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2016-04-16孙元君
孙元君
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孙元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内监督的一部专门文件,它的出台是完善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条例》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创新成果的全面体现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我们党抓党的建设,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要不断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并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加以创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全面总结,看哪些经过实践检验是好的,必须长期坚持;哪些可以进一步完善并上升为制度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哪些需要结合新的情况继续深化。所以,修订条例,这是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要安排,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创新成果的全面体现,《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刚刚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条例》第二条关于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指出,“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六条关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是十八大以来我党的“关键少数”思想的明确体现,也必然成为《条例》的突出亮点。关于党内监督的原则,《条例》第三条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第五条在谈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时指出,要“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要“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第七条关于监督方式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二、《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新制度遵循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始终保持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围绕这一主题,党明确了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就是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从严治党的基础来强化,把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为长期保障来推进,把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为“牛鼻子”来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条例》第九条指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另外,《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刚刚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将形成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不仅坚持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也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要求。
三、《条例》是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新利器
《条例》第五条指出,“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全面从严治党紧紧抓在手上,采取一系列新的举措加大管党治党力度,坚持正风肃纪、标本兼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内政治生活出现许多新气象,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全党全社会高度认同。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党内存在的很多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解决得还不彻底,一些问题还可能再冒出来,必须继续努力,不断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制度上防范和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要看到,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和执政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要把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解决好,有效化解党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危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完善规范、健全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即使已经发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更加深入有效的解决,又有效防范新的矛盾和问题滋生蔓延、避免已经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反弹复发。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来抓,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四、《条例》是实现党内治理精细化的新抓手
党内治理精细化主要是指党内治理以问题为导向,以精准治理为目的,治理规则要凸显制度化、体系化、具体化,治理手段彰显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条例》以其明确的目标导向、灵活实用的可操作性特点成为实现党内治理精细化的新抓手。《条例》分三大板块,共8章、47条,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共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条理清晰,框架体系完备充实。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共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针对性突出,可操作性强。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工作作风。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条例》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体现全党必须一体执行的工作原则,防止搞变通、打折扣。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教授)
责任编辑/王沫wangmo@fendouzazh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