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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的非行动主义悖论及其消解

2016-04-20张国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财产权自由主义主义

张国军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西方民主的非行动主义悖论及其消解

张国军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西方自由民主基于消极自由的绝对优先性区分了自由和行使自由的条件,漠视甚至排斥行动的能力,从而表现出非行动主义的特征。非行动主义揭示了消极自由、平等能力假设、理性选择以及个人主义的困境,更导致了资格悖论以及对物与物权之关系的认知偏差,从而使自由民主成为一个虚幻的镜像。消解非行动主义的悖论,需要重构自由和民主概念,将能力纳入自由范畴,并把民主从消极自由的限制中解放出来,使其在人的行动基础上成为兼顾物的逻辑和物权逻辑、资格和能力、自由和平等的共存框架。

西方自由民主;非行动主义;资格悖论;过程民主

自由主义的自由是指私人事务不受外部强制,即以赛亚·伯林所讲的“免于……”的消极自由。为保障消极自由,自由主义构造了一整套制度安排,民主也被它重塑,成为基于宪政原则的自由民主。平等被普遍认为是民主的首要原则,自由民主也崇尚平等价值,但此平等无非人格身份和法律政治意义的平等,在身份平等和普选权已经实现的现代社会中,这种平等意味着人们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并且,对法律政治平等的过多强调只能导致民主的倒退和衰落,因为民主被局限于此,政治领域之外的事务也就被资本主义吞噬,二者虽然并行于西方社会,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逻辑:“一个相信政治权力完全平等的分配,‘一人一票’,而另一个相信经济上的适应者有责任把不适应者挤出商界走向经济灭亡。”[1]自由民主重自由而弃平等的取向使其具有显著的非行动主义特征,进而导致了资格悖论,本文旨在对非行动主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自由民主摆脱困境的出路。

一、非行动主义的自由

自由宪政承认基于个人自由的身份平等而否定和诅咒社会经济平等,认为它是对个人自由的极大威胁,这在诸多自由主义学者对社会主义、福利国家以及平等价值的抨击中表露无遗。社会经济平等的缺失,必然导致自由的条件或行动的能力缺失,而条件或能力是人们行动的基础,它们的缺失也就意味着自由对于人来说只是一种空洞的资格,而非任何实际的行动。就如哈耶克所言:“自由并不确保我们拥有特定的机会,但它只是使我们有可能根据我们所处的环境去决定做什么。”[2]在此意义上,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实际上就是一种“非行动主义的自由”。

(一)自由与自由的条件

伯林区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作为这一区分的深化,他进一步区分了“自由”和“行使自由的条件”[3]。这种区分在概念清晰化角度来说确是合乎逻辑的,但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为保障,人们的自由又有何意义?如果自由与其条件不是一回事,那么遵循同样的逻辑,“自由权利”与“自由生活”之间也会存在天壤之别,因为自由生活要以一定的行为能力为基础[4]285。赋予个体以自由权利,同时承认人们占有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极大不平等,进而声称人们是同等自由的,享有同样的自由权利,这无异于对自由的尖锐嘲讽:一个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流浪汉与暴发户一样,有着同等的自由。

自由主义者可能会辩解,尽管流浪汉不能进行选择,但他仍然享有现实的自由权利,因为他没有受到外界强制,之所以不能仅仅在于其能力不足。如此则自由的价值和意义只限于一种资格,至于能不能享用这种资格,就不是自由主义所关注的事务了,因为它将自由的条件从自由中剥离开来。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将这种伯林式的消极自由称为“非行动主义的自由”,自由只是资格,而与获取资格之后的实际行动并无任何关系。此外,自由主义因为对自由的过度强调而摒弃了平等和公平,从而将人们置于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自由市场中任其自生自灭,就自由主义这种逻辑的实际结果而言,不仅自由与实际行动无关,反而阻碍了人的行动,更凸显了非行动主义的特征。

既然自由主义漠视甚至排斥行使自由权利的条件,那么处于自由民主政治中的人只能完全依靠自己来跟各种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进行斗争,如此则胜利者可以如暴发户般肆行无忌,而失败者则只能如流浪汉般自怨自艾,进而只能自我压抑,直至泯灭欲求,退向内在的自我满足,这样他便因为具有无意义的消极自由而转向了追求自我精神满足的积极自由。伯林的消极自由意指不受强制地行事,而不是为了避免外界对自己行为的阻碍而泯灭欲求,也不是虚幻的精神自由,在伯林看来这些都是积极自由。各种形式的积极自由是伯林倾注大量精力予以批判的对象,不曾想,自己所主张的消极自由竟会因为缺乏条件的保障而陷入积极自由。伯林以价值多元论为基础论证的消极自由多被指责为不能成立,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这种转化未尝不是其自由观的深层悖论。

在垄断经济横行全球、财富分配严重失衡的背景下,个人相对于其生存环境显得愈加渺小,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由于他们没有财富或财产,因此得不到社会其他人足够的重视,政治家不会讨好他们,警察和司法制度不会严格地保障他们的权利”。尽管福山认识到这一问题,但他仍然坚决反对以积极行动改变弱势群体的处境:“给这些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尊严’所做的任何一项努力,都将意味着剥夺其他人的自由或权利,特别是如果弱势的根源在于社会结构的深层次问题,就更是如此。”[5]在处理保障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哈耶克因极度担心“无限民主”对自由的侵害而主张“必须准备作出重大的物质牺牲,以维护我们的自由”,他甚至引用本杰明·富兰克林的话表明立场:“那些愿意放弃基本自由来换得少许暂时保障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保障。”[6]自由民主论者的这一立场与其对正义或正当性的认识直接相关,自由民主主张形式正义,以程序正当性判定结果正当性,反对为结果正当性单独设定标准。

非行动主义的自由是自由主义逻辑的必然产物,它与自由主义的前提假设、思维方式、理论主张是一脉相承的。社会科学理论演绎的基本前提是对人的认识,自由主义的人性假设无疑是非行动主义自由的根源。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其人性假设突出表现在自由主义对于自然状态之下的个人的认识。按照洛克的说法,“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7]洛克自然状态的关键在于自然人的平等能力假设,它使自由主义者漠视人的禀赋和能力差别,漠视制度、环境、机遇等各种外在因素对人的发展的影响。

这是十分奇怪的,自由主义的基础假设是能力平等,而能力平等却是如今平等理论中最激进的主张。从能力平等假设角度来看,一切不平等后果都可以被视为具有正当性,当然,能力平等如果追溯到人类之初的话,也就不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了。基于能力平等的假设,自由主义只需强调消极自由就够了,人们在外部限制阙如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并且,这种自由追求不需要外部制度和环境提供保障,因为能力平等假设本身就提供了自由行动的条件。由此而言,在自由主义逻辑之下,幸福就完全是个人的私域事务,归因于个人的竞争能力,而不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它只需为个人看管好财产就足够了。

自然状态的平等能力假设使自由主义漠视人的现实差别,而人的天赋、能力、生存环境和机遇的差别是现实存在的,这些差别必然导致自由竞争中的成败之分,进而导致不平等的发生。由于个人之间的这些差别游离于个人主观意志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外,真正应该对不平等负责的就不应该是个人,而是先天因素和外部环境。先天因素既难以追究,那么纠正不平等就势必要纠正导致不平等的外部环境,而外部环境之首要因素莫过于政治,因此,要实现自主而又有尊严的生存状态,就需要重塑政治,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然而,自由主义却秉持自由宪政原则,不仅没有努力削减现实差别,反而以制度化手段将这种现实差别固定下来,这无疑是自由主义学说的又一个硬伤。

(二)三位一体的优先性

自由主义的思维方式表现为三位一体的优先性:个人对于目的的优先性;权利相对于善的优先性;罗尔斯式正义原则相对于其他社会政治价值原则的优先性。自社会契约论以来,自由主义的论证立基于普遍的人性,这是一种先于其目的的自我概念,在此人性论基础之上,正义原则及其主张的自由权利才获得了相对于善的优先性。根本而言,这三种形式的优先性是三位一体的。高扬自由而贬斥条件所遵循的是程序正义的逻辑,自由主义之所以主张程序正义,正是源自三位一体的优先性,非行动主义的自由也是这种三位一体的优先性逻辑的结果。

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基础预设了自我相对于其目的的优先性,这在罗尔斯延续契约论传统的原初状态构想中体现得尤为清晰,“无知之幕”的存在就以这种优先性为前提。在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人们只具有平等的理性能力,“这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8]正义原则之外一切事物都是人们脱离原初状态之后所遭遇到的各种偶然情况,如此则正义原则就具有了相对于其他任何价值、目的或原则的优先性。正义原则体现为一组自由和权利,这也就意味着权利相对于人们所追求的各种特殊的善具有优先性。按照自由主义的这种优先性理论,个人生活的方式、目的和一切细节都要依赖于人们的自由选择。由于正义原则已经规定了某种价值或价值组合的优先性,也就是说人们已经脱离了“无知之幕”,那么人们也就不可能再有机会自由地选择社会价值,不能再抱有试图重构政治框架的幻想。这意味着,基于自由主义,价值依靠选择,但选择只限于个人价值。

在自由主义理论中,三位一体的优先性确保了价值选择的依据和价值评价的标准必定源自个人的理性自律、正义原则或自由权利。自由主义主张在正义原则规定之下的自由选择,而此自由选择基于人的理性能力,则价值选择问题最终归结于理性选择,对自由主义的质疑也就相应地是理性选择何以可能的问题。翰普歇尔认为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就存在着理性选择的缺陷,罗尔斯的证明立基于“合乎理性的人”,但是,“合乎理性的”包括哪些东西并不十分清楚,是指对自我利益的开明考虑,还是包括了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9]?桑德尔对此提出了类似的质疑,认为罗尔斯的正义是作为“诸价值的价值”,也就是一种超级价值,这就势必要涉及评价标准的来源问题。按照罗尔斯的见解,正义原则不是建立在任何完备性学说或善的观念基础上的,那么评价标准就不会来自评价的对象,只能是外在于社会上存在的诸种价值观念,从而就由于缺乏根基而显得武断[10]20-22。

如果将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与自我对于目的的优先性综合起来考虑,自我据以选择自己目的的标准不可能是某种传统或共同体的观念,也非个人的目的本身,而只能是理性,因为自由主义已经预设了权利相对于善的优先性。但理性并没有告诉人们在诸多理性选项中如何选择,其所发挥的作用只在于排除非理性的选项。从自由主义单纯强调理性选择的角度来讲,一个纯粹的自由主义者在现实生活中必定是一个纯粹的“非行动主义的人”,因为理性没有告诉他选择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和价值。不知如何选择自己的目的和价值的个人所能够做的只能是永远独自等待,而不可能迈出任何行动的第一步。这种非行动主义的特征导致自由主义的个人成为桑德尔所称的那种无法建构自己目的的“纯粹幽灵般的主体”[10]67。

三位一体的优先性逻辑确立了自由权利相对于其他任何价值、目的和原则的绝对优先性,这种绝对优先性又构成了连通自由主义的思维方式和理论主张的中枢。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理论主张都以保障自由权利的绝对优先性为宗旨,这些主张包括二元分立(如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社会与国家、市场与政府、宗教道德与政治等)、宪政原则、法治精神、分权制衡体制等。在自由权利的绝对优先性面前,民主被视为以选举为中心的一种政治制度,成为服务于自由权利的工具。

二、非行动主义的悖论

(一)资格悖论

消极自由阐释了自主安排私人生活的消极方面,只是一种消极资格,从而将其与行动严格区分开,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自由民主所崇尚的自由是一种非行动主义的自由。非行动主义的自由反对作为自由的条件而存在的行动能力,也漠视作为个人自由选择的方向而存在的个人目的。个人目的的构造有赖于自我理解,而人们积极行动的能力则需要外部制度和环境提供保障。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基于人民同意的政权,它以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为目标,但非行动主义的自由却将人的自由权利限于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消极自由。这种自由权利理解是偏颇的,在积极自由—消极自由的视角之外,还可以从现代自由与古代自由的分殊来看。现代人的自由是私人领域的自由权利,强调私人生活的独立性,古代人的自由则是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自由,二者分别对应着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财产权和公民权、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并产生了两种迥然不同的生活方式:“一种是作为个人,我们完全孤立地生活;另一种是离开了它们的社会环境,我们的社会生活就没有意义。”[11]

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包含着人的普遍平等,而基于对大众的恐惧和蔑视,它却构筑了代议制贵族政体,将普通民众排斥于政治之外,并且这种悖论不仅表现为自由主义学说与现实自由贵族政治的矛盾,更表现为自由民主理论内部的自我矛盾,即普遍人性与排他性公民权利的冲突。在现代西方民主中,公民权利的排他性已经随着历史进步而消失,但公民参与仍被限制于选举领导人,而非参与于己有关的公共政策。在此意义上,自由民主的“非行动主义”又有了一层含义,即参与政治意义上的非行动主义。自由民主强调相对于政治自由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又以财产权为核心,崇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有产者与普通大众之间划出了一条宽阔的隔离带——能够享受自主和尊严的人是少数有产者,大众在财产权的“保护”下可能正在忍受着贫困和绝望。在西方民主社会中,经济领域的资本主义逻辑正在不断侵蚀着政治领域,政府实质上由商界精英控制,民众只是定期投票选举产生一届又一届无甚差别的政府,随着民众政治参与热情的幻灭,政府合法性来源由公众的同意变成了默认。

个人被限制于非行动主义的自由,政治事务由精英垄断,国家发展和公共政策也就难以体现民众的利益。因而,经济不平等有增无减是崇尚私有财产权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逻辑,就如亚当·斯密所说:“只要一个国民政府是为保护私有财产而建立,那它成立的宗旨实际上就是保护富人防备穷人,或保护有产者防备无产者。”[12]在社会不平等的基本情势之下,“非行动主义的自由”实质上就是一种荒谬的“自由悖论”:人们有免于强制的自由,却无自由行动的条件和能力。由于非行动主义的自由是伯林式的消极自由,实质上就是权利,这一自由悖论又可被称为“权利悖论”:人们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却缺乏将此权利付诸实施的条件和能力。由于自由权利本质上是提出利益主张的一种资格,因而这一悖论又可被称为“资格悖论”:在自由民主政治背景之下,贫困潦倒的民众是幸福的,因为尽管没有“财产”,他们却享有普遍平等的“财产权”。

(二)物与物权的悖论

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平等的自由权利已经在理论和事实上普遍实现,然而这种平等与非行动主义的自由是同义词,形式平等之下掩盖的是实质的不平等,并且不平等已经成为阻碍民主扩展的重要因素。罗伯特·达尔在20世纪80年代转向经济民主问题,认为公司资本主义倾向于产生社会和经济资源的巨大不平等,从而造成对于政治平等以及民主过程的严重侵犯[13]。自由主义产生以来,自由与平等之间的激烈争论从未停歇,二者之争的实质归根结底涉及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物与物权(或财产与财产权),何者是实现自主而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保障?在此,所谓“物”或“财产”,是指对人的存在和发展而言具有价值的一切形式的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动产和不动产、物资和货币等;“物权”或“财产权”则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指行为主体对物或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资格。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出不同的思维逻辑和理论主张。认为物或财产是自主幸福生活的保障,意味着人对物占有、使用和处置完全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关系,而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反,认为物权或财产权是自主幸福生活的保障,则意味着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置不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是法律或制度规定并受其保障的一种行为资格,物权的存在意味着在发生人与物的关系之前必须先界定产权,而这就必然要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如登姆塞茨所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惯和道德得到表达。”[14]

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物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物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关系,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关系就是交易关系,而从个人自由权利角度来看,这种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界限,也就是私人领域的分割,以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个人自由权利(尤其是私有财产权)为显著标志。人消费或使用物以满足自身需要,最初是纯粹的人与物的关系,后来渐渐演变成人与人的关系,人在消费或使用物之前,越来越需要首先阐明其消费或使用的资格。作为这种演变的结果,私有财产权产生了*依照洛克的逻辑,财产权之产生是人口增多、物质匮乏的自然结果。,这一演变意味着人们开始以明文律法约束人的自然行为,将人的自然需求置于社会统筹之下。自然行为的社会化,一方面意味着人类逐步摆脱蒙昧状态,走向文明,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人们日益陷入相互争斗和奴役。

随着私有财产权的诞生和完善,物与物权之间的区别愈加模糊,二者的外延愈来愈一致,物愈来愈陷入物权的重重包围。占有的逻辑发展到极致,已经不存在无主之物。这种趋势发展至今,导致人们见到物的第一反应总会是:“这是谁的东西?”从此,“无论在实际上或在逻辑上,财产的标准型式都被认为是能够被占有的‘物’,也就是说,能够归一个人或许多人——‘所有者’——所控制的‘物’。”[15]

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自由权利是人们自主而幸福生活的根本,自洛克以来,财产自由(私有财产权)又一直被视为个人自由的根本,这也就意味着财产权成为实现个人幸福的根本所在。现代西方民主以个人自由为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民主不过是实现和保障个人自由的工具,自由主义对民主的这种理解与其对私有财产权的强调密切相关,它把民主视为保护财产权的一个手段,民主“自由化”的要义也在于此。对于实现个人完善和发展来说,财产权本身是一个空洞化的概念,作为这个空洞化概念的手段,自由民主岂不是一个更加空洞的概念?

此外,吊诡的是,自由主义的原子式个人本来就具有反社会性,它将人之自主幸福寄托于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由权利之上,而权利本身是社会关系的产物,这就意味着自由主义将人与物之间简单的需要—满足关系复杂化为社会关系,并由社会对自由权利进行规范和保障。愈加吊诡的是,以自由权利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联系,反而是人与人之间不可逾越的壁垒和界限。自由权利,尤其是私有财产权,实质上就是将人剥离于社会的分离器,它的逻辑基础不是生活交往,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封闭隔阂。

为了防止个人财产遭受侵犯,财产权是必要的,人们需要消极的自由权利以掌握自由行动的资格,这也毋庸置疑,但仅有资格仍然不够。物权或财产权等自由权利对于一个一贫如洗的人来说就是斯坦·林根所说的抽象自由,“抽象自由具有一种非常神秘的特性。如果没有它,你肯定会倒霉;但是当你真正拥有它时,你就会发现它对你并没有太大的用处。”[4]8人们要真正行动起来,关键在于行动的能力,而这需要物或财产的保障,如此则抽象自由才会有具体意义。因此,物或财产本身,而不是空洞的物权或财产权,才是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之各项需要的基本保障,进而是人们自主而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

对于民主来说,物与物权不可或缺,分别在积极和消极的意义上确保着人的自由,二者之间又充满张力,无论将物还是物权视为根本,都会导致对另一方的漠视:过分强调物的因素,势必导致对物权的侵害,古雅典梭伦改革时期,伴随着解负令而来的分配土地和取消债务无疑侵犯了财产权利;过分强调物权因素,则又势必使大众成为非行动主义的人,空守着普遍平等的自由权利却手足无措,使自由权利沦为空洞的摆设,且导致政治对民生痛楚的冷漠和麻木。由此而言,政治共同体的存续需要多种价值原则的均衡协调,任何单一原则的极端发展都会导致共同体的灾难。从现代角度来看,梭伦改革确实侵犯了财产权,但当时并不信奉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城邦共同体的存续及以城邦的善为名的公共利益才是根本原则,这就如查特尔·墨菲所说,“要想享受自由,高于我们私人利益的共同善的理念是一个必要条件”[16]。民主演进到奉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现代自由民主之后,人们却要在霍布斯式的丛林竞争中自生自灭,看来非行动主义的自由民主确实需要重塑了。

三、过程民主与非行动主义悖论的消解

自由民主将自由限制于消极自由,将民主改造为自由的镜像,从而陷入非行动主义的困境,因而需要对自由和民主概念进行重构。自由概念要从消极自由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将能力因素重新纳入其中,如此则自由就是根据个人选择而生活的能力,它包括有效社会行为的能力以及参与共同活动并在其中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17]。重构民主的核心在于为自由权利注入实质内容,保障实践自由权利的条件和能力,从而达成民众的自主行动。基于民众行动能力的民主可以被称为过程民主,它遵从民主的本意,认为民主就是人们在彼此平等的基础上决定或参与决定与己相关的事务,在此参与过程中,相互之间不断进行协商和妥协,使社会在动态的平衡中保障着每一个公民的自主和尊严。

过程民主要通过民众的行动实现其自主和尊严,基于保障行动能力的考量,物或财产从来不是某人的专属品,财产自由也不再是绝对的至上原则,物或财产存在的价值是满足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非作为区分自由竞争成败的标志,更不是一部分人掠夺和奴役另一部分人的工具。与非行动主义的自由民主不同,过程民主主张兼顾“物”的逻辑与“物权”逻辑,使人们在免于强制的前提下,以“物”的更平等分配保障行动的能力。就此而言,过程民主中的平等当然包括了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平等,这与自由主义的自由财产权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平等有多个层面,相互之间可能格格不入,平等与自由权利等其他价值之间也存在对立,但这并不重要,正是价值冲突本身才将民主政治从局限于利益争夺的自由民主中解放出来,使民主在更高的层次上成为差异化社会中人们的共存框架。相对于冲突着的诸多政治价值,过程民主就是一个多元共存框架,人们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观念和价值参与公共协商,使民主政治在公民的深度参与中实现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均衡。

参与对于民主而言是个重要概念,民主之成为一个过程,归根结底要依靠公民参与。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传统的参与是指政治参与,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又将工厂民主等社会经济参与行为包括进来。不管怎么说,参与都是指加入公共组织或活动。对于过程民主而言,这是极其重要的,但并不全面,过程民主不是要全面复兴古雅典民主,人们在参与公共生活之外,还要关注私人生活。为澄清概念,我们将过程民主所重视的这种积极行为称作“行动”。汉娜·阿伦特将公民共和理想落实于行动理论中,区分了劳动、工作和行动,“行动,是唯一不需要以物或事为中介的,直接在人们之间进行的活动”[18]。实际上,阿伦特的“行动”与参与民主理论的“参与”是一致的,都是要将人置于公共生活之中。相较于此,过程民主的“行动”就是行为主体为实现自己设计的某种目的而从事的实践活动,这理应包含私人领域中的设计和实践。在此意义上,与行动相对的概念是自由主义的权利或资格。在自由主义“浸淫”下的民主政治中,政治生活中的公民和私人生活中的个人都沦为非行动主义的人,与此相对,过程民主是行动主义的,它要以人的积极行动将自由权利运用起来,使资格不再是一个无意义的空洞物。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现代西方民主因其保守性而招致普遍的反思和批判,过程民主为这种反思和批判提供了一个总括而又明晰的方向。过程民主以实现人的自主而有尊严的生活状态为主旨,主张人们对自己的生活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决定权。更关键的是,过程民主要保障人们实际行动的能力,而非仅仅赋予人们行动的资格。唯有将资格与能力结合起来,行动才可实现,民主也才可运转起来,成为一个过程,否则民主政治要么陷入非行动主义,要么成为个人自由的坟墓。

从自由与其条件的区分,到物权或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现代西方民主一直遭受精英寡头统治之困,民主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从来都只是一张张选票,因而现代西方民主政治仍然需要继续民主化。一方面,在后物质主义社会中,社会异质化程度大大提高,人们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已经不再局限于物质利益之争,文化身份、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多元化所带来的冲突愈演愈烈,这为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另一方面,现代大型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代议制民主,公民政治参与更多地局限于地方层面,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将国家层面的政治完全托付于精英寡头,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催生了电子民主,这对于民主政治的进步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与西方国家相比,后发民主化国家的民主化任务更为艰巨。随着民主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复制了西方多党竞争式的选举民主,令人忧虑的是,选举民主普世化已经使诸多亚非拉国家陷入选举主义陷阱。选举民主的运行往往并不尽如人意,甚至导致被压抑已久的社会问题集中爆发,从而使民主遭遇失败,更使整个社会陷入困境。相较于西方民主的逻辑,过程民主蕴含着不同的民主化思路。在过程民主视角之下,民主化与民主的概念实质上并无不同,因为过程民主本身融合了事实与价值、现实与理想两个层面,将民主视为从现实向理想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理想对现实的建设性批判。既是一个过程,民主化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它不主张选举民主那种全有或全无式的二元思维,而要基于量的积累实现渐进。作为一种理解民主的理念,过程民主是非模式化的,那么基于过程民主概念的民主化也必然是非模式化的,这种非模式化的基础来自它对民主的设定,民主就是人们自主而有尊严的生存状态,这种状态不可能依赖任何单一衡量指标,而只能诉诸人们基于对自己目的和意义的设定而产生的积极行动。

[1] 莱斯特·瑟罗.资本主义的未来[M].周晓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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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邵 海

The Paradox of Non-activism of Western Democracy and Its Resolution

ZHANGGuo-ju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Western liberal democracy discriminates between liberty and the conditions of its exercise and reject the ability to act on the basis of the absolute priority of negative liberty, which makes liberal democracy a non-activist theory. Non-activism of liberal democracy reveals the dilemmas of negative liberty, assumption about equal ability, rational choice and individualism. Above all these dilemmas, it leads to the qualification paradox and misconception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ings and rights over things, thus turning the liberal democracy into an illusory mirror image. It’s necessary to reconstitute liberty and democracy if we want to resolve the paradox of non-activism. Therefore, the concept of ability should be reabsorbed into the domain of liberty, and democracy should be emancipated from the restriction of negative liberty, thus making democracy a compatible field of logics of things and rights over things, qualification and ability, liberty and equality on the basis of men’s actions.

western liberal democracy; non-activism; qualification paradox; process democracy

1008-4355(2016)01-0032-08

2015-11-28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政治认同视角的多民族国家民主化研究”(14YJC810016);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政府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模式研究”(15CZZ018)

张国军(1982),男,山东滨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

D08

A

10.3969/j.issn.1008-4355.201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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