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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政策探析

2016-04-13张楠

山西农经 2016年2期
关键词:经济合作组织非营利税收政策

□张楠

(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政策探析

□张楠

(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伴随着农业商品化的脚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兴起在农村这片广阔的天地。本文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概述了经济合作组织的现行税收政策,由于法律未明确界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身份,以及税收优惠范围过窄,并且税收优惠缺乏系统性等问题,税收政策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真正的扶持力度受到削弱,因而,本文就此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认定该组织为非营利组织,以及构建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政策建议。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税收优惠;法律体系

本文DOI: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02.15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带动农业规模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方面起着突破性的作用。然而这一重要的利国利民的组织,在税收政策支持上却并不具备应有的优势。

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政策现状

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政策尚未形成一个完整体系,现行的政策散布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若干税种中,缺乏系统性。

增值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81号)进一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3]303号规定: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的非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81号)规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 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身份认定模糊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农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法律确定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并未明确规定其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是社团法人。因而在是否将其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这个问题上法律未给出明确的依据。而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这两种形式的法人地位还尚未明确,其法律权利得不到保护,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身份认定的模糊使得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营存在风险,并且难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

2.2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

据了解,土地流转是目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一大主营业务。该业务的流程一般为先由经济合作组织与本村村民签订租赁协议,再由其将所有土地集中对外开展租赁经营业务,取得租金收入后,用于对村民的分配。该流程无疑有利于扩大土地规模,满足受租人实现规模经济的需求,从而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价值。而与此同时,重复征税就产生了。首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户签订租赁协议集中土地的环节,按现行营业税的规定,村民应当就租赁金额缴纳5%的营业税;其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与受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时需再次就其租赁金额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一来,实质上只有一笔的租赁收入缴纳了2次营业税。收入甚微,背负重大生活负担的农户本应获得社会政策的扶持,而实际上他们却在承担着不合理的重复征税,这无疑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2.3免税范围狭窄,税收手段单一

在增值税方面,仅对销售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免税,而对于社员分级、加工、安装等初级农产品以及为社员提供的直接用于农业的各类生产资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纳税;在营业税方面,仅规定商业银行转贷给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贷款利息收入免税,而经济合作组织本身非但不能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反而同上文所述出现被重复征税。此外,针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形式大多局限于减免税,而包括优惠税率、税收豁免、纳税抵免、亏损结转、加速折旧在内的其他优惠手段,没有得到充分地利用。总体而言,我国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强。

3 完善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政策建议

3.1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虽然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者其部分项目从表面看,具有营利性质,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其绝大部分的收入最终用途驶向对村民的分配以及其他农村公益项目。而一直在农村这片并不肥沃的土地上辛勤劳作的农民们,收入微薄,家庭供养人数较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其共浴改革开放之风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载体。因而,我们建议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确保其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体现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政策意图。

1004-7026(2016)02-0029-01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42;F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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