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明朝万历年间“矿税银两”的定额与分成

2016-04-13

关键词:银两神宗宦官

方 兴

从万历二十四年六月开始,明神宗万历皇帝向各地派出宦官,或为矿监,或为税使(又称税监),或矿监兼税使,或税使兼矿监,统称“矿监税使”或“矿监税监”,简称为“矿税”。矿监税使在全国各地开矿并额外课税,对当时的经济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万历时期的社会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灭亡的进程。清修《明史》的《宦官传》,以及《食货志》的《坑冶志》《商税志》,对矿监税使的派出及其活动状况进行了概括性描述,并且得出“识者以为明亡盖兆于此”①张廷玉: 《明史》卷81《食货志五·坑冶》,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73页。的结论。

从其发生的万历中期开始,矿监税使就成为舆论抨击的对象。而在《明史》的人物传中,凡是反对矿监税使的,特别是因此而受到惩处的,无一例外受到赞扬和同情;凡是提出采矿课税建议及参与这一活动的,都受到严厉的批评。这种同仇敌忾的情结,一定程度影响了人们对这一事件的客观分析。其实,“矿监税使”的派出,固然经历过一个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而“矿税银两”的征收,同样有一个由无序的“摊派”到有序的“定额”的过程。不仅如此,在皇帝和宦官之间,还有“分成”的默契。

一、从无序“摊派”到有序“定额”

矿监及税使的派遣,有着极大的随意性,只要有“原奏官(民)”①参见拙稿:《明代矿监税使事件中的原奏官(民)、委官及参随》,《中州学刊》,2013年第9期。报告矿源,即派出矿监;同样,只要有“原奏官(民)”提出某处可增收商税,即派出税使。可以说,是完全处于无序状态。以北直隶为例,同时派有三位矿监、三位税使,重重叠叠。但从万历二十七开始,矿监与税使合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大抵上各有一位或两位矿监兼税使,或税使兼矿监。特别是到万历三十四年,撤回所有的矿监,各布政司只留税使一人。所征的矿税银两,也并不全部进入内库,而是一半入库,一半解送户、工二部,作为该部的正常经费。②参见拙稿:《明朝万历年间“矿监税使”始末考》,《江汉论坛》,2016年第3期。

与矿监税使的派遣由无序到有序同步,“矿税银两”也由无序的“摊派”过渡到有序的“定额”。

在矿监税使的活动期间,民众包括农户、商人及其他社会阶层的人们,所承受的税收或者掠夺至少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国家正课”,以及各种例行土产,这个大抵上与矿监税使无关。但由于矿监税使的活动,对“国家正课”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导致正课无法完成,矿监税使遭到各地官员的反对,这是重要的原因。

第二类,由矿监税使增收并且数额逐渐固定的矿银税银,统称“税课”。这一类本来是“国家正课”之外的“额外”之税,但固定下来特别是半入内库、半解“该部”之后,被称为“正额税课”。地方官员的责任是配合矿监税使完成这些“税课”的征收,否则要追究责任。

第三类,矿监税使及委官、参随,以及地方官员在“国家正课”、“正额税课”之外征收的金银及土产土物。

但是,由于对矿监税使“同仇敌忾”的指责,使得当时的人们没有认真清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清朝修《明史·食货志》时,也停于一般性谴责。但是,仔细研读下面的几段材料,可以帮助我们理顺这三类税收的关系。

《明神宗实录》载:

万历二十八年七月戊申,广西巡抚杨芳奏言:顷皇上念经费浩大,内帑匮乏,榷税之使,遍及域中。即广西弹丸远服,亦复定以四万之税。臣等具疏恳免,未蒙省发。无何,榷臣沈永寿至,冬春两季,尽各府锱铢商税,悉以征收,正得一万五千二百两有奇。榷臣必欲取盈二万。不得已将额充兵饷盐利,凑与四千七百八十余两,共二万。窃计粤西岁支兵饷及经费等项共该二十七万一千九十两,通者田地多荒山沙卤,正得折粮银十三万三百两有奇,益以广东、湖广协济,及岁得盐利、商贾诸税,总前四项,所入仅足一年所出之数,非有分毫堪动之余也。前榷臣所徵商税盐利,皆兵饷经费额内正数。若下半年必不能取饷以充税,即榷臣求之,臣等必无以应。况本省环境皆夷,万一仓卒窃发,无饷可以养兵,无兵可以守土。乞皇上念遐荒瘠薄之区,四万原额必不能足,特赐免减。疏上留中。③《明神宗实录》卷349,万历二十八年七月戊申,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版。

杨芳和他同时代的封疆大吏同样,都得面临矿监税使的问题,从他的这份奏疏可以看出:

1.矿监税使派出时,在“国家正课”之外另定了“税课”也就是“矿税银两”。“国家正课”为27万余两,“税课”为4万两。这就说明,在矿监税使派出的过程中,就开始在“正课”之外,试图确定“税课”的数字,时间应该是大规模派出税使的万历二十七年。

2.无论是“正课”还是“税课”,当时的广西都难以征收。27万余两的“正课”,只收得13万余两,不及一半;另一半要依赖广东、四川“协济”,再加上本省所收的盐税、商税等等。而4万两“税课”,经过税监及当地官员半年的艰苦努力,只征得15200 余两,不得已挪支了4 千多两的兵饷、盐税,才凑足半年“税课”的数额。

3.要凑足“税课”,必然要损失“正课”。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这个材料应该具有普遍意义,即在各地,从万历二十七年开始,“正课”之外有了“税课”。而从下面的材料可以进一步看出,万历三十四年撤矿留税并确定税课分解“内库”、“该部”之后,矿监税使们留下的“税课”,被文官们合法化为“正额税课”。《明神宗实录》又载:

万历三十四年八月丁酉,广东、广西、山西督抚按各上税课额数,广东正额一十五万九百二十三两,加方物公费银三万两。广西正额五万一千八百二十余两,加方物公费六千三百八十余两。山西正额四万五千二百两,加方物公费五千七百一十七两。命特减广东岁各一万两、停解广西盐税银一千一百五十六两,留充兵饷。皆从抚按议请也。①《明神宗实录》卷424,万历三十四年八月丁酉。

如果不考虑矿税的问题,可能误以为广东等省的总督、巡抚与巡按们在制定“国家正课”。但参照同一天的另外一条材料,问题就清楚了。

万历三十四年八月丁酉,南赣巡抚李汝华言:明旨各省直税课,俱着本处有司照旧徵解。一半并土产解内库,以济进赐供用之费;一半解送该部,以助各项公费之资。方在遵行,而税监潘相忽欲有司全解到监,自行分解,悖违诏旨。且各省直俱遵旨分税,事难异同。乞垂谕戢。不允。且命各处税课,仍俱类解税监分解应用,以便稽查。②《明神宗实录》卷424,万历三十四年八月丁酉。

这两则材料的意义在于:

1.明确了这些“一半并土产解内库……一半解送该部”的“各省直税课”,就是原本由矿监税使改而由本处有司征收的矿银税银。如果它们属于“国家正课”,就用不着“类解”税监并由其“分解应用”了。

2.这些“税课”不但数额已经基本固定,并且得到各直省抚按官的认可,因而过渡为国家“正额”。“正额”这个概念的运用,是为了区别于国家“正课”。

3.它既确认了撤矿留税之后,“税课”由“本处有司”征收,又确认有司征收之后,必须“类解税监,分解应用”。这样做既是为了“以便稽查”,也是为了方便“分解”。

上述材料未见有其他学者采用,但正是这些材料,也给了我们一个清晰的认识:从万历二十七年,随着矿监、税使派遣的逐步“有序”,“矿税银两”也逐步由无序的“摊派”向有序的“定额”过渡。

二、“正额税课”的分成问题

根据笔者的研究,从万历二十四年到四十八年,二十四年间,矿监税使们利用皇帝所赋予的权力,通过各自的手段,向北京输送了大约2400 余万矿税银两,平均每年大约100万两。③关于矿监税使获取“矿税银两”的数量,笔者另撰《明代万历年间“矿税银两”的蠡测》讨论(待发)。这些银两开始是“无序”地摊派,后来则是“有序”地“定额”征收。

那么,这每年100万两、总共2400万两的白银,是否全部进内库,成为万历皇帝或皇室用度?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这仍然是个谜。当时的人们相信,其中的大部分是赐给了万历皇帝和郑贵妃共同的儿子福王朱常洵。由于太后和文官们的反对,朱常洵没有能够成为太子。政治损失经济补,所以《明史·福王传》记:“先是,海内全盛,帝所遣税使、矿使遍天下,月有进奉,明珠异宝文毳锦绮山积,他搜括赢羡亿万计,至是多以资常洵。”④张廷玉:《明史》卷120《诸王五·福王常洵》,第3650页。

但是,矿监税使所征收的“矿税银两”即后来被称为“正额税课”的银两,其实并不全部解进内库,而是由皇帝和宦官分成,并且有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大体上是4:6,即进4 留6,十分之中,四分进库,六分留监。但这个“留监”,又并不是全部留给矿监税使本人,而是归其所在的衙门,如司礼监、御马监、内官监,等等。

以下实例可以说明皇帝与宦官对于矿税银两的分成。

第一例:万历二十八年三月,山西巡抚魏允贞因为“场课亏缩”,疏参原奏官吴应麒、吴有成等人“奸贪无艺,盗攘国课,半充私橐”。魏允贞说原奏官们“半充私橐”,是因为经过核查,吴应麒等卖过盐价银27500 余两,但解进内库的只有13000 余两,魏允贞认为他们侵吞了14500 余两,即“半充私橐”。①《明神宗实录》卷345,万历二十八年三月丁未。

第二例:万历三十七年三月,蓟辽督抚镇臣合疏:高淮撤回之后,辽东矿税由张烨代征,每年26000 两,其中10000 两入内库、16000 两归该监。②《明神宗实录》卷456,万历三十七年三月己丑:时蓟辽督抚镇臣合词,以发帑罢税为请。……具言辽税,谓辽民膏血既尽于撤回之高淮,复罄于带徵之张烨。且进内仅一万,而一万六千余两尽归该监。事诚无名。三十七年四月兵部尚书李化龙在疏中证实了26000 两之说:“辽自高淮肆虐,十室九空,痛心饮血。今税珰虽撤,税额仍在。二万六千两之入,宁有几何?”③《明神宗实录》卷456,万历三十七年三月己丑;卷457,三十七年四月己未。是高淮在辽东,每年所定税银,为26000 两,但解进内库的是1万两,“归该监”的为16000 两。

第三例:万历二十七年正月,两淮税监鲁保上奏,请求在正股之外,行销两淮余盐,每年可进银12万两,其后核定为10万两。④《明神宗实录》卷330,万历二十七年正月戊子。所以四十年九月鲁保病故后,户部指出,自二十七年鲁保理两淮余盐,十多年来,“入皇上者不逾百余万”。⑤《明神宗实录》卷499,万历四十年九月甲辰。万历四十六年九月,直隶巡按御史龙遇奇指出,两淮每年余盐银为10万两,10年当有100万两,万历皇帝对此未置可否。⑥《明神宗实录》卷574,万历四十六年九月壬辰。是鲁保共收余盐银100万两以上。这100万两是个明数,巡按御史和户部都知道。但他们并不知道,这100万两中,真正“入皇上”即进内库者,其实是40万两。前文曾经提到天启六年“上谕”:“故监鲁保遗下每年余银四万两,约有四十余万两。……刷卷查盘可据,无人敢取。”⑦《明熹宗实录》卷70,天启六年四月丁丑。40万两入了内库,而且“刷卷查盘可据”,那么,另外60万两的下落何在,只有皇帝和宦官知道。其实这又是一个进4 留6 的典型案例,即征收余盐银100万两,名义上解进,但只有40万两入内库,另外60万两“留监”。

虽然上面只列举了三个案例,但不仅可以相信皇帝、宦官对“税课”所得进行“分成”的事实的存在,而且这种事实应该是默契或惯例。虽然省份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可能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妨碍分成已经成为默契或惯例。

可以认为,矿监税使们既是代表皇帝,也是代表他们衙门的利益在开矿课税。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万历三十年二月万历皇帝收回撤监诏谕的时候,竟然有二十多个宦官跑到内阁,和不肯上缴诏谕的沈一贯等大学士拼命。他们不仅仅是为皇帝的利益拼命,更是为自身的利益拼命。⑧张廷玉:《明史》卷218《沈一贯传》,第5757页。

此外,万历三十年七月,左都御史温纯抨击广东税监李凤“私运财货,至三百抬、六十舡”。但据广东巡按李时华所说,李凤并非“私运”,而是公开“起解方物”,共用了60条船。李时华同时指出,按照当地的习惯,60条船可以载物3000抬,但李凤给皇帝的揭贴却说是300抬。所以,李时华怀疑李凤大量侵吞。文官们认为宦官课税“十分为率,入于内帑者一”,这是有力的证据。远在北京的都御史根据报告知道李凤有60只船、300抬货到了北京,却不知道这60只船装的远不止300抬货,而是3000抬货。李时华同时指出,除了方物,李凤还往船上装了“四十木桶,每桶银八千”,共32万两白银。⑨《明神宗实录》卷374,万历三十年七月丙戌、癸未。但万历皇帝对李时华的指控不予理睬,因为皇帝至少知道两点:1.御史们风闻言事,报告多有夸大之词,李时华也不例外;2.李凤运到北京的货物,一部分是解进内库的,另一部分是允许“留监”并分送内府衙门有权势者的。

还有,万历三十三年六月,山东巡抚黄克缵上疏说,去年邹平知县王绍徽补解矿金银405 两,及蒲台县税银400 两,委官运到徐州。当时山东矿税太监陈增刚死,徐淮道副使卜汝梁闭城大索。有“歇家”吴光宗将邹平、蒲台二县的这两笔银子出首告官,卜汝梁遂将其定为赃银解进,并以其中的50 两赏出首者吴光宗、50 两赏执行任务的捕快。①《明神宗实录》卷410,万历三十三年六月癸亥。可见,出首者和捕快都可以用“赃银”中的一部分给赏的。这个比例大概是8:1 或10:1。只是不知道作为命令发布者的徐淮道副使卜汝梁自己是否也有分成。

需要补充的是,在明代,除了宦官本身的俸禄之外,各衙门是有不同方式经济补贴的,这种补贴肯定也涉及到宦官个人的利益。如南直马鞍山的窑口,是内官监的官山,解进的银两是本监的经费。②文秉:《定陵注略》卷5《忤奄诸臣》,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93页。由此也可以理解矿监税使运动中所发生的矿税与皇帝的分成问题。实际上,类似的情况在明朝已经存在。早在正德时期,户部每年分配盐引时,方案尚未确定,就有“内外权豪之家”,进行嘱托,势力大的给数千引,其次给一二千引,其余的视势力大小,区别对待,每引可获盐利六钱,叫做“窝银”,成为各内外衙门的福利补贴。延续到清代乾隆年间,每引“窝银”可获得一两。淮盐和粤盐争夺剧烈的吉安府,则是内务府的“引窝”,每年“窝银”5万多两。③王定安等纂修:《重修两淮盐法志》卷96《征榷门·商课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可见,“分成”不仅存在于明朝也同样存在于清朝,甚至存在于我们暂时还没有来得及关注的其他朝代。在当时的官场中这是一种普遍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潜规则”。万历皇帝和宦官们在矿税银两的分割中,也是运用这种潜规则。虽然拿不上台面,却可以调动所有相关利益者的积极性。文官们特别是底层文官未必知道皇帝和宦官之间的潜规则,不理解皇帝为何对矿税们的瓜分不闻不问,所以拼命抨击矿监税使私自瓜分矿税所得。

本来“税课”在皇帝和宦官之间分成,但万历三十四年撤矿留税后的分税,却多了一个分成者,即“该部”,这一部分要用来补贴户部的军饷银、工部的大工银。那么,这个怎么分? 是将“正额税课”全部分解,即一半归“该部”,另一半及土产由皇帝和宦官分成;还是先将“留监”即由宦官衙门的十分之六先行瓜分,再将解进内库的十分之四中的一半分解“该部”?

无论从常理还是从目前看到的材料,答案只能是前者。因为当矿银税银成为“正额税课”之后,数额既经各省抚按认定,又由各处有司征收,成为“阳光操作”。所以,撤矿留税,有司收税,特别是分税,等于彻底剥夺了税使们的征税权,而追随他们的委官、参随,因为征税权归有司,他们的搜刮就属于不合法。他们能够做的,只是在撤离的时候作最后的“挣扎”,或者在此之外另寻财路。从这个立场来看,自撤矿留税诏令下达之后,各地矿监税使及其委官、参随表现出强烈的反应,就不难理解了。

万历三十四年二月山东巡抚黄克缵的上疏,陈述了山东“正额税课”的构成及分税后的去向,也可以支持上述认识:“临清关征银六万两、六郡包税五万五千两,并泰山香客加增银三千两,蒲台盐税银三千两。合山东一省共税银十二万一千两,各分一半,以六万五百两径解工部,六万五百两与二税使解进。每百两外加银十五两九钱五分四厘,以三两二钱为加重,系倾入锭内之数;以十二两作公费,系解监置买孝顺方物之用;其余七钱五分四厘,系倾销大耗及解官盘缠鞘木等用实。加银九千六百十一两一钱七分,共计十三万有奇。”④《明神宗实录》卷418,万历三十四年二月丙午。

这样,在每年100万两、总共2400万两的“正额课税”中,从万历二十四年至三十三年,在皇室和宦官之间“分成”;万历三十四年至四十八年,由皇室、宦官和“该部”即户部、工部之间“分成”。皇室和宦官的分成为4:6,皇室、宦官和“该部”的分成为2.5:2.5:5。也就是说,在前十年的大约1000万两中,皇室得400万两、宦官各衙门得600万两。在后十四年中,皇帝得350万两加上各类土产,宦官各衙门得350万两,户部和工部得700万两。当然,这些数字都属“推测”,数字不是那样的准确和一成不变,但这种“推测”是有坚实的材料为根据的。

三、“有序”之中的“无序”

但是,上述的研究以及通过这个研究得出的数字,又只是“账面”数字。矿监税使逐步由“无序”到“有序”、“矿税银两”由无序的“摊派”到有序的“定额”,也仅仅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在走向“有序”的过程中乃至“定额”之后,“无序”和“摊派”也仍然存在,这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

因为,各地的矿监税使及委官、参随人等在这场被称为“矿监税使”的运动中,“八仙过海”式地搜寻了多少、瓜分了多少金银土产,其实是一个永远解开不了的谜,根本无法用数字来计算。所有的当事人,包括矿监税使及原奏官、参随人等,都不可能向外界公开自己到底弄了多少银子,固然是因为不能公开,也是因为自己或许也弄不清楚到底弄了多少银子。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多征少解,利益瓜分,应该是十分普遍的情况。而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材料,都是文官们对矿监税使及原奏、参随人等揭露、控诉,既受情绪的影响,又充斥着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怎么解恨、怎么能够引起皇帝的关注就怎么说,何况明代的言官们本身就有“风闻言事”的特权和习惯。略举数例。

直隶巡按御史李思孝揭露,陈增本为山东矿监,却遣人在江北扬州一带,洗劫二百余家,诈银近13万两。李思孝称:“皆臣耳目所及,其出于臣耳目之外者尚多。”①《明神宗实录》卷386,万历三十一年七月庚午。山东巡抚黄克缵“具揭部科”,称徐州“额银四万”,但陈增所抽布税一项,便超过这个数字。“其余所得,每年不下三十万”。②《明神宗实录》卷410,万历三十三年六月癸亥。李思孝和黄克缵认为,这些银两肯定被陈增及其属下所瓜分。

撤矿留税、税课分解诏令下达后,陕西矿监赵钦于万历三十四年二月返京复命,根据驿递申报,所载货物除了“牛负马驮”之外,还有96只大箱,每只大箱要用民夫四名合抬,尚且“颠踣不起”。连原奏官千户乐纲,也“私抽税课”20 余万两。③《明神宗实录》卷418,万历三十四年二月丙午。

而上文所说的广东巡按李时华以广东税监李凤为例,奏称矿监税使们借名进贡,但“公私踪迹可疑”,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所有相关的事例放在一起,人们得出了一个共同的概念,“十不解一”。即比起矿监税使们所搜刮的金银货物,解进内库给皇帝的只是其中的极少部分。吏部尚书李戴甚至对“十不解一”作出更大胆的推测,以十分为率,“入于内帑者一,克于中使者二,瓜分于参随者三,指骗于土棍者四”。④《明神宗实录》卷359,万历二十九年五月丁未。如果按这个推测,以上述所说的皇室在这场“运动”中获银750万两(土产不计),则矿监税使及委官、参随们向社会搜刮的银两达7000-8000万两。

山东巡抚黄克缵则为马堂及其委官参随在临清及周边所征商税算了一笔细账:

臣因商民疾首控诉,不堪其虐,乃密令地方,查其岁入几何、岁进几何,乃知皇上抽税直为马堂驱利,其输之内帑者不及三之一也。查堂每岁应进临清额税银四万两,山入牙店银二万八千两,又茶城迤北一带河道税银一万两,共该七万八千两。而堂之所抽,乃三倍于此。以布行言之。商人张祈裕等在临清发卖者,一岁六十八万七千余筒,照钞关则例,每筒纳银二分,岁得银一万三千七百余两。山西直隶买布往彼发卖者,岁有四十八万余筒,照例每筒二分,岁得银九千六百余两。其买往辽东者,岁有二十万筒,每筒不依则例,加至七分,岁得银一万四千两。又店户曹理、吴可等布经过临清,径往河西务者二十万七千三百余筒,平湖布每筒钞关例税银三厘一毫,堂则税银四分八厘;上海布例税银五厘,堂则税银七分六厘有奇,岁得银一万二千八百余两(按:布行为大头,征税5万两)。以段行言之。商人汪近亭等四十余店,每年征税银二万两,又听胡子奇、刘虎、吴云泉等拨置,加添银一千五百两。以广货言之,左少泉等三十余家,每年征税银五千两;又听拨置加添银三百余两。以面曲行言之,王玉桐等三十余家,每年税银一万两;又听拨置外加银三百余两。以杂货行言之,汪士山等四十余家,每年税银二万余两,外加银三百两。以黄湖二丝行言之,杨海泉等七十余家,每年税银一万余两,外加银二百两。以夏货行言之,王建邦等五十余家,每年税银一万余两,外加银二百两。以磁器行言之,畅次楼等二十余家,每年税银五千余两,外加银三百两。以靛行言之,陈少梅等二十余店,每年税银四千两,外加银二百两。以纸行言之,黄奉周等三十家,每年税银五千余两,外加银二百两。以杂粮行言之,毛如权等三十家,每年征租银二万余两,杂粮自来无税,而堂新增,以致激变。即此十数大行,而一年之税,已有十六万二千六百两有奇。此外尚有毡货首帕及琐屑小行,不暇缕举,岁入不下三四万两。又委陈东藩、姚天相等于宾雁门,汪鹿、冯得禄等于北水门,孙世勋、李道、李守安等于南水门,杨世芳等于观音口,詹应祥、窦邦真等于东水门,王其才等于西河,王一相、尹凤奇等于威武门,凡客货之出入往来,无不挖索,岁入不下四五万两。又以河道为名,委曹世臣、周昌辅、陈王道、薛杰、顾炳等数百人于济宁、张秋、东昌、德州等处,拦抢货物,设弥天之网,张遍地之罗,无得脱者。岁又不下万余两。总计一岁税银,实有二十五六万两。而堂之额外吓诈,如秦和阳之一千两,畅文美之六百两,刘登举之五百两,马配之一千两,其人又更仆未易数也。一岁所进,仅七万八千两,其余悉归私囊,计抽税七年,隐匿税银有一百三十万两,虽户部太仓之积,不富于此矣。①黄克缵:《数马集》卷3《疏·参临淸税监欺隐税银疏》,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

按黄克缵的算法,从万历二十七年三月至三十三年十一月的近七年时间里,马堂每年征税为25万余两,总计180万两左右;但每年所进内库者近8万两,共约50多万两。这样,用于在税监及其所属宦官衙门以及委官参随之间进行瓜分的多达130万两,为解进内库的2.5 倍。这也可以解释为《明史》所说的“不啻倍蓰”。

黄克缵同时对山东税监陈增的家产进行了估算:在徐州的大小二库,存银10万余两、玉带等物约值1200 两,另有猫睛宝石等一箱;在北直保定府新安县的老家有大宅一所,贮银30 余万两,另有金宝无数;在京师有大宅一所,贮银30 余万两,玉带10 余条及各色金银器皿等。这样算来,陈增的家产大约近百万两,但每年向内库解进的银两,只有10万两,其中徐州4万、山东6万。陈增在山东8年,其所聚家产与解进内库的银两总数,大致相当。如果加上向本衙门所进银两及所属委官、参随搜刮的银两,应该又是“倍蓰”。

万明教授根据日本学者岩生成等、美国学者艾维泗等和中国台湾学者全汉升等人的研究进行综合估计,1570-1644年间,从日本输入的白银大约7000-9000吨,从美洲经欧洲和马尼拉输入的白银分别约为5000吨和7620吨,共约20000吨、5-6 亿两。这是比较高位的估计。吴承明先生根据钱江的研究,认为1570-1649年间,从马尼拉输入中国的白银大约为217吨。如果按这个比例,则当时流入中国的白银约600吨、2000万两。②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中国与世界连接的新视角》,《河北学刊》,2004年第3期。另见氏著:《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明代中外关系史论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最高估计与最低估计相差约30 倍。即使按高位估计,在1596-1620 时段即万历二十四年至四十八年间,通过海外贸易从美洲及日本等地输入中国的白银,大抵通过“矿监税使”搜罗殆尽。

猜你喜欢

银两神宗宦官
皇帝任性,状元到手
侘寂美学于现代陶艺中的运用——以寄神宗美的作品为例
清朝才称宦官为太监
清末银元单位问题的论争
南京三座明代宦官墓的发掘现场及出土器物
皇帝任性,状元到手
皇帝任性,状元到手
郑板桥解画谜巧破案
三国鼎立之袁绍杀宦官(下)
兽医之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