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
2016-04-15侯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3期
侯猛
在法律实务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社会科学的引入不只用来处理疑难案件,而是可以贯穿于整个司法裁判过程之中。社会科学的核心是解释因果关系,法律人在裁判过程中进行社会科学判断,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裁判过程可以简约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在裁判过程中,法律人需要法律逻辑推理,也需要社会科学判断。法律人在裁判过程中所进行的社会科学判断,主要是围绕事实问题展开。在事实认定阶段,社会科学主要通过转化成为证据来认定事实。作为证据的社会科学,有的是个案或定性方法得出的结论,有的是定量方法得出的结论。但如果证据规则不发达,社会科学只能作为证明材料成为法官心证的来源,就会增加裁判的不确定性。相比之下,法教义学是从法律(规范、体系、秩序)出发去分析判断整个事实过程,并将案件日常社会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更关心的是与法律适用相关的法律事实,而不太关心案件社会事实。
引入社会科学的立法事实,主要考虑案件的法律影响和社会影响,借助立法事实所形成的法律(裁判规则)就具有国家治理的意义。中国虽然没有遵循先例原则,但属于政策实施型司法程序和科层型权力组织体制,越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其判决可能具有的政策意义就越大,更需要社会科学判断来确保其影响的可预测性。
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官在审理有潜在影响的案件时,遵循先做后果判断再找法条解释的过程。社会科学的引入,有助于提高法官对后果预测的准确程度。对后果进行社会科学判断,有助于减少裁判的恣意性。总体而言,法律说理和社会科学理由同时存在,会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在司法中进行社会科学判断,将会减少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隔阂。
(摘自《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42页-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