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应着眼规范父母
2016-04-29佟丽华
公民导刊 2016年9期
佟丽华
最近一些年来,一些案件让整个社会震惊,他们家庭情况各异:马加爵家庭贫困,西安药家鑫家庭中等,北京“李某某”家庭富裕,不同家庭背景下成长的孩子最后都实施严重犯罪。分析这几位的犯罪原因,家庭教育显然都存在严重问题。可以说,不论富裕与贫穷,在家庭教育方面都是平等的。
家庭教育的关键不是父母以怎样的方法教育孩子,而是父母以怎样的理念和表现来言传身教。家庭教育立法不仅是要倡导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理念,关键是要规范与理念相适应的父母言行。所以,从家庭角度而言,家庭教育立法不应束缚孩子,而应规范父母。
比如,现代家庭教育一个基本理念要尊重孩子独立的人格尊严,那么就要限制父母以殴打、体罚、侮辱等言行来实施所谓的家庭教育;现代家庭教育强调父母的榜样作用,那么立法就要规制父母在孩子面前吸烟酗酒、破坏环境、满嘴脏话等不良言行。
家庭教育立法还应该明确一些基本制度问题。比如,当前中国妇联系统担负着推进家庭教育的基本职责,那么妇联系统应该怎样发挥作用?作为与家庭教育联系最为密切的学校教育,应该怎样与家庭教育形成有效衔接?尤其是实施主体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妇联和父母之间怎样有效配合?
另外,如果父母明显违反法律,以违法的手段来教育孩子,或者明显不履行职责,该由哪个部门以怎样的方式来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部创设型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有四方面的显著特点,规定了七方面的重点问题,推动了全市家庭教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