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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拉·沃尔佩的平等观述评

2016-04-14傅强

大连干部学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平等观德拉卢梭

傅强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人文社科部,北京100070)



德拉·沃尔佩的平等观述评

傅强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人文社科部,北京100070)

摘要:德拉·沃尔佩从卢梭与马克思在平等问题上的渊源出发,阐释了卢梭的平等观对马克思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比较卢梭和马克思的平等观,德拉·沃尔佩提出了现代自由和民主具有“两个灵魂”的著名观点,从平等视角分析,“公民的自由”即资产阶级的形式平等,“平等的自由”则是实质性的社会主义平等。德拉·沃尔佩虽然强调“公民的自由”对于社会主义的价值具有启发意义,但他在卢梭与马克思平等观的关系、卢梭与马克思阶级立场的差异以及实现公民自由与平等的通途方面存在理论缺陷。

关键词:德拉·沃尔佩;平等;自由;卢梭;马克思中图分类号:B089.1

在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很多学者从平等的角度,探寻社会主义是否蕴聚公平正义的旨趣、社会主义与平等的关系如何等问题。在这些探讨中,值得关注的是新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德拉·沃尔佩的平等观。德拉·沃尔佩(Galvano Delta-Volpe,1895-1968)出生于意大利波伦亚附近的伊莫拉,1944年在西西里加入意大利共产党。他最初致力于对马克思的早期著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翻译和研究工作,并撰写了《关于人类解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1945)、《共产主义自由》(1946)和《关于实证人道主义的理论》(1947)等论文,阐述了马克思上述两部著作中的基本思想。1950年,德拉·沃尔佩出版了《逻辑是一门实证科学》一书,把马克思的哲学传统追溯到休谟、伽利略和亚里士多德,强调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主义、形而上学的,而是面向现实的,是对资产阶级的总体批判。这本书的出版标志着“新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在理论基础方面的确立。1957年德拉-沃尔佩出版的《卢梭和马克思》一书,在意大利理论界曾产生广泛而持久的影响,从1957年到1964年连续出了四版。在这本书中,德拉·沃尔佩着重阐述了卢梭的政治观和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展示了自己对自由、平等、民主等问题的看法,他把这些问题看作是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和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卢梭与马克思在平等问题上的渊源

在德拉·沃尔佩的政治理论中,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被视为“现代民主制精神之父”,德拉·沃尔佩给予其高度的评价。德拉·沃尔佩将社会主义的平等、民主与自由理论直接追溯到卢梭的政治思想,特别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德拉·沃尔佩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政治思想与卢梭有着直接的联系。比如,他在论述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时,就称它是“一部自始至终渗透着典型的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著作”[1]5。他认为,卢梭与社会主义平等之间具有密切的理论联系,但是“卢梭对平等的独创性研究被忽视了”[1]5,其原因有两点:一是黑格尔反对卢梭的政治思想,特别是他的人民主权思想,而现时代的人们过多地关注马克思理论的黑格尔来源,因而必然会忽略马克思与卢梭思想之间的内在联系;另一个原因,也是具有根本性的原因,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他们自己并没有正确地意识到他们的思想和卢梭的理论之间的渊源。德拉·沃尔佩这样写道:“在我看来,这充分证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者对于他们在历史上从卢梭那里汲取思想营养这一点的认识是比较混乱的。”[1]143

德拉·沃尔佩指出,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和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可以明显体现出卢梭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历史联系。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描述了社会主义的正义标准,认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2]19但是,马克思也指出这种社会主义正义观存在的缺陷,认为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2]19当然,马克思随后马上指出:“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那么,如何在社会主义阶段实现“平等权利”呢?马克思说:“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2]19

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结合马克思对拉萨尔主义的批判,阐述了自己对社会主义或者说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原则的认识。列宁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怎样管理的问题作了冷静的估计”[3]193。列宁对照了拉萨尔主义者含糊不清的笼统说教,认为马克思将其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应用于特定社会环境中,并且“具体地分析了这种没有资本主义存在的社会的生活条件”。我们正在讨论的是一个“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共产主义社会……”[3]193-194,尽管如此,它已经是一个发生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社会。这样一个国家是在工人的掌握中,武装力量与警察机关是由武装工人和民兵组成的,而且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归全社会所有。分配按下述方式执行:“社会的每个成员完成一定份额的社会必要劳动,就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完成了多少劳动量。他根据这张凭证从消费品的社会储存中领取相应数量的产品。这样,扣除了用作社会基金的那部分劳动量,每个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3]194尽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按劳分配”导致一定不平等现象的产生,但列宁认为,仍然存在的不平等对社会主义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这些不平等是一个国家期望社会财富伴随生产力的发展得到充分涌流的必要条件。

按照德拉·沃尔佩的看法,马克思和列宁的上述关于“人的‘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见解,卢梭早在1755年出版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就已经提出了。他引用卢梭下面的论述加以佐证:“我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譬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教别人服从他们……。”[1]124-125德拉·沃尔佩认为,卢梭在这里谈的这两种不平等也正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讨论的。卢梭也希望能实现一种充分认可每个人才能和贡献的不平等基础上的平等。德拉·沃尔佩强调,马克思继承了卢梭的遗产,扬弃了他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道德主义关于抽象人的说教,但马克思却未能对卢梭的贡献作出合理的评价。相反,他把卢梭看成一个二流的社会批评家,一个自然法的崇拜者,“认为卢梭是‘小国家’和激进的小资产阶级的乌托邦哲学家,是诸如消灭阶级因而不再有贫富之差这样一些灵丹妙方的贩卖者。”[1]6

对于恩格斯对卢梭的态度,德拉·沃尔佩认为,恩格斯虽然不如马克思那样自相矛盾,但也有不妥之处。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虽然正确地把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的表现看作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但他对卢梭平等观的评价,一方面是提得太高了,以至于抹煞了马克思和卢梭在历史方法上的根本差异;另一方面又忽略了对卢梭提出的第一种不平等的研究,而简单地用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公式去说明卢梭的平等观。德拉·沃尔佩认为,这暴露了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法观念中“沉积着大量的黑格尔主义的残余”[1]143。

二、德拉·沃尔佩的“两种平等权利”

在研究卢梭和马克思平等观的基础上,德拉·沃尔佩提出了现代自由和民主具有“两个灵魂”的著名见解。他认为:“现代自由和民主的两个方面或两个灵魂,就是由议会民主或政治民主所倡导开创的并且由洛克、孟德斯鸠、康德、洪堡和贡斯当加以理论阐释的公民(civil)自由(政治自由),和由社会主义民主确立和实行的并且由卢梭首先进行理论阐述,尔后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直接或间接加以发掘和发展的平等主义的(社会的)自由。”[1]101

德拉·沃尔佩提到的所谓“两个灵魂”也就是“两种自由”或“两种平等权利”。公民的自由或政治的自由,也可称为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从历史的角度看,它是市民社会,即“作为一个由个体生产者组成的(阶级)社会”中的成员应当享有的自由或各种自由的集合体。在经济方面,公民自由包括“个人经济主动性的自由和权利的总体”,是生产资料领域中实现私有财产所有权等权利的保障。在政治方面,公民自由是市民社会中的公民享有人身保护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的保障。公民自由还包括法和政治上的一些手段,如国家的权能分立,把立法权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为实现资产阶级国家的自由而实行议会制,等等。德拉·沃尔佩特别强调,公民的自由虽然属于资产阶级的自由,但上述权利中的一些却超越了资产阶级国家的范畴,是任何性质的国家中的公民都应当享有的。

另一种自由,平等的自由或社会的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使他们个人的才能和潜力获得社会承认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一个人的天赋、品质、兴趣、潜力等,都可以在劳动的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实现,而且这种发展和实现是“真正和绝对民主的”。与公民的自由相比,这种平等的自由不是一般意义的自由,而是表达了一种普遍的、无条件的要求,是一种更大、更有效的自由,是广大群众的自由,是一种社会的公正,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平等。德拉·沃尔佩认为,这种自由恰如卢梭在《一个隐居者的梦想》中的独特宣言一样正确:“我想,培养出一些才能是防止贫困的最可靠的办法。”他还同时引用了恩格斯的一段话,“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4]757,以证明恩格斯在构想建立美好的社会制度时对这种平等的自由也持肯定态度。

德拉·沃尔佩认为,平等的自由是卢梭率先提出的,但受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卢梭采用的方法的影响,这种自由仍表现为一种不成熟的,多少带有猜测性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引入了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斗争分析法之后,“平等的自由”这一理论观点才获得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德拉·沃尔佩引证了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的一段论述:“民主意味着平等,很明显,如果把平等正确地理解为消灭阶级,那么无产阶级争取平等的斗争以及平等的口号就具有伟大的意义。但是,民主仅仅意味着形式上的平等。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实现之后,也就是说,一旦劳动平等和工资平等实现之后,在人类面前必然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3]256-257德拉·沃尔佩认为,列宁的上述结论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他精辟地论述了两种不同的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德拉·沃尔佩还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所论及的平等的自由,正在苏维埃十月革命诞生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成熟起来。

三、德拉·沃尔佩对社会主义平等观的认识

德拉·沃尔佩关于“两种平等权利”的论述表明,他不仅十分重视卢梭提出的“平等的自由”这一观念,而且也十分重视洛克、孟德斯鸿等人提出的“公民的自由”观。他认为,在无产阶级获取领导权之后,公民的自由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

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公民的自由仍是整个自由观念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德拉·沃尔佩认为:“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合法性的辩证法中,公民自由得到更新。”[1]62-63为什么这么认为呢?因为苏联的宪法依然承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承认个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承认公民有结社、集会、出版等方面的自由。所有这些自由本质上都属于公民的自由的范围,应当是全体公民平等享有的。

另一方面,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公民的自由对于无产阶级来说之所以仍然有重要意义,在于无产阶级不能凭空实现社会主义,必须巧妙地利用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特别是利用资产阶级的议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德拉·沃尔佩说:“欧洲主要的政党为开创通向社会主义的民主道路而进行的政治斗争,需要新的、富有成效的渐进主义。与此同时(例如),重新运用资产阶级议会,把它们当作一种实现民主的、社会结构的改革、反垄断主义的改革的工具,等等。”[1]63德拉·沃尔佩还引用了列宁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发表的演讲中的论述:“只有去当资产阶级议会的议员,才能从现实的历史条件出发,进行反对资产阶级社会和议会制的斗争”[1]63,这也表明应充分利用公民的自由进行革命斗争,走出一条与苏联不同的通向社会主义的新道路[5]。

同时,德拉·沃尔佩强调:“我们应当记住,这两种自由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中才是彼此相容的。”[1]113公民的自由意味着国家不干涉每个个人的自由,平等的自由则意味着每一个个人的潜能获得充分发展并得到社会认可的自由。第一种自由的实现解决了现代自由和民主的问题,它通过民主集中制的方式或被归结为人的本质(人的基本自由)时,就会获得进一步的扩展。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对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自由的需要才会同时并存,两种自由才会协调一致。

应当说,德拉·沃尔佩重视马克思与卢梭在政治思想上的内在联系是正确的,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可以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叙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所使用的完全相同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4]483。德拉·沃尔佩对卢梭平等观的肯定也符合恩格斯的评价,恩格斯曾着重指出:“平等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在大革命中和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在差不多所有的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巨大的鼓动作用。这一观念的科学内容的确立,也将确定它对无产阶级鼓动的价值”[4]444。

但是也应当看到,德拉·沃尔佩的理论亦有许多错误之处。其一,他在探寻马克思与卢梭之间联系的同时,过度否定了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思想联系,这是不符合事实的,“甚至卢梭的平等说没有黑格尔式的否定的否定来执行助产婆的职能,也不能建立起来”[4]481-482。其二,他对马克思的平等观与卢梭的平等观之间关系的论述,更多地重视话语内容上的一致性,而忽视了话语背后在阶级立场上的巨大差异。卢梭的“不平等观”和“平等观”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而马克思的平等观旨在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指明道路,这两个人阶级立场的巨大不同,使两种平等观的指向及其蕴聚的道德含义截然不同。因此,德拉·沃尔佩在论述社会主义民主和平等、自由时,把它简单地同卢梭的自由平等观等同起来,这是错误的,距离科学社会主义还有很大差距,正如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4]356。其三,德拉·沃尔佩对资产阶级平等权利即“公民的自由”的着重强调,虽然对人们审视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有启发意义,但却从一个侧面降低了“平等的自由”的意义,同时也忽视了生产力发展状况对“公民的自由”的影响,忽视了生产力发展对“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自由”的重大意义。“公民的自由”作为一种形式平等,需要经济的保障;“平等的自由”作为实质性平等,更需要以生产力发展为前提。仅仅强调“平等的自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而只会落入“资本主义的框框”之中。只有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保障社会主义的“公民的自由”,才能促进“平等的自由”,使形式平等和实质性平等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中彼此相容”。

参考文献:

[1]德拉·沃尔佩.卢梭和马克思[M].赵培杰,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俞吾金,陈学明.西方马克思主义卷(上册)[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354-357.

[责任编辑:于洋]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83(2016)06-0005-05

收稿日期:2016-06-03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2015年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人文社科类课题《平等视阈中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观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傅强(1977-),男,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人文社科部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外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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