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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留守之痛”须完善监护制度

2016-04-15祝建波

湖南教育 2016年7期
关键词:监护权健康成长监护

祝建波



去“留守之痛”须完善监护制度

祝建波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北京青年报)

留守儿童是农村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如何关爱他们,让他们像正常儿童一样健康成长,是我们整个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在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中,最缺乏的就是父母的关爱。无人引导的青春期,以及因父母不在身边而产生的不安全感,让这些孩子很容易迷失自己。而这种“迷失”,如果无法得到来自父母的纠正,留守儿童难免会在歧途中越陷越深。

留守儿童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他们的父母要外出到城市打工,以便挣钱养家糊口。目前来说,要想用“召回”父母的方式消除留守显然也不现实。所以,关爱留守儿童就成为一种必须。这就要求政府、学校和留守儿童家庭都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留守儿童的生命和安全教育,让他们学会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经常要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让孩子们充分感受到“家”的温暖。与留守儿童距离上更为接近的学校和老师,应该更多地承担起关爱孩子的社会责任。

当然,关爱留守儿童,还需要一系列社会制度支撑。比如,城市教育机构要多向外来务工人员开放,让留守儿童不必再留守老家,可以跟随父母,到父母务工的城市就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在教育子女方面,父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就是说,父母监护权能否履行到位,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孩子能否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据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儿童成长环境安全、健康,明确禁止16岁以下的儿童单独居住,显然是有的放矢的积极之举。当然,确保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还须完善国家监护制度,无论是农村里独居的留守儿童,还是城市里因父母吸毒、入狱而无人照看的孩子,如果法定监护人没有或者无法尽到监护的责任与义务,就应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由国家替补监护。

总之,再苦不能苦孩子,关爱留守儿童,绝不能沦为口号。唯有尽快健全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才能给留守儿童提供一个正常、温暖的社会成长环境,才能彻底去除“留守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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