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组建与运行
2016-04-16朱伟
朱 伟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组建与运行
朱伟*
总之,要做到供给侧改革倒逼企业创新,企业创新需要法治保障。当前,尤其要特别注重做好五个方面的保护:以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打击 “假冒伪劣”产品力度;以法严格保护生态资源环境,加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力度;以法严格保护企业和谐劳资关系,加大打击 “黑心”老板力度;以法严格保护企业 “走出去”实施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大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法律研究力度;以法严格保护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国资国企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2015年12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 《关于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的批复》,正式启动了广东省属国企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试点工作。本人作为一名长期在一线从事国企管理的工作人员,结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客观情况,就改组组建与运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进行一些思考。
一、国有企业独立市场地位缺失,是国企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企业自身难以突破、亟需通过体制创新来推动改革的重点问题
企业是否能够实现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是其能否真正成为市场独立主体的重要标志。从我省国有企业的情况来看,当前国有企业独立市场地位缺失严重:
一是自主经营地位缺失。董事会的独立性、专业性和规范性得不到保障,董事会作为股东利益“代表人”、重大事项 “决策人”、选聘企业经营班子 “负责人”的核心职能得不到落实,国资委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董事会的角色,企业的领导班子只充当了经营管理层的角色。
二是自负盈亏的责任落不到实处。由于没有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所以自负盈亏的责任也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中长期激励机制亟待建立。省属企业领导班子薪酬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难度、经营业绩好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挂钩不够紧密。作为体现员工工作优劣的绩效薪酬也由于考核不够科学以及思想观念原因,没有很好地拉开差距,“干多干少、干好干差一个样”、“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三是自我发展地位缺失。国资委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事务管得过多过宽过细。按规定,国有企业涉及企业主业定位、财务预决算、投资和担保、产权转让、改制重组、薪酬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方面的16项重大事项,都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核或备案;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项目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核。其结果是直接严重影响企业的自主决策和自我发展。四是自我约束能力不足。国有独资和一股独大问题突出,省属企业层面基本都是纯国有,董事、监事、高管都是国有利益的代表,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的制衡,直接导致自我约束能力不足。
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无疑需要企业自身努力,但国企改革和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又是企业自身难以突破的。比如人们经常讲,中央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四句话,即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三句半是需要政府来解决的。实际上,国企改革的不少重点难点问题,如公司治理完善、高管人员选用、收入分配水平等,目前都是企业自身定不了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完善国资管理体制来推动。因此,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国企自身改革突破影响活力和竞争力的若干障碍,另一方面,更需要通过完善国资管理体制来促进国企改革。
二、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搭建国有资本监管、运营的体制创新平台,尽快确立国企独立市场经济地位
目前广东省省属企业包括广晟公司在内,经过多年经营发展,已经形成了几家主业突出、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完善、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的大型省属企业集团,完全可以在这些企业集团的基础上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实现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平稳过渡。比如,我省恒健公司就可以探索改组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广晟公司、粤海控股都可以探索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广东省政府以粤海控股作为改革试点,也是基于这一思路。
目前国资监管机构“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管理机制,一是以实物形态的“国有企业”为管理对象,“管人、管事、管资产”,管理着一个企业群,政企不分、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这是诸多体制性矛盾的焦点;二是从法律和财务意义上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建立,政府对国企是行政强约束,财务软约束;三是国有产权基本不具有流动性,有进有退的调整很难实质性进行,资本效率较低。这种国资管理机制,在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很难融合,亟待改革完善。
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国资监管机构就需要转换角色,实现 “老板+婆婆”的职能分离。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组、运营过程中,国资监管机构职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转变:一是从管理国有企业向管理出资人投资资本的转变;二是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到管理企业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经营班子转变;三是从管理企业的重大事项向部分授权委托董事会管理转变。国资监管机构应重点按照 “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董事会职权,对董事会授予部分出资人的权力,授予部分出资人在重大决策、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任免、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的权力,通过合理界定国资监管机构的职权,避免国资监管机构 “既当老板,又当婆婆”的尴尬。总之,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方向性管理和宏观管理,而不是具体经营、投资事项的审批。
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有助于把国资监管机构 “老板”和 “婆婆”职责分开,把监督与管理、监督与运营分开,形成权责清晰的三个层次架构:第一层次由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规则和监管,好比赛场上的裁判;第二层次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负责持有、投资、运营国有资本股权,是领队;第三层次则是众多的国有企业,是队员。这样的架构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职责边界,有利于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通过政企分开使市场更好地配置资源、发挥作用。
三、处理好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出资企业的关系
概括起来就一句话,“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应以管资本的方式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那么,如何管?
*时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省佛山市委副书记、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