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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信合作的基本理论概述

2016-04-25李奎中

2016年10期
关键词:金融创新

李奎中

摘 要:信托与银行业是金融市场中两个具有鲜明特点的业务领域,两者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分。银信合作作为一种创新性的业务模式,重构了金融功能配置的格局。银行与信托之间较低的资产专用性及二者合作的必要性分析将有利于银信合作的开展,因此,发展银信合作对于二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银信合作;金融创新;资产专用性

一、金融创新理论

在世界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中,创新无疑是其得到快速发展的核心牵引者,可以说正是金融创新发动了世界金融体系历史上一次又一次的高潮。本文所要研究的银信合作业务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成果之一,其理论来源正是金融创新理论。金融创新理论最早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1912年撰写的《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并用来解释经济周期及社会过渡问题。熊彼特对金融创新的定义是:创新是指企业家将一种以前从没有使用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全新组合引入企业的生产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经济的蓬勃发展,导致金融创新理论也一直在活跃的发展着。金融创新作为金融领域最具活力的研究领域之一,有着众多专家学者对其开展研究,可谓是学派繁多而又各有主见,主要集中在分析促成金融创新发展的动因方面,比较被认可的代表性理论包括技术推动理论、货币促成理论、财富增长理论、规避管制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等。

二、资产专用性理论

资产专用性的概念最早是被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姆森(1985)提出来的,主要是为了分析一体化的动因。由于不同行业所需的生产要素结构特点的不同,所以要素在不同行业之间是不能无限制的相互转移的,即资产具备专用性。行业所需要素的专用性程度越高,那么在不同行业之间转移这种资产所需要的迁移费用就越大,该生产要素将会被锁定在该行业内进行应用。如若不然,两个行业的生产要素专用性水平较低的话,就可以通过两者间的业务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加广泛的经济领域中流动,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对银行业和信托业来说,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中有三种,可以概括为资本、人才和信息,具有高度的同质性,所以同一种要素在两个行业内的流动成本很低,也就是资产专用性很低。

三、银信合作的涵义

英国是信托制度的发源地,而将信托制度发展成为现代金融四大支柱之一的是美国。信托即“相信并委托”是一种基于信任,委托他人管理个人财产的金融制度。它以资产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信托关系涉及三个当事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特殊目的来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2、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计划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将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财产中分离出来,独立运作,不受任何任何个人财产状况的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信托是一种安全性较高的财富管理计划。3、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和受益权分离。信托财产权利的双重性使得信托财产权利的转让更加的方便灵活,而经过数百年的历史验证,信托的二权分离也的确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

银信合作业务即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商业银行由于受到监管层的政策约束,贷款额度是有上限限制的,经济的过热发展,使得企业具有强烈的融资需求。为了绕过政策性的监管,所以商业银行便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来完成对企业的贷款,即商业银行首先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吸收到大量资金,之后建立委托协议,将资金交由信托公司代为托管,随后信托公司将按照双方的协议,建立信托计划并管理资金运作。其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资金和信托的合作、银行自有资金和信托的合作、中间业务合作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合作等。

四、银信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一) 业务内容具有关联性

按照2007年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资金及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动产、不动产信托业务,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允许的中介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等。

正是信托公司所固有的广泛而又具特色的经营范围及业务手段为和商业银行开展深层次的合作提供了稳健的平台,当银行开展诸如基础设施建设类贷款、企业生产技术改造升级贷款等传统业务时,可以利用信托灵活、方便的融资功能来扩展更加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其次在银行开展具创新性的联合贷款、委托管理资产、直间接银团等业务时,可以组合运用信托的各种功能,不断深化创新银信合作,使其成为银行一项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并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投资于经济建设,以融资推动社会信用建设进而催生出更有效的融资体系。

(二) 业务手段具有互补性

在我国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背景之下,信托公司成为了我国当下唯一能够横跨资本、货币和实业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融资的金融机构。信托具有得天独厚的行业优势,业务手段也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但由于历史上出现的诸多问题及受制于我国当前经济水平比较落后,信托行业普遍存在规模相对较小,专业能力不足,实力较弱的问题。这使得信托行业具有与其他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来摆摊自身发展困境的强烈愿望。

而银行拥有无与伦比的客户资源及融资能力,但受限于分业经营的经济体制,其业务模式及领域都面临着相当大的政策约束。最为突出的一点是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使得国内银行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下,在与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信托制度天然的制度优势,可以帮助商业银行间接的规避诸多政策限制,扩展银行资金的投资领域,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

正是基于以上所述的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的优势及局限性,政策约束方面的差异性,使得二者的业务手段具有极强的互补性,我相信通过二者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定能达到战略双赢的目的。

(三) 发展战略具有高度一致性

随着2001年“一法两规”的出台,我国信托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在管理水平、人才培养、资产规模以及其他各方面实力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改善提升,这些都为以后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尤其在2005年之后,随着金融领域创新的不断深化,信托凭借独特的制度优势被广泛应用其中,不断催生出颇具创新活力的业务手段,如资产证券化(ABS)、企业年金管理、养老金管理等,不断涌现的复杂且极具开拓性的业务模式,奠定了它与商业银行开展大规模、高等级合作的基石。信托公司依托自身优势,通过与其他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的战略性合作,在当下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一步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迈进,不断壮大着行业实力。

同样,经受互联网金融冲击的中国银行业也在酝酿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即转换自身在经济社会中的角色。银行牌照的放开和互联网金融的崛起,都迫使银行去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通过向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综合性的方向发展,来扩大中间业务的利润比例,扩展商业银行的经营领域以及利润来源。但在当前分业经营的大环境下,进行综合化经营的最为可行的手段就是金融控股公司,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

此外,从开展银信合作的操作性上来说,银监会已经显现了促进银信合作业务顺利开展的意图。于2006年2月实施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在涉及我国商业银收购其他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是这样表述的“收购对象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时,其资产质量应当较好、规模较小。”而且,开展银信合作并不涉及不同部门的组织协调,在当前的监管体系下,就更加的简便易行。

参考文献:

[1] 舒军华. 我国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探析[J]. 西南金融, 2009,(5):58-60.

[2] 赵颖. 中国信托与银行合作发展探析[D]. 天津财经大学, 2007.

[3] 赵向伟, 郭晓伟. 关于新形势下银信合作模式的思考[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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