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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议中央”之规定不可曲解

2016-04-26杨小军

公务员文萃 2016年4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党章处分

杨小军

新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条规定内容备受关注,也比较敏感,有必要准确理解和运用。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政治纪律的要求一直严格。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前后有三个:一是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试行)》),二是200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旧《处分条例》),三是2015年颁布的新《处分条例》。在这三个条例中,都有严格的政治纪律要求。《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同样,在旧《处分条例》中也规定,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此次的新《处分条例》是在前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表现形式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与处分,即对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可以说,新规定并不是“横空出世”,而是继承原来两个规定基础上的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的核心仍然是对党员政治纪律的严格要求。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其次,这反映了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进行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的原则。众所周知,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行为,与党章规定的党员应遵守的义务不符:不符合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要求,即在行为上与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不一致;不符合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要求。共产党员当然必须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而全党的团结统一,其核心是党中央的团结统一。妄议行为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就是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行为。对此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就是顺理成章的。

再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割裂曲解。从新《处分条例》规定来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一个公开、公众的行为,其方式和场所是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因此,凡是不符合公开、公众特点的议论,也就不属于妄议中央的情形。另外,妄议行为只是一个方面,还必须有动机、目的因素,才能构成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这个动机、目的就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换言之,不是出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动机、目的,即便对中央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有些不同的看法,甚至是激烈的议论、批评,也不属于妄议中央的违纪行为,更不应该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组织,要完成执政使命,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既需要严格的纪律、坚如磐石的统一,也同样需要广大党员的智慧、意见、建议甚至是批评。二者的有机统一有利于目标的实现,这是原则,是精髓,是根本,是不可曲解的方向。

(摘自《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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