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犯罪报道的分析与规制

2016-04-13许安然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隐私权舆论

许安然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论我国犯罪报道的分析与规制

许安然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犯罪的报道数量不断增多,由于缺乏专门的规制,刑事司法报道失范的情况愈来愈多,其已经严重威胁到司法的权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对保障司法公正及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新闻学的相关知识和犯罪报道法理去分析造成报道失范的情况,并试图找出应对之策,旨在达到既规范媒体在刑事犯罪报道中行为,又确保媒介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拟态公众”的职业优势,在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的同时兼顾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和媒体的共赢。

犯罪报道;犯罪报道失范;司法公正;隐私权

一、犯罪报道概说

关于“新闻”二字的界定,众说纷纭,不一而足。业界通说为:“新闻的定义,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报道”[1]187,可以使我们对新闻有较为直观的理解和感受。现代社会各式媒体的兴起,以报纸、网络等多种传播介质为主,新闻行业也逐渐迎来新的发展的春天。所谓的“犯罪报道”可以理解为,媒体进行报道关于刑事案件的犯罪新闻。媒体将最近发生的、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案件进行报道的行为。近年来逐渐出现媒体报道失当的情形,关于进行犯罪报道的问题层出不穷,所以,深入了解犯罪报道的原因及探讨出现问题的原因,对提出合理的解释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媒体进行犯罪报道的依据

(一)犯罪报道存在的现实依据

公众的言论自由是新闻媒介的权利来源,或者说二者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价值契合,对犯罪的报道也因其能体现言论自由的价值而在现代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言论自由权被认为是公民的“第一权利”,美国“建国之父”杰斐逊说,“如果我来决定,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没有政府的报纸,而不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2]1325。无独有偶,在中国,张文显教授认为:“言论自由是其他自由与权利的源泉和基础”[3]555。因此,保障其对犯罪进行报道的权利也是维护民众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记者报道刑事案件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理论来看待这个问题。首次提出公众知情权概念的是肯特·库柏,在这位美籍编辑眼中,受众获知报道当权者的状况是一种法定权利(源于媒体作为“拟态公众”对政府的“知的权利”)。美国有的新闻法学专家认为,法律并未给予新闻工作者任何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权,而是说二者有相同的权利,“公众档案法规授予包括记者在内的任何人的接近权……记者也没有任何特权去接近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4]396。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记者作为职业化的团体行使采访权,在合法的界限内去报道刑事犯罪案件,不侵犯其他的权利客体便是合法的。

(二)犯罪报道存在的现实依据

首先,通过媒体对犯罪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使民众了解刑事案件,规范民众行为。“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在报纸上曝光对于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来说,一直像条鞭子高悬在他们的头顶”[5]181。其次,充分发挥媒体“拟态公众”的作用,让受众也能享受记者职业化权利带来的广泛信息资源,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最后,对犯罪的曝光有利于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犯罪报道失范影响司法公正

犯罪的报道对我国近年来的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的立法并不健全且相关从业人员的价值出现偏差,导致出现种种侵权和相对混乱、令人堪忧的情况。

虽然媒体可能会考虑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以社会公共道德捍卫者自居以对司法行为进行披露,对司法过程予以评价。首先,犯罪报道是对司法要隐蔽性的制约,但是报道行为,虽有益于司法透明,但由于传媒可能出现偏激报道、立场倾斜、盲目追求“眼球效应”,使得民众获知的消息多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曾经轰动一时的“东北黑老大”刘涌案,被二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判决一公布便使辽宁省高院置于众矢之的。最终,最高法院开始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使得法院判决变成了“道德审判”。公正的司法何以保障?“公正裁决是法院得以存在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是司法程序的心脏”[6]236。司法权威构建需要裁判的正确性和说理性,司法程序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得到公众认同感。

其次,它还会对犯罪嫌疑人本人构成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的法学家张新宝则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7]21。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司法实践中对其保护,需要相关司法解释或借助于名誉权、公序良俗的原则。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不愿他人知晓且无关公共、群体利益的私人信息或领域。隐私,是每个人最私密的东西理应得到重视和保护。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纳入保护。至此,公民的隐私权才真正有了立法层面上的支持。

四、关于规制犯罪报道建言

(一)规范新闻管理体制加强媒体自律

新闻媒体行业自身制定一套切实有效的行业规范,有助于解决目前犯罪报道失当的情形。第一,应当积极发挥机构自身自我监控的作用,制定有关犯罪报道行业规范,并且我们可以借鉴欧洲版面审查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对出版内容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防止出现违法侵权等的失范行为。第二,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国民行使政治自由的应有之义。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的实现不能通过限制新闻自由即言论自由来实现。国家权力不应因此而过度地操纵代表人民喉舌的大众媒体,而应当退居为最后的防线。新闻机构应当更多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制力,避免不必要的逾界侵权的报道。因此,媒体在报道时要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拒绝经济诱惑,保持追求新闻自由的正确方向。

(二)发挥司法外部介入与监督作用

首先,出台专门的新闻法,使得新闻行业的报道更加规范,防止舆论对司法的侵蚀,维护司法正义,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其次,专门的司法监督犯罪报道的机构给予媒体人以正确的引导和监督,防止报道偏离正确的方向而侵犯他人权利,同时保证舆论环境的健康,更好地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再次,明确对违法司法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无救济无权利。对于刑诉过程中,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泄露案件信息,导致舆论失控的情况,便需要一定的惩戒措施,以杜绝不文明的行为阻碍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应当统一口径,由专门的人员代表司法机关对媒体公布新闻,而不应由工作人员个人散布消息。

(三)关于规制具体刑事案件报道的建议

第一,报道不公开的审理案件应当匿名化。目前,我国明确不公开审理案件类型的,应当予以匿名化处理。 第二,明确报道的时间。由于舆论力量的强大,在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极易造成司法的压力和司法天平的倾斜。应当明确可以报道的时间以减轻司法工作的压力。第三,处理倾向性报道。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完全杜绝报道不坚守道德和法律的界限。西方国家多是法院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来行使矫正的功能。克拉克大法官认为,由于媒介造成的偏见的舆论极易造成陪审员对案情的辨识,对于已然成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法院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模式,由法官自由裁量推迟案件发布的时间。

(四)法官提高抵御舆论的能力

英国的丹宁勋爵曾经指出:“法官应当是意志坚强能在逆境中前进的人,能比常人更有能力承受舆论的批评和压力。”需要明确的是审理案件的是消极中立法庭,而非记者。法官自身素质的状况直接影响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的发挥。防止法官受到犯罪报道的影响,维持司法公正,需要法官提高自身的修养。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还需要超强的抵御舆论的理性、冷静的自持,必须保证唯一臣服的是法律而不是外界的压力。

(五)提升公民自身法律素养

犯罪报道会有威胁司法公正的威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煽动的民众的非理性的愤怒形成强大的舆论。如果面对大众媒体一些虚妄、夸张的报道能辨识虚伪、理智分析案件,便不会被媒体控制情绪,便不会任由媒体左右而成为媒体审判的主力。由此可见,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民众的法律素养是解决媒体审判的关键。但是,提高民众法律素养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党和政府长期的、不懈的努力。

五、结语

关于犯罪报道的规制需要从多个方面去应对失范的现状,要协调司法机关和媒体之间的矛盾:首先,媒体机构要在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下充分发挥自控的能力;司法机关也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以期实现二者的共赢。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对处于弱势地位且极易受到人权侵犯的被追诉人予以充分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再次,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关乎司法建设的进程。因此规制犯罪报道应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需要关注的内容。

[1] 陆定一.我们关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C]//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卷).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

[2] 彼得森.杰斐逊集:下[M]. 刘祚昌, 邓红凤,译.北京:三联书店,1993.

[3]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4] Ralph L.Holsinger ,Jon Paul Dilts.Media Law[M].New York: McGraw Hill,1994 .

[5] 里昂·纳尔逊·弗林特.报纸的良知[M]. 萧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 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 潘大松,刘丽君,林燕萍,刘海善,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7]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乐知]

On Analysis of Crime Reports and Regulation

XU Anran

(LawSchool,Qinghai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Xining810007,China)

In the era of information explosion, the number of reported crimes continued to increase. The lack of specific regul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anomie reported a growing number of cases, which has been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authority of the judiciary. Since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CPC Central Committee, new requirements have been put forward to guarantee judicial justice and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of judicature.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aspects of crime reports from individual criminal violations discussed, aiming to achieve regulate media conducting criminal reports and to ensure the greatest degree of media to play a “mimicry public” professional advantage. The research tries to protect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while taking into account justice, the judiciary and the media to achieve win-win situation.

crime reports;crime reports anomie;judicial impartiality;privacy

2015-07-18

许安然(1991- ),女,山东菏泽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D922.291.91

A

1671-8127(2016)01-0043-03

猜你喜欢

司法公正隐私权舆论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实现司法公正的“镇平实践”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阿桑奇突然被捕引爆舆论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新媒体与司法公正
开封中院:坚守司法公正 共创文明法院
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刑事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间的平衡——以李某某案为视角的分析
谁能引领现代舆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