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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2016-04-17韦向阳钱方圆

关键词:所有权农村土地产权

韦向阳,钱方圆

(阜阳师范学院 安徽省农民工研究中心,安徽 阜阳 236041)



□学术前沿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韦向阳*,钱方圆

(阜阳师范学院 安徽省农民工研究中心,安徽 阜阳 236041)

摘要:产权问题不仅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更是“三农”问题的重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需要借鉴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本文主要介绍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详细说明了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关键字: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制度创新

产权问题是经济学最基本的问题,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实践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特别是农村土地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健全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为这一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关于产权问题,马克思进行了大量的论述,在《资本论》中深刻剖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全面阐述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的资本主义财产关系,揭示了资本主义产权的本质。其中的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着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笔者试图以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为依据,剖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难题及原因,探求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路。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概述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理论、地租理论、交易商品化和配置市场化理论。马克思的经典著作《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中详细论述了土地产权的内容,由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衍生出的收益权、占有权、转让权等组成的一系列权利构成了土地产权[1]。

(一)土地产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根基的权利体系

在马克思看来,土地产权是由土地终极所有权与占有权、处分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收益权、使用权等。这些表现形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默认的所有权,另一种是投资土地产生的所有权[2]。它还作为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历史性,在不同的时期,它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别。土地终极所有权在土地产权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有两个性质特点:一是唯一性,另一个是独立性。比如:买下的土地,只归自己管理和控制。马克思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个民族,甚至整个社会都不可能是土地所有者,他们仅仅是从土地中享受短暂或者长久的利益。以此为依据,马克思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有了全新的认识,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占有权不是不能分开的,土地的占有权和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同一概念。无论土地产权多少、结合或分离情况怎样,最后都由土地终极所有者所拥有,这是由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所决定的。马克思认为土地应该属于国家,受到国家的管理和控制,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必须是国家。

土地占有权定义为土地权利的实际掌控,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不会被个人意志所驱使,这也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占有权区别的根本所在。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土地拥有者有权利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土地处分权通常由土地所有者行使,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处理;土地处分权分为最初处分权和最终处分权,主要是由土地的使用过程决定的。土地收益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收取土地所产生的自然或者法定孳息和利益的权利,包括收获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收取地租等;土地转让权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所有权转让和其他产权转让。

(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价值体现以及自我增值的形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不仅掌控着工业而且长时间经营农村土地,所以农业和工业同样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资本家利用各种手段取得最大的剩余价值,若资本家对农业方面得到的剩余价值不满意,他们可能会把资本投入到工业中,从而放弃农业。马克思提出绝对地租是由土地的所有权而获得的,全部的土地都会产生地租,不管是最低等级的土地或是最高等级的土地。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结果,通过土地出租来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

级差地租是由投资产生的地租,一些资本家在租用土地时,向土地的所有者缴纳一定的费用,由于形成的条件不同可将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但它们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由个别生产价值和社会生产价值间的差距决定的。绝对地租是与级差地租相对应的一种形式,只要土地使用权被垄断就会产生。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造成了地租的产生,因而土地的所有权被利益化和经济化。

(三)马克思土地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

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也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土地产权交易商品化成为潮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市场经济在农村土地产权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土地产权也逐渐向市场化过渡,这也是土地产权的重要转折点。土地所有者同时还拥有使用土地的权利,生产者可以直接消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这就会造成小块土地所有制的产生,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形成阻碍,严重影响社会资本的积累,这也是小块土地所有制不能长期稳定存在的原因。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的流动性增大,土地所有权成了一种商品,可以进行相互的交易,依据供求关系和市场交易价格,因此出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形式即土地价格。土地价格是将传统的地租进行资本化,从根本上将土地的所有权资本化。土地收益权在市场中进行自由交易是土地所有权资本化的主要标志[3]。马克思认为土地产权的市场化配置导致土地自由买卖。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虽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但对于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疏离了土地的其他权利,农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民享有其他的权利,由于权利划分不明确、不清晰,造成对自己权利边界认识模糊,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实现,应该结合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相关内容,以减少改革中的艰难性和滞后性。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目前我国农村仍然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农民私有利成为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农村土地变成了集体所有制,但在高压的经济政策下,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严重的打击,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生活非常贫困。1978 年12月召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但是因为历史、现实和制度本身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存在,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矛盾非常突出,以致“三农”问题至今仍然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其中土地所有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部分。马克思把它定义为所有权的最高形式,或者称之为所有权的最终形式,是说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人对土地拥有唯一占有和专有的权利。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现状是权利主体不很准确、权利归属不大清晰,不同的人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持不同的观点。有人觉得土地归国家所有,有人觉得土地归集体所有,还有人觉得土地归个人所有[4]。我国宪法规定,除了在法律范围内归于国家的土地,其余的土地都由农村集体所有,但是对于农村集体的主体界定并不明确。农村集体应包括该区域内部的所有农民,而不仅仅是各个村民委员会,更不是农民个人。目前很多学者将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织看作农村集体,但事实上村民的组织并不能代表农民集体的经济利益,因此在理论上说,村民委员会不能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但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可以行使土地所有权,如果某个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土地所有权就会被他掌控,土地产权归属不明确,势必导致我国土地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二)土地产权被弱化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理论上应该包含农村集体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实际上各项权能是不健全的,并且日益被弱化。土地使用权逐步取代了土地所有权,固化了土地的用途,土地所有权丧失了应有的权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只有国家才可以在集体利益的驱使下对土地进行征用,任何集体都不允许进行土地的自由买卖,并且土地的征用只能由人民政府做主,农村集体只有被动接受。由于土地产权的削弱,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降低,土地的生产能力下降,生态环境也受到严重破坏,随之还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隐患,最终对国家的富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的富裕造成影响

(三)土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

由于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相关的法规不健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不够明确,农民的土地产权不断地被削弱,农村土地所有权被极少数人控制。这些人便对农村集体的土地随意利用,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我国土地资源受到破坏,土地流失、土地买卖利益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层出不穷;并且随着近些年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原本被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变成了工业区或者被建成商品房,农民可用的耕地急剧减少,农民很难从农地里获得足够的收益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发布的信息显示,农民出卖土地所得收入远远小于土地实际的价值,贪官、投资商、村委会个别人非法占有其中绝大多数的好处。名义上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实际上被少数人占有,他们进行不正当的非法交易活动,造成大量耕地用来建房或者建厂,也使农民对土地疏远,生产积极性降低,土地利用率低下,导致很多农田被废弃,久而久之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

(四)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难以保证

土地买卖的价格是由政府控制的,致使农民无法参与和决定土地的价格,土地出租、出让后,农民实际得到的收益微乎其微,农民把土地出租或转让后,实际所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得不到保障和落实,难以满足生活、工作、医疗、养老等需要[5]。对于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来说,一些农民卖掉土地后会在其他方面谋求发展,因此农民的家庭收入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生活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当农民卖掉土地后,相当一部分生活水平并没有因此提高。卖地的收益用尽以后,农民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会因此变得窘迫,生活压力明显增大。在失地农民就业上,近些年各地政府把购买农民土地的费用一次性付完,并没有考虑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收入就业渠道,而更多地让他们自谋生计。然而由于我国农民的知识水平有限,又没有专门的技能,要另找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是相当困难的,而且我国还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这便造成了失地农民的生存与生活难以保障。

以上问题所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依据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呈现一种扭曲的状态。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在我国,“农村集体”的界定很不明确,事实上具体的法定产权主体是不存在的,这也是我国当前农村面临的最主要难题。土地产权主体的不确定是造成其他问题的首要原因,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就产权主体问题有着详细的阐述,为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创新运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国家不得不加快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步伐。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权能进行科学的划分,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制度的规范、引导、保障、激励以及约束功能,不断促进农村经济的科学发展、农民收入的迅速提高以及农民生活的稳定保障,都要根据马克思土地产权学说的指引。

(一)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化

以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为指导,完善和创新我国农民土地制度,使我国土地产权明晰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明确化。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集体既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也是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马克思在土地所有权理论中提出:不能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来,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就没有绝对的土地使用权。所以需要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使农民真正拥有土地的所有权[6]。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数量很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农村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经济,在很多地方仍存在自给自足的现象。所以,如今我国农村还应保持土地各项权能的统一,让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民,不仅能够减轻农民负担,而且也是建设新农村的必由之路。

(二)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包含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等权能。法律赋予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转让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完全得以实现。马克思认为,从长远来看国家拥有土地终极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施,土地所有权归属农民较为合理。由此可以看出,在合理利用法律的条件下,农民可以自由控制土地的流转形式,对土地流转中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要利用制度的优点,完善土地流转机制,规范节约用地制度,完备农村土地登记制度,让农民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取得经济性收入[7]。同时,加强农村土地管理,防止集体土地资产流失,建立完整的土地使用市场流转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土地流转的合理控制,使农民从中取得最大的收益。

(三)完善农地补偿制度

土地资本化从本质上讲是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马克思在地租理论与资本化理论中指出,地租的所有形式,都表现为经济上的土地所有权。目前,因为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够规范和健全,导致我国农地买卖不公平,严重危害了百姓的权益,威胁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根据《资本论》的相关原理,当前的征地补偿费既不是农民出卖土地时的价格,亦不代表土地的价值。土地征用后,农民失去了土地,却得不到同等价值的赔偿,农民真实的权利遭到侵犯。面对农民和政府间不公平的农田征收问题,我们要充分运用《资本论》中的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征用补偿制度进行改革,以解决日益突出的征地矛盾。

(四)切实保证农民权利的实现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级差地租各种组合情况和发展规律,这对实现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对农民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转变农民价值观念,政府加大对农村、农业投入力度,降低农业生产耗费的成本;运用好级差地租的理论,对我国农地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农民的压力最小化,保护农民的权益,强化农民生产创造的本领[8];大力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转变经营方式,建立有利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五)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

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可以在城乡之间建立起统一的土地市场。政府必须发挥自己的作用,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土地市场能够长期有效的运转,在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方面,充分发挥土地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9]。对城乡建设用地、各方收益的处理上,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科学合理化管理和监督,进行严格监管。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灵活运用土地产权理论的观点,从我国“三农”问题实际出发,不断发展创新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完善健全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实实在在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合理发展,加速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内涵非常丰富,对土地产权制度的见解独树一帜。虽然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背景下创造的,但它的许多思想对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着深远的启迪意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从中国农业发展的现状出发,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从而实现不断创新和自我突破,建立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使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72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7.

[3]洪名勇.论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J].经济学,1998(1):29.

[4]张凯.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社构建讨论[J].经济前沿,2005 (11):3.

[5]张燕梅.马克思土地产权权能理论对农地制度创新的启示[J].福州党校学报,2012(2):25.

[6]杨爱君.创新运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促进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J].中国科技信息,2011(18):173.

[7]韩国顺.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启示[J].河南社会学科,2010(5):89.

[8]刘琼.产权残缺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的影响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2010(3):10.

[9]武会玲.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地产权改革的启示[J].经营管理者,2009(6):28.

The Enlightenments of Marx’s Theory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on Chinese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WEI Xiang-yang,QIAN Fang-yuan
(The Center for Migrant Worker’ Studies,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 Fuyang 236037, Anhui )

Abstract:Property Rights is not only the key to the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but also the focus of the “three rural issue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hina’s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needs to draw lessons from Marx’s theory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Marx’s theory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analyzes the problem of rural land system in our country, details the enlightenments of Marx’s theory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on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in China.

Key words:Marx’s theory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system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310(2016)02-0001-04

DOI:10.14096/j.cnki.cn34-1044/c.2016.02.01

*收稿日期:2016-01-10

基金项目: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SK2014A068);阜阳市社科规划项目(FSK2015022)。

作者简介:韦向阳(1969-),女,安徽阜阳人,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省农民工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钱方圆(1991- ),女,安徽宿州人,阜阳师范学院商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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