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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生不养”面临追责

2016-04-29

公民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务工人员委托

新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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