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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村规民约建设面临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2016-04-13李晓丹

山西农经 2016年2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村民农村

□李晓丹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晋中030801)

新形势下村规民约建设面临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李晓丹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晋中030801)

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的特征,社会发展也变得更具特色。近年来,“因地制宜”是发展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方式,经过努力也确有成效,其中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在新形势下,村规民约建设面临的问题不仅包括旧问题的延续更具有新的表现,本文就新形势下村民民约建设面临的问题做出描述,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可行性建议。

村规民约建设;成因分析

本文DOI: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02.12

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农村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当下,农村发展也表现有新的特点,比如城市交流增加,互联网深入千家万户等等都带来了新的思想,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适合自村发展的村规民约显得格外重要。首先,村规民约是对整各村子的一个综合规划,对村民起着约束、监督、引导的作用;其次,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村居民自治大力支持,力求通过各地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使城市和农村的差距缩小;第三,合理的村规民约将带领全村展现出欣欣向荣的新面貌,带动整个村子的发展。村规民约的重要性在管理村子事物中得以体现,但不可否认,在自治过程中村规民约的建设的确存在着诸多问题。新形势下,陈旧的、落后的村规民约制度亟需改善,新问题的涌现也需要新的村规民约,具体变现如下。

1 新形势下村规民约建设面临的新问题

1.1各地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程度不一,村规民约建设情况发展不平衡

村民自治制度已在全国推行多年,但在各地发展程度并不一致,可以说有的地区已经有不小的成就,但有的地区还有“贫困村”之称。比如众所周知的“天下第一村”——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山东省烟台龙口市东江镇南山村等,都是发展极好的代表。发展比较迅速、效果良好,与发展落后的村子,相比可以明显看出,凡是村民自治有成效的地方都很重视村规民约的建设,而村民自治成效并不理想的地方规章制度则混乱,同时,村民关系也展现出不同的风貌。截止2015年,全国乡镇总数为91138个,全国行政村数量有94万,全国贫困人口主要还分布在农村,尽管有的农村发展极好全国闻名,但只是极少数,对于广大的农村来说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

1.2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不透明、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行正是为了规范村民自治管理,其内容包括六部分,为总则、组成、选举方式、村民会议、民主监督和附则。具体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而颁布的法律,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组建,代表基层群众进行本村事务管理。而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从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到村民会议的举行再到村规民约的制约,这一过程并不清晰透明化,具体流程村民未知,村民委员会的成立产生了拉帮结派的现象,村内各职务由此出现宗族利益、派系斗争;村规民约的制定则由村干部直接制定或者直接照搬其他村落的规章。这一系列都无法体现村民意愿,打压了村民积极参与自治的积极性,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本村发展不畅。

1.3村规民约内容单一,不合理、不合法

一方面,由于农村和城市的管理结构不同,风俗习俗普及率很高。绝大多数村委会的成员并未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而选自村民,这就直接导致了对一些陋习的推行以及在制定村规民约的内容上和我国法律法规相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因素,导致村子领导认识问题不足,制定村规民约时生搬硬套而不符合村民利益,或者村规民约内容薄弱,无法全面覆盖村务内容,故而无法协调村民内部矛盾和村民事物的开展。

2 新形势下村规民约建设问题成因分析

在不断发展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下,村规民约问题的凸显具有共性,这表明在我国村规民约建设有因可寻,也有法可制,一般原因有以下几点。

2.1地理位置导致村规民约建设进度不同

任何一个地区的发展都和其地理位置息息相关,沿海发达地区接受更新的理念,拥有更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也很强。第一,基于地理优势掌握更多的资源,这些地方的基础建设、服务、氛围都可以更好的发展,人文理念比较先进,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形成良性循环,最终为本地区发展量身定做村规民约建设。第二,一些内陆地区,省会城市周边的地段会受到中心城市辐射,同时更易吸收先进地区的经验,进而得到启发,制定合适的村规民约为农村发展服务。第三,一些偏远地区虽然理念不足,但胜在有自然资源等可开发利用,比如旅游业、煤炭资源等,虽然有一定的先天优势,但过于闭塞、落后的思想时期困于其中,村规民约建设不清晰透明,也不够有条理,这一些地区需要政府给予正确的引导。第四,即目前最需帮助的也是为数不少的农村群体,这些地区的农村低处偏僻,思想落后,和外界交流甚少,且内部的风俗人情自成一套体系,村规民约可以说极其落后,其发展不仅受制于地理位置更受传统理念的限制,需要重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案。

2.2政府支持力度、方向不够详细

在倡导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尽管政府大力进行扶持,对公共事业展开了建设工作。但作为关键核心的村规民约建设并没有配套实施,管理混乱就严重拖慢了新农村的建设。在具体内容上并没有对村规民约建设给出清晰、明确的概念,各地政府掌握各地农村、乡镇的大致情况,给出相同的文件并不能很好的指导的其建设,尤其在村规民约建设上,模糊的定义会使落后的农村定错方向走错路。另一方面,在资金供给上并没有专项计划也使得个方面资金运转混乱,使得建设搁置,村规民约建设也就形同虚设。

3对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对策建议

要实现农村繁荣、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需要多年积累、各方支援,本文从村规民约建设方面提出两点可行性建议,具体如下:

3.1政府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

政府应发挥其规划能力,相较农村地区而言政府更具高规划的能力和水平,省内总规划到市内、县级、乡级地级规划都要严格完成。综合当地情况规划内容应详细,为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必要做出产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同时,为保证规划按时进行,应设立专项基金,利用好国家总体的惠农政策,农村环境的营造也需要得到大力支持,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等都应进入农村家庭,多方面影响农村建设。总之,农村建设相较城市建设而言更缓慢,应持续性的得到关注。

3.2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即便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仍为农民,是村规民约建设的直接受益人,在村民自治中其主动性将发挥重大的作用。而由于大多数农民多接受的教育并不多,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慢,也并没有系统的想法去增加收入,政府若提供必要的致富办法,在实践中村民会探索出适合自己的道路并在这一过程中更容易建设符合各地的村规民约。这一过程农民为主体,基层干部为组织者,各工作机构也需积极发挥协调作用,使得整个村子的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需要得到加强,力求通过村民自身意识改变诸多陋习,取得一定成效后将带动更多的人加入,真正从思想到行为发生转变。

[1]王杰,吕盼.新时期我国村规民约的完善[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

[2]楚向红.村民自治制度下对村规民约问题的再认识[J].中外企业家,2014(07).

1004-7026(2016)02-0026-02中国图书分类号:D422.6;D922.182

A

李晓丹(1987-),女,山西吕梁人,山西农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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