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诉讼时效概念浅析
2016-04-21张忠
张忠
摘 要:长久以来,民法理论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是研究中的重中之重,而且针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的界定,历来争论不一。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当前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概念的争论问题,通过积极思考与研究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之间的关系,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进行合理界定,以此促进我国民法的发展。
关键词:民法;诉讼时效;概念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5-12-15
1.目前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概念的争论现状
(1)等同说。首先,史尚宽先生关于诉讼时效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 “消灭时效谓因一定期间权利之不行使,而使其请求全归于消灭之制度。”而佟柔先生则存在这样的观点:“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法律制度。”这两位学者都是针对权利人因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诉讼权利的可能性的角度而谈的。[1]
(2)区别说。这种学说主要是将诉讼时效定义为社会主义法系苏联法上的概念,将消灭时效定义为大陆法系的概念。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背景,导致两者的理念与价值不尽相同。相对于诉讼时效来说,消灭时效最终造成整个权利的消灭,而诉讼时效只是对权利的请求缺少了诉讼的强制保护,而不会影响到整个权利的消灭。
(3)属种说。所谓属种说,就是将诉讼时效纳入消灭时效的范畴中,它们都具备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造成消灭与丧失这种权利的法律后果。
2.关于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之间的思辨
(1)关于诉讼时效概念的质疑。首先,对于两者概念之间关系的质疑主要源自对历史起源的追寻,即消灭时效是在清末时从日本引入的,而且一直到民国时期仍然沿用着;其次,在概念的本质方面,通过分析得出消灭时效与产生实效属于对应关系,而诉讼时效与产生实效之间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最后,从程序法的方面考虑,作为实体法的民法,认定诉讼时效一直是作为程序问题来进行的,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着大量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此,在实体法的本质属性影响下,诉讼时效的概念会变得比较模糊。[2]
(2)对诉讼时效概念的合理解释。第一,诉讼时效与大陆法系的一脉相承性。尽管我国法系成型阶段模仿苏联,从表面上与大陆法系相脱离,但实质上苏联法系仍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目前的诉讼时效与大陆法系之间在实质上是密切联系的。而新中国的民法是在融合德国民法与苏联民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嫁接过程,在实质上诉讼时效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一脉相承性是无法改变的。
第二,不要刻意追求两者概念的相互对应。由于在一些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时效的获得与消灭的时间范围是不同的,相应的效果在时效期满后就无法获得,因此不应该刻意追求两者概念的对应性,导致后果难以处理清楚。尽管将两者概念统一的愿望是美好的,但所获得的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所以,不要对两者概念刻意追求。
3.诉讼时效概念认定的探索
传统民法中对诉讼时效概念的定义缺乏精准性,权利人遭到民事侵害时,在法定时效范围内未行使权利,而在时效期满以后民法就将不保护权利人的相关权利。这样的概念精准性不够。普遍观点认为应该这样定义:对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没有进行权利行使的事实,在法定期间持续届满,作为义务人应该享有相应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而在行使抗辩权过程中,权利人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就会丧失。相比传统民法对诉讼时效的概念定义,以上概念主要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诉讼时效产生基础的事实状态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是这种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一定是持续的经过,还要满足是在法定期间这一要求。只要具备这两方面因素,义务人的抗辩权利就会发挥作用,而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就丧失掉,也就是权利人的胜诉权已经消失。因此,这对债务人来说,能够防止因为时间长远举证较难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现象出现,并得到了保护,同时对权利人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也进行了监督。这对现存法律秩序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资源的合理配置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光全.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0,(1).
[2]赵倩旬.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研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 (3):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