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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换届选举,重在落实制度公正

2016-04-29阿计

公民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选举权换届选举公正

阿计

与选举制度的改进相比,更关键的是以制度落实捍卫选举公正,以程序正义保障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志。

今年是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9亿多选民将以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选举权是民主权利的源头,也是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谱系的基石。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公民选举权运用最为频繁的领域是选举各级人大代表。

1979年出台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谱写了意义非凡的政治体制改革佳话。由此,最大程度地汇聚了民意表达资源,奠定了基层政权基础。而县乡两级人大直选,也因此成为见证民主政治不断前行的最典型窗口。

但也应当看到,多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现实的选举生态与制度的价值诉求之间,依然存在着相当距离。

公民选举权能否真实有效地实现,有赖于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如何真正尊重既有的制度设计,使制度改革的“纸面公正”转化为选举实践的实质正义,这也是此轮基层人大换届选举所面临的最大考验。

比如,将预选程序引入直接选举,建立代表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制度,是最近几次选举法修改所确立并不断强化的两大改革机制。

前者旨在促进提名、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环节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协商”、“陪绑式”选举等现象。后者意在提升选民的知情权,进一步引入竞争性的选举因子。

无疑,两者都是破解现实选举弊端的对症之策,不过,倘若不能真正认同改革措施的价值所在,甚至曲线规避法定机制,“预选程序”很可能沦入人为控制的陷阱,制度虚置而难以启动;而“见面交流”也可能陷于走走过场的泥淖,徒具形式主义。

因而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细化的程序规则,兑现现有选举制度的改革精神。既切实把好代表的“入口关”,防止不合格人选攫取政治光环,又真诚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使选民真正信赖的利益代言人脱颖而出。既在法定框架下尽力激活选举的竞争性,让富于公民意识、社会责任和议政能力的候选人从票箱中“跳”出来,又合理确定竞争的合法性边界,防止权利的滥用堕落为民主的敌人。

再比如,强化对贿选等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是完善选举制度的一个重点议题。而近些年发生的湖南衡阳贿选案等事件则提醒我们,在此轮基层人大换届选举中,对于贿选亦应抱有高度的预警。

只有真正排除各种不正常因素的干扰,将现行选举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使选举行为与选民利益全面挂钩,选民们自然能意识到选好一个代表所得的长远利益,远远超过出卖一张选票所得的蝇头小利,自然能体会到选票的分量、珍惜民主的权利。而当选举行为真正成为选民长期、理性、厚重的利益选择,贿选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基于中国的政治传统和现实语境,与选举制度的改进相比,更关键的是以制度落实捍卫选举公正,以程序正义保障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志。

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焕发公平、透明、民主、竞争的选举政治价值,进一步催动“要我当代表”转向“我要当代表”、“要我投票”转向“我要投票”等选举政治的深度转型。对于眼下正蓬勃兴起的基层人大换届直选而言,达致这样的民主理想和政治愿景,既是时代的使命,也是历史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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