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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采访经历

2016-04-16钟亚雅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5期
关键词:流浪汉检察院检察官

■钟亚雅

难忘的采访经历

■钟亚雅

从事检察新闻宣传工作近20年,我采写过的人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法官、律师、企业家、打工者、落马贪官、杀人凶手、各种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家属……但若问我,哪次采访最难忘,还真不好回答。

收到 《法治新闻传播》邀请撰写最难忘的一次采访,突然感觉自己一下子变成了采访对象,以前都是采访别人,自己被采访的机会并不多,原来回答问题还真得好好想想,磨蹭了很久,一直到不得不交稿了,拿起笔,脑子里便浮现了下面两次采访,都很难忘。

一次,让我明白了什么是采访,另一次的采访天注定。

1997年,是我大学毕业到广州市检察院工作的第二年,在公诉部门工作的我有幸被院里指派兼任我院与广州电视台合办的电视专题栏目 《检察档案》的节目主持人。

第一次拍片,就是拿着麦克风上街采访路人:“您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吗?”那时候,很多老百姓只知道公安和法院,确实不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甚至有人跑到检察院询问这里是否检查身体。我们的采访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拍到各类答案,越不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越好,回答得越奇葩越好,剪辑起来,便能够证明开办我们这档节目是多么的重要。

我站在广州市中心——环市路的人行天桥上,那里四通八达,人流量大,摄影师跟着我,随机采访路过的行人。

“您好!您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吗?”天桥上人来人往,步履匆匆,很多人摆手拒绝接受采访。被拒绝的感觉还是挺尴尬的,我硬着头皮接着拦路人,还好,有些人还是停了下来很愉快地接受我的采访,这让我很感激。以后能接受我采访的人,我都非常感激,感谢他们愿意把时间花在我这里。

大约采访了七八个人,答案出乎我的意料,居然不少人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检察院,就是在法庭上与律师辩论的那个”“检察院啊,是抓贪官的”,更厉害的,是其中有一位说,“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太专业了,一问,原来他是个律师。

在天桥上采访了半天,没啥奇葩答案,猛一想,采访的地方可能有问题。环市路,是广州的商业旺地,上班族多是白领,文化素质比较高。于是我们跑去老城区的菜市场附近继续采访,经过那里的大叔大婶恐怕就不一定知道了吧?有意思的是,在这里,愿意接受采访的人多了很多,上电视吸引了不少群众围观。

“您好,您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吗?”“检察院啊?犯了罪才会去检察院吧?”“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反正,最好一辈子不到检察院去,不用跟他们打交道。”得知电视台是采访检察院这么八竿子打不到一块的问题,围观的人渐渐就散去了。

很荒诞的答案没有采访到。但这次采访,让我了解到,原来,不少群众是避讳检察院,不愿意接触检察院的。在他们看来,检察职能跟他们没什么关系,“你们做好自己就行了,我又没犯法!”

普通群众很朴素的观点对我触动很大,在我看来,检察院的每一项职能都跟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很多工作的开展还迫切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群众避讳接触检察机关的状况必须改变。

在以后十多年的检察宣传工作中,我从影视到平面到互联网宣传,不管是活动策划、新闻选点还是宣传报道的着眼点,无不要求必须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无关的事情无宣传价值可言。

2009年,院党组决定让我兼任检察日报社驻广州记者站工作,采访更成了家常便饭。作为检察院的一名检察新闻人,我有着得天独厚的采访优势。很多正在办理的案件,我可以翻看卷宗,采访经办检察官,采访当事人,为日后的检察宣传提前做准备。

曾遗憾自己虽然法律专业毕业,一直搞新闻宣传离办案工作渐行渐远,好在,检察新闻报道跟检察官办案有太多的相似性,这不仅让我在采写新闻报道的过程中,省去了很多的采访功夫,而且每报道一个案件,如同经历了一次办案。

比方新闻报道要求真实,检察官审查案件本身就是存真去伪。翻看卷宗,查看相关司法文书,里面都是经过检察官辛勤劳动查证属实的内容,最后能被提交法庭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供述,都是多方印证得来的,比直接采访当事人的真实性还要高。

又比方,新闻报道要求客观中立,报道要完整不偏颇,信息源均衡,不能只是一家之言。检察官办案也是如此,既要收集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的证据,既要收集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罪轻的证据,单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定罪。一个案件能起诉到法院的,证据链条一定是完整成立的,可供质询的。

再比方,新闻报道要求不带个人色彩,内容必须经得起推敲。检察院办案也是如此要求的。在办案中,经办人不允许进行主观有罪推定,必须法言法语,采取公正的立场,依法指控犯罪。对证据的审查,从证据来源、收集程序、证据实体上都要求绝对合法,经得起推敲。

如果说法官是案件审判者,检察官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得到法官的认可和采信,那么同理,读者就是新闻报道的判官。只不过,法官审判案件太专业化,新闻报道必须把太专业化的术语和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出来。

之所以讲这么多检察官办案与新闻报道的共性,是因为接下来的采访,让我找到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这个采访得从一张照片说起。

照片里是一名上访者的特写。上访者是名中年男子,农民工打扮,约摸四五十岁,手里抓着一张不知从哪里撕下来的相对干净的大纸皮,上面用粗笔写着几个大字“我要见检查长”,表情异常痛苦,似有莫大冤屈。

第一次见到这张照片是在2013年底广州市检察院先进党员事迹报告会上,控申处的冯立君同志在作报告时使用了这张照片,给在座检察官很强的视觉冲击力。很快,我有幸被推荐参评中检报业2013年度十佳采编明星评比。在定评会上,我借用了这张照片。我说:“在我们笔下,既有挥斥方遒的检察官,也有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百姓,而我们的笔触更应该为他们而存在,因为检察官本身,就是因为他们而存在的。”

半年后,2014年8月份,控申处的同志联系我,说有个案件,当事人一直在上访,检察院历经艰难终于给他解决了,问我感兴趣不?还用说,一听就有故事,能不感兴趣吗?

当事人是一位老上访户,该上访人的堂兄被一个流浪汉给打死了。流浪汉被判了无期徒刑,被害人家属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时,才发现流浪汉冒用了他人的身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落实。上访人堂兄家庭贫困,死去的堂兄是家里的顶梁柱,一走,家里只剩下80多岁的老母亲和一个未成年孩子,生活成问题。全家把希望都寄托在这个在广州打工的堂弟身上。

发现被告人冒名后,法院再审,流浪汉又虚报了一个有鼻子有眼的姓名 “杨德海”,司法机关折腾半天还是无法查证,后来流浪汉又报称自己叫 “陈文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穷尽了各种手段仍未能查清真实身份的案件,确实存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并不会因此导致司法不公。但面对上访人的期待,检察机关还是根据掌握的点滴线索,多次远赴韶关监狱、化州等地调查、核实。终于确认了流浪汉的真实身份,并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案例涉及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以及冒用身份实施违法犯罪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探讨等等,能较好地解释群众对此的疑惑,具有很好的普法意义。

经过采访检察官,查看办案资料和司法文书,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搜索实践中同类案例的做法。洋洋洒洒3000多字的通讯稿很快便弄好投检察日报 《法治评论》周刊。

很快我便收到时任 《法治评论》周刊主任李曙明的回复,让我补充:怎么冒用的?怎么发现冒用的?为什么能冒用?给被害人和办案机关造成哪些影响?如何防范和及早发现冒用等一系列内容。这些问题可都是卷宗里没有,必须采访到当事人才行啊!

流浪汉关押在韶关监狱,去监狱采访审批程序可不是一天半会能获批的。另外,我还要采访上访人才能知道被害人方面的情况。正在犯难,控申处的同志告诉我,正好约了上访人第二天来院,检察院给被害人家属申请了司法救助,有些事宜要征求他的意见,到时,我便可以采访他。至于服刑犯那边需要问的问题正好也是办案调研要了解的问题,请韶关检察院的同志帮忙去了解一下。

第二天,我准时来到接访室,一见到上访人我便惊呆了。他正是图片里那个 “我要见检查长”的上访人。我告诉他,我是检察日报的记者,想采访他,他说好,并大赞检察院,愉快地接受了我的采访。我说我需要拍张现场照片,他欣然同意。趁他们继续交谈,我走到他的斜后侧,拍了张检察官接访他的照片。照片里,没有上访人的正面笑脸,看到的是上访人的背影以及背影前两名普通检察官在认真倾听。

补充稿件得到了李曙明主任的认可。很快,稿件刊登在 《法治评论》周刊封面,曙明主任还推荐此文给其他记者站的同志传阅。很感谢他的指点,后面的补充采访,让我明白新闻工作者应有的态度,挖掘材料背后的内容,了解当事人内心的感受,不给新闻留下疑问,这是卷宗里无法找到的东西。

“在我们笔下,既有挥斥方遒的检察官,也有生活在底层的普通百姓,而我们的笔触应该为他们而存在,因为,检察官本身就是为他们而存在的。”我很高兴,采访到了我说这句话时配图中的上访者,天注定,我必须对自己说过的话找到依据和事实。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驻广州记者站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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