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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机制是把好代表入口关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2016-04-20符乔荫

人大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摸底换届选举人选

符乔荫

创新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机制,有利于实现代表选举“三个有机结合”,即组织提名与选民意愿有机结合、结构比例与素质能力有机结合、实际工作与法定程序有机结合,也是把好代表入口关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就全国范围而言,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初,我国将开展新一轮各级人大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如何总结实践经验,切实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选举产生能够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提出合适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的题中应有之义,既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又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有利于选好代表、建好政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根据对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理解,结合湖南的实践与探索,笔者认为,创建并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的产生机制,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一、命题的依据

提出这一命题,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第一,中央有明确要求

2006年,中央首提把关要求。当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强调“切实把好代表的推荐关,保证代表的政治素质”,“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要进行深入了解和考察,做到心中有数”。党委组织部门“要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考察提名”等工作。这在以往的换届选举工作文件中是没有的。

2011年,中央重申把关要求。当年3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要求“选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认真核实,特别是要注重考察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并根据候选人的情况,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强调“党委要充分重视代表候选人推荐工作,切实用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权,加强对代表候选人的考察和审查,把好代表的入口关、政治关”。以上两个文件,从“推荐关”到“入口关”“政治关”,从“保证政治素质”到“注重考察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把关要求逐渐细化。

2015年,中央强化把关要求。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把“依法做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安排在阐述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重要原则”之后的第三部分,列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几个重要问题”之首。这是极具政治意蕴和战略考量的安排。文件不仅强调了“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更是超乎以往任何文件的力度,十分明确地提出了“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要求,强调地方党委要“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健全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首次引入了“初步建议人选”概念,明确了初步建议人选审批原则和程序,即“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初步建议人选经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和乡镇党委会会议批准”;同时明确了“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代表候选人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对考察结果负责”。总之,这个文件较之以前任何文件,提出的把关要求更为具体更为明确更为严格,既明确了把好代表入口关的责任主体(地方党委),又明确了把好代表入口关的主要方位(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既明确了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提名主体(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审核主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主体(县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和乡镇党委会会议),又明确了产生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程序(先审核,后批准),以及对候选人进行考察的基本内容(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履职能力等情况)、主要方式(综合考察)和责任主体(组织部门)。

以上三个中央文件,特别是2015年的中央文件,虽然是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提出要求,无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和创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机制的正确方向和重要路径。

第二,现实有客观需要

一方面,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主体实际地位并不平等。法律规定了两个提名主体,一个是政党、人民团体(简称“组织”),一个是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规定了提名主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这一规定本来旨在扩大民主:允许选民或代表,只要有“十人以上联名”,便可以按“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理论上存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能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情况,直至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但在实际工作中,理论上的“可能”变成了“不可能”:一是提名的时间有先有后,即组织提名的先公布、联名推荐的后公布,组织提名的取得了“先入为主”的优势(主要存在于间接选举中)。二是推荐的名额有满有缺,组织上都是按应选名额足额提名,联名的通常是“被安排”为按规定的差额比例提名。于是,有的部门或者不了解选举法规定的同志,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选解读为“差额人选”;有的地方甚至把组织“物色”的“差额人选”作为“陪衬”,交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应付”法律规定。三是了解的情况有深有浅,组织上对于自己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往往经过了比较严格的考察、审查和审批程序,一般也是按优化结构的要求考虑的,应该说了解是比较深入的;但是对于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于联名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大都属于“临时动议”,加上按差额比例提名,人数极为有限,根本谈不上深入了解,也谈不上按结构要求提名,更无考察、审查和批准等程序。这对全体代表候选人来说,就产生了不公平。上述现象,客观上反映了我国的选举机制还不够完善、选举工作也不够民主。

另一方面,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机制尚不完备。据了解,一些地方早就探索实行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或“建议名单”的产生办法,但是未能取得良好效果、达到预期目标。这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责任主体不明确。由于对选举法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的规定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党委和人大的同志对于究竟由谁负责组织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推荐提名等工作,往往是各执一端,有的各搞一套,导致职责不明确、关系不协调。二是操作程序不规范。对于如何产生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一些地方缺乏深入研究或系统考虑,工作的随意性比较大,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导致工作不到位、效果不理想。三是审查把关不严格。湖南衡阳发生的破坏选举案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对代表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没有按照统一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导致代表身份不真实、代表结构不合理。这些问题或现象,都有待于创新机制、规范程序和严格执行来加以解决或避免。

第三,湖南有积极探索

对于如何把好代表入口关,湖南省在前两轮人大换届选举中进行了积极探索,收到了良好效果。2007年,湖南省按照新修改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首次进行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时,在全国率先有组织地开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建立代表资源库,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提出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且符合代表结构比例要求的代表候选人,提供充足的“预备性名单”,达到了预期目的。当年11月,中组部全国市县乡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办的《全国市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反映》第19期,以《湖南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为题,推介了湖南的做法,并配发“编者按”,肯定“湖南省认真抓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措施到位,社会效果比较好”。

2011年,为认真筹备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并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专门力量就2007年开展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源摸底工作进行“回头看”。当年8月,以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名义形成了题为《扎实开展代表资源摸底调查是把好代表入口关的必要措施——关于我省2007年开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的调研报告》。随后,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送了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的意见。当年12月底,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转发了这个意见,为全省新一轮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提供了明确具体、有力有效的政策指导和制度保障,也为进一步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做好代表选举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以省委文件的形式专门出台把好代表入口关的意见,明确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在湖南省是首次,在全国也不多见。

二、湖南的做法

作为一名见证者和亲历者,笔者认为,湖南省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在2007年至2011年四年间,先后开展了四个阶段的工作,走过了 “探索—实践—总结—规范”的历程,即:提出意见,加强指导;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专题调研,认真总结;出台文件,建立机制。

探索始于2006年。当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出台的省委文件,即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 “县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代表资源的摸底调查工作”,把组织开展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的任务交给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选举任免联络工作机构。所谓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是指,在试点的基础上,全省统一部署,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广泛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与基层组织的意见,通过深入细致的走访、摸排、考察、比较和筛选,把那些基本符合代表条件、可能成为代表候选人的对象挑选出来,为依法享有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且符合代表结构比例要求的代表候选人提供“预备性名单”。

为加强指导、规范操作,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简称“选举指导办”)在深入调研、反复斟酌的基础上,于2007年6月出台了《2007年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源摸底调查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代表资源的名额数量、结构比例、素质要求等进行了规范。例如,对于代表资源的名额数量,《指导意见》明确:根据选举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代表资源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对于代表资源的结构比例,《指导意见》明确:代表资源的结构按照省委文件关于代表结构比例的规定把握;各类人员的定义按《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学习班领导讲话汇编》中的附件确认;拟任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人3~5人,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为当然的代表资源,按代表候选人与代表资源1∶1确定等。对于摸底调查的方法步骤,《指导意见》明确:第一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协商草拟代表结构和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后,就代表资源征求有关方面和乡镇的意见,确定代表资源初步名单;第二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同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深入基层摸底调查,征求意见;第三步,在摸底调查基础上形成代表资源名单(草案),根据需要,分别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四步,将代表资源名单报本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党组确定。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乡镇人大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参照《指导意见》进行。

为扎实推进全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指导办坚持以点带面,在浏阳市(县级市)试点。浏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提出了“摸得准,立得住,选得好”工作思路,取得了宝贵经验:在组织领导上,坚持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负总责原则,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到了目标同向、工作同步。在摸底调查上,实现了“两个统筹”,即统筹处理代表资源数量与质量关系;统筹考虑上下级人大代表资源摸底工作。浏阳市的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得到广泛认可。随后,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8月10日在浏阳召开,重点推介浏阳经验。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同志明确指示:“要把这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好,把代表资源摸底工作抓好,把代表资源摸底成果运用好。”从而,代表资源摸底成果的运用又摆上了议事日程。根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指示,9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及选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充分运用代表资源摸底调查的成果,切实做好推荐、酝酿、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工作。《通知》指出:“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是把好代表候选人推荐关,优化代表结构,保证代表素质的关键环节。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在代表资源摸底的名单中选择;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代表资源调查摸底的名单内挑选,真正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的、符合结构要求的优秀人物,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确保选出高素质的代表。”按照统一部署,全省各县市区、乡镇9月底以前全部完成了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没有出现负面影响。据统计,全省应选县级人大代表28249名,各县市区共摸底掌握代表资源人数45173名,代表资源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6924名,近60%。其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26926名,占59.6%;妇女12291名,占27.2%;非中共党员15382名,占34.05%;35岁以下青年8058名,占17.84%。乡镇人大代表资源摸底情况与此相近。调查显示,进入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源名单的人选,结构比例和素质能力都符合省委文件要求。同时,各地注重代表资源摸底成果的运用,采取得力措施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和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使当选的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基本上来自代表资源名单,选举结果比较理想。县级人大代表27890人中,来自代表资源名单的26384人,占94.6%;乡级人大代表117305人中,来自代表资源名单的107569人,占91.7%。永州市道县万家庄乡、冷水滩区岚角山镇所选乡镇人大代表来自代表资源名单的比例分别达到了100%和92%,其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占85%,妇女占28.9%,非中共党员占35.5%,35岁以下青年占33.6%。长沙市各县市区选出的代表基本上在代表资源名单之内。该市2296名县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占23%,非中共代表占25%,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占59%,35岁以下青年代表占14%,连选连任代表占31%;7113名乡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占26%,非中共代表占24%,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占88%,35岁以下青年占14%,连选连任代表占27%。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湖南省县乡两级人大,以及设区的市一级和省本级人大于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相继进行换届选举。为确保这次换届选举依法顺利进行,2011年新年伊始,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就指示有关工作机构要以学习贯彻新修改的选举法和代表法,保证代表素质为重点,认真总结上一轮换届选举工作,早谋划、早调研、早准备。3月10日,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在一份代表工作调研方案上作出批示:“调研工作意义重大,望精心组织实施。”自4月起,在近三个月时间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精心组织专题调研,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选举任免联络工作负责人亲自带队,常委会秘书长以及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通过座谈交流、分析总结和广泛听取意见等,最终以常委会调研组名义于8月下旬向省委报送了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的调研报告。报告认为,2007年的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有:1.加强宣传教育,深刻认识摸底调查的重要性;2.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积极性;3.夯实民意基础,着力体现代表资源的广泛性;4.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增强摸底调查的规范性。报告指出,切实把好代表“入口关”“政治关”仍然是保障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圆满成功的首要任务,建议“坚持运用过去的成功经验,把代表资源摸底调查作为必要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同时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代表资源名单产生机制等具体建议。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报请省委于12月29日转发了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的意见。意见着眼于从机制上把好代表入口关,以保证依法选举的人大代表具有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广泛的代表性。这个文件最大的亮点,是确立了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提名推荐机制、摸底调查机制、考察审查机制,并且明确了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提名推荐机制。文件明确: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实行分类归口推荐、统筹协调把关。间接选举中,建议人选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门推荐;属于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内人士的,由党委统战部门在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其他建议人选,由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推荐。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建议人选,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进行统筹协调,提出意见,报请同级党委或者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直接选举中,建议人选的推荐和把关,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二)建立健全摸底调查机制。文件明确:直接选举中,要坚持把代表资源摸底调查作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把好代表入口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通过摸底调查,建立代表资源库,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提供建议人选。拟作为建议人选的代表资源名额,可参照选举法有关规定,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确定,且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县级人大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由同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和党委组织、统战等部门具体负责,一般分为制订摸底调查方案,组织摸底推荐、形成初步名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步名单,组织进行审查、确定正式名单等四个步骤。实践中,根据列入代表资源初步名单的人选的实际,分别由纪检监察、政法、信访、工商、税务、环保、质监、计生、人社、安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查或者联合审查,形成的代表资源正式名单(草案),经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后,提请同级党委或者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为代表资源正式名单。乡镇人大代表资源摸底调查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建立健全考察审查机制。文件明确:间接选举中,对建议人选实行分类差额考察和审查。被考察和审查的建议人选人数,参照选举法有关规定,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确定,且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代表结构比例要求。本级党委组织、统战部门推荐的建议人选,由提名推荐部门分别组织进行考察和审查;其他建议人选,由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党组组织进行考察和审查。要根据建议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听取纪检监察、政法、信访、工商、税务、环保、质监、计生、人社、安监、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考察和审查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总后向同级党委或者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报告。

实践表明,湖南省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进行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除衡阳市外,都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按照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的工作机制和操作程序进行了严格把关。衡阳破坏选举案中暴露的代表身份严重失真、代表结构严重失衡等问题,恰恰是没有严格执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当地各方面推荐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和考察,更没有按要求报市委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市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同时,市委及其主要领导人“不作为”——“沉默”与“放任”,教训更是极其惨重。尽管如此,湖南省以规范性文件确立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的工作机制,应该说是选好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创新选举工作的一次积极尝试。

三、创新机制的思考

在学习与思考中,笔者认为湖南的实践与探索是宝贵的,值得充分肯定。同时,要认真领会中央2015年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创新要求,把建立健全代表候选人的建议人选产生机制作为把好代表入口关的重要措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理论上深入研究、政策上着力推进。这里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以求教于方家。

一要明确一个主体。这个主体指的是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机制的责任主体。要根据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来确定这一主体。众所周知,每当换届,各地都需要统筹考虑“两代表一委员”和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人选及结构安排等问题。这些工作,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都难以独立担当。因此,有必要设立综合性的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处理 “两代表一委员”和党的机关、政权机关、政协组织的有关换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应当分别来自同级党委、人大、政协以及各有关工作机构和部门,有关的人大常委会则应当从法律政策上和运行方式上给予指导和配合。

二要区分两个概念。“代表候选人”和“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有所指:“代表候选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法定提名主体依法提出的供选举人投票选举的人选,通常包括“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是一个政策概念,指的是为法定提名主体依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所提供的“预备人选”或“建议名单”。简言之,“候选人”和“候选人建议人选”是两个不同工作阶段使用的概念。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混用,主要是将“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当作了“代表候选人”对待。

三要完善三个制度。要保证建议人选“摸得准,立得住,选得好”,既让法定提名主体满意,也让选举人满意,从操作层面讲,这有赖于健全的机制和规范的程序。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的实践和个人的思考,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以下三项制度,三项制度形成一套流程,共同构建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机制。

(一)代表资源规模结构清单制度。这是建议人选产生机制的基础,也是这一机制的组成部分。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负责做好三项工作。首先,应根据本级人大应选代表名额和结构比例要求,合理确定代表资源规模和结构比例。这个方面,湖南做法可资借鉴:参照选举法有关规定,直接选举的,可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确定;间接选举的,可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确定。同时,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代表的结构比例要求以及基本条件。其次,应根据已经确定的代表资源规模和结构比例,按归口推荐代表资源的路径,合理分解给规定的各归口推荐单位。第三,应编制代表资源规模和结构比例以及分解情况清单。

(二)代表资源归口摸底推荐制度。这是根据代表资源规模和结构比例进行摸底时适用的一项制度,是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机制的组成部分。按这一制度,代表资源实行归口摸底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以归口摸底推荐为主,由规定的各归口摸底推荐单位负责登记、推荐。归口摸底推荐是指,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摸底、登记和推荐;属于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内人士的,由党委统战部门负责在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意见基础上负责摸底、登记和推荐;其他方面的,由选区所在地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或者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摸底、登记和推荐。也就是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和人大常委会党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均为代表资源归口摸底推荐单位。上述单位,按照归口原则可同时接受公民个人自荐。所有归口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作为代表资源统一报同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审查、考察和批准的范围。

(三)代表资源分类考察审批制度。这是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好代表入口关的关键。必须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所有报送的人选,组织进行分类考察和审查,建立代表资源库。原则是: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推荐的人选,分别由该部门组织进行考察和审查;其他推荐的人选,分别由选区所在地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或者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党组组织进行考察和审查,并负责汇总考察和审查情况。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分类考察和审查情况或者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听取纪检监察、政法、信访、工商、税务、环保、质监、人社、安监、金融等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联合审查,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考察和审查情况由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同级党委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经过批准的人选,成为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纳入代表资源库,供法定提名主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选用。

创新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机制,有利于实现代表选举“三个有机结合”,即组织提名与选民意愿有机结合、结构比例与素质能力有机结合、实际工作与法定程序有机结合,也是把好代表入口关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系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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