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实习维权问题——以西华师范大学为例
2016-04-26蒋雪霞
蒋雪霞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浅谈大学生实习维权问题
——以西华师范大学为例
蒋雪霞**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0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的实习权益面临各种侵害。本文就当前大学生实习的现状,以西华师范大学为例开展分析,深入浅出的探寻其中的原因,除了大学生本身维权意识不强外,还有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也有待完善,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等原因。并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维权
据不完全统计,在校大学生外出实习期间遭受正当权利侵害的比例是43%,然而,在遭受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则占86.1%。究其原因,小部分人是缺少维权意识,遭受了侵害却浑然不觉;一部分人是缺少足够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应运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权益;大部分人是因为想保住实习岗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还有极少数人是坚决捍卫权益却无法从《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里找到依据。
图12001年-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资料来源于中国
教育在线)
一、大学生实习中的维权现状
针对大学生实习权益问题,本次调查于2015年5月对西华师范大学2012届毕业实习生,开展了一次“下寝室问卷调查”实践调查活动。希望通过此次调查研究,一方面能增强大学生的实习维权意识,为那些浑然不觉的同学点明幕后真相;另一方面希望从地区数据出发,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为政府在监管方面提供数据支撑和对策指导。本次调研活动通过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共发放500份问卷,其中50份因信息不全被视为废卷,有效卷共450份,其中男生140人,女生310人。问卷中普遍反映出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较低。
(一)个人维权意识普遍不强
当前大学生群体处在一个教育和社会的转型期间,学生对于社会的了解大多数是从书本上或者父母口中得来,缺乏较为深刻的认识。把社会想象的过于美好,自身的维权意识十分的薄弱,面临权益侵害时浑然不觉。
从图二中显示出,在接受调查的实习生中超过1/2的人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1/5的人只在人事部门进行登记,或者既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进行登记,更令人吃惊的是,竟然还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不知道实习协议。从图二中还可以看出,女生的维权意识高于男生。根据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的大学生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习大学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使得自己权益得不到起码的保障。当侵权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时,作为接受社会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寻求法律的意识却极其薄弱。[1]
图2实习前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情况
随着当代大学生人数激增,大学生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为了增加实践经验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并将这作为日后面试就业单位的敲门砖,大学生们抓住一切能够提供实习岗位的机会。为了拿到工作经验这块金砖,大学生们努力把自己和未参加过工作的“初生牛犊”区分开来,因此在来之不易的实习过程中即使遭遇侵权也选择一忍再忍,以牺牲一时的利益来争取未来可能的更大利益。
周桥向来自持,很少会喝酒吸烟,那天他却喝得酩酊大醉,走路都走不稳了,还一个劲地在路边吼:“老子终于出息了!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了!有自己的公司了!”他醉得一塌糊涂,我和公司里两个男职工合力,才把他扛回家。
除此,部分实习大学生自身存在思想怠惰或其他意识问题,在参加实习工作过程中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如上班玩电脑耍手机,不能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造成实习单位的不满,从而产生辞退或者其他不公正的做法。大学生实习必须摆正自己的定位,一方面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二)低待遇多克扣责任缺失
由于当下许多企业单位在实习市场中占主体,对于大学实习生提出众多的严苛要求,不仅没有对他们的专业技能进行训练提升,反而让他们从事较为艰苦的工作。相关文件指出,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在实习中应给予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报酬或补助等。
然而,企业单位在实行相关的条款时却大打折扣。从图三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公平待遇。有些单位对实习生进行高强度的劳力作业;有些单位不能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有些单位不能为实习生进行专业的技能指导;有些单位没有为实习生购买实习保险;有些单位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故意降低待遇,克扣工资补贴。有的实习单位利用大学生实习报酬不同于正式员工这一点扩大实习生岗位,将实习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通过延长实习时长、顶替正式职工上班、减少或不给报酬甚至以提供难得的实习岗位为由收取费用等等尽可能地压榨其价值。由于法律对实习生的保护,少之又少,为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择手段。当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意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被认定为工伤,仅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某些企业利用社会关系钻法律的空子推卸民事赔偿责任使得实习大学生求助无门。
许多实习单位出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如技术保密、员工效率等减少接收甚至不接收实习大学生到其公司见习使得原本就难以找到实习岗位的大学生更加缺少实习岗位。同时助长了一些鱼龙混杂的企业或机构看准大学生因实习难问题“病急乱投医”而从中谋取自身利益。在岗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这些机构欺骗性地提出有实习机会并承诺开具实习证明(并不为就业单位认可)以吸引一大批寻找一切机会实习的大学生为其提供廉价甚至无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因此剥削了实习大学生的价值。
图3实习单位出现不公正待遇的比例
(三)实习协议不规范浑水摸鱼
由于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由民法以及合同法来调整,所以完善的实习协议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协议中却存在浑水摸鱼迹象,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约定工作时间。在实习期随意增加大学生的工作时间,且因为没有规定加班报酬标准,克扣加班工资。(2)没有约定实习事故的处理方式。实习生一般不享受工伤待遇,若没有在协议里进行约定,那么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后则很难维权。(3)知识产权归属模糊不清。理工科大学生在进入实习岗位后,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岗位上可能会取得一些技术专利,有些技术类企业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描述的含糊不清,无法有力的保护实习生的知识产权。[2]
(四)企业无故辞退或延长实习期
大学生不再稀缺,高校扩招降门槛,加剧大学生就业老大难问题。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在多种经济形式争相出现大放异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出现了一些鱼龙混杂的企业和机构,以损人利己的方式谋求额外利益。
某些单位无故辞退或延长实习期。例如某高校大学生2013年在北京某私营企业实习半年,在转正前的一个月被无故辞退,该生寻找法律途径无果。无故辞退一般发生在即将转正前,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接收实习生前就打着如意算盘,仅作为廉价劳动力来使用。
(五)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难维权
当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应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些文件无法直接有效处理大学生实习中造成的人身伤害问题,出现制度缝隙,同时,难以认定单位和学校的相关责任,自身力量薄弱,通常协商未果,忍气吞声。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将高校实习生定位为学生而非劳动者”这一观念不仅被广泛接受,在法律中也有明确的体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被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例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的实习行为不属于就业,与实习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是与企业有明确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实习阶段的大学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就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受该条例保护的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再次把实习岗位上的大学生拒之门外。[3]
二、大学生实习维权的对策
(一)国家健全完善体系法规
第一,国家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维权的法律制度体系。《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责任问题没有涉及,《工伤保险条例》无具体的大学生实习维权问题,《侵权责任法》中大学生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但大学生若自身有错,或学校管理不到位,也应负相应责任。建议对这些已经生效存在的法律实施细则修订过程中补充完善有关大学生实习维权的法律法规。
第二,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要完善实习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实习单位与学校、与大学生间应建立一种实习协议强制签订,且明确实习责任与义务,如实习内容、地点以及实习期限问题,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等,建议可以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中修订完善。
(二)企业转观念担责任
企业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立足长远发展,为招聘优秀正式员工做好储蓄工作,以备企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之需。实习单位要避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盘剥”廉价或无偿劳动力。建议实习单位重视人才,为企业的员工招聘奠定良好基础,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准备。[4]
其次,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活跃细胞,自觉维护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企业可以预先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泄密责任追踪制度,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实习生,并为其主动购买保险。主动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三)学校重教育勇担当
首先,各学校教育机构应重视维权意识教育,切实保证相关法律知识普及到位,同时引导学生们自己重视,这需要学校创新教育方式,更新教育观念。广泛的“资源链”也极其重要。学校要建立科学长效发展战略,与各实习单位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为实习大学生建立良好实习环境。
然后,学校应调整大学生的实习时间。如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目前的实习时间、企业来学校招聘的时间以及考研的时间都相互重叠,应该把这些时间段分开,以保证学生有更多选择。把大学生们实习时间适当提前,避免冲突带来的权益受损。
(四)个人明辨笃实
“解铃还需系铃人”,关键还在大学生们自身。大学生们要树立正确择业就业观。各种新兴职业不断出现,如“旅游体验师”“分手代理”“职业游戏玩家”等,多角度多方面选择职业,树立自主创业观,避免大众职业竞争大带来“饥不择食”现象。[5]
当自己的实习权益受损后,不要忍气吞声嫌麻烦大学生要严格律己,珍惜实习机会,建立和谐实习关系。大学生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参考文献]
[1]罗艺,刘智慧.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3.
[2]唐昊坤,张新民.大学生教学实习协议研究.西南大学,2013.
[3]冰珺滢.简析实习生劳动权益.百度文库,2015.
[4]蒋艳玲.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探析.光明网,2013.
[5]前程无忧《2014企业实习生调研报告》,2014.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2-0045-02
**作者简介:蒋雪霞,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