网络金融诈骗案件防控
2016-04-29王芳
王芳
世界经济形势持续低迷、投资渠道狭窄和“互联网+”时代背景下, 各种以“网络金融”为背景的投资理财方式进入了公众视线,并逐渐被广大投资需求者所接受。而“e” 租宝、“泛亚系”、“中港系”等理财产品所催生出的违法犯罪也层出不穷,为我们的政权稳定、社会稳定、金融稳定埋下了重大隐患。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免受侵害,维护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健康稳定发展,就有必要对网络金融诈骗案件进行防范和控制。
一、网络金融诈骗案件的概念与种类
网络金融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信息手段,搭载网络金融平台,通过宣传推广,假冒“网络金融”产品或服务迷惑客户,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构成的事件。现阶段发现的网络金融诈骗案件,按照作案手段划分,主要有网络集资诈骗、“伪P2P”平台诈骗、网络理财诈骗等形式。
(一)网络集资诈骗
网络集资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詐骗的方法是指通过开设网站,投放虚假广告,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的手段。如2015年2月,广州市中院对广东某集资诈骗案2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主犯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案就是打着“融资租赁”的幌子,行骗全国16个省市,涉案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多达23万余人,使众多中老年人被骗得血本无归。
(二)“伪P2P”平台诈骗
P2P金融又叫P2P信贷,是互联网的一种,指个人与个人的小额借贷交易。“伪P2P”平台诈骗是指作案人建立P2P网络信贷平台,虚假向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以承诺为借款者与出借者自行在P2P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和出借信息,并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从而吸纳资金。“伪P2P”平台组建者并不具备投资和担保的实力和能力,一旦投资受挫或资金链断裂,组织者迅速“跑路”。为投资人带来极大损失。如“e租宝”就是一个“空手套白狼”的“伪P2P”平台,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而是用自己公司收买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融资项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线,其95%以上的项目都是假的。
(三)网络理财诈骗
网络理财诈骗是指作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借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建立理财网络平台,以许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或者家庭通过根据商家提供的理财服务和金融资讯投入资金,从而骗取投资者资金。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侦办的各类理财欺诈案件中,以“天天分红、高额返利”的“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是最常见的投资理财骗局,该类诈骗最大特点就是放长线钓大鱼,以投资公司为载体,以定期分红为诱饵,前期给网民定时“分红”(返利),待网民不断追加资金或介绍亲友大量投资后就关闭网站跑路
二、网络金融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手法极具迷惑性
网络金融诈骗的两种情形,一种是通过P2P网贷模式向公众吸纳投资,对客户声称由金融公司提供担保并搭载平台,促成客户与客户之间直接交易,实现网络贷款。第二种情形是以众筹名义向公众筹集资金,并允诺以高额汇报,大量吸收公众存款。作案人在实施网络金融诈骗前都会投入大量的宣传推广。如某网络金融诈骗案在前期通过国内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并邀请政府官员、经济学家为其站台,它还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不多的弱点,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陷阱”。为了加快扩张速度,在各地设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销公司,直接面对老百姓“贴身推销”其理财产品,甚至还会“热心”地为他们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正是在这种强大攻势下,该公司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客户遍布全国。
(二)团伙犯罪特征明显
网络金融诈骗技术性强,分工细化,3人以下不可能完成犯罪活动,该类案件为团伙犯罪,或单位犯罪。一个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谋划及实施,至少需要一个互联网平台,一个宣传推广团队,一个“投资”经理人团队,且团队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比如“钰诚系”的顶端是在境外注册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北京、上海、蚌埠等八大运营中心,并下设融资项目、“e租宝”线上销售、“e租宝”线下销售等八大业务板块,其中大部分板块都围绕着“e租宝”的运行而设置。
(三)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犯罪分子不用锁定特定犯罪对象,在上网的电脑上轻点鼠标就可以编纂信息或者将诈骗信息发布出去,短时间内往往就会收益较大甚至巨大。如某P2P融资平台老板为90后,由其注册成立的互联网融资平台于2015年6月宣布“跑路”,据不完全统计,该老板的跑路导致十几名客户损失了上千万。
(四)犯罪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网络不受时空限制,故此类犯罪的犯罪地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被害人也可能分布在多个省市甚至多个国家、地区。如“某有色金属交易所”网络集资诈骗案发后,令这家号称世界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延续了数年疯狂的围猎资本游戏最终因资金链断裂,20多个省份的22万投资者的430亿元资金难以讨回。
(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网贷中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群体往往人员众多,遍布全国各地,部分人明知这类投资存在隐患,但自信可以在资金链条断裂前抽身走人,甚至认为即使案发,也会因为参与人数众多而得到重视,所以一旦利益受损后,往往会通过互联网方式串联,形成强大的利益群,采取上访等非理性手段“追讨损失”,用各种正常和不正常甚至极端的方式给政府及执法部门施压,试图迫使政府为其“买单。
三、网络金融诈骗案件的防控对策
鉴于上述网络金融诈骗案件的界定、种类和特点,在该类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的情形下,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健康稳定发展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防控。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风险意识
政府“处非办”牵头联合银监、工商、公安经侦等職能部门组织P2P公司的负责人召开警示教育会议,通过以案说法,提高公司负责人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认识和抵御能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对网络借贷的知识和风险进行宣传,提高投资者识别防范风险能力。同时对相关案例的犯罪表现形式和危害进行宣传,以案释法,呼吁群众积极向金融监管、公安机关提供可疑网站或相关案件线索,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二)加强市场审核,建立行业监管
在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规范其业务范围。金融监管部门尽快促进整合调研成果,联合相关部门出台P2P借贷行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在行业准入、行业监管、第三方资金托管模式上加以明确,从而让P2P网贷公司远离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其长期健康发展。在其成长阶段,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要实时掌握网络金融公司的发展状况,审核公司的财务运作情况,一旦发现其实力不足、资金链薄弱或将投资资金挪为他用,要迅速介入,提出整改意见。
(三)推进协作配合机制建设,拓展联合执法能力
首先,经侦部门需要不断完善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包括银监会、工商局、税务局及综治维稳办等职能部门,依靠当地政府层面进行推动,形成行政管理部门的“阵地控制”与公安机关“主动侦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并在情报信息收集共享、移交案件线索及开展调研培训等方面进行积极协作。其次,公安经侦部门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协作配合,如网监、刑技、治安等,拓展和增强发现线索、获取证据的途径和能力。
(四)加强情报收集研判,注重情报导侦。
经侦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这种新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情报信息,从而掌握此类犯罪的总体情况,围绕其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多层次多方面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并布置专门力量进行分析和研判,揭示此类犯罪有别于普通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新手法、新规律和新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打击整治方案。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记录挖掘出用户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交互过程中的第二手数据,发现交易记录、日志记录、用户对话等电子证据,为指引侦查方向、收集犯罪证据提供依据。并使用关联性分析技术发现隐藏在资金数据中的关联事件,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五)依法侦查取证,制定精确打击策略
P2P网络借贷所有的流程都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所以P2P网络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的记录信息,从而能够有效收集、调取、固定相关犯罪证据材料。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要严格依法收集电子证据,保证收集证据过程的程序合法,及时将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为制定进一步的侦查策略提供依据。公安机关在实施监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时,要有提前介入侦查的意识,一旦发现投资商涉嫌诈骗,要迅速截留公司财务防止外流,控制公司负责人防止外逃,保存公司网站运营数据及信息防止证据遗失,为挽回投资人经济损失,稳控社会情绪,查清案件打下基础。
(六)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
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涉及人员众多,资金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在案发后会不断上访维权。公安机关应及时排查化及分析,协助政府提前介入干预,后期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及时批露案件的侦破进展,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引导舆论。二是及时制定应急预案,掌握投资人相关动态,如成立专门维稳小组,由其负责接待投资人,统一答复投资人的疑问,慎重对投资人关心的问题进行表态,及时疏导舒缓投资人的情绪,并在交流中掌握投资人的思想动态,以便做出应对。三是要增强保密观念,对重要的案情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情况信息,严守秘密,以防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不必要的事端。(作者单位为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
*本文为2013院级科研重点项目“新媒体时代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难点及应对措施研究”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