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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边民缅北伐木案看缅甸的法治

2016-04-14付文佚

东南亚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伐木缅甸法治

付文佚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昆明 650500)



从中国边民缅北伐木案看缅甸的法治

付文佚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 650500)

[关键词]缅甸;法治;中国边民; 伐木

[摘要]2015年初缅甸政府军以非法伐木为由抓获中国公民150余人并对之处以重刑,随后通过总统令进行赦免。通过对该案所涉实体与程序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本文发现该案审理随意性大,政治因素影响痕迹明显。根据联合国对法治的界定,本文深入研究缅甸法律的透明度、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和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等因素,得出的结论是缅甸远远未达到法治国家的标准。缅甸国内局势异常复杂,边境地区的多个民族地方武装与缅甸政府军长期存在冲突。我国边民如非法跨越边境地区,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中,并难以获得法律救济或公正司法,边民应以此案为鉴。

中缅边界线漫长,加上缅甸自然资源丰富、边境监管不力,我国一些边民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跨境从事伐木活动。2015年缅甸军方以非法伐木为由抓获我国公民150余人,随之对他们处以重刑。判决尚未生效之时,缅甸时任总统吴登盛签发大赦令,赦免了包括我国公民在内的200余外国人。我国公民顺利回国是该案相对圆满的结果,但并非尘埃落定。该事件的发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在两国国内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在该案中缅甸有关法律的适用是否恰当?量刑是否过重?我国公民在外国受到刑事审判时,合法权利如何维护?判决尚未生效,总统大赦是赦罪还是赦刑?赦免后,被扣押者的法律地位如何?被扣押的财产如何处理?如何进行有效的边境管理?前车之覆后车之鉴,通过该案解析缅甸法治现状,知己知彼,可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科学教育边民,促进中缅边境监管。

一伐木案的背景及案情简介

(一)案件发生的背景

缅甸林木资源丰富,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缅甸林木种类约有2300种,其中乔木约1200种。缅甸拥有世界60%的柚木储量,国际市场上75%的柚木均产自缅甸,柚木出口占其林木产品出口所得的60%-70%[1]。缅甸还盛产各类名贵硬木,如檀木、花梨木等。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殖民时期,缅甸就开始大规模的商业伐木。1856年,缅甸林业部成立,负责国内森林和木材的管理,但事实上,林业部的有效管辖范围不能覆盖缅甸全国。2008年缅甸《宪法》规定,地区或邦政府对宝石、金银、硬木等资源无控制权,对多数资源无征税权[2]。为保护缅甸的森林,2014年4月开始,缅甸政府禁止原木出口[3]。缅甸政府公共领域的开支约占GDP的4%,属于世界范围内最低的。为弥补低工资的收入不足,公务员时有受贿。缅甸特许一些国际合作者采伐森林、玉石和矿产资源,但政府所得并不透明。由于缺乏记录,收入监测研究所(the Revenue Watch Institute)认为,在其所观察的58个国家中,缅甸的资源管理属于最差的[4]。缅甸全国有7个省、7个邦和2个中央直辖市。根据中央的授权和地方的现状,缅甸地方政府实际上享有不同程度的、较大的自治权。缅甸国内的政局相对不稳,中央和地方武装冲突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层面,存在民族反政府武装。缅甸的民族冲突虽然是其内政问题,但它不仅影响了中国的国家安全,也对中国西南边境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5]。

缅甸与中国山水相连,1950年与我国建交。中缅边境有西藏和云南两段,云南段全长1997公里,有6个地州共19个边境县、110个边境乡镇、692个行政村与缅甸接壤。除国家一、二类口岸外,边境地区有许多边民临时出入境通道,小道和便道更是不计其数,加之在边境两侧无天然屏障,边民非法出入境非常方便。缅甸边境地区有的在中央政府的管辖下,有的在民族地方武装(以下简称“民地武”)的实际控制下。云南省与缅甸接壤的6个地州中,除与德宏州相对应的缅方一侧为缅甸政府控制外,其余地州缅方一侧均为缅甸民族武装势力所控制。中缅边境缅方一侧有83.3%为非政府控制区[6]。在缅甸北部与我国接壤的地区——克钦邦和掸邦,民族冲突复杂多样,这里既有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地区,又有民地武控制地区。民地武控制地区的一些规定不被中央认可,而中央政府的决定和政策在民地武控制的地区也行不通[7]。虽然中缅两国1997年签署了《中国和缅甸边境管理与合作协定》,但因缅甸政府对边境地区的实际控制能力有限,致使协定一直未得到全面落实。目前,仍有佤联军、东掸邦民族民主同盟军、克钦独立军等3个民地武控制的1000余公里边境属我方单边管理状态,这段边境线也是非法出入境情况较为严重的地区[8]。

缅甸大量林木生长于与邻国接壤的地域,并在民地武的控制下。分布在中缅边境一线上缅甸的主要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和地缘的关系,与中国边境一线的民族同宗同祖。林木和森林产品构成缅甸少数民族政治团体重要的收入来源,尤其是对与中国接壤的克钦邦和与泰国接壤的克伦邦而言。地区资源开发对民地武和中央财政收入至关重要。从20世纪90年代晚期到21世纪中叶,缅甸与中国的边境是柚木采伐和跨境贸易的中心。2013年,94%进口到中国的缅甸林产品是经云南昆明海关(管辖云南20多个口岸)进口。2014年,中国从缅甸进口的原木的绝大部分(70%的柚木原木和95%的红木原木)由40余家位于云南的贸易公司进口[9]。在利益的驱动下,我国商人多与缅甸民地武签订协议,获得批准后进行伐木,但协议并未获得缅甸中央政府的认可。缅甸中央政府与地方冲突缓和时,中央对此干涉不多,一旦中央和地方关系紧张,中央就开始大力打击非法伐木行为。

(二)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日-11日期间,缅甸政府军在歪莫、瓦晓、曼温等北部地区通过空中侦查逮捕我国伐木工人155人,还扣押了数百辆车辆及工程机械[10]。缅甸政府军从伐木商人的手中搜出一张克钦独立军经济负责人签署的出产木头许可证。1月2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证实中国公民被缅方抓扣。据缅甸媒体报道,涉案人员先是被以非法入境罪判处了6个月监禁,7月,又以非法伐木行为由密支那(Myitkyina)法院审理。审理中,涉案人员否认罪行,表示自己不是伐木者,是探亲访友、旅游游玩的。7月22日,法院根据《公共财产保护法》判处其中两名17岁少年10年有期徒刑,余下的153人被判处20年徒刑。此外,一名被控同时藏有毒品的人被判加刑15年。7月30日,在判决尚未生效之际,缅甸总统签发大赦令,释放6996名服刑人员,其中包括本案所涉的155人。7月31日,获释伐木工人返回国内[11]。云南省边民到缅甸伐木时间已久。中国商人与缅甸地方政府做木材生意的大致流程是:中国商人到缅甸“买山头”,然后从中国国内组织工人去砍伐,再用卡车运回中国。中国的木材商人通常与缅甸北部的实际控制者克钦独立军签署伐木协议,但缅甸政府不承认这种协议的合法性。中国边民因非法伐木被缅甸法院判处并执行刑罚并非首次,然而此次判决涉案人员之广、量刑之重实属罕见。案件的解决可以说是峰回路转,为法学研究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二案件中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非法入境问题

2015年4月,缅甸地方法院以非法入境罪判处中国边民6个月监禁[12]。法律上的出入境以是否通过边防检查为依据。这些人员是否属于非法入境,需根据缅甸国内法和双边条约来判断。缅甸有关外国人管理的法律规定,外国人进入缅甸应当获得许可,从规定的港口和陆上口岸进入。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将被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和/或罚款。非法入境的案件由第一级地方法官或者低级地方法官审理*根据缅甸1864年《外国人法》(The Foreigners Act)第10条,外国人通过缅甸的任何部分都应当获得许可。缅甸《外国人法》沿袭1864年印度的法律及其修正案,主要改变是将总督(Governor)替换成联邦总统(President of the Union)。1947年《缅甸移民(紧急条款)法案》[The Burma Immigration (Emergency Provisions)Act]第3条规定,“外国人未获许可或签证禁止进入缅甸”;第6条规定“除从规定的港口和陆上口岸外,禁止进入缅甸”;第13条规定“非法进入或试图进入缅甸,或者违反有关许可或签证条件的,将被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和/或罚款”;第14条有关审理法院的规定是“第一级地方法官或者低级地方法官将审理本法下案件。”See S. L. Verma, The Law relating to Foreigners and Citizenship in Burma, Rishi Raj VERMA, 1961, pp.76-86.。1997年《中国和缅甸边境管理与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20条规定,边民在出入国境时,可持出入境通行证,在规定的口岸/通道出入国境。此次,缅甸政府军抓获中国公民的地点包括歪莫、瓦晓、曼温等北部地区,不在《合作协定》规定的范围内。我国被逮捕的边民有些持有出入境通行证,有些未持有合法证件。但无论边民是否持有出入境通行证,由于被逮捕时位于《合作协定》规定的边境地区之外,因此,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进入缅甸。从法律上看,缅甸地方法院以非法入境罪对其进行处罚,在缅甸国内法和中缅双边条约中都有依据。关于车辆的出入境,《合作协定》第20条规定,未经批准,一方的车辆不得进入另一方境内。经批准出入国境的车辆,必须持有效证件,从指定的口岸、渡口通行,并接受双方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同理,由于车辆被扣押的地点不属于《合作协定》中的边境地区,我国在缅甸被扣车辆也属于非法入境。

(二)非法伐木争议

密支那法院根据《公共财产保护法》判决这155人10-35年不等的重刑,其中152人被判处了20年有期徒刑。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是争议的焦点。在涉案人员行为的定性方面,涉及是否构成非法伐木行为或侵占公共财产行为。大多数工人声称其来缅甸是为了探亲访友,并非伐木。我国驻缅使馆称:“这些中国伐木工人,被中国和缅甸的不法分子蒙骗冒然进入缅甸从事违法的伐木作业。”[13]此次逮捕事件中,缅甸政府军从伐木商人手上搜出了一张克钦独立军经济负责人签署的出产木头许可证,在逮捕现场发现了大量涉案车辆和原木。缅甸所有合法出口的木材都由国有公司缅甸木材公司(Myanmar Timber Enterprise)做标识,通过仰光港口出境。自2014年4月起,缅甸政府开始禁止原木出口,现场发现的原木作为证据,为缅方认定存在非法伐木行为提供了支持。关于非法伐木行为的法律适用,相关的法律有《森林法》(1992)、《国民财产保护法》和《公共财产保护法》(1947)。起初警方以《国民财产保护法》第6(1)条提起指控,后更改以《公共财产保护法》起诉指控,并据此判决[14]。笔者分析可能适用的法律,发现对非法伐木行为,《森林法》的处罚较轻,为2年以下监禁,未获准许运输林木产品的,处6个月以下监禁*根据1992年缅甸《森林法》的规定,森林开采需要获得许可,除非是本地人民为了非商业用途(第17条);许可由林业部通过竞价的方式授予(第18条)。许可有时间限制,不同主体授予的许可限期不同,从1年到5年以上都有(第19条)。未经许可非法开采、运输、占有林地,区分情况,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第42条)。林木产品的运输也需获得通行证(第23条),林业部可建立站点对林木产品的运输进行检查并收税(第24条),未获准许或未提交检查站检查而运输林木产品,将被处以5,000缅币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第40条)。见Global Law,http://policy.mofcom.gov.cn/section/flaw!fetch.action?id=f8d11cb6-73f7-4c2d-8f45-be0384dc7ee6, 2016-05-15.。《公共财产保护法》处罚较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共财产保护法》第9条规定,“任何人意图违背、教唆或意图教唆,或预备违反本法的任何条款的,视为已经违反了本法规定。”*“Any person who attempts to contravene, or abets, or attempts to abet, or does any act preparatory to, a contravention o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contravened that provision.”The Public Property Protection Act (1947), http://www.burmalibrary.org/docs11/Public-Property-Protection-Act-1947.pdf, 2016-05-15.该条款将犯罪预备行为等同于完成行为,将教唆犯等同于实行犯,从而扩大了惩罚的力度和范围。可能正是因为该条款,警方更改了起诉依据,法院对涉案人员进行了重罚。因没有找到《国民财产保护法》的英文版本,笔者暂时无法进行比较。

(三)诉讼中基本人权的保障问题

首先,各国普遍承认的标准——《世界人权宣言》第9-11条明确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应当得到保护。本案涉及我国公民在国外面临司法诉讼时权利的维护问题。密支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保证程序公正,如保障我国公民聘请律师的权利,保障我国公民获得翻译的权利。《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明确使馆有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保护其国民利益的职责。《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规定,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为其代聘法律代表。本次事件中,我国公民刚被逮捕,中国驻缅使领馆联合工作组就已同缅方有关部门进行直接接触,并探望了中方被扣人员。缅甸1980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97年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5],缅甸履行了其在两公约下的国际义务。

其次,本案对未成年人给予相对成年人较轻的处罚,主要是基于缅甸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缅甸是《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16]。《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的年龄为18岁以下。缅甸《儿童法》中规定的儿童为16岁以下,还规定对儿童的审理由单独的法庭或在单独的建筑中进行,对儿童的拘禁最高不超过7年[17]。涉案的两名少年,已年满16岁,不满足缅甸国内法对儿童的规定,法院所判的刑期比其他成年人轻,可以说缅甸法院判决时考虑了其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的义务。

(四)有关法院的审级和上诉问题

2010年10月28日,缅甸根据《宪法》通过了《司法法》。根据《司法法》,一般而言,缅甸法院体系的最基层一级是镇法院和特别法院(青少年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和审理交通案件的法院),它们是一审法院;自治区法院/自治州法院/区法院是第二层级;省/邦的高级法院是第三层级;联邦最高院是最高的最终上诉法院[18]。根据《司法法》和《刑事程序法》第七部分,我国公民如不服密支那法院的判决,可以有两次上诉的权利。一次是上诉到克钦邦法院,一次是上诉到缅甸最高法院。即使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依据缅甸法律,被告还可以向缅甸总统申诉[19]。

(五)总统大赦的法律效力影响

2015年7月22日,缅甸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还在上诉期内,7月30日缅甸总统吴登盛进行赦免,赦免了包含此次涉案人员在内的6966人。对我国公民而言,判决尚未生效就被赦免,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包括赦免令的影响如何?此次赦免是免罪还是免罚?对我国公民被扣押的财产有何影响?

世界各国对特赦和大赦的分类和内容存在差异。缅甸有关赦免的法律有《宪法》和《刑事程序法》。《宪法》第204条规定总统(a)有权赦免(pardon);(b)有权根据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赦免(amnesty)[20]。《刑事程序法》第401条没有做出大赦和特赦的详细划分。该法第29章的标题是“判决的暂停、赦免(remission)和减刑”[21]。缅甸现有法律对赦免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可能由于翻译文本的原因,对“赦免”用了不同的词语表达,仅从条文上难以发现不同类型赦免的区别,不明确赦免的效力是“免罪”还是“免罚”,只是规定了赦免全部或部分处罚。从条文中可以明确的是,《刑事程序法》规定赦免可以是附加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条件可以针对被赦免人,或者与之无关。赦免的对象包括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对财产的限制。媒体报道中,或用“大赦”或用“特赦”,都没有该赦免令更详细的信息,无法判断缅甸此次对我国公民的赦免是哪个类型。

此次缅甸赦免我国公民时,判决尚未生效。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任何人未经法庭审理不得宣布为有罪。在无法确定缅甸此次赦免种类的情况下,从法律的基本理念出发可推论,如果赦免令没有具体的条件,被总统大赦后,在法律上我国公民是无罪的。缅甸对外国人进行赦免后,通常采取驱逐出境的措施。根据1940年《外国人登记法》第5.6条的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如果未经许可继续停留或再次进入缅甸的,将受到不少于3年的监禁和/或罚款,并且将再次被驱逐出境[22]。我国公民被赦免并回国后,再次进入缅甸可能被处以刑罚,这种情形将构成我国公民上诉的障碍。

关于赦免对涉案财产的影响,情况较复杂。如前所述,涉案车辆属非法入境。如果车辆是在第一次对非法入境行为的审判中被没收的,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后续返还问题。如果车辆是在第二次对侵犯公共财产罪的审判中被没收的,并且赦免令没有专门提及财产事项,赦免后我国公民是无罪的,可能引起车辆的返还问题,被赦免者可根据大赦令的效力提出法律主张。

总之,由于缅甸法律英文资料和案件审理信息的披露有限,关于此次事件的许多程序和实质事项都无法确定,因而对行使抓捕权的主体是军队而非警察,我国公民的被捕和被扣押过程是否合法,被捕后是否被及时告知相关的权利,是否允许律师及时介入等都无法做进一步评析。但分析本案的审理,并结合以前学者的研究,可以透视缅甸的法治状况,对之形成更深入的知识。

三透视缅甸的法治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优于人治。安南在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中认为法治是“一种治理原则,该原则下,所有个人、机构和实体,无论公共的或私人的,包括国家本身在内,都对法律负有责任,保证公平适用和独立司法。法律本身应当由公众制定,并且符合国际人权的规则和标准。法治同样要求遵循法律至上、法律面前平等、遵守法律义务、公平适用法律、分权、参与决策、法律的可靠性、避免专断、程序和法律的透明的原则。”[23]根据联合国对法治的界定,分析缅甸的法治现状,可以发现缅甸尚未达到法治国家的标准。

(一)缅甸法律的历史沿革

19世纪,英国发动侵略战争后占领了缅甸,1886年缅甸被划为英属印度的一个省,1937年缅甸脱离英属印度,直接受英国总督统治。1885年之前,缅甸法律以佛学为基础,1886年殖民统治开始后,案例法替代了成文法[24]。缅甸作为英属印度的一部分时,印度殖民地时期的法律直接或间接适用于缅甸,有些现在仍然有效,如本案中涉及的1864年印度的《外国人法》。约瑟夫·西尔弗斯坦(Josef Silverstein)教授评论指出,“英国没有将西方自由和民主等理念引入到缅甸,这些理念只是英国当局保障财产和维护秩序的副产品。”[25]缅甸的法律体系是由家庭方面的习惯法、英国普通法的法典化和近期缅甸立法组成的独特的联合体。英国普通法和法律的原则是通过独立前印度的法律植入到缅甸的。解析缅甸法律的完整图像非常困难,不仅因为殖民地时期的法律没有被废除,而且缅甸的法律也经常被重写。1948年缅甸脱离英联邦宣布独立,1962年缅甸发生军事政变。政变后,缅甸在军队的控制下,颁布了大量法律保证人民接受检查,直到现在很多仍在生效。

(二)法律缺乏透明度

在缅甸,查找法律文件受到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制约,要找到生效的版本更是如此。由于法律程序上的不便,缅甸法律经常处于秘密的状态中。法律与政治紧密牵连,缅甸法律因只为权力服务而被批评。在案件审理中,有关法律的知识和信息非常珍贵,通常只在小范围的法律专家中共享。从1962到1999年间,缅甸数次关闭大学。在军政府时期,学习和研究法律和政治被认为是对统治的威胁[26]。“法治”(rule of law)即使在现在的缅甸也是非常敏感的话题。英国教授、缅甸法专家赫胥黎(Huxley)教授认为:“缅甸法是亚洲法律体系中研究得最少的。”[27]尽管目前“法律事务和特别案件研究、检查和评审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Studying, Examining and Reviewing Legal Affairs and Special Cases)作为一个政府机关,开始评审缅甸自殖民主义时代起的立法[28],但在缅甸没有一个途径可以获得该国所有的法律,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无法提供完整的法律条文,只有一些律师和国际组织能提供某些法律的非官方翻译。在本案的分析过程中,笔者同样遇到获取法律英文版本的困难,一些部门法无法找到,如《国民财产保护法》;即使找到了法律的英文译本,如《公共财产保护法》,也不是官方的。目前缅甸立法改革开始起步,但法律草案仍缺乏协商程序,一些法律秘密起草后,直至最后阶段公布,几乎没有留下评论的时间,甚至没有提供评论的途径。法律法规的透明是法治的基本要素和前提条件,透明度的缺乏会助长执法和司法的专断性和随意性。

(三)军人政权对司法独立的损害

缅甸2008年举行全民投票后通过现行《宪法》。《宪法》通过后遭到广泛批评,理由是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存在根本性缺陷。尽管第11(a)条规定三权分立,但《宪法》规定大部分权力集中在总统,更大程度上集中在总司令手上,在特定情况下总司令甚至比总统更有权力。如第436条规定了对《宪法》修正提案的批准方式,即需要议会两院75%以上的成员批准或允许军方拥有对宪法修正案的否决权。世界上没有其他国家宪法有这样的修正程序。缅甸《宪法》第19条规定了下列基本司法原则:根据法律独立司法;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在公开法庭审理案件;根据法律确保所有案件中的辩护权和上诉权。第21条规定保障每个公民的平等、自由和公正权。尽管《宪法》已有规定,但经常有人声称被剥夺诉诸法律的机会,也一直有人指控高级行政或司法当局干预司法判决及司法部门高层腐败。缅甸人权特别报告员李亮喜(Yanghee Lee)获悉,有些审判仍是闭门进行的,没有法律代理,缺乏证据或证据有缺陷,法官随意作出判决[29]。此外,辩护律师面临重重困难,包括得不到关于审判日期和地点的通知,不允许在审判之前非公开会见被拘留者等。半个世纪以来缅甸的军人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缅甸的法律体系,法治很少被承认。进一步研究该国的刑事司法系统,甚至能发现其对独裁主义的持久支持作用[30]。奇斯曼(Cheesman)博士在《缅甸法律和秩序的政治》一文中,研究了超过340个案件的法律文书,分析了缅甸刑法的思想源流及其在殖民地时期和独立后的适用,是目前对缅甸刑事程序最透彻的研究之一。该研究显示,在1962年之后的奈温政权下,政治优于法律,司法实践中实体权利被否定,大量程序权利被削减。1988年军政府上台之后,由于缺少约束机制,法院与权力机构一起,转向商业化运作,案件的判决依据经济条件,法院中腐败重生。2007年“番红花革命”之后,某一特别法院审理的案件显示,“军政权已经将法院改造成当局控制的值得信赖的工具。”[31]奇斯曼的研究结论是,尽管法院是一个单独的机构,但事实上,缅甸法院已经被整合为军队主导的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情形比过去更严重[32]。敏赞(Myint Zan)教授分析了从1948到1998年,缅甸独立之后50年间的《缅甸法律报告》,对2008年宪法引入的法院结构是否能从根本上改变过去的情况提出质疑。他认为基于缅甸法院过去的历史,司法独立不仅是机构上的独立,更是对来自政治环境等的不当影响的拒绝[33]。

由于过去缅甸司法并非完全独立的历史,这次中国边民伐木案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受到怀疑。首先,从实体法来看,缅甸地方法院不区分主犯和从犯,没有明确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分工和作用,不分析个人在案件中的主观恶性,对百余人以同一罪名进行重判,除未成年人外,刑期完全一样,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理。其次,从法律适用来看,处罚依据是1947年的《公共财产保护法》,而非1992年的《森林法》,有违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的原则。缅甸受英美法影响,依循先例是法律适用的原则。中国边民在缅甸因伐木而被捕的事件过去也有发生,如在2006年6月,有427名中国劳工被缅甸遣返。他们都是因非法入境、非法伐木而遭到缅方逮捕。据报道,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在遣返前被判了12年刑期,最长的在缅甸被关押8个多月[34]。本案判决刑期重于历年来类似情形下缅甸法院对我国非法伐木工人的处罚。总之,本案未区分主犯和从犯,基本未作行为上和主观意志上的区分,未考虑先例的影响,可以看出判决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和专断性,判决受政治影响的痕迹明显。

(四)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不够

缅甸国内的武装冲突对基本人权构成严重威胁。缅甸有130多个族裔群体,是世界上族裔最多的国家之一。缅甸军方和少数民族武装之间的持续冲突导致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现象时有发生。2015年1月,估计缅甸有24万人流离失所[35]。缅甸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非常少,除儿童、妇女及残疾人相关权利公约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反酷刑公约》等核心人权公约都没加入。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 Rights Council)的决议中,缅甸的人权状况经常被提及。截至2015年7月3日,笔者统计了自2008年人权事务委员会成立以来的744个决议(包括例会和特别会议决议),其中有13个决议专门以缅甸为题[36]。在武装冲突时,缅甸的基本人权极其容易受到军方侵犯。缅甸《宪法》第382条有如下规定:为使国防部队人员或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和平与安全”任务,“本章赋予的权利可通过颁布法律加以限制或取消”。该规定大大超出了人权法所允许的限制范围。国际人权法中存在不容克减的权利,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克减,如生命权、免于酷刑权和免于被奴役的权利等。而缅甸宪法这项规定可被解释为允许在紧急状态及其他可能的情况下限制或取消不容克减的权利。此外,缅甸《宪法》明显没有作出关于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和无罪推定的规定。

缅甸人权特别报告员李亮喜收到不少缅甸武装冲突中人权被严重侵犯的指控。受害者往往不愿意报案,害怕自身的安全不能得到保障,而且法律程序旷日持久。即使他们报案,警察也不愿意追究下去,怕遭到军方报复。特别报告员收集到的信息显示:起诉军方时被以诽谤或提供虚假信息罪名受到刑罚的情形并不少见[37]。人权特别报告员收到有关克钦邦独立军和军方犯下侵害人权行为的资料,例如袭击平民的行为;也收到关于安全部队犯下违法行为的指控,包括在审讯过程中使用酷刑、对囚犯的性虐待和酷刑、对被认为同情克钦邦独立军的平民施以强迫劳动和酷刑,以及在冲突中强奸妇女和实施性暴力;还收到有关克钦邦独立军使用儿童兵、强迫劳动和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指控[38]。缅甸《宪法》规定的缺失和不足、中央和民族地方武装冲突的激化,加剧了本案中人权被侵犯的可能性。

本案涉案人员155人,案情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面临语言障碍,他们有权获得翻译,有权聘请律师或得到法律援助,有权受到公开审理。现有报道未提及庭审现场,嫌疑人在诉讼程序中受到公正审理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维护,无法加以评论。但是,同一事件中抓获中方和缅方人员200余人,现有新闻报导中都未提及对缅甸国籍涉案人员的处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区分国籍进行审理和处罚,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最后,缅甸中央政府与民地武之间的冲突使得我国非法越境的边民处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危险之下,人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提升。该案案发地点在中缅边境地带,位于克钦邦民地武的控制下,伐木行为获得了克钦独立军经济负责人的批准,但在中央政府不能得到认可。即使有中央政府的伐木许可,在民地武控制的地区又同样不能得到承认。当中央和民地武关系缓和时,中央放任边境地区的伐木行为;一旦国内武装冲突激化,伐木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将面临巨大危险。该案正是在冲突加剧的政治环境下,中央政府派出军队抓捕涉嫌伐木的工人。正如上述人权事务委员会有关缅甸的决议中指出的人权问题,武装冲突地区人权被侵犯的情形更加严重。

四案件的启示

缅甸国内形势错综复杂,是全世界民族关系最复杂的国家之一,其民主化进程面临民族问题的强大挑战。缅甸的民族问题虽然是内政问题,但对中缅边界的持久稳定构成不利影响。缅甸对边境和资源的管理漏洞导致我国公民跨境非法伐木行为时有发生。缅甸法治状况不佳,审判的随意性可能诱发边民的投机心理。缅甸离人权得到普遍尊重和民主价值得到提倡的实质性法治还有很远的距离。与政府的宣传相反,缅甸存在肆意滥用和有意忽视现有法律程序体系的情况[39]。中缅边境缅方一侧多为克钦独立军控制,在缅甸国内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基本人权更难得到保障。一旦缅甸国内中央和民地武关系紧张,因伐木被捕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可能受到侵犯,涉案人员可能面临极其严峻的法律制裁。我国需和缅甸完善边防合作,减少非法入境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缅甸中央政府也需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理(包括森林管理),加强对其国内木材开采和加工者的监督,以及对民地武的管控,避免他们和中国不法商人勾结,盗伐林木。跨境犯罪的发生有地理、现实因素的便利,也说明监管和合作存在漏洞。案件的发生揭示了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中缅边境危机四伏的现实状况。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孟中印缅经济带”,还是云南的“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需求,缅甸都是关键之地。尤其在当前“一带一路”的背景下,要实现互联互通,就需要中国西南地区打通与缅甸连接的交通及其他运输线,通过缅甸的港口走向印度洋,进而走向世界。在此背景下,应加强对中缅边境和边民的管控执法和司法合作,以减少越境犯罪的发生。

【注释】

[1] EU(FLEGT) Facility, “Baseline Study 4 Myanmar: Overview of Forest Law Enforcement, Governance and Trade”, August 2011,http://www.euflegt.efi.int/home/,2016-01-20.

[2] 苏晓晖:《缅甸“民地武”问题对中缅关系的影响》,《当代中国》2013年第4期。

[3]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缅甸》(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fec.mofcom.gov.cn/gbzn/guobiezhinan.shtml?COLLCC=125404954&,2016年1月20日。

[4] Anders Engvall, SSE & Soe Nandar Linn, MDRI-CESD, “Development, Natural Resources and Conflict in Myanmar”, East Asia Forum, http://www. eastasiaforum.org/2013/06/13/development-natural-resources-and-conflict-in-myanmar/,20 January,2016.

[5] 谢念亲:《缅北民族冲突与中国西南边境安全》,《亚非纵横》2013年第1期。

[6] 余江、王朝左:《对中缅边境管理中与缅甸地方民族武装势力开展警务合作的思考》,《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

[7] 同[1]。

[8] 罗刚:《遏制非法出入境行为的对策构建——基于云南边境民族地区边防安全与民族习惯的现实考量》,《河北法学》2012年第8期。

[9] 李维琪:《打击中缅非法木材贸易的契机正在当下》,FT中文网,2015年9月24日,http://www. ftchinese.com/story/001064126

[10] 张梦圆:《150位中国伐木工被缅甸判处20年徒刑》,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150722/n417318

612.shtml

[11] 《缅甸总统吴登盛签署大赦令立即释放155名中国籍伐木人员》,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07/30/c_1116090609.htm

[12] 刘畅、王晓雄:《150余名中国伐木工人在缅甸被判重刑》,《环球时报》2015年7月23日。

[13] 《153中国人在缅甸伐木被判刑》,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a/20150723/44228103_0.shtml

[14] 《150中国伐木工在缅甸被判20年被蒙骗入缅伐木》,中国青年网, http://news.youth.cn/gj/201507/t20150723_6910965.htm

[15]ViennaConventiononDiplomaticRelations,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II-3&chapter=3&lang=en, 2016-01-20;ViennaConventiononConsularRelations,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II-3&chapter=3&lang=en, 2016-01-20.

[16] “Reporting Status for Myanman”,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Countries. aspx?CountryCode=MMR&Lang=EN,2016-01-11.

[17]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United Nations,ConsiderationofthereportssubmittedbyStatespartiesunderarticle44oftheConvention:Myanmar, 14 July 2009,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RC%2fC%2fMMR%2f3-4&Lang=en, 2016-01-11, p.42.

[18] H.E.U Htun Htun Oo, “Current Developments of Judicial System in Myanmar”,KeioLawJournal, Vol.10,No.27, 2013, pp.18-19.

[19] 《缅甸总统签署大赦令究竟有何预谋缅甸内战最新消息情况汇总》,新华网,http://www.peixunwang. com.cn/hy/xwpl/2015-07-30/86601_all.html

[20]ConstitutionoftheRepublicoftheUnionofMyanmar,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http://www.wipo. int/wipolex/en/details.jsp?id=6187, 2016-05-20.

[21] “Article 401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on Suspensions, Remissions and Commutations of Sentences”, Online Burma/Myanmar Library, http://www.burmalibrary.org/kyawnaing/Laws/Article_401_of_The_Code_Of_Criminal_Procedure(en).pdf, 2016-05-20.

[22]TheRegistrationofForeignersAct, see S.L.Verma,TheLawrelatingtoForeignersandCitizenshipinBurma, Rishi Raj VERMA, 1961, p.25.

[23]Theruleoflawandtransitionaljusticeinconflictandpost-conflictsocietie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United Nations, 23 August 2004,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S/2004/616

[24] Huxley, Andrew,“Is Burmese Law Burmese?: John Jardine, Em Forchhammer and Legal Orientalism”,AustralianJournalofAsianLaw,Vol.10, Issue 2,2008,p.184.

[25] Josef Silverstein, “The Idea of Freedom in Burma and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Daw Aung San Suu Kyi”,PacificAffairs, Vol.69, No.2,1996, p.215.

[26] Andrew Selth, “Modern Burma Studies: A Survey of the Field”,ModernAsianStudies, Vol.44, No.1, 2010, p.401.

[27] Huxley, Andrew, op.cit..

[28] Judith Beyer, “Finding the Law in Myanmar”,AnthropologyToday, Vol.31, No.4, 2015, p.3.

[29] Yanghee Le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situ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Myanmar”, A/69/398, 2014-09-23,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14/545/25/PDF/N1454525.pdf?OpenElement, 2015-03-15, p.18.

[30] Nick Cheesman,“Thin Rule of Law or Un-Rule of Law in Myanmar”,PacificAffairs,Vol.82, No.4, 2009, p.613.

[31] Ibid., p.611.

[32] Nick Cheesman, “The Politics of Law and Order in Myanmar”,Ph.D. dissertation,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Chang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2012,转引自Melissa Crouch, “Rediscovering ‘Law’ in Myanmar: A Review of Scholarship on the Legal System of Myanmar”,PacificRimLaw&PolicyJournal, Vol.23, No.3, 2014, p.569.

[33] Myint Zan, “The ‘New’ Supreme Court and Constitutional Tribunal: Marginal Implications for Judicial Independence or More of the Same?”, inMyanmar’sTransition,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2012, p.249.

[34] 《缅甸为何总是抓中国伐木工?中方不应用外交手段干涉?》,人民政协网,http://www.rmzxb.com.cn/yw/fd/2015/07/25/539816.shtml

[35] Offic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Humanitarian Affairs, United Nations, 2015MyanmarHumanitarianResponsePlan,http://www.humanitarianresponse.info/system/files/documents/files/HRP%20Myanmar_FINAL.pdf,2016-05-20.

[36] Human Rights Council, http://www. ohchr.org/EN/HRBodies/HRC/Pages/AboutCouncil.aspx,2016-05-20.

[37]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situ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Myanmar, Yanghee Lee,A/HRC/28/72,2015-03-23,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HRC/RegularSessions/Session28/Documents/A_HRC_28_72_en.doc, 2016-05-20,pp.20-21.

[38]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SituationofHumanRightsinMyanmar,A/69/398, 23 September 2014,Official Documents System of United Nations,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14/545/24/PDF/N145452

4.pdf?OpenElement, 2016-01-20,p.11.

[39] Nick Chessman, op.cit.,2009,p.610.

【责任编辑:吴宏娟】

The Rule of Law in Myanmar:A Case Analysis of the Chinese Border InhabitantsTrailed due to Logging in Northern Myanmar

Fu Wenyi

(Faculty of Law,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650500, China)

Keywords:Myanmar; Rule of Law; Chinese Border Inhabitants; Logging

Abstract:In the early of 2015, the military of Myanmar seized over 150 Chinese border inhabitants,charged them with illegal logging and sentenced with severe punishment. A few days later,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amnesty and released them. The law of Myanmar has been least researched in the Asian laws. By analysis substantial and procedural rules of Myanmar, the conclusion could be drawn that arbitrary and political influence in the trial is obvious. Comparing on the elements of rule of law defin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specifically on the transparency, judicial independence, procedure justices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t could be found that Myanmar is far from the rule of the law. The domestic situation is highly sophisticated in Myanmar. Local minority arms have fired with the central army in the border area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will be in great uncertainty if Chinese border inhabitants cross border areas, and hard to get remedy or fair trial. The lesson of this case should be learned by Chinese border inhabitants.

[收稿日期]2016-01-27

[作者简介]付文佚,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3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99(2016)03-0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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