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镇宁县高荡村为例
2016-04-29郭贞国
郭贞国
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镇宁县高荡村为例
郭贞国
【摘 要】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布依族有287万余人,位居全国56个民族人口排名第12位。布依族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了自己本民族的一套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订立、婚姻纠纷调解、离婚程序等解决办法。布依族特有的婚姻习惯法,从小的方面来讲,规范了本民族内部的婚姻结构,从大的方面来讲,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促进民族区域自治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婚姻法》与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有很大的理论参考价值。本论文主要调查镇宁高荡村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和变现形式,并探索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冲突,提出调试建议。
【关键词】婚姻习惯法 布依族 冲突 调试
一、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
经过新时代自由恋爱结婚的变迁,高荡村依旧保持着当地布依族的婚姻订婚流程。高荡古寨婚姻习惯法主要包括婚姻订立、婚姻纠纷、离婚等内容。其表现形式主要在礼节礼规上。
(一)订婚流程
高荡古寨布依族人结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自由恋爱结婚和媒人去提亲两种情况。不管是自由恋爱还是“媒妁之言”,都要经过媒人去女方家说媒,说媒分为三次,每一次都要从男方家带一只鸡和一些糖果之类的礼物,女方家会在第三次给说媒人答复,俗称“三回九转”,女方家长会根据女儿的意愿回答媒人。如果女方家不同意这门亲事,那么会如数奉还男方家所送的礼品以及带过去的鸡。如果女方同意这门婚事,那么再由男方家找两个以上当地德高望重的寨老随媒人一起到女方家里商量彩礼钱,彩礼可多可少,由双方自行商量。彩礼商量好后,由男方家挑选一个良辰吉日,带上家里的亲戚朋友去女方家交彩礼,去的时候男方家需要给女方家里的每一个亲戚送两只鸡,给长辈一套衣服,还有糖果以及酒水等,这些礼品都是要双数,不能送单数的,另外还要给女方舅舅1200块钱,12斤酒和12斤肉。在晚上女方家会请全村的人坐到一起吃饭,吃饭的每个人会得到男方带过去的印有花纹的年糕两个,当地布依族称之为“花粑粑”,这种订婚过程在当地称“烧香”也称“认亲戚”。新女婿在进女方家门之后,要跪拜女方家父母,在男女双方亲戚互相认识后大家坐到一起吃一顿饭,互相认识,这样男女双方就算是订婚了。
(二)结婚流程
高荡古寨布依族人结婚流程独特有趣,虽然经过了时间的改变,高荡依旧保持着最古老的结婚程序。在男女双方订婚完成后,由男女双方二人的出生日期推算结婚的吉日,“吉日”的前一天,男方家要找两位老人,四位年轻人,两位未成年的孩子随同新郎去女方家“接亲”,还可以额外带上自己的朋友亲戚。在男方进入女方家门之后,需要给女方长辈下跪一一敬茶敬酒,敬到哪位长辈男方得先开口叫一声称呼,然后女方长辈在接过敬的茶或者酒的时候会给男的一个红包,红包钱可多可少,数目不一。但在敬女方父母的时候不同,在男方敬女方父母时,在叫了“爸妈”后,会得到600百元或者1200百元的红包钱,称“改口费”,因为在男女双方未结婚之前,男的一般把女方父母叫作“姨爹”“姨妈”。在晚饭过后,由女方父母把男方带过去的礼品分发给送亲的亲戚朋友。在结婚当天由女方送亲的人和男方家接亲的人一同把新娘送到男方家,在新娘进门之后同样也需要给男方长辈下跪敬茶,也会收到红包。在结完婚后第三天,女方会回到娘家去,称为“三天回门”。要等到第二年由男方家的姐姐或者妹妹带着鸡和礼品去把女方接过来,这种情况称为“不落夫家”。在完成这些礼节流程之后,男女双方就算是结婚了。
(三)布依族婚姻纠纷和离婚流程
布依族婚姻纠纷和离婚有自己本民族内部的一套法则,且常常显现出对妇女的不公平。在镇宁县高荡古寨,女方在“不落夫家”的这一年里会有可能跟别的男人私奔或者悔婚的这种情况发生。当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男女双方会找村寨里德高望重的“寨老”出面解决,一般解决办法是女方家退还男方彩礼以及礼品礼物钱,男方家也相应地退还女方陪嫁的陪嫁物品的钱,双方就算解除了婚约。还有一种情况是结婚几年后的婚约解除,此种情况也由当地“寨老”出面解决。如果男女双方育有子女,则女方每月要付给男方抚养孩子的费用,多少由双方协商,女方没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如果导致婚约失败的原因是男方的过错,则女方不需要付孩子的抚养费,亦没有抚养权。经双方同意后由“寨老”写出协议书,男女双方和在场“寨老”签字按手印,婚姻宣告解除。
二、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主导下布依族婚姻家庭婚姻价值观
根据目前的实地调查发现,高荡村居民在本民族内部的婚姻习惯法主导下,呈现出一种男尊女卑的状态,男的努力挣钱,女的相夫教子,很少有离异现象的发生,再者碍于双方家族势力的压制,离婚被他们认为一种可耻的现象。是双方家族都不容许发生的事。布依族人认为在结婚育有子女后,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成为离婚的理由。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问及当地妇女对自己婚姻是否满意,是否幸福时,大部分人认为是幸福的,有少部分人认为,就算不幸福,但是碍于家族长辈的颜面,也就将就着过日子。所以在当地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主导下布依族婚姻家庭还是比较和谐幸福的。导致这一价值观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经济落后,男尊女卑
高档古寨在婚姻上长期处于一种封闭的状态,本民族的男女青年多与本民族的人通婚,使得当地布依族原本的生活方式得不到很大的改变。长期的生产落后导致经济上的落后。在结婚之后女方在经济生活上,形成一种对男方的依赖现象,进而导致男尊女卑现象,一般女方不会轻易提出离婚。虽然贫穷,却也家庭和睦。
(二)家族长辈的压制
在结婚后男女双方都会受到各自家族长辈的压制,当地老人认为自己的子女离婚,是一种可耻的现象,是在丢家族的颜面。所以布依族婚姻家庭不管发生什么矛盾,一般会有家族长辈出面劝说压制,尽量阻止离婚现象的发生。
三、我国《婚姻法》在高荡村布依族婚姻及婚姻纠纷中的适用情况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要达到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并要到相关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离婚也要相关登记处登记离婚或经过法院判决婚约解除。但在高荡村布依族的婚姻里,从结婚到离婚,似乎都与我国《婚姻法》并无多大的关联,相关工作人员也不追究其责任。我国《婚姻法》在当地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导致这一现象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布依族结婚年龄与《婚姻法》不一致
布依族人结婚大多在十五七岁,甚至更早,这完全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一致,就算去登记结婚,相关部门也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当地布依族结婚直接就绕过这个法定程序,在离婚纠纷中也不需走法律程序,一切以当地的婚姻习惯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落后的文化基础
高荡村当地布依族长期对现代文化接触较少,文化水平低下,当地布依族不怎么重视孩子的教育。全村青年基本上都是初中毕业就外出务工,对我国婚姻法律条规知之甚少,在笔者调查中发现,全村最高文凭仅为高中文凭,就连该村村长也都是初中文凭。由于文化基础的落后导致了法律观念的落后,加上当地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足,使得我国《婚姻法》在当地布依族的婚姻中处于一种尴尬的状态。
四、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
高荡村布依族虽然有一套自己婚姻习惯法,但其与我国《婚姻法》存在着很多隐秘的冲突,严重地影响了该地区婚约成立和解除的混乱现象,更不利于保障当地布依族妇女的权益。
(一)结婚年龄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0周岁,男的为22周岁。而高荡村布依族婚姻的结婚年龄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男女双发和父母同意,就可以结婚。结婚年龄大多是在十五六岁左右,甚至更早,这一年龄阶段在我国还属于未成年人,并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属于早婚现象。在笔者随机调查的31对夫妇中,有23个女生是在十六岁结的婚,6个十五岁结婚,2个十八岁结的婚。而男的有19个十八岁结婚,12个十九岁结婚。
(二)婚约不经法律程序
高荡村布依族婚约由于年龄的原因,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不走法律程序,主要有村寨里“媒人”和“寨老”来完成这两个程序,在婚姻纠纷中除了个别由“寨老”都解决不了的夫妇经法院判决离婚外,其余的都是家族内部自行协商解决。且离婚协议严重损害了当地妇女的权益,一般离婚后妇女是没有孩子的抚养权的。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不经法律裁决
在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的主导下,高荡村的婚姻纠纷和离婚皆是由当地“寨老”和家族内部来解决,在离婚过程中关于离婚后财产的分割不明确,基本上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女方只能分到一点陪嫁品,至于房屋产权,财产分割等,女方是没有权利的,离婚后女方则另寻生计,还要付给男方抚养孩子的抚养费,这对于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冲突的。财产分割不经法律裁决对于当地离异妇女是不公平的。
五、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调试建议
高荡村布依族婚姻习惯法长期以来主导着当地居民的婚姻流程,其婚姻习惯法有利也有弊,利在维护了当地婚姻纠纷的和平稳定,弊在离婚过程中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权益。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并不是完全冲突的,笔者经过整理分析,总结出以下三条调试建议:
(一)关于结婚年龄方面的调试建议
高荡村布依族人结婚集中在十六七岁左右,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女生二十岁,男生二十二岁。镇宁属于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婚姻法》可根据当地民族情况,在当地布依族地区降低法定的男女结婚年龄到18岁左右,在民族地区委派专业的民族婚姻登记员。如双方满十八岁,且属于布依族的,准予登记结婚。同时加强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鼓励布依族村民到了我国《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再结婚。
(二)关于婚约成立程序法律化的调试建议
法律是婚约的另一个保障,凡到了降低结婚年龄后结婚的夫妇,必须到相关登记处进行登记,否则法律不予承认。把布依族结婚登记的任务分配到各民族村村委会,让其宣传不经法律登记结婚对妇女权益的损害,不经相关单位登记结婚的夫妇,不予享受少数民族子女生育政策。村委会监督并敦促布依族青年结婚进行相关登记。
(三)关于离婚男女双方财产分割的调试建议
在当地布依族民族村设立专门的离婚协议听证人员,在遵从当地民族婚约的同时,给予法律帮助。在当地“寨老”和离婚双方家族的协商下,若有损害妇女权益,不公平的地方,由相关人员帮助离婚妇女根据《婚约法》相关条例提起法律诉讼,保证妇女的财产分割权益,保证财产分割的公平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利。改变过去那种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离婚方式。在尊重民族内部婚姻习惯法的同时,用法律保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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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