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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是否想除就能除

2016-04-16江鹏程

法庭内外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专属性姓名权恩怨

江鹏程

艺名是否想除就能除

江鹏程

一份某相声团体的“家谱”,一句“欺天灭祖悖逆人伦……夺回艺名逐出师门”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不久前,某相声演员师徒之间的口水之争引起关注。双方过往恩怨被深扒、各自粉丝互掐,甚至还加入了吸引眼球的“花边新闻”,让很多“吃瓜群众”无限脑补。然双方争论的焦点都聚集在师徒二人过往恩怨中,却很少有人去思考,艺名的含义是什么?师傅“赐予”的艺名是否可以因单方决定而直接收回?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的“艺名权”概念。与此最为接近的是关于姓名权的相关规定。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主要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更改权。但无论哪种权利,都属于个人的人身权,具有法定性、人身性和专有性等属性。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可见姓名权专属于使用人本人。当然,在未成年阶段,父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更改子女的名字。但是,一旦子女成年,姓名的更改权只能由个人自己行使,包括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变回自己的“曾用名”等。所以从法律上来看,民间“恩断义绝”后将姓名交还父母的认识没有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艺名属于姓名的一种。但是相对于姓名这种普遍性符号,艺名毕竟属于少数群体。而且从字面上看,姓名权包括姓氏与名字,除了符号性外,还具有家族的传承性、专属性等特点。而艺名多数情况下不具有家族性,也不是一个人完整个体外在符号。在艺名之外,个人可能还具有笔名、小名、曾用名等各种其他称谓。从这点来看,艺名似乎更应适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或者表演者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高速的传播中,一些特殊的行业的艺名、笔名已经超过了个体姓名,具有了专属性和对应性。从人身专属性、符号性、区分性这个角度出发,与姓名权并无差别。

由此可见,艺名能否适用姓名的相关规定,主要在于艺名是否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与个体进行匹配,并被第三人知悉。在现实生活中,匹配主要存在以下3种情况:一是艺名使用人在使用后就被外部主体所得知,艺名已经完成超过了姓名这一身份符号。也就是所谓的“艺名比本名红”。二是艺名只是在部分主体、部分范围内为外人所知。例如只在同门之间使用艺名或者在特定场所等范围内使用等。三是艺名的真实身份不为人所知,但是根据其他相关条件和情况可以推断确定艺名从属于某人。但无论哪种情况,艺名的所有权都因为这种匹配而属于“艺名人”而非“起名人”。艺名所有者自己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以艺名、笔名受到侵犯为由诉至法院。如果艺名所有权是“起名人”的话,艺名所有人则不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受害人和诉讼权利人分属于两人,这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至于某些童星具有的艺名等权利被侵犯时,师傅作为“起名人”是否可以代理诉讼呢?笔者认为,首先,师徒关系是否意味着监护关系存在这本身就存在疑问,这涉及到师徒关系、培养模式等各方面的综合认定。另外,法律上也并未因为童星这一群体特殊而对监护问题而区别对待,所以还是以法定监护人代为诉讼为宜。

笔者无意卷入口水之争。事实上,正如姓名权的专属性一样,两人之间肯定有“专属”于二人之间的秘密和恩怨,这既可能不足道,也可能道不明。但是笔者只是认为,无论如何争论,两人以及背后粉丝乃至于“吃瓜群众”的言行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在法律理念中思虑。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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