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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016-04-16郭民乐

福建商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网贷普惠小微

郭民乐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互联网+”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郭民乐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独特经济现象之一,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互联网+”普惠金融行动计划的提出,将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有机结合起来,对缓解长尾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作用巨大。“互联网+”普惠金融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上具有边际成本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低、参与门槛低、运行效率高和产品灵活多样的优势;同时,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平台的管理风险及信息和技术安全风险的防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融资

早在2010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就初现端倪。2010年6月,阿里巴巴旗下的首家小贷公司于杭州成立。2012年3月,京东积极着手筹划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一词真正被熟知是在2013年,这一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已有六成以上的网民使用过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产品网民渗透率已高达68.1%。

2013年,随着我国开始新一轮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普惠金融政策的提出,互联网金融成为践行普惠金融进而实现金融民主化的最佳途径[1]97。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正式提出“互联网+”普惠金融。2016年全国两会再次明确普惠金融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过程中,借助互联网金融助力普惠金融发展,能有效解决长尾小微群体面临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

一、“互联网+”普惠金融相关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一词在国外并未出现,我国最早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陈静(2001)提及,认为商业银行给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业务和网上认证业务等统称为互联网金融服务。谢平(2012)首次对“互联网金融”作出解释,认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信息对称、供需双方可直接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类依靠互联网摆脱了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新模式为互联网金融[2]。李海峰(2013)提出互联网金融分为金融的互联网和互联网的金融两个层面,前者是传统金融业利用互联网来扩展和完善业务,后者是原本与金融无业务交叉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1]29-34。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互联网金融,但目前为止,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未有严格准确的定义。综合当前国内学术界的观点,可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泛指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包括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业务创新和互联网企业开展的金融业务;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后者。本文探讨的主要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1)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介于买卖双方之间,当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缺乏信用保障和法律支持时,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的“中间平台”,属于只承担中介保管及监督职能、不承担风险的第三方服务型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是具有一定实力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从广义层面,第三方支付包括线上和线下两部分,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为线下业务,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则为线上业务[3];狭义的第三方支付仅指线上业务。

(2)众筹模式

众筹指小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和SNS(社交网络服务)向人们展示自己的创意,希望得到大家的关注和支持,向每位投资者募集少量资金的融资方式。按照募集资金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捐赠模式,即个人以捐赠、慈善等形式向项目提供资金;二是借贷模式,借款人以财务回报而进行的融资;三是股权模式,借款人以项目股权或分享未来的利润作为回报而进行的融资。

(3)P2P网贷模式

P2P网贷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直接实现借贷的模式[4]。P2P网贷包括网贷平台、借款人和贷款人三个主体。网贷平台一般由网络贷款公司设立,借款人和贷款人只需在平台上注册并验证核实,之后,需要借入资金者即可通过平台寻找有出借资金能力并愿意出借的人融取资金。按运营模式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4)大数据金融模式

也称电商金融模式,通过集合海量数据,利用云计算等技术分析并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提取与金融相关的有价值的数据,为小企业和个人解决融资问题。电商平台连接了上游的中小微企业和下游的消费者,根据服务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中小微企业信贷和消费者信贷。目前,我国大数据服务平台主要有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以京东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两种。

(5)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信息比对等功能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互联网金融门户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不同可分为:第三方资讯平台、垂直搜索平台和在线金融超市。第三方资讯平台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权威的金融数据和资讯,以和讯网、财经网为代表;垂直搜索平台则通过结构化信息抽取,提供资金供需信息,满足资金借贷双向需求,如融360、人人贷等;在线金融超市不仅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而且提供相关的第三方专业中介服务。

(二)普惠金融概述

现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概念于2005年联合国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即能以可负担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所有社会阶层提供金融服务[5]。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起源于传统的民间金融,经历了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综合性普惠金融等阶段。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包括“互联网+”11项重点行动,其中一项就是“互联网+”普惠金融,意味着我国正式进行“互联网+”普惠金融发展阶段。

二、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及成因

小微企业主要指生产和交易规模小、设备数量少、资产量低的小企业。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数量大、分布广的特点,其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带动创新和满足人们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8.75万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3%,两者分别同比增长14.5%和0.6%(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统计)。尽管同比有所增长,但相比小微企业为社会创造的收入、就业及经济增长等,其获得的金融资源仍显著不足。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难以通过正规金融及时获取资金,不得不借助民间金融等非正规金融途径融资。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是我国有待解决的难题。

融资难、融资贵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从内源性融资角度,小微企业成立初期由于资信水平低、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少,多采用内源性融资方式。但随着企业成长,到中后期,内源性融资已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发展需求,企业成长也将受限,不得不转向外源性融资。另一方面,从外源性融资角度,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一般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主要有股票、债券、私募等形式,而这些融资工具的进入门槛高,小微企业资金实力不足、信息披露不全面,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不太成熟,针对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机制不够完善,小微企业难以通过该渠道融资;间接融资则主要借助银行贷款获取资金。小微企业借贷具有“短、小、频、急”的特点,根据“二八定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安全性和盈利性两个角度来看都更愿为大企业服务,而对小微企业惜贷。因此,随着小微企业发展,内源性融资无法满足需求,而外源性融资又难以获取,小微企业陷入融资困境。

三、“互联网+”普惠金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优势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具有服务小微企业的先天优势。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有益补充,两者在服务对象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互联网+”普惠金融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边际成本低

“互联网+”普惠金融模式下,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互联网交易平台,运营成本较低。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通过设立实体网点提供金融服务的局限,无需因增加网点而租赁办公场地、购置设备和增设人员,边际成本极低,且客户获取互联网金融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有效节约了客户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不断创新、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运用确保了信息的全面性和高速处理能力,能及时掌握客户的交易数据和行为信息,极大地提高投资效率,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6]。

(二)信息不对称程度低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外因就是征信系统的缺失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信息披露不完整、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使银行对其真实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互联网+”普惠金融能有效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首先,互联网金融中大数据系统的建立,客户的基本属性数据、产品购买数据、交易行为数据和偏好数据都能准确及时地掌握。比如阿里旗下的小贷公司主要服务于淘宝和天猫的买家和卖家,通过旗下的电商平台获取买家和卖家的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能有效缓解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还能从数据中筛选有潜在贷款需求并且信用较好的客户,进行点对点营销,从而既节省了营销成本、扩大了贷款规模,又能降低贷款风险。其次,我国“互联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小微企业征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7],让被传统金融忽视的小微群体也能及时、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的金融服务。

(三)参与门槛低,覆盖范围广

(36)天德大德,陰陽柔剛,號今刑德,起置行藏。(《太上說玄天大聖真武本傳神呪妙經註》卷六,《中华道藏》30/576)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奉行“二八定律”,金融服务门槛高、覆盖面窄,而互联网金融奉行“长尾理论”,参与门槛低、覆盖范围广。众筹、P2P网贷、大数据金融等新兴模式的服务对象是所有公众,为其提供普惠式、均等化的互联网商务服务,尤其是帮助被传统金融忽视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缓解融资问题。“支付宝”作为新的热门支付平台,更是遵循零门槛的原则,没有资金和地域限制,其中余额宝的理财功能更是使碎片化理财成为可能。与传统金融相比,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更为广泛,让小微企业享有与大中企业相同的权利和服务是其目的之一。可见,“互联网+”普惠金融大大扩展了传统金融的服务边界,使金融服务更平民化、大众化。

(四)运行效率高

近年来,我国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几何式增长,与传统金融相比,这类平台提供的小额贷款资金到位的速度明显更快。比如,在阿里小贷、P2P网贷平台获取贷款只需客户提交所需材料,工作人员与贷款申请人进行网上视频对话,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调查审核,合格后即可获取贷款。一般情况下,2~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从申请到审核的流程,最快当天便能获取资金。这类网贷平台的急速放款特征高度契合了小微经济体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以更开放、普惠式、民主化的互联网思维调整自己的发展模式,提供的贷款能更好地满足小微经济体的需求。

(五)产品灵活多样

如今,小微企业不再满足于传统金融提供的同质化产品,而是追求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对产品灵活性的要求更高。在P2P网贷平台上,小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融资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符合自身需求的贷款,且手续简便、放款快捷。众筹更是带着互联网基因和大众化投融资等特点,极受小微企业青睐。由于小微企业本身的小规模经营、经营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特点使其难以在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取得公开融资的机会,银行对风险控制复杂的小微企业放款意愿又不足,使其融资难度大。资料显示,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却无法集中化并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股权众筹的出现恰好缓解了小微企业无资可融、民间资本投资无门的矛盾,众多需要资金支持的初创企业采用股权众筹的方式,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信息传播集中大众资金,获得融资,实现企业的发展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互联网+”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及防范

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都是控制投资或资本金的风险水平,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降低不良资产率或减少坏账。“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新的融资方式具有明显的互联网特征,与传统信用风险的控制、抵押、质押具有明显的不同,对风险防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主要给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风险相对也较高。尽管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但受种种因素的制约,仍存在较高的借款人信用风险。首先,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较为滞后。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主要依靠人民银行,但人行征信系统覆盖的企业范围有限,信息查询的门槛较高,P2P信贷平台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接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因此,信贷平台进行相关资质审核的成本较高,容易出现对小微企业资质审查不全面而导致信贷坏账率高等问题。其次,由于线下尽职调查的成本较高,很多P2P网贷公司并没有严格执行线下的尽职调查,风险也有所上升。最后,各P2P网贷公司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某些企业可能同时从不同的P2P平台融资,使借款总额大大超过了其风险承受能力。

因此,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尤为重要。一方面,人行可将征信系统逐步开放,先对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个体开放,再向全社会开放,降低信息查询成本;另一方面,目前而言,尽管银行业已经建立起个人和企业的征信体系,但其实还有大量的征信数据散落在其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等地方,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征信数据的共享机制,强化信息共享,研究切实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形成一套全社会共享的征信体系。

(二)平台的管理风险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上存在着“三无”的情况,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以P2P网贷平台为例,我国成立P2P网贷公司的门槛极低,公司只需拿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备案[8]即可,而行业相关标准和监管均不够完善。近年来我国P2P市场迅速发展,平台数量激增,很多公司只注重规模的扩张,采取高杠杆的运作模式,部分公司甚至通过非法集资来获取高速发展。这类平台自身普遍缺乏较成熟的经营和风险管理经验,一旦发生较大规模的借款逾期,就会导致流动性不足、或资金周转困难,陷入财务困境等问题,就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截至2016年3月,我国共有1302家P2P网贷问题平台出现了提现困难、失联、倒闭等问题(数据来源于南方财富网P2P专栏)。

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市场不够完善的阶段,行业内鱼龙复杂,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配套机制。因此,首先应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管”的尴尬处境;其次,有法可依是行业规范发展的前提,应加快相关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体系的建立。再者,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三)信息和技术安全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小微企业融资从申请到审核完成的流程基本都是借助互联网完成的,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很强,技术上的漏洞会导致一系列风险的发生。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风险:一是若不法分子或黑客利用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互联网金融软件的漏洞,对其进行攻击则会导致后台的用户数据泄露,而这些数据都属于客户隐私,与客户的资金安全息息相关;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从技术上识别账户操作者是否拥有账号的真实操作权,若出现冒名顶替者也无法有效判断;三是系统无法避免平台自身潜在的操作风险,不能识别和提示错误的操作。

通常,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通信是各种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重要攻击目标。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更是容易受到病毒和黑客的攻击。对此,需要互联网企业高度重视网络系统的安全,明确企业内部权限的规范使用,并通过系统备份、提高加密技术等手段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加强对小微企业信息的保护,减少或避免因信息和技术上的漏洞造成的损失。

[1]王海军,赵嘉辉.“中国式”互联网金融理论、模式与趋势之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2,(12):11-22.

[3]陈勇.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2015)[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4]安宝洋.互联网金融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创新[J].财经科学,2014,(10):1-8.

[5]黄萍,赵鹞.“移动金融+”普惠金融: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6]樊志刚,王旭,胡婕,等.互联网挑战银行——谁是21世纪的恐龙[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7]张晓燕.普惠金融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经济学出版社,2014.

[8]李建军.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理论、发展与创新[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杨成平)

Financing Problems of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for Internet+Inclusive Finance

GUO Min-le

(College of Economics,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350108, China)

Internet finance has natural advantages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clusive finance and small micro enterprises. The proposal of Internet+inclusive financial plan integrates inclusive finance with Internet finance, and alleviates financing predicament for small micro enterprises. Internet+inclusive finance has advantages in alleviating small micro enterprises’ financing problems, such as low marginal cost, low degre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low entry barriers, high efficiency and flexible product. At the same time, higher requirement is proposed for the prevention of borrower’s credit risk, platform management risk,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risk .

Internet finance; inclusive finance;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financing

2016-05-31

福建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百姓富、生态美’”的普惠金融支持及路径研究(2016R0032)。

郭民乐(1992-),女,湖南益阳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消费金融。

F832.29

A

1008-4940(2016)04-00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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