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英美司法制度中的贵族政治元素

2016-04-13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克维尔政体贵族

陈 小 葵

(河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00)



论英美司法制度中的贵族政治元素

陈 小 葵

(河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00)

在西方社会的演进过程中,贵族阶层在政治权力架构中长时期地起了举足轻重的影响。无论是在古希腊时期、古罗马时期,还是在漫长的中世纪,贵族阶层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分享者;即使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相当长时间内,贵族阶层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最典型的是在英国。进入20世纪之后,贵族在西方社会的影响全面式微,但在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贵族政治元素在权力架构中仍有着比较明显的体现——尤其是在司法领域。探求英美司法制度中的贵族政治元素,不仅有利于厘清贵族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重要功能,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英美政治文化中始终如一的“混合宪制”思想。

司法制度;贵族政治;元素

一、问题的提出:以托克维尔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论断为切入点

20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以赛亚·伯林在其脍炙人口的《刺猬与狐狸》一文中将思想家作了一个十分有趣的分类:狐狸型与刺猬型。狐狸型为百科全书型,他们往往才华横溢、兴趣广泛,广泛涉足于人类社会的众多知识领域,但思想内容有时却失之散漫,缺乏深度,甚至不乏相互抵牾之处;刺猬型的却心无旁骛,始终秉持一个中心主轴,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框架与思想体系作为认识世界、解释世界的出发点,其洞察力与观点往往令人惊叹不已。

在自由主义思想家谱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亚力克西·德·托克维尔属于哪一种类型,伯林没有给出答案,但这确实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若论思想的“纯度”,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论美国的民主》这两部传世之作中始终将“自由”作为其价值鹄的与评价维度,多次展现了对历史趋势敏锐的预判能力,绝对是一只“从一而终”的刺猬;但他身上似乎又有着一种绝迹已久的古典思想家的独特气质:优美的文笔与深邃的思想水乳交融,带给人一种欲罢不能的阅读的快感;其著作处处闪耀着“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大气与从容,毫无后世那些思想“匠人”的局促与狭隘,怎么看都有着几分狐狸的影子。

托克维尔所处的时代,法国正在革命与专制中不断挣扎,他的内心也在经历极为痛苦的煎熬,这种煎熬来自于对未来的如何抉择。托克维尔意识到,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在西方历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在大革命中,作为“多少世纪中一直走在最前列的阶级,长期以来发挥着它那无可争议的伟大品德,从而养成了某种心灵上的骄傲”的贵族阶层被彻底打翻在地,第三等级作为全新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对此,出身贵族家庭的托克维尔感喟不已:“永远值得惋惜的是,人们不是将贵族纳入法律的约束下,而是将贵族打翻在地彻底根除。这样一来,便从国民机体中割去了那必需的部分,给自由留下一道永不愈合的创口。”[1]148不过,托克维尔并不是一个只知抱残守缺的顽固派,他在时常流露出对贵族制度怀念的同时也敏锐地看到,法国的贵族之所以在大革命中几乎被彻底根除,除了其自身原因之外,还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密不可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人们身份上的逐渐平等(即亨利·梅因所谓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以及随之而来的“民智日开”,建立在身份等级之上的贵族制度必然会被废弃,以平等为重要价值追求的民主时代必然会到来,而这一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人民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到处都在促进民主……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以为一个源远流长的社会运动能被一代人的努力所阻止,岂非愚蠢!……在民主已经成长得如此强大,而其敌对者已经变得如此软弱的今天,民主岂能止步不前!”[2]7

这种备受煎熬的矛盾心情在其《回忆录》中被表露无遗:“在思想上我倾向民主制度,但由于本能,我却是一个贵族——这就是说,我蔑视和惧怕群众。自由、法制、尊重权利,对这些我极端热爱——但我并不热爱民主……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这便是真相。”[1]4煎熬不仅来自于贵族制的一去不复返,更令托克维尔担忧的是,随着贵族阶层被扫荡一空,原有的欧洲社会中存在于君主、贵族、平民之间的比较稳定的权力架构被打破,社会必然陷入长期的动荡不安,他所无比珍视的“自由”将不复存在。如果说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的话,那么新出现的民主政体将会取代以往的国王而成为新的威胁自由的力量,即产生所谓“多数人的暴政”的问题。在托克维尔看来,这种全新的“多数人的暴政”因其天然地占据了“多数”的道德制高点,有可能对公民自由造成更大的危害。

如何在贵族制度日渐式微、民主制度即将普遍建立的社会大趋势下保护个体的公民自由不被“多数人的暴政”侵害,这可以说是托克维尔终生思考的核心政治哲学问题。1831年,托克维尔和好友博蒙一起前往美国——这个当时西方世界的民主样板,他们此行表面上是要考察美国的监狱制度,而实际上是想亲自观察一下民主制度在这个国家的实际运作情况,这也是后来托克维尔的传世之作《论美国的民主》诞生的历史背景。通过在美国九个多月的实地考察以及与法国的情况对比,托克维尔得出的基本结论包括:一是贵族制度的衰落和民主制度的建立都是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二是民主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三是在美国,自由并未受到民主制度的显著威胁或者说至少当时并未出现这种威胁,即托克维尔担忧的“多数人的暴政”并未出现。

关于“多数人的暴政”为什么没有在美国出现,托克维尔谈到了多重因素,尤其是强调了“法学家精神”在其中的制约作用。托克维尔观察到,美国人赋予了法学家以极大的权威并对政府施加影响,构成了美国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堡垒。所谓“法学家精神”,主要是指在法官和律师身上展现出的贵族精神:“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2]303“假如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相信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2]308-309

法院何以成了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托克维尔对美国的司法制度作出的这一功能性论断究竟意旨为何,而令他念兹在兹的“贵族精神”又与之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内在联系?这些问题都需要从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个悠久的话题中去寻找答案。

二、西方政治文明史中的“混合政体”理论

西方文明的源头是古希腊文明。有学者曾这样概括古希腊文明的特点:“在古代世界所有的民族中,少有像希腊人那样对近现代世界发生如此巨大的影响……他们热爱自由,不肯屈服于暴君,其民主政体年轻而富有活力;他们热爱生活,天性乐观,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奥林匹克竞技会是他们欢乐生活的写照;他们崇尚理性和智慧,热爱真理,对求知有一种异乎寻常的热忱。”[3]55从古希腊人对人类政治文明的影响来看,他们的地位确实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今天所熟悉的“民主”一词,其语源就来自于古希腊。如果说在当今世界民主政体是最主流的政体形式,“民主”一词也几乎成为一个具有政治正确意味的神圣词汇的话,那么“民主”一词在其诞生之初,其地位则远没有今天这么显赫。

我们今天常说的“古希腊”包括巴尔干半岛南部、爱琴海诸岛及小亚细亚西岸等地区,这一地区由数以百计的城邦构成,这些城邦国家在政治上各自独立,因此,许多不同的政治制度在古希腊都得到了实践和发展。古希腊人确实足够幸运,他们几乎在人类社会刚刚迈入文明的门槛之初就有幸目睹了众多类型的政体的初步实验并有机会对其优劣进行比较。以古希腊城邦中的两个代表——斯巴达和雅典为例,斯巴达实行的是一种贵族寡头统治,而雅典实行的则是奴隶主民主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古代人类对直接民主制度的最早尝试,古希腊人在民主政治方面的实践对后来的人类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不过,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毕竟只是一种初级形式的民主,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在雅典城邦民主制的鼎盛时期,即伯里克利执政的后期,雅典民主制的缺陷就已经全面暴露出来,城邦内外各种矛盾纷争日趋激烈。不久之后,发生了一件在古希腊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文明的标志性人物,但被雅典民主派指控犯有“渎神”和“腐蚀青年”等罪名,结果被雅典的陪审法庭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这一悲剧事件引发了无数后世思想家的永恒追问:多数是否就意味着正确?民主政治可能存在哪些缺陷?少数人的权利应如何保护?什么样的政体最合乎正义?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探索,几乎成为西方政治哲学上一个永恒的话题。

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是柏拉图。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他亲眼看见了恩师被处死的整个过程,内心受到了极大的震动,也使他对民主政治的弊端深有体悟,从而彻底改变了他对民主政治的看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提出了他心目中合乎正义的理想政体——“哲学王统治”,批判了现实城邦中四种不正义的政体:荣誉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僭主政制。需要指出的是,柏拉图对上述现实之中的政体划分相当程度上是以雅典城邦政治制度的演变为历史背景的。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按照统治者的人数(一个人、少数人、多数人)以及它们是否“依法而治”将人类社会的政体划分为“圣君统治”和“僭主专制”、“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暴民政体”。在所有依法统治的政体中,圣君统治是最好的,民主制是最糟的;在所有不依法统治的政体中,僭主专制是最坏的,暴民政体是最好的。可以看出,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的政体划分比《理想国》又进了一步,逻辑也更加严密。在此后的《法律篇》中,柏拉图进一步提出,要吸收圣君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长处,实行混合政体。至此,西方政治学说中影响深远的“混合政体”理论正式诞生。

作为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同样秉持了实行“混合政体”的观点。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也对政体进行了划分。亚里士多德划分政体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执政者人数的多少,二是统治所趋向的目的(是以谋取公共福利为目的还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按照第二个标准,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划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正常政体有三种:统治者为一人的君主政体,统治者为少数人的贵族政体,统治者为多数人的共和政体。变态政体也有三种:统治者为一人的僭主政体,统治者为少数人的寡头政体,统治者为多数人的平民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好把政体保持在中间形式,也就是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且吸收了各自优点的“混合政体”,这是因为:“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4]66-67

总体来说,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两位古希腊先哲看来,“民主”一词并不天然地具有无可置疑的政治正确性,相反,它同样是建立在人性中既有堕落倾向又可以从良向善这个基本政治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这个内在含义,民主就会像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只不过是一片混乱和做表面文章的瞎起哄。同样,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也有各自的不足之处,这就要求在政治实践中实行混合政体,从而平衡某个单一政体中的固有缺陷。

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著名政治家,同时也是一位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在政体形式方面,西塞罗某种程度上沿袭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但又有所发展。在《论共和国 论法律》中,西塞罗分析和评判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的优点和缺陷,认为只有这三种政体适当地混合而形成的第四种政体才是特别值得称赞的。在西塞罗的心目中,罗马共和国最接近这种政体,执政官是君主成分,元老院是贵族成分,民众大会和保民官是民主成分。在这种政体中,既有第一流的头脑,但他又不专权,贵族可以掌握一定的权力,重大事情由民众决定,从而充分吸收了各种政体的优点。可以看出,西塞罗的“混合政体”思想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是对罗马共和国时期政治实践的总结。这种混合政体的制度设计,在执政官、元老院和民众大会、保民官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避免了单一政体的弊端和隐患,对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宪政和法治的发展以及三权分立的政体建立都有深远的影响。

在此后的历史发展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人的政体划分方法和“混合政体”理论对西方政治文明的影响一直没有中断,比如,阿奎那、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著作中都能或多或少地看到“混合政体”理论对其思想的影响,而成功运用“混合政体”理论进行宪政制度设计的标志性事件,则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诞生。

三、民主时代背景下的贵族政治:当代英美司法制度中的贵族政治元素

让我们再次回到托克维尔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论断。托克维尔是通晓古今的一代政治哲学大师,对于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混合政体”理论自然也是了然于胸,他在《论美国的民主》《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对贵族政治的赞美,对民主政治的忧虑,不过是对西方历史中“最好的政体是混合政体”观念的一次思想回归而已。

在托克维尔看来,贵族政治是西方社会一份宝贵的政治遗产。在漫长的中世纪,贵族阶层以契约的形式与王权之间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制约关系,使得国王的权力不能深入到社会底层,为近代宪政体制的建立和公民个人自由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这是贵族政治的最大历史意义所在。托克维尔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在他看来,在民主制度成为历史大势的背景下,如何避免民主政治演变为暴民政治,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施加专断的权力,同样需要一种制约性力量。因此,贵族政治并未失去其现实意义。只不过在民主政治成为社会普遍共识的情况下,旧有的贵族政治、贵族精神都需要通过新的载体来延续自身。在美国,托克维尔发现,法学家与法院充当了这种载体。当然,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并未详细论述它们为什么能够充当这种载体。在笔者看来,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极为鲜明的贵族政治元素,也正因此使其能够胜任延续贵族功能、贵族精神的角色。当然,由于英国与美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一种历史上的“血缘”关系,这种贵族政治元素同样存在于英国的司法制度中。英美两国司法制度中的贵族政治元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人群体的精英主义特质。贵族政治就是将国家的政治权力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并且通过权力世袭的方式始终垄断国家的政治活动,这一小部分人被认为或自认为是社会的精英,因此,贵族政治本质上是一种精英政治,富有精英意识可以说是贵族阶层的最大群体特征。英美两国的法律人群体同样富有精英意识。首先,从产生法律人的源头——法学教育来看,英美两国的法学教育都是一种精英教育。在美国,一般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之后才能报考法学院;在英国,法学教育长期被律师学院垄断,到律师学院接受法学教育的很多都是贵族子弟,直到十九世纪末之后,大学中才开始兴办法学教育,不过其影响力仍然无法与律师学院相比。其次,成长过程异常艰辛。我们可以看一下一名英国出庭律师的成长经历。要想成为一名出庭律师,一般首先需要大学毕业并取得学位,然后再进入四大律师学院(林肯、格雷、内殿、中殿)中的一个,经过至少两年的学习,再参加相应的律师资格考试,还要在一名有经验的出庭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一年才能执业。他要想成为一名法官,至少要有7年的从业经历;要想成为一名高等法院的法官,至少要有10年的从业经历;要想成为上诉法院的法官,至少要有15年的从业经历。最后,能够到达金字塔顶端的是极少数。一般来说,英美两国都是从律师群体中选拔法官,因此对英美两国的律师来说,成为一名法官意味着其最终登上了法律人群体的顶端,人生走向了另一个辉煌。不过,能够进入法官群体的只能是其中为数不多的佼佼者。以美国为例,联邦法院系统共有三级: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这三级法院法官的总数也不过只有区区1200人,最高法院只有9名大法官,是法律人这一精英群体中的精英。在托克维尔看来,基于这种精英主义心理,法律人对大众政治具有本能上的排斥,他们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

第二,法官选任方式的“反选举”模式。民主政治是一种大众政治,大众参与政治的最普遍方式是选举,可以说选举已经成为民主政治的最大特征。不过,在法官的产生过程及任职方式上,英美两国的司法制度都呈现出明显的“反选举”特质,即尽量避免选举政治对司法制度的干扰。首先,从法官的产生过程来看,美国的州法官存在选举产生的情况,但在更为重要的联邦层级,法官则全部由任命产生,只不过需要由参议院批准。英国的法官也是由行政任命产生,但与美国不同的是,这种任命不需要议会的批准。其次,为了排除选举政治的干扰,法官被任命之后一般都是长期任职,并给予优厚的待遇。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除了死亡、退休或辞职外,只能通过启动特定情形下的弹劾程序才能罢免。美国各州法院的法官虽然很多都有任期限制,但通常情况下,只要没有不端行为就可以连任,所以很多法官也是任职终身。托克维尔认为,贵族制度的一个重大优势就是它有长远的规划,并善于在有利的时机使其实现。英美两国法官的选任方式,吸收了贵族政治长期、稳定执政的优势,能够减少民主政治因短期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动荡。

第三,法院发挥的稳健保守的政治功能。托克维尔认为,贵族身上有一种品质,即他们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在这一点上他们和法学家有相通之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以规范人类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追求。但是,法律要想充分发挥作用,却要以社会稳定为前提。剧烈的社会动荡不仅意味着法律秩序无法存在,也使法律人无从施展其理想抱负。基于对规范和秩序的尊重,贵族和法学家从群体心理特征来讲可以说都是“天生保守”的。在英美两国,法律人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律活动都围绕法院来展开。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形象地说明了法院所处的核心地位。一般来说,由于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相比,天生具有“保守性”,而普通法系遵循先例的司法传统更加剧了这种保守性——因为遵循先例某种程度上就是因循守旧。以上多重因素决定了在英美两国法院是保守主义力量的大本营。在托克维尔看来,法院发挥的这种稳健保守的政治功能,具有贵族政治的美德,能够防止民主政体在某些方面走向极端:“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2]309

四、余论:“混合政体”理论对英美宪政制度的影响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混合政体”理论,体现了一种博采众长的政治智慧。阅读英美两国的近代史可以发现,“混合政体”理论对其宪政制度设计有着深远的影响。早在16世纪,“混合宪制”思想就开始在英国发轫,约翰·波内特、约翰·埃尔默、托马斯·史密斯等人都曾在其著作中表达了建立一种集合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政体优点为一体的均衡政体的思想。到了17世纪,曾经顽固坚持“君权神授”思想、蔑视议会权力的英王查理一世竟然在其给议会的《对十九条建议的答复》中宣称英格兰是国王、上院和下院三种要素的混合,分别体现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可见,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混合宪制”的观念在当时已经深入人心。在此后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英国长期流行“混合宪制”的理论,并深刻影响了英国的政治实践。在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混合政体”理论同样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实践来看,总统有着君主制的影子,众议院是平民政治的体现,参议院和法院则吸收了贵族政治的优点。如果以能否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发展作为衡量一国法治建设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准的话,英美两国的宪政制度设计无疑是成功的,也是符合各自的国情的,而“混合宪制”理论和实践无疑是两国的共同特征和亮点。

[1][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3]吴国胜.科学的历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责任编辑:李维乐】

2016-07-30

陈小葵(1976—),男,河南开封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律史学研究。

D904.6

A

1672-3600(2016)11-0087-05

猜你喜欢

克维尔政体贵族
“使重臣治其事”——元至清初云南边政体制嬗变与边疆治理研究
收藏家是真正的精神贵族
贵族
身份平等与法律规制——以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理解为解读视角
一个新的政体模式:半总统制政府
科学的政体和启蒙的进阶
北宋对党项贵族的赗赙之礼
论托克维尔的民主思想
福尔摩斯·贵族单身汉(下)
托克维尔的书生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