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6-04-15唐信玲
唐信玲
【摘 要】 本文阐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分析了我国采纳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必要性,探讨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问题。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对全部债务人或部分债务人先后获同时主张请求权。但债权人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目的实现,从而使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和消灭。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必要性;权利行使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债务,因一债务人全部履行致债权人的目的实现而解除剩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债的关系的情形。应该说,作为德国法学精密思维的产物,除了德国、日本的判例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予以认可之外,在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上,大多数国家往往是学理归纳多于立法规定。
在本人看来,不真正连带债务当系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因而与狭义的请求权有所不同。概而言之,即狭义的请求权是一债权人与一债务人就单一法益发生多个请求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系“一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个别发生请求权,而因一请求权之满足,余者皆归消灭是也。”[1]
要准确把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必须厘清其与连带债务的界限区别。比较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至少存在以下一些不同:其一,多个债务的发生原因是否相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并不相同;而连带债务则以相同的发生原因为常态,例如共同契约与共同侵权行为。其二,多个债务是否具有同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其为偶然标的之同一。各债务人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债权人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达目的,他债务因而消灭;而连带债务的多个债务均具有同一目的,也即多个债务人在债权人权利担保及满足这一共同目的基础上,依法或依合意相互结合,各个债务实际上均成为实现共同目的手段。[2]因此,连带债务得依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受清偿并由此解除他债务所负之债务。其三,各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分担部分有所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原则上无分担部分,而连带债务中的各债务人必然存在分担部分。
2、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
不真正连带债务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因侵权行为的竞合而发生。例如,甲将属于他人之物不法侵占,乙将该不法侵占之物损毁,则甲和乙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成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
(2)因不同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竞合而发生。例如,在依约共同为丙建房的过程中,甲乙各司其职,分别负责房屋设计和材料提供工作。后因设计缺陷和材料瑕疵致丙的房屋无法使用。则作为不同的债务人,此时甲和乙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并成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
(3)因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竞合而发生。例如,丙向乙出租房屋,后因乙的过失致房屋被甲毁损,则甲和乙即因分别对丙负担侵权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而成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
(4)因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债务不履行的竞合而发生。例如,甲烧毁了其承租的已由出租人投保的房屋且对此负有重大过错,则此时甲和该财产的保险人因债务不履行责任与合同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成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
(5)因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行为的竞合而发生。例如,甲非法损害了他人已投保的财产,则甲和保险人因分别对被保险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合同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成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
二、我国采纳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必要性
虽然有学者以现实生活存在的实例来论证和说明有关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建构的急迫性与重要性,但正如债这一概念的可有可无一样,某一制度本身有时并无法判断其优劣,重要的则是相关概念和制度的协调与配合。在是否采纳某一概念的问题上,除了该概念本身的设计之外,尚须考虑一个更为广阔的宏观语境。本人认为,我国民法采纳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具有显著的必要性,这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均得到说明。
1、宏观背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当前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大趋势已经无可动摇。虽然在民法典的编撰方面存在多种不同的思路,但现实主义思路也即按照德国模式来编撰我国民法典的思路仍为主流学者所采。[3]而德国法与英美法甚至法国民法典的编撰模式相比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德国民法典远离通俗易懂的语言,而以表达抽象、用语精确、思想严谨为特征,“不是要用之于普通民众,而是要用之于法律专家。”[4]
虽然我国制定的民法典在用语上拉开了与民众的距离,但在体系化的严谨上却必然要真正地继受德国模式。否则,我们便没有得到德国模式的真谛,民法典便也无须按其模式编撰了。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关注基于偶然的事实上的原因而发生的债务中,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同一给付标的,且各债务人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就所负债务并不以同一目的为要件要素,进而淡化和回避了诸类型自身特性而形成一个独立类型。故此,往上发展,依债的主体的单复数为标准,其能够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形成多数人之债;向下延伸,依债的发生原因的差异,可将其分解为诸多具体的类型。不难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通过把握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性而形成的一个编撰概念,其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至此,由上述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特点我们不难获知,其恰恰体现了德国民法的体系化思路。在民法典制定的大背景下,我国民法必然要采纳并更好地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
2、价值诉求——多重获利的防范
概念的价值在于对特定价值的蕴藏和认可,并由此成为特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某一法律规定或用语的设计都有其初衷,也即在设计之初便期待其具备某种功能,并对克服和解决相应的实践难题有所助益。所以,某一用语设定成功时,通常存在一个社会层面的价值认同的过程,在外国法的继受问题上也有这样的情况存在。[5]外国法的继受无疑会涉及该外国法上的相关概念的表达和作为诸多概念构成体的法律规范的移植。相应地,继受国就必须了解和认可该外国法概念所包含和肯认的价值理念,进而在结合国情加以修正的基础上达成价值共识并将该价值蕴藏于概念之中。
因此,我们在采纳德国民法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以及构建相关制度时,同样不能忽视对此概念所负荷的价值的探寻。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诸类型之中,债权人与多个债务人之间本来存在多个债权债务关系,仅仅由于标的的偶然同一,债权人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目的实现,从而使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和消灭。而之所以要作如此规定,系在于体现于其中的价值诉求,即对债权人多重获利的防范。
以前述第一种类型的债务为例。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有二,即遏制和补偿。虽然对侵权法是否有遏制的功能,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却是学者们所公认的。而具体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第一种类型中,由于侵权法所起到的是补偿功能,不会、也不应该使被侵害人多重获利。因此,在这一观念的指引下,便须对债权人(被侵害人)与多数债务人(侵权人)的利益进行平衡,以维护社会公正。由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便应运而生。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权利的行使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多个请求权自无疑问,但是在此情形下债权人能否主张并实现这多个请求权的内容呢?对此,学界的观点概括有二:一种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对全部债务人或部分债务人先后获同时主张请求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于各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仅可分别行使而不得同时实现。债权人对一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将排斥对其他债务人请求权的行使。[6]
比较而言,笔者更加赞成第一种观点。根据在于:首先,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不应加以限制。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虽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对债权人无故重复获利进行防范的价值判断,但此纠正也应从结果上去进行,而不应限制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本就存在的请求权。这种做法无疑是毫无依据的。同时,假如此种限制得以实现,必将有对一种不公的避免而导致另一种不公的产生,因为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得以实现其权利的能力已被大大地削弱。其次,自实践层面来看,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限制的方式方法颇值得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相关规范本质上属于裁判规范。这意味着,裁判法律争端者应当以它们为个案裁判的标准。而裁判规范并不必然为行为规范,从规范的对象上看,前者规范的对象实际上是裁判者,因此其中总是有一些规定只针对裁判者而规定,而后者的功能在于调节社会关系,其先对行为人而发,然后才会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要求裁判者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具体裁判,从而使这些行为规范也同时兼具了裁判规范的特征和属性。
【注 释】
[1] 郑玉波.民法债篇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25.
[2] 李中原.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补充债务理论的梳理与重构[J].私法研究,2010(8)197.
[3] 张一粟.一个法学本科生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一些粗浅看法[EB/OL](2004-05-16)[2015-03-27]http://www.privatelaw.com.cn/Web_P/N_Show/?PID=330.
[4]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68.
[5]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2.
[6]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