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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法制机构工作应实现三个转变

2016-04-19郭秋霖

人民周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业务部门宏观

郭秋霖

首先,法制机构工作应当进一步向事前引导和预防转变。目前,环保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中事前预防和引导的意识和能力普遍存在不足,在业务部门遇到法律问题、产生法律纠纷、发生环境复议诉讼时,环保部门法制机构才介入。主要工作以解决问题、定纷止争为主,其角色相当于消防员。这种工作方式,难以适应新的环境法治形势,必须加强事前引导和预防,才能真正实现环保法治建设。

其次,法制机构工作应当进一步向加强宏观协助转变。法制工作转向事先引导和预防,相应地要求法制机构改变以前的服务方式,即主要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论证。应当加强宏观方面的协助,即协助业务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业务工作。

加强宏观协助要求法制部门在协助业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时,要避免直接替代业务部门作出修改或保留的决定,而应首先审查业务部门是否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合法性论证。业务部门没有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说明的,要引导业务部门进行合法性论证后,再就其合法性论证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问题进行审核。宏观协助并不是要求法制机构完全不解决具体问题,在业务部门面临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缺少明确规定,需要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进行论证时,要主动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三,法制机构工作应当进一步向引导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转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靠全体人民的推动,环境法治建设同样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就提出了“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全民参与”的共同防治原则。而企业自觉守法、公民自觉用法的前提是对环保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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