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子“名”思想之解析
2016-04-23庄仲
庄 仲
(南京政治学院 上海分院,上海 200433)
申子“名”思想之解析
庄仲
(南京政治学院 上海分院,上海 200433)
摘要:人们普遍认为申不害是法家“术治”思想的代表人物,事实上“名”思想也是其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申不害的“名”思想对于理解申不害的整个思想体系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名”与道、法、术存在着重要区别,“名”是保证君主统治合理性的根本原则,“名”最终要落在具体的统治方法上。
关键词:申不害;“名”;君主;臣下
申子,本名申不害,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在春秋战国这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儒墨道法各领风骚、同台竞技,共同谱写了中华古代政治思想的辉煌篇章。在众多政治思想家与实践家中,申子虽不是领军人物,却无疑是承前启后、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代表。他在韩国变法,使战国七雄之中的“弱韩”一举强盛,无人敢于轻视;他的思想也成为法家重要一派,对韩非子的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对法家思想体系的完善作出了巨大贡献。
《史记》中记载,申子本是郑国的小吏,后为韩昭侯所赏识,任用为相,施行“术治”治国,使韩国“国治兵强”,著有《申子》。他的著作只有《申子》一部,而且其中大部分还在历史变迁中遗失,因此研究申子思想的相关文献也是凤毛麟角,本文所做的解读也只是管中窥豹,主要引用的文章为《群书治要》中的“大体”篇和一些佚文,通过对申子思想中“名”的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来还原他的另一种政治主张,为理解和分析其思想提供一个新角度。在申子众多的治国理念中,其“名”的思想位于《申子》开篇“大体”篇中,构成其思想体系的基础;申子提出“名正”则“天下治”,认为“名”是君主治国的首要条件,是国家施行法治的前提。
一、 申子“名”思想概述
(一)“名”是什么
“名”来自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关于名实关系的思考与争论。面对春秋中后期社会变革中产生的很多名实不符的现象,孔子首先提出了“名”思想。在《论语·子路篇》中,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1]
孔子认为,“名正”就是循名责实,以个人的身份来确定每个人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名分等级。只有“名正”,国家的政策和官员的言论才能统一,政令才能顺利下达,政事才能成功,礼乐才能复兴,刑罚才能准确,百姓才能有所依从。
在《申子》中,申子对“名”进行了不同的定义和分析。申子的“名”主要是政治概念,是君主的工具,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统治而创造的一种旗号。《申子》中写道:“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他将“名”提升到了更高层次,认为“名”首先是一般事务的“名”,是天地之间的纲常,是圣人的凭信。“名”就像镜子和量具一样,可以使人辨识美丑、衡量轻重,而在政治层面,“名”的意义就在于推行一种君主的规范,是确立君主权威的一种手段。
(二)“名”的特征
1. “名”的主体是君主
申子的“名”与孔子的“名”一个典型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申子将“名”作为君主的统治工具,君主是“名”的主体。申子提出“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2],这就将“名正”归于有道者,那么有道者是什么人呢?申子提出“有道者不为五官之事,而为治主”。可以看出,有道者是治主,然后申子写道:“君知其道也,官人知其事也。”进一步明确“君”是了解“道”的人,而臣子与人民只是负责具体事物的人。
2. “名”的内容是构建君臣之间的权威和服从关系
申子阐释了君主与臣下之间的一种关系,即“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事其常”。这就是“名”所建构的规范,君主是主体,臣下是客体,两者相辅相成,“君知其道也,官人知其事也”。这种“名”规定了君主的权威,而臣下是服从这种权威的,臣下可以做的在于“操契以责其名”,根本上也是有“契”才能责,而“契”代表的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一定程度上是君主赋予的。所以,“正名”的目的在于树立君主的政治权威,君主用这种手段驾驭臣下,使臣下服从,并维护这种政治秩序,从而维护君主的统治,使天下得到好的治理。
3.“正名”的目的是维护君主统治,更好地治理天下
《申子·大体篇》开篇就提出,君主设立高高的城墙、关紧大门,只能防止外来的入侵,而对于潜伏在朝廷之中的危害则无法防范,也就是臣下篡夺君权,而这种行为是君主所不能容忍的,君主对大臣偏听偏信就意味着国破家亡;他还认为,对君主的最大威胁是臣下“蔽君之明,塞君之聪”,这会使君主失权;还指出,在春秋战国的时代背景下,礼乐崩坏,黄钟毁弃,瓦釜雷鸣,篡位夺权屡见不鲜,君主凭借有限的力量,是不能保护至高无上、令人垂涎的地位的。所以君主应该设立一种君臣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名”,君主要“正名”。君主先“正名”,确立自己统治的合法性,才能使百官服从统治,各得其所,知道自己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事,能保证君主更好地驾驭臣下为自己服务,能更好地维护统治,治理国家,“其名正,则天下治”。
(三)“名”与“道”
司马迁在《史记》中说:“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这是有一定道理的。老子《道德经》开篇写道“道可道,非恒道也。名可名,非恒名也。无名,万物之始也;有名,万物之母也。故恒无欲也,以观其眇;恒有欲也,以观其所徼。两者同出,异名同谓。玄之又玄,众眇之门。”老子将“道”与“名”进行了阐述,指出“道”是根本,是宇宙的本源与实质。“无名”是万物的始端,“有名”是万物的根源,“无名”与“有名”都来源于“道”。事物的两个属性:一是“名”;一是形。两者均来源于“道”,申子的“正名”是建立在老子的“道”思想基础上的,对事物的形与“名”的关系进行分析和阐释,而将主体限定于君主身上,主张君主是能够掌握“名”的人。
(四)“名”与“法”“术”“势”的关系
法家的三种主流思想就是“法”、“术”、“势”,“法”是法令,“术”是权谋,“势”是威权,三者是君主运用权力治理国家的三种手段,是对权力的追求和运用。而“名”的意义在于赋予君主统治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讲,“名”是高于“法”“术”“势”的,是法、术、势的权力运用和推行的前提。
有人认为,申子的“名”是与“法”对立的,进而提出申子并非法家。其理由在于,“名”给了君主一种统治工具,而“法”提倡人人平等,概莫法外,与“名”相互矛盾。[3]笔者认为,从当时的历史情况来看,申子的“名”与“法”的思想内涵并不矛盾。“正名”的主体是君主,而用“法”的主体在于臣。《申子》中这样写道:“法者,见功而兴赏,因能而授官。”“君必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由此可见,明法正义是君主的权力,君主是在“法”之外的。对于君主来说,“正名”为法提出了一种依据,有“名”而可行法;而“法”为“正名”提供了一种保障,“尧之治天下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2],而“尧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术由君主独操,且潜藏于君主胸中,其对象是官吏臣属”[3]。“名”的主体也是君主,是用来驾驭臣下进行统治的。可见,“名”与“术”之间有极大的相似,主体相同,但是“名”涵义更广。“名”是君主统治的规则,它包含着法治,也包括驾驭臣下的“术”。“名”设立一种君主驾驭臣下的合理的规则,“术”则是在这种规则下的产物,可以说,“名”是一种理论,而“术”是方法。
二、申子“名”思想的政治理念
(一) “名”提供了一种统治的合理性
在政治关系中,权力关系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关系之一。所谓“权力”,韦伯认为它是一种“可能性”:“即社会关系之内一个行动者尽管会遇到抵抗仍会实现其意志,而不论这种可能性所依赖的基础是什么。”“统治则是‘权力’的一种特殊情形:一种具有既定的特殊内容的命令将会得到既定的人群所遵从。”[4]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统治主要指的就是根据权威的统治,即命令他人有义务服从的统治。为了让大家服从,就需要构建自己的权力,形成一种统治的合理性。
政治权力的构成要素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的构成要素包括生产资料的有效占用、社会财富和暴力,主观的构成要素则主要有能力素质、身份资格、理论和策略等。申子认为,君主所拥有的客观因素极可能被外来的、内在的因素夺走,君主的政治权力构建主要是从主观方面进行的,而君主并不是天生拥有过人的智慧和能力,容易受到迷惑,所以申子的论点集中于通过巩固君主的身份资格,建立一种因“名”而存的形象来实现政治权力的获得,继而取得统治的合理性。
首先,“名”的神权合理性。由于人类对于很多神秘的事情无法解释,于是迷信神灵思想一直伴随着人类的成长,而神权思想随着国家的产生就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试图将自己与神或天地联系起来,树立自己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迷惑民众,进而使人民接受被统治的现实,因为这是神规定的,从而巩固统治,利于治理天下。春秋战国时也不例外,为了稳定国内,统一天下,各国统治者都试图建构一种神权合理性,为侵略辩护,处在百家争鸣环境下的各派思想家也不例外,都试图将自己的思想用神包装一下,以此来辩论、获得统治者的认可。申子更不例外,他通过将“名”与“天地”“圣人”相联系,指出“名”是天地的纲常,是圣人的凭信,世间万物都概莫能外,所以是必然产生的,必须为君主所采纳。
其次,“名”的历史合理性。从春秋战国直至清朝,历朝历代的君主都有几个榜样——尧、舜、禹,也都有几个反例——桀和纣,《史记》所载:“天下明德,皆自虞舜始”。尧舜就是古代贤君的典型代表,每一个君主都会标榜自己的统治是像尧舜一样的,也都会避免、甚至忌讳自己被说成是“桀纣”。对于百姓来说,最羡慕的生活是尧舜时代的生活,认为当时是贤君统治,生活富足。此外,中国人敬祖之风盛行,因循古制、承袭祖训,对先人充满着崇敬与仰慕,所以利用古人也是建立统治合理性的重要手段。申子将古代贤君的统治与“名”相联系,指出“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则天下靡”。申子所提出的治国方法,将“名”与尧舜联系起来,指出只要君主“名正”就会成为如尧舜那样的贤君。
再次,“名”的现实合理性。治理国家包括君主、臣子和民众三个主体,春秋战国时期的民众很少能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所以国家的政治决断往往是由君主和臣下来决定的,处理好君主与臣下的关系对于国家稳定至关重要。一方面,申子通过“名”,建立了一种君臣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君主负责纲领,臣下负责执行,君主驾驭臣下防止越权,并通过“名”才能更好地维系这个关系。另一方面,法律是一个国家实行的规范,法律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要求被统治者必须服从和接受,如果出现了违法行为,会通过暴力惩戒违法之人。申子将法律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通过法令固定君主权威,将这种君主与臣下的关系固定下来,这样就给了“名”一种理性基础。
(二)“名”代表了一种统治方式
中国是对政治统治特别重视的国家。几千年来,最有识见的大多数国人几乎把全部才华和毕生精力都倾注于政治统治的研究上,产生了不同流派、形式多样的政治统治方式。“政治统治的方式,是政治权力主体建构、维护和巩固政治统治的方式,也是政治权力主体实施政治统治的方式。”[5]从理论上来说,政治统治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以强力直接实现统治的强治方式,依照特定法律规则或者制度规则进行统治的法治方式,以承担社会职能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绩效进行统治的绩治方式,以意识形态和思想理论进行统治的理治方式,以社会道德和伦理建构、维护统治的德治方式和通过对于社会成员政治认同心理的培养和强化进行统治的心治方式等。
对于具体问题来说,不能将“名”很明确地看作某一种统治方式,因为在申子的体系中,“名”包括了很多内容,它包括强力权威的成分,以法律为手段,并试图建立一种道德体系,完成人民对于君主统治的承认与认同,最终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
第一,政治统治权威化。“权威是统治的权力,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特定的统治关系,政治统治权威是被统治者对政治统治的承认与认可。”“名”思想是给予君主一种驾驭臣下的方法,通过让君主隐藏本意、无为而治、独断而行,并确立一种君主与臣子之间一种固定的“身”与“手”的关系,使臣下安心其职分之内的事情,以期获得君主的奖赏,但很难逾越君臣之分,更不用说去控制君主、篡权夺位,这样获得臣子的认可和承认,树立了君主不可侵犯的权威。
第二,政治统治合法化。对于法家而言,法律是治国之本,“言必称法”。商鞅就提出过法令的重要性,“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6]。法律给了民众行为的准绳,也给了君主统治的权力。通过建立法律,君主可以获得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号令国家;通过执行法律,君主可以对臣民的行为进行规范,打击、消灭危害统治的力量;通过审查法律,君主可以对臣子进行监督,以防止不利于自己统治的行为产生。由此可见,“名”是法律实行的基础,而法治为“名”提供保障,所以求“名正”、需言法。申子将“名”与法律巧妙地结合起来,其目的是为了给君主提供一种统治的工具。
第三,政治统治道德化。道德伦理是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规范,也作用于法律和制度不起作用的社会层面,进而支配和调整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以道德伦理建构的方式建构和维护政治统治,需要确定特定的社会公共伦理,并使统治行为与之相吻合,以此确立政治统治的道德合法性和正当性。“名”思想与天地、圣人相结合,与古代贤君相联系,符合国人认同的价值观,建构了一种不可侵犯的、难以推翻的道德体系,将君臣之间的规范用纲常伦理固定下来,并为民众认可和接受,运用道德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三、申子“名”思想的历史地位
(一) “名”思想的历史价值
1. 讲法明理,用法治约束权力
周朝以来,礼制逐渐崩坏,对于人性、对于权力的约束越来越空洞无力。进入春秋战国时期,更是分封瓦解,篡权夺国司空见惯,君主和臣子无所忌惮,肆意妄为,人治成为时代主流。申子等法家思想家们最突出的贡献就是强调法律的作用,以法治树立规范,约束权力,约束当权者的行为。“见功而兴赏,因能而授官”,申子给君主提供了一系列从“名”的角度出发的思想和法律手段,用以约束臣下的行为。虽说申子的法是以君主制为前提的,但仍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韩非子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申子等法家学派学者的思想,并对秦国的统一和建设确立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2.巩固统治,利于国家稳定
提出“名”思想的目的在于强调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约束臣子权力,强迫臣子必须服从于君主的统治,巩固统治。申子将国家的统治关系看得很清楚,一方面国家面临外国的侵略,而这可以通过防护手段得到遏制,另一方面就是国家内部的臣下篡权,这种方式具有隐蔽性,难以防护,面对着一个国家的巨大利益,人人都会垂涎而去争权夺利。在这不断的征伐战争中,受害者却是民众,所以《申子》在开篇就提到国家统治的问题,指出要巩固统治,设立规范,治理天下,学习古代贤君,防止天下混乱。
(二)“名”思想的局限性
1.君主专权,君权高于法律
“名”思想的出发点在于强调一切法律、规则都是君主设定的,都是为了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法律面前,除君主以外,人人平等”,君主的地位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权力不受制约,这样就符合天地之道,可以治理天下。
然而,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名”?申子只说了尧治理天下是“名正”的,桀纣治理天下是“名倚”的,然后就指出尧治理天下是“明法察令而已”,但是他忽略了“名”的前提,就是“名正”的君主本质上是一个贤君,才能很好地决策,事实上并不是任何一个君主用法治理天下,天下就能得到治理的。像后来的秦二世,他治理天下是按照严苛的秦法,秦国曾以秦法夺取天下,势不可挡;但到秦二世之时,因拥有绝对权力而为所欲为,完全利用严苛的秦法满足自己的私欲,导致陈胜吴广起义,“天下云集响应,赢粮而景从”[7],结果秦朝很快灭亡。在“名”思想中,法令对君主的要求就是“慎令”,但是君主是否审慎地运用法律还是看君主自己。臣子制约君主权力的唯一手段就是监督和劝谏,而劝谏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同样也取决于君主。
2. 阶级性,本质上还是统治阶级自利的工具
“名”思想建立了一种国家政治的金字塔结构,最高一层是君主,中间一层是臣子,最下面是民众。君主设计国家规范,臣下执行以管理民众,而民众只是政治活动的被动参与者,受到上层的支配和管理,通过这种结构建立一种严格的阶级划分,并通过法律进行规定和维护。处在上层的和管理国家的都是统治阶级,法律等都是君主管理臣民的工具,臣民不允许逾越职权。
3. 人民排除在政治之外,缺少公众参与
在中国古代,“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似乎与中国政治“无缘”。中国政治的定位是从君主出发的,是一个人的国家,而不是人民的国家,古代中国从没考虑过民众的意见和监督,申子的思想也不例外。“名”思想其初衷就将民众排除在政治之外,“名”的主体是君主,一切都是围绕着君主的权力和利益而设计的,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力和统治地位。事实上,国家政治是离不开民众的,权力制约本身是为了社会安定,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在六国初定,人心未稳的时候,为了统一天下,巩固统治,通过确立“名”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种专制统治不能长久,压迫之下必会导致“民不堪命”,进而揭竿而起,推翻君主统治。
[参考文献]
[1] 孔子.论语 [M]. 张燕婴,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187.
[2] 魏征,等.群书治要[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483,484.
[3] 徐祥民. 申不害的法治思想及其局限性[J].文史哲,2003(2):33-37,33-37.
[4]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1.
[5] 王浦劬,等. 政治学基础[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9.
[6] 石磊,黄昕.商君书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159.
[责任编辑:陆静]
Interpretation and Analysis of Shen Zi's Thought of "Reason and Regulation"
ZHUANG Zhong
(Nanjing Political Academy, Shanghai 200433, China)
Abstract:Although it is widely accepted that Shen Buhai is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Legalistic "governance under the rulers' manners", his thought of "Reason and Regul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is ideology. Knowing this will help understand his whole thought system. By analysing this thought, the author proposes that Shen's "Reason and Regulation" is greatly different from his "Dao", "Law", and "Manners", i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to ensure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monarchy, and is ultimately put into effect on the specific ruling methods.
Key words:Shen Bu-hai; "Reason and Regulation"; Monarch; courtiers
中图分类号:B2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063(2016)01-0009-05
收稿日期:2015-10-10
作者简介:庄仲(1991-),男,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6.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