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捏“软柿子”,错过啃“硬骨头”
2016-04-15谭保罗
谭保罗
新法的问题不在于“最低工资”或者“长期合同”,而在于对员工社保的要求太严,监管部门严查,企业必须给员工交社保,而以前不需要。
最近,“财经舆论场”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国家应该给企业“减负”,才能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对此,我举双手赞同,并觉得这个“舆论场”开始充满正能量。
但我马上发现事情有些不对劲。一些在职的部级干部、企业家和专家,纷纷开始向现行《劳动合同法》 “开炮”。他们的观点是,给企业“减负”首先要修改《劳动合同法》,因为它“片面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增加企业人工成本,实体企业很痛苦。
对此,我感到费解。 “最低工资”和“长期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最受争议的两个问题,实际上,它们对企业的“伤害”,早已被批评者过分放大。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换言之,即便一家企业雇用农民工,其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口最低工资。实际上,这个最低工资门槛根本就不是大问题。深圳是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城市之一,但2015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才由2014年的每月1808元上涨为2030元。而现在很多深圳制造业厂商,月薪早已超过3000,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根本形同虚设。
再拿“长期合同”而言,《劳动合同法》根本也没有强制规定要签“长期合同”。它只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通俗些说,这种合同就是“员工可以炒掉企业,但企业不能炒掉员工”。不过,这并非是强制规定,而是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为前提。
实际上,我认为很多人抨击这部法律,恐怕连该法的原始文本都没看过,而是“凭空放炮”。那么,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地方?
现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我曾和一些老板交流,从他们的口中,我得到的答案是,新法的问题不在于“最低工资”或者“长期合同”,而在于对员工社保的要求太严,监管部门严查,企业必须给员工交社保,而以前不需要。
交社保造福员工,解决其后顾之忧,有利于扩大内需,这是个很棒的逻辑,但其实不然。因为,中国的社保体系并未实现全国统筹,员工离职时,异地转社保存在种种障碍,因此,相当一部分社保的钱只能留在当地。这意味着,农民工并没有完全享受社保这项“福利”,企业的“负担”却增加了。所以许多企业和员工交社保的积极性都不高。
在这个“社保困境”中,我看到了“三方主体”:农民工、企业和地方政府。强制缴纳社保,这未可厚非,但享受“好处”的很可能是地方政府。因为,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地方社保基金得到了充实,而农民工早已回到原籍地,而不用企业所在地社保基金来支付其社保待遇。要知道,中国社保体系之所以长期无法实现全国统筹,其核心障碍也在于这种利益的博弈。
此前,我曾在一篇文章里批评过美国的“购买力学派”—他们认为企业加工资能刺激内需。同样,我也不赞成在劳动者技能和企业生产效率都没有提高的情况下,片面提高工资,这对企业不利。但你也必须清楚,把企业负担增加“归罪”于《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也是一件避重就轻的事。显然,改革社保体系比批评《劳动合同法》重要得多,但这个“骨头”太硬了。
那么,到底如何为企业“减负”?这个问题太好,但也太复杂,我讲不清楚。但我清楚地知道,《劳动合同法》不应该成为经济改革的“软柿子”,如果专门捡着“软柿子”来捏,可能会让我们错过啃“硬骨头”的时间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