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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慈善立法让网络善心多些欣慰

2016-04-16史智军

法庭内外 2016年1期
关键词:善心资格草案

文/史智军



2慈善立法让网络善心多些欣慰

文/史智军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我国慈善事业飞速发展,尤其是在网络募捐不断涌现并伴随争议的背景下,该部法律的审议受到了多方关注。

近些年,关于慈善立法的呼声从未停止,究其原因,其一在于更多人开始热衷并投身于慈善;其二在于慈善运行过程中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以网络募捐为例,各种名义的组织或个人时常于网络发起,或为了救助患白血病的孩子,或为了帮助流浪的孤儿,经网络扩散之后,引发多人慷慨解囊。但同时,由于募捐者的身份、款项的用途缺乏透明,且此类行为一直未在法律层面有明确的定位,故“敛财”“骗捐”的质疑从未间断。

就网络募捐的形式而言,大致有以下3类:其一是在各大网络社区,通过发帖、发照片向公众求助;其二是通过微博的扩散求助者信息,接受捐款;其三是在电商平台上成立募捐小店,通过“销售爱心”等方式接受捐赠。未有合法慈善机构介入,单纯由个人或民间组织发起的网络募捐,在获得一些肯定的同时,也遭受了不少质疑。支持者认为,因网络引发的信息化,募捐不再受到时空限制,客观上改变了公益运作的环境及行动的效率,为受助者解困提供了强有力支撑;质疑者认为,网络募捐平台泥沙俱下,不易分辨真伪,公众给私人账号捐款,缺乏必要的监督,募捐资金的使用、余额的处置缺乏透明性,容易出现“携款出走”的情形,伤害慈善公信。

其实对于慈善来说,建立在朴素伦理上的真实、善意、公开、责任之目标从未改变,只是实现目标的途径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然无论何种变化都当在规则范围之内。如果任由新兴的慈善方式,在法外之地野蛮生长,则其秩序只能靠天然良知和道德来维系,因此,有人担忧网络募捐的风险,亦不无道理。不可否认,网络募捐丰富了慈善的运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此作用能否保持,关键在于其存在的问题能否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解决。

让诸多网络上的善心人欣慰的是,正在审议中的《慈善法草案》,对于网络募捐涉及的关键问题,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回应。

首先是关于网络募捐主体资格的确定。《慈善法草案》第28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第31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上述规定也就明确了个人或不具备公募的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发起募捐,然亦未彻底否决其寻求帮助的途径,只是需借助于合法的慈善组织进行。

其次是网络募捐平台的责任。对于发布募捐信息的网络或者其他媒体,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慈善法草案》亦做出了规定,其第三十二条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上述规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媒体平台的审查义务,避免了鱼龙混杂的募捐信息随意出现,欺骗民众。

其三是非法募捐发生后责任如何承担。网络募捐中,亦不乏违法者、诈骗者存在,对此,《慈善法草案》第106条和第112条作出了规制:“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可以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开募捐;(二)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验证义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就一部草案而言,其依然存在着尚待完善之处,此亦依赖于更多的慈善关注者、参与者提出更好的建议,唯有如此,这部法律才能更好地为诸多向善之心提供全面的庇佑。

责任编辑/吴依辰(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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