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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

2016-04-29廖灿勇

公民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监护人条例工作

廖灿勇

2016年5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走在全国前列,开启家庭教育地方立法先河的该条例有何特点?解决了哪些重点、难点问题?又该如何贯彻落实该条例呢?

四类鲜明特点

该条例共7章44条,分别从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服务、保障激励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家庭教育作出重点规范,其中规定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元鹤介绍,作为目前中国大陆首部以“家庭教育”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四方面特点。

一是体现了鼓励和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倡导良好家风的立法理念。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立法目的是“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同时,在法规条文的设置上也体现了对家庭教育事业的引导、促进和规范。“是一部促进型特征突出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针对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存在着家长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体制机制不畅、社会参与不够、激励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设定相关法律规范,体现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理念。

三是在没有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的情况下,学习借鉴了有关立法经验和有益探索,体现了立足“四化”确保法规有效管用的特点:创设型地细化了国家法律有关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固化了国家和本市文本所确立的工作制度,并将重庆家庭教育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规条款;强化了父母的主体责任;深化了家庭教育的组织、保障工作机制。

四是明确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违法责任。“这是条例亮点之一,增强了促进型法规的刚性。”譬如,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个重点问题

李元鹤表示,该条例作为促进性、倡导性法规,着重解决7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一直存在狭义和广义之争。狭义概念认为,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广义概念认为,家庭教育包括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的影响和教育。

“考虑到家庭教育实践中,青少年时期是个人成长的关键时期,期间形成的习惯、品行、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对人一生的影响深远,家长的家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条例在此明确了家庭教育的狭义概念,规定对象为未成年人子女。”

二是在家庭教育中,家长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农村年轻一代父母,把子女交给老一辈的“隔代教育”情况比较多,甚至推向社会,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为此,条例规定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强化了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在调研、论证、审议中,很多专家认为,家庭教育的内容不宜宽泛,需要更加具体、细化,增强操作性。对此,条例界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父母和监护人要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同时要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四是针对我市家庭教育在指导管理体制、保障激励措施、财政和人才支持等方面制度供给不足、保障不力的现状,条例明确了“家庭尽责、学校知道、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家庭教育原则,明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妇联和教委为主要承办部门。

五是针对家庭教育缺失,困境儿童学习、生活、健康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未成年人,单亲、父母服刑和强制戒毒等家庭的未成年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六是针对近年来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存在不登记、打擦边球、随意终止服务等问题,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必须登记,如不登记开展服务以及服务中违法的,职能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七是为体现家庭教育的公益性,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以及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为职工提供和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家庭教育基金会和基金的设立,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捐赠人的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推动“家教”工作法治化、

规范化、常态化

2016年8月24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出席会议指出,推进家庭教育,事关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对于传承文明家风、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构建和谐幸福家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轩说,作为创设型立法,该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提升广大家长履职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形成和谐包容、积极向上的正能量,重塑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道德观念;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父母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传导社会各方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责任和压力;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各方行为,强化父母主体责任,深化指导保障工作机制;有利于探索和完善现行教育法治体系,促进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调发展。

“良法只有善用,才能体现其权威性,才能发挥其应有效果。”张轩强调,要加强法规宣传,增强市民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好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实现资源共享、工作联动,落实好家庭教育目标任务。

张轩还要求,对条例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加强监督和整改落实,推动全市家庭教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故 事

立法历程

2013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并经当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纳入了市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2015年2月,被列为2015年立法预备项目;

2016年1月,被列为2016年立法计划;

2016年3月28日,《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2016年5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整部条例历经数次调研论证、前后召开52次会议、58次易稿。

目前,全国有上海、天津、山西、吉林、贵州、新疆,还有深圳、青岛、杭州、宁波、鞍山等城市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但从自主立法和立法进展来看,重庆走在全国前列。

在国家层面,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2011年,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全国人大内司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目前,全国妇联已经完成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议稿。

部门谈执行

Ⅰ市妇联:创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相结合、户外宣传与阵地宣传相结合手段,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加大对未成年人父母的宣传培训力度,突出加强对留守儿童及监护人的重点宣传教育,提升有效性和针对性;制定相关单位和各区县贯彻实施条例任务分解清单,明晰相关单位职能职责;制定配套的《重庆市家庭教育大纲》将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起草,拟于2017年3月提交市政府审定。

Ⅱ市文明委: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主要内容;督促区县立足社区建立家庭教育品牌志愿者服务项目,打造一批有特色、有声势、有影响的家庭教育志愿服务品牌;在“志愿重庆”云平台融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在“重庆志愿者”微信公众号大力宣传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

Ⅲ市教委:加强家庭教育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学校教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全员培训机制,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指导中小学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作为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年度工作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督导卡和机制。

Ⅳ市总工会:以多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方式,挖掘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教育资源,推动家庭教育社会化进程;把职工的素质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增强家庭教育的科学含量,科学定位,以家庭教育为重点,以各级工会大学为依托,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举办各类专家讲座、知识讲座、读书征文、家风建设等活动。

Ⅴ团市委:将条例作为开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编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主题纳入全市1.1万余所城乡社区学校志愿服务库,作为条例宣传的一线阵地,并设计制作条例宣传漫画集、宣传手册、微信解读版及其他宣传品;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队伍作用,关注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并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服务。

Ⅵ市公安局:强化家庭矛盾源头排查,及时发现、有效预防不当家庭教育行为;依托“110”家庭暴力投诉中心、派出所家庭暴力投诉站、警务室家庭暴力投诉点,及时受理不当家庭教育方面的报警求助,并纳入重点关注警情;依法查处不当家庭教育引发的违法犯罪,紧密配合民政、司法、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并开展宣传咨询,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链 接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基础一览

推进家庭教育国家立法,不仅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现实的迫切需要,而且具有良好的现实法律基础条件。

1、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家庭教育内容首次写进新中国宪法,标志着家庭教育被正式纳入宪法框架,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顶层设计与支持。

2、我国1950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以后历次修订中,这一条始终保持未变,说明国家对家庭教育非常重视。

3、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些内容,不仅规定了父母的教育子女的家庭责任,也明确了学校与老师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义务。

4、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中规定:“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6年修订的该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提出:应当“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些内容,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种教育的衔接与配合以及教育的重点内容指明了方向。

5、2006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些内容,为父母如何履行职责、当好家长提出了法律要求,并对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提出了搞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明确要求。

6、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中明确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

7、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提出:“推进家庭教育法律政策完善,促进家庭教育立法取得实质性成果。”

以上宪法、相关法律及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都分别制定了涉及家庭教育问题的法律条款或立法工作规划,为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提供了多方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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