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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研究述评

2016-04-25

2016年10期
关键词:平等权基本权利少数民族

周 婧

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研究述评

周 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且有些少数民族并不算集中,有很多以散居的形式存在。散居少数民族是一个族群概念,它在社会学和人类学上是属于少数人群体的范畴。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作为少数人权利的表现形式,在国际上和社会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在权利的特征、性质、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我国对于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权利的构成与发展,以及面临的问题和解决途径等上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相较于国外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我国要积极的创新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方式和制度等,提高散居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研究现状,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进行了研究。

散居; 少数民族权利; 研究述评

一、前言

“散居少数民族”主要是意指没有集中居住,分散在各地的少数民族,属于我国理论研究的重要的范畴。散居少数民族一般被定义为居住在自治区以外,或是居住在自治地方内但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在传统上,我们一般是将散居少数民族的管理纳入民族学的范畴。但散居少数民族权利却不仅与民族学相关,更是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散居少数民族与民族学、社会学、法学等都有着重要的联系。在法学学科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国际人权法和比较法领域的研究,这两种法学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关注和研究是国际上最早出现的,其具有大量的出版学术著作,从全新的研究视角出发,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这些是其他的法律和部门法无法相提并论的。我国的民族法学等主要是对少数民族权利理论进行了相应的阐述,研究了散居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

二、散居少数民族定义及特征

“散居少数民族”指的是我国少数民族中分布在自治区和聚居地之外的人群,以及居住在自治区但没有实行民族区域制度的少数民族。它是我国人类学和民族学中特有的概念,属于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研究的范畴。首先,这种说法和定义符合我国法律的标准,我国已经确立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相关制度,建立了系统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此外,散居少数民族充分的反映了我国少数民族居住和分布的现状。虽然我国很早之前就将散居少数民族作为专门的领域来进行研究,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制度。一九八四年,我国颁布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但其研究的范围仅限于民族平等权和自治权,主要是针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对于散居少数民族还没有系统的保障制度。

三、散居少数民族权力研究现状

(一)散居少数民族权力构成

由于我国散居少数民族人数众多,要将这些民族和人民统一的进行管理,首先要保障他们的权利,使散居少数民族人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近年来,我国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相关管理制度相对于以前要更加完善,国内的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也在对散居少数民族的具体权利构成进行分析,相关人士认为,散居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应该包括平等权、自治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权、语言文化权、风俗习惯自由权和其他与汉族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

(二)散居少数民族生存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等基本权利

由于在散居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生存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宗教信仰权等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国一直以来都有专门的学者对其进行研究,以保障这些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例如我国相关研究人员张海洋等根据我国散居少数民族当前的现状,对其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做了专门的研究。研究主要是从城市居住人口、城市流动人口、民族工作机构和民族乡村建设四个方面入手的。此外,龙锐等学者对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获得了很多有效的信息。曹红霞等学者主要对沿海地区的散居少数民族教育问题进行了研究,找到了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法,以促进散居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陆平辉等学者对我国农村地区的散居少数民族以及城市中的少数散居少数民族的重要权利进行了研究,如深入的探讨了其平等权、风俗习惯权、宗教信仰权以及族籍权利等,并根据这些权利实现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三)立法保障问题

在我国,虽然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很多散居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依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立法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者重点研究的对象。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除了包含民族区域自治区之外,还要包括散居少数民族区域。目前,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散居少数民族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大散居少数民族法制体系的建设,形成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为基础的基本法规。对此,学者们提出要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立法研究,强化保护散居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的意识,制定详细的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立法计划,并制定相关的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基本法。

(四)民族管理与权力保障工作

要做好民族管理工作,首先要各民族的配合,而少数民族配合的前提是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对此,许锦桃提出了当前我国在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上存在的问题,如缺乏相应的法规保障制度、民族政策没有具体落实、相关的机制不够健全等,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其中主要需要完善民族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研究,以及积极的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等。因此,民族管理工作的质量与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工作有着直接的联系,只有充分的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对少数民族进行管理,做好民族管理工作。

四、讨论与建议

当前,我国要提高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研究,还需要加强少数民族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制度,但大多数都是针对少数民族自治区,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掌握得不够,没有切实的关注散居少数民族的各类信息;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其保障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等。因此,我国必须加大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理论的研究,通过调查和实践等方法对散居少数民族的现状和权利意识进行了解和分析,从而根据其具体的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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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婧(1993—),女,汉族,湖北武汉,硕士研究生,中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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