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有感
2016-04-17欧阳晨红
欧阳晨红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学习《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有感
欧阳晨红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摘要】2015年12月31日教育部印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新规程是在高校图书馆新的理念、手段和模式环境下对2002年的旧规程进行了修改。本文通过学习新规程,并将新旧规程,高校规程与公共图书馆法进行对比,希望通过学习能加深理解新规程的精神,对做好高校图书馆本职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图书馆规程高校图书馆
2015年12月31日,教育部以教高〔2015〕14号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同时2002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予以废止。
从2002年旧《规程》的公布实施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3年,这13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图书馆事业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服务理念、新的技术手段、新的管理模式让图书馆事业走上了新的台阶。旧《规程》已不能满足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新规程的出现将对高校图书馆的发展产生重要意义。
一、高校图书馆规程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与实践要早于高等学校图书馆法,上个世纪我国第一部有关公共图书馆的法是清宣统二年(1910年)学部奏拟定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民国时期,1915年教育部颁布了《图书馆规程》及《通俗图书馆规程》,这些规程尽管是由教育部门发布,但其内容仍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规范。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满足我国高等院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 1956年高等教育部召开高校图书馆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草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前进,图书馆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管理,三十年来教育部不断修改并陆续出台了多部高校图书馆规程: 1981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对《条例》进行修改并定名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年2月21日教育部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如果说我国图书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发展高潮,那么目前又进入了另一个新的高潮。2015年修改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与大家正式见面。
二、新《规程》的变化和特点
1.新《规程》体例清晰,用语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本次出台的新《规程》从编排体制上仍然分为8个章节。共48条,比旧规程增加了7条。它的次序为总则,体制和机构,工作人员,经费、馆舍、设备,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管理,附则。
相比2002年的旧《规程》,新《规程》的章节排列次序略有变化,将原来第六章和第七章的工作人员及经费、馆舍、设备调到了第三章、第四章。这样安排使工作人员这一章紧接体制和机构,条理更准确。
新规程的条文叙述练达,便于理解和实施。如新规程第4条关于图书馆的主要任务,这一条总共用了157个字符数,而2002年的旧规程对此使用了298个字符数。
新规程专业用词准确,同时新理念也渗入到图书馆的管理。如新规程部分地方用“人才培养”代替了“教学”;“用户”代替“读者”;将“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从“运行费”中剥离出来等等。
相比旧规程,新规程基本上每一条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修改。有些条文的用词充分考虑到图书馆的实际情况,规定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2.明确《规程》制定的法律依据
与以往的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不同,新规程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鲜明地表明,制定规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因此总则的条数由2002年的3条变化为4条。指出规程的上位法,表明新规程在制定过程中的严谨态度。
3.强调高校图书馆的社会服务功能
以往人们认为公共图书馆实施社会服务功能,而高校图书馆主要为教学科研服务,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就行。
近年来高校图书已认识到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性,并着手社会服务实践。
新《规程》顺应社会的发展,在总则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对此都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首先明确高校图书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这两种文化建设的并列提出,强调了高校图书馆的社会服务责任;其次在规定高校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时,提到高校图书馆应发挥在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作用;再次在图书馆的主要任务中提出高校要积极参与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优势为社会服务;最后在第六章第三十七条再次提出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4.对馆长、工作人员的任职提出更严要求
新规程强调馆长应为专业技术岗位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同时在第11条提出了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的概念。新《规程》将这些要求和概念落实到制度上,在我国图书馆界属首次。
馆长是图书馆的主心骨,要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不管在文献资源建设、队伍建设还是科学管理上要承担重要责任。
近年来部分高校图书馆的馆长变更相对频繁,院系教授、博导兼任馆长,行政学术双肩挑,有些高校还规定了处级干部轮岗制度。馆长任期短,变换快确实不利于图书馆的稳定发展。新《规程》对此进行特别规定,虽然用词平缓也看出其用心良苦。
旧《规程》在工作人员这一章中提出了专业人员的概念,它要求高校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工作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者应逐步达到60%以上。新《规程》对专业馆员的定义是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同时还规定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
新规程对高校图书馆的队伍建设提出了更新更严的要求,如果按这样的比例要求来规范图书馆工作队伍,部分高校图书馆可能要用5到10年的时间进行工作人员自然换血,并严格把好新人入职关。
5.提出资源保存与信息安全机制的建立
新规程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这一章修改的地方虽不多,但还是强调了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要有规划、有特色、要共享、要规范。
除此之外,新规程针对目前数字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信息社会、大数据时期信息安全非常重要。图书馆作为信息的集散地,收集信息、整理信息、推送信息、保存信息都要注意安全。
6.服务要求再上台阶
新规程将原规程服务章节的7条增加到现在的10条,显示了新规程对服务的高度重视。随着时代的发展,用户的需求变了,图书馆的服务内容也必然发生变化,新规程对高校图书馆的服务提出了更新、更具体的要求。
新规程规定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不低于90小时,相比2002年的规程,图书馆开放时间增加了20小时。实际上,目前各高校图书馆早就达到了这个要求。
新规程提出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这一条款应该说是一个新的要求,目前对部分高校图书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新规程还强调图书馆应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发挥图书馆第二课堂的作用。随着信息和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始探讨信息共享空间,同样图书馆界也很关心物理馆和虚拟馆的空间问题,特别是如何在这两种空间中发挥图书馆的服务职能,即通过开放的资源获取及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一个共享平台上为用户提供丰富的资源和各种范围、层次的服务,帮助用户提高信息素养并促进学术交流。新规程还提出拓展信息服务领域,信息服务要嵌入到教学与科研过程。这里充分考虑了用户的习惯和需求。将信息服务与教学科研有机结合,更有利于教学科研单位的接收及信息服务的开展。
新规程要求图书馆积极开展阅读推广活动。近几年高校图书馆对阅读推广活动很重视,特别是随着2015年教育部图工委举办的首届全国高校图书馆阅读推广案例大赛活动的开展,高校的阅读推广活动做得很有成效,深受用户喜欢。
7.增加管理规定的内涵与外延
旧规程第五章“科学管理”只有5条,新规程的第七章就管理事项列出了8条。其中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是新增内容,它将图书馆的资产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业务评估评价进行了专门规定。
高校图书馆是非独立核算部门,由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管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而且还特别规定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
以往高校图书馆的资产管理内部虽然严格,但不一定能真正做到图书馆的资产管理与学校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有机挂结。新规程的严格要求有利于完善高校图书馆的科学管理。
三、高等学校图书馆法与公共图书馆法的比较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图书馆法还没出台,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另外我国各地方公共图书馆法规规章的发展程度不一,2015年我国地方公共图书馆法规规章出台的有:《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15修正)》、《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公共图书馆由于办馆宗旨、服务对象、经费来源等不同,其法律规范所考虑的问题与高校图书馆必然有所不同。由于公共图书馆涉及的范围广,层次多,考虑到法规的可操作性等,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律条文原则性多一些,另外公共图书馆法关注权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中所体现权利与义务的条文明显多于高校图书馆规程。
1.公共图书馆法更注重“总则”和“设立”这两个章节
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在“总则”中注重的内容略有不同。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在“总则”里主要规定:规程制定的依据,高校图书馆的定义、发展目标、功能及主要任务。而公共图书馆在总则中关注:法规的宗旨,公共图书馆的定义、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国家政策和经费等等。总体来说,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在“总则”方面要比公共图书馆法规和规章简明。
高校图书馆规程在“设立”中主要规范馆长负责制、图书馆内部机构及岗位、总馆与分馆及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而公共图书馆在这一章中相对比较细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用了10条的篇幅,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用了13条的篇幅来进行规定。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及登记备案,公共图书馆办馆条件与办馆章程,对馆长及员工的要求等。
2.高校图书馆规程更关注“工作人员”、“服务”与“管理”这三个章节
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两者在服务上体现的是宽度与深度。
公共图书馆强调的服务理念主要是免费、公开、平等。它照顾的面宽,所有公众,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服务。开馆服务时间略少于高校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强调精细化服务、深度服务,关注服务的创新与效益。
公共图书馆法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低于高校图书馆,一般不设专门章节来规范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没有设“管理”专章,内容散见在其他章节中。
3.高校图书馆规程没有涉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中没设“法律责任”这一章。2002年旧规程中的第4章曾有过违规处理条文,新规程不再出现有关法律责任这些字眼。
公共图书馆在制定法规规章时一定会将“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章节进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15修正)》的第七章为奖惩;《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等等。法律责任主要针对公共图书馆的主管单位及工作人员、出版社、公共图书馆及工作人员。
总之,新规程的颁布实施对高校如何办好图书馆提出了新的要求,它对高校图书馆业务工作范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高校图书馆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时代性,指导性,又留有变通余地,为中国高校图书馆及全国图书馆界系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也必将推动我国图书馆法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郑章飞, 陈有志.从立法角度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修订[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5,4.
卢章平等.对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若干建议[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4,4.
张东华,那春光.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与美国《高校图书馆标准》比较研究[J]. 图书馆建设. 2010,02.
刘雅琼.《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会议召开[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