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从严管理干部制度“防火墙”
2016-04-20邵竹霞
邵竹霞
[摘 要]党政领导干部在政府部门历练后,到企业去任职,对其个人来说是对追求个人价值的一种体现,对任职企业来说可以指导企业的管理,指导企业的发展方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在现实中大多数,这种共赢的关系却变了味。兼职的领导常常是兼而不到任而不到位,绝大多数兼职任职干部根本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挂靠企业获取薪酬。这制度不完善的和获取最大价值的利益双重作用下,制度的漏洞往往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平等的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领导干部;从严管理;方法
中央组织部目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较以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增加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使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更加周密,进一步筑牢了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墙”。
一、堵塞漏洞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此次《意见》是对2008年相关文件的有力补充,填补制度上的“裂缝”。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国家早有明文规定。其根本原因就是为防止官商勾结,双方达成利益联盟;官员看重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看重官员手上的权力与多年工作积累下的人脉。而我们应看到,官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换而言之,国家权力应属于全民;所以,廉洁是本职,官员若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去利益,即使有所谓的工作职位,那无疑也是一种变相受贿。而企业与企业竞争,讲究的是在同一层面上的绝对公平;如企业能利用“聘用”官员谋取不正当优势,势必会助涨歪风邪气,企业再也不比拼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而是比拼任职官员数量或级别。所以这种变相的权钱交易如不规范或打击,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与市场经济造成恶劣的影响。
此次《意见》首先从制度上下手,提出硬性要求,填补上了“缝隙”。这是一种用力的突破;但好规定还需硬执行,《意见》中也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笔者认为还要从下面两点来入手。首先,应对现在领导干部在企业中兼职(任职)的情况进行准确的统计。如有瞒报的情况应进行严厉问责,如有不规范兼职(任职)应勒令限期从企业辞职。要让官员们看到政府治理的决心,给怀有侥幸之心的官员一个“下马威”。其次,继续在制度上完善,把权力禁锢进笼子。从根本上堵死官员们以权谋私的路子。
二、严格管理
在堵住原有制度漏洞的同时,《意见》对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审批程序、兼职或任职期间的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迟(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意见》还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新增加的这些明确要求,将领导干部兼职期间的管理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
三、严格审批
在堵住原有制度漏洞的同时,《意见》对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审批程序、兼职或任职期间的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意见》还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了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而对领导干部在兼职或任职期间的管理方面,《意见》明确,“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意见》还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参考文献:
[1]李华.筑牢干部队伍建设“防火墙”[J].
共产党员:河北,2015(10).
[2]蔡兰.新常态下“从严管理”干部人事工
作的思考[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5.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