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思考
2016-04-29巩若利郭靖
巩若利 郭靖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科技在飞速发展,这也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种以往没有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平台从2013年开始呈现大规模的增长,这一新型金融模式也逐渐被大众所认可。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野蛮式发展、监管缺位、风控缺失等特点也被暴露出来。为此,需要对风险进行防范,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合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依托于互联网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模式朝着多样化发展,不仅涵盖了大部分目前线下的金融模式,也发展出新的模式。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所有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以及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等。当前,在大众认知及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互联网金融只包括P2P借贷。
社会各界业内也开始探索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多样性,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传统金融业对互联网金融的探索、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创新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践。其中,“银行系”互联网金融数量庞大,不可忽视。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均由传统银行建设,是传统银行将线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尝试,很多银行由单纯的网上银行业务转变成为“银行自建线上信贷平台”模式,尝试利用互联网提高资金配备效率。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本质和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虽然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可是其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金融只是将互联网和金融有机结合在一起。当前,无论是正规金融还是非正规金融,都在发力互联网金融领域。从实践中可以发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尚处初期的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对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级阶段所体现出的特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互联网金融将表现为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其存在于所有金融活动中。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在借贷合同到期时不能按照合约规定还本付息给贷款提供人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则体现在高杠杆率、资金赎回等方面。资金安全风险是由于很多P2P平台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备付金存款账户并存入备付金而造成的。现在发生的P2P平台跑路事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平台未在商业银行开设备付金存款账户而导致的。法律合规风险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太快、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而造成的。在2015年,我国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不过,由于政策刚刚颁布,还在逐步推广执行中,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合规风险依然不可忽视。信息技术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系统面临的内部威胁和外部威胁,这些威胁可能造成用户信息的丢失、资产和负债情况混乱等,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正常运行。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一)金融监管需以消费者为主体。相比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进入的门槛更低,面对的消费者也越多。按照“二八定律”,互联网金融挖掘了传统金融中容易被忽视的那80%的消费者,以及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能够吸引到的更多的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能充分掌握所有信息,在信息资源上处于劣势,金融知识有限,易受信息泄露、内幕交易、金融欺诈的侵害。在传统金融行业,金融监管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强调微观上的金融安全,往往会忽略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则有必要以消费者为主体,保护这些金融市场中的弱势群体。
(二)金融监管需以原则为导向。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处发展初期,金融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时,应对出现的一些问题保持适当的容忍度和弹性,采取原则导向监管的方式,在保障金融系统性风险安全可控的情况下,支持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
原则导向监管虽然存在着不确定性、主观性等缺点,不过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兴事物而言,可以给其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加促进金融创新的监管。
(三)金融监管需以市场为基础确立合作监督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在市场的选择下产生的,而市场则体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和私人与国家的关系。将市场纳入金融监管,有利于市场形成公认的理论和制度体系。
目前来看,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界定缺乏法律依据,致使主体权利义务不明晰,监管范围和方式不明确。此外,市场的地位未能在金融监管中体现出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界定不明确。从合作监管的实施路径来看,以市场为基础的合作金融监管模式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政府、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合作,突出了事中和事后监管,是一种制度创新。这种监督模式是适应市场化需要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在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广泛利用,若能在我国得到应用,则有望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突破。
互联网的开放性增加了很多行业的运营效率,金融和互联网的结合则将金融的进入门槛大大降低,挖掘了很多潜在的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其面临着传统金融本身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主要包括金融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同时也包括传统金融没有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技术风险。为了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进行更好的监管,有必要转变监管思路,以消费者为主体、以原则为导向、与市场结合进行监管,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作者单位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