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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导侦制度的完善

2016-04-15徐志伟温朝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3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大数据

徐志伟 温朝晖

内容摘要:网络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开辟出一片新疆域,同时也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带来新机遇。新时期打好信息导侦这场攻坚战,无疑将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提供强劲的科技助力。目前检察机关信息引导侦查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存在定位不清、发展不均、人才缺失、机制滞后、应用不力等问题,有必要在更新理念、机构配置、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等方面加以推进。

关键词:大数据 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 信息引导侦查

大数据的兴起,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型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如何挖掘和运用好这些数据中蕴藏的情报信息,推动侦查方式转型,使大数据成为职务犯罪侦查利器,是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值得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信息导侦的提出与应用考察

信息引导侦查,是应对“互联网+”时代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的重要途径。

(一)信息导侦的内涵及基本原理

信息引导侦查,是指以适应现代职务犯罪侦查需要为目标,侦查人员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借助信息载体、科技装备或网络,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案件侦查的过程。所谓“信息”是指反映职务犯罪活动的表现、状态及其变化和特征的记载的集合,具有客观性、有用性、时效性和隐蔽性四个方面特征;所谓“引导”,主要是与传统侦查模式相比,“信息”在案件侦查中占有导向性价值和主导性作用,强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围绕信息来展开。也就是说,“信息导侦”这一办案模式强调实现信息作用的两个关键要素,即信息的收集和信息的运用。

信息导侦模式的提出,主要是用于解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三个方面严峻挑战。一是满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需要。信息引导侦查的实质就是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侦查人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都希望掌握尽可能多的涉案信息,如犯罪嫌疑人工作履历、人际关系、社会背景、某个阶段的手机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航班记录等等。这些正是大数据系统所要采集的信息。二是适应法治背景下规范司法行为的需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推进,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及其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必将面临更严评判标准,制约侦查权的要求将越来越多,侦查结果的检验标准也会更加严苛,传统办案模式显然不足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三是应对新形势侦查取证工作的需要。在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行为人的很多社会交往、行踪轨迹、财物流转等活动,都会置于信息化管理之中并存储或记载于第三方提供的存储介质上。与传统物质痕迹相比,这些信息痕迹不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本人销毁与灭失,而且职务犯罪行为的信息化方式越明显,留下的信息痕迹就会越多。加强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运用,当然可为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开辟一块新的领域。[1]

(二)信息导侦模式的实践发展

信息导侦工作模式,在我国最早应用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领域。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到本世纪初,历经2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在2006年11月,以全国公安信息化建设项目“金盾工程”正式通过国家峻工验收为重要节点,基本实现了“部分公安业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化工作流程”的目标要求,初步呈现了“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的整体公安信息化应用格局。

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性工作之一,信息情报工作在检察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信息导侦理念也逐步被引入自侦办案领域。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成立了侦查信息处,迈开了检察机关反贪系统信息导侦工作的第一个脚步,随后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也开始陆续成立相应的负责信息情报机制建设的机构。但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往往局限于反贪办案的信息化建设,对一些案件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也有的地方开展了与公安、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公共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极少数检察机关虽然尝试开展了信息情报网络的构建,但基本上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直至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战略更加重视,一些检察机关在完善信息化侦查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一些新进展。例如,J省某市检察院截止2014年底,侦查信息库收录了人口、工商、房产、电信等24个子数据库的近2000万条信息,建成了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房产、社保、医保等9条专线和实时连线信息查询系统[2]。又如,J省某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运用基础信息查询平台、话单分析软件、测谎技术等侦查信息、侦查技术手段辅助办案的比率高达92.5%。[3]

二、信息导侦工作存在的问题

横向来看,检察机关信息导侦机制建设不足,信息导侦工作相对保守与滞后。

(一)系统内部缺乏明确的内涵界定和制度设计

长期以来,检察系统对职务犯罪信息导侦模式缺乏统一认识和清晰的内涵界定,实践中对于如何构建信息导侦机制认识不一、顾虑重重,导致这项工作难以有效推进。比如,有的把内容与形式相混同,认为信息导侦就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有的混淆了内容与手段的关系,认为信息导侦工作仅仅是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信息;有的误解了内容与范围的关系,把信息导侦等同于获取案件线索。实际上,信息导侦应当是法定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收集信息,在经过客观、严谨的整理、分析或研判后,为自侦办案发现案件线索、侦查决策、查获证据等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的过程。因此,信息导侦既包括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库建设,又包括信息情报的收集运用,还包括对信息情报的整个法律地位的认可与规范化设计。

(二)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信息工作重视度不足

司法实践中,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快地突破案件是侦查指挥决策人员和侦查人员的第一价值选择,敏锐收集和灵活运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往往是第二位的选择。比如,在工作部署上,重案件突破、轻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在对涉案信息的分析判断上,对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研判不足,由此及彼、由里及外形成信息链的综合逻辑思维水平不高,特别是在信息量不多的情况下,如何收集信息、增强信息拥有量的意识不高。

(三)侦查信息平台建设存在“信息孤岛”

一是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共享壁垒。公安、审计、财税、海关、通讯、房产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积累了大量信息数据库资源,但各部门往往“自建自用”,检察机关对外沟通、联系办法有限,这些数据不易实现及时有效的共享使用。二是在检察系统内部存在信息割剧,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的意识和机制,甚至同一检察院各个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严重影响了数据的应用。三是线索信息的利用率仍然不理想。根据规定,线索由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登记,经线索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后再层层转批,信息滞留时间长。有的对办案中发现及遗留的信息没有单独形成材料以及登记归档纳入信息库存,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信息不作认真分析,造成信息资源浪费。

(四)信息情报利用的措施手段不够灵活有效

大数据的价值需要通过分析来实现。当前检察机关在分析大数据方面存在问题。一是信息收集的科技装备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无法使用最新的科技力量收集和运用涉案信息,对有关数据和信息的深度挖掘少,数据和信息的增值率低。二是对现有条件及有利因素的利用还不够充分,传统办案模式中取证的针对性极强,通常只服务于本次案件侦破工作,即采证一次取证一次,既没有供录入的信息情报平台载体,也没将获取的信息录入平台载体的技术和动力,造成证据资源、办案资源的重复和浪费。

(五)缺乏侦查信息情报系统的机构和专业人才

实践中,大量职务犯罪线索资源掌握在办案人员手中,但由于侦查骨干特别是侦查部门领导频繁变动,信息资源如果没有系统有效地及时归类与管理,信息情报系统工作就会缺乏延续性,导致案随人走、线索搁置和信息流失等问题。以J省G市检察院为例,该院2008年开始启动信息情报中心建设,目前已实现对工商、户籍、通信、税务等18个单位信息资料的直接查询。但由于负责人员和业务骨干调整交流,信息情报中心的基础信息充实、完善与更新等后续工作跟进不理想,信息情报建设基本处在“吃老底”的状态。

三、完善职务犯罪信息导侦工作运行机制

信息引导侦查机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至少要包含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内容。

(一)信息机构人才层面——推动专业化信息侦查人才队伍建设

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的有效运转,必须建设一支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一是配置专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当前,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大数据对自侦办案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在内设机构设置中应当有信息主管部门的一席之地。考虑到当前我国侦查一体化机制往往依托市级以上检察院开展,可考虑在市级以上检察院层面专设职务犯罪情报研究部门,整合侦查指挥中心、反贪部门、反渎部门、预防部门和举报中心的资源,并独立地专司其职,建立本地域范围内互联互通的统一的侦查情报信息网络。二是明确信息采集和利用规则。在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采集环节,应当规定检察人员尤其是自侦部门办案人员,或者指定的专门人员担任信息情报采集工作的主体,并且规定在特定时期(如一个月)应当完成一定量的信息情报采集工作,防止取证活动仅仅为了个案办理的“一次性消费”,而是将其转变为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信息源泉,使“一次采集、多次使用,一方采集、多方使用”成为现实。情报信息管理应由检察机关内设的信息情报机构负责,专职人员依法定权限,经过严格审批,在检察长或侦查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对各种信息情报汇总、分类、评估和研究管理,形成严密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论证结果。在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处理环节,信息情报机构通过对信息情报的分析判断处理,形成准确、高效的处理结果。

(二)信息资源采集层面——推动职务犯罪基础信息平台建设

信息导侦的基础之一是信息全面、集成高效、高度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主要包括犯罪情报信息、侦查诉讼信息和职能管理信息等三大部分。[4]因此,实践中应当建设好三方面的信息平台(库):一是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库。虽然职务犯罪行为表现方式千差万别,但归纳起来基本有四大信息流,即以犯罪主体为核心的人脉流、以犯罪对象为目标的资产流、以犯罪客观形态为外化表现的踪迹流、以犯罪主观形态为内在特征的意识流。这些信息构成了侦查情报的主体框架,因此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库至少应当包含案件线索信息库、特定人员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库、涉案资产信息库、通讯踪迹信息库、行踪轨迹信息库等。二是职务犯罪侦查诉讼信息库。指为收集情报、调取证据、查明案情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开展一切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有关的诉讼活动情况所形成的信息,具体至少应当包括法律法规信息库、政经社情信息库、办案动态信息库、纪检监察信息库、预防工作信息库、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诉讼信息库等。三是职务犯罪侦查管理信息情报库。指为实现侦查效果而进行的一切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关的业务活动信息,具体应当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动态、案件信息及数据分析库、线索管理信息库等。

(三)信息导侦实战层面——推进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运用机制建设

现代化的侦查活动是个系统工程,其成功的关键是如何运用专业化的思维和方法对收集的信息情报加以分析应用。检察机关有必要充分借鉴公安机关“大情报”系统的成功经验,按照信息引导侦查的要求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大数据时代下查办职务犯罪新战术、战法,建构一套符合职务犯罪侦查特点及规律的信息引导侦查办案体制。实战中,要注重传统数据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例如,根据银行卡的使用情况,研究持卡人的消费场所、消费类别及行踪。要注重手机、互联网、电脑、监控设备等数据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如通过对手机上的信息进行提取分析获取数据信息。在侦破职务犯罪特别是“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这些数据信息往往存储着所涉案件重要个人信息、关系人信息、案件事实类信息、证据类信息,能有效提高职务犯罪的预测能力和查办能力,帮助找准办案的突破口,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从而充分保障侦查办案的顺利进行。

注释:

[1]胡东林:《运用大数据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检察日报》,2015-03-01。

[2]朱慧:《浅析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http://www.sh.pro/llyj/ztdy/yyxztdy/t20150916_162890.htm,访问日期:2015年9月21日。

[3]《J省徐州市检察机关以“两化”建设为抓手积极打造“智慧反贪”品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简报》2015年第13期。

[4]刘国清、蔡国桢:《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的战略思考》,《反贪侦查技能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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