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学者张竞生的性法学思想
2016-04-13董有恒
董有恒
(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民国学者张竞生的性法学思想
董有恒
(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张竞生是民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性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其许多先进思想对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贡献。由于封建保守势力的恶意污化,张竞生的性自由、性解放和性教育等主张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在社会改革浪潮不断高涨的今天,张竞生的学术思想越来越多地被学者们提及和重视。从性法学的视角解读其思想尚属学术空白,可为中国社会改革提供一镜之鉴。
张竞生;性法学;思想研究
民国学者张竞生曾与胡适、顾维钧并称“民国三大博士”。1921年受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的邀请,担任北大哲学系教授。他是20世纪初中国思想大变革时代的风云人物。有人称他是中国研究性学的第一人、发起爱情大讨论的第一人、普及性教育的第一人和倡导节制生育的第一人。同时,也有人称他是“淫虫”“文妖”“下流胚”。由于封建卫道士和保守派学者的攻讦,张竞生的许多思想和主张未能在中国社会广泛传播。
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方强教授的观点,性法学是指“专门研究对人类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法律保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的科学”[1]3。性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建构和法律解释,促进性法律的改革和完善。如今,我们从性法学的角度重新审视张竞生的学术思想,其思想深刻的批判性、革命性和前瞻性仍然对今天的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一、提倡性交自由 保障妇女性权利
(一)追求性愉悦是每个人的权利
张竞生性学思想的核心是提倡性自由、反对性禁锢。这与他的家庭背景、留学经历和所处时代息息相关。张竞生自从追随孙中山先生从事革命事业开始,就一心要革除封建礼教对中国人民的束缚。于是,自1920年归国后,他一直专心研究性学,致力于中国人的性解放运动。
1923年,张竞生在担任北大教授期间,在《京报副刊》发表了题为《一个寒假的最好消息——代优种社同人启事》的文章。在文章中,他向社会公开征集个人性史(性经历),以作为性学研究资料整理出版。他从收到的300多篇稿件中精选了7篇并加注批语编为《性史》第一集,由性育社刊印发行。张竞生的本意是一方面为中国性学研究积累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是借此打破中国人对性的禁忌。《性史》的作者们都是北京的大学生,内容涉及性冲动、性觉醒、性游戏、性饥饿、性冷淡、性高潮等。在《性史》的批语中,张竞生还提出“新淫义”:“我们所谓淫不淫就在男女之间有情与无情。若有情的,不管谁对谁皆不是淫;若无情的,虽属夫妇,也谓之淫。”
可见,张竞生主张男女之间只要有“情”就可以自由地性交,而不受“礼教”的约束[2]67。张竞生的《性史》是对封建性道德发起的一场挑战,是对性自由的大力倡导。他认为,性与生殖不同,性的目的不是为了生育,而是追求精神上的快乐。因此每个人都有追求性愉悦的权利,以现代法学的眼光来看,这属于人的自然权利,是人权的一种。当然,权利是有界限和范围的,张竞生“所希望的性交自由不是乱交如禽兽一样的无选择性的”,而是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制度,即“情人制”(我在后文中会专门介绍)。
(二)妇女享有平等的性权利
“唯生殖目的论”一直是中国传统性道德的核心思想,其根本是把“繁衍后代”视为性的唯一目标[3]23。在这种思想的控制下,妇女自然沦落为生育的工具,更不用说妇女的性权利了。1919年初,周作人在其译作《贞操论》中说:“妇女问题的实际只有两件事,即经济的解放与性的解放”[4]47。在当时,妇女的经济解放已经初见成效,许多妇女开始走出家门承担社会工作,但是性解放却一直不见动静。张竞生主张,解放妇女应当从改变妇女们生活中的旧习俗开始,并提高妇女在性生活中的地位。他在《浮生漫谈》中谈到,他主张“女子解放束奶的恶风俗,放开自然的奶部,组织一班有觉悟的女子这样大胸膛到街上游行以示风范”。甚至,张竞生还提出了“新女性中心论”,认为女性是情爱和性生活的主角。可见,早在20世纪20年代,张竞生已经提出“性革命”和“妇女解放运动”的实践设想。
此外,在《性史》的批语中,张竞生首次提出“第三种水”的存在。他认为女性达到极愉快的性高潮时,有的人会有“第三种水”射出(这种理论在1958年由德国科学家格莱芬堡用科学手段予以证实)。这实际上是对妇女性权利强有力的论证。在封建时代,妇女的性权利一直受到“男权主义”的漠视甚至压制,敢于提出妇女性高潮存在的客观证据,这种进步思想在当时可谓震惊社会。
二、倡导爱情婚姻 构建“情人制”社会
(一)爱情是婚姻的前提和基础
在封建社会,妇女一直被视作男人的“私产”,妇女的社会地位完全依附男人,正所谓“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因而,封建婚姻制是财产式婚姻,其实质是一种财产交换。在这种婚姻制度下,人们根本无婚姻自由可言。张竞生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男女双方既有结婚自由,又有离婚自由。要知道,中国直到1980年才确立“爱情是婚姻的灵魂”和“离婚自由”等法律原则,可知张竞生博士的先见之明。
1923年,张竞生在一篇题为《爱情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的文章中提出著名的“爱情定则”:爱情是有条件的,爱情是可以比较的,爱情是可以变更的,夫妻是朋友的一种。事情的缘由是陈淑君因家人包办婚姻而与沈厚培订婚,但陈淑君在姐姐去世后与姐夫谭熙鸿教授相恋、同居。张竞生在文中为陈淑君辩护,引起了社会对爱情观的广泛讨论。这是一次开历史先河的爱情大讨论。张竞生又在《答复爱情定则的讨论上篇》中写道:“大多数人赞成我的比较与可变迁的定则的。但他们有个限制,即是‘这些定则,仅能适用于未定婚约之前,但不适用于已订婚约或成夫妻之后。’他们立意未尝不善。可惜是,他们把爱情与婚姻的制度误为一起!”在张竞生看来,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正当的。爱情是婚姻的前提,婚姻不能反客为主而限制爱情的“比较”与“变迁”。
(二)婚姻制度必将消灭而代为“情人制”
1925年,张竞生在其出版的著作《美的社会组织法》中,进一步阐述了他对爱情与婚姻的观点。在该书中,他主张建设一个情爱与美趣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应当实行男女性交自由,恋爱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的交合本为乐趣,而爱情的范围不仅限于家庭之内,故随时势的推移与人性的要求,一切婚姻制度必定逐渐消灭,而代为情人制”[5]128。张竞生反对封建婚姻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男女结合方式,积极提倡以情爱为条件的男女结合。在情人制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每天都拥有不同的伴侣,而不必从一而终;人们也可以一直没有伴侣,却能够体验真正的情爱;人们还可以始终仅有一个伴侣,但也可与他人进行朋友间的结合。许多研究张竞生的学者都认为,其观点过于超前而必不能为社会所容,必然遭到民众的抛弃。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1980年的婚姻法奉行“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唯一的附加条件是“调解无效”,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又增加了五种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尽管立法者的原意是保护婚姻中的受害者,但是事实上却导致了许多“无爱婚姻”的留存,客观上造成了“无爱婚姻”对家庭成员的二次伤害。从性法学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婚姻法在“爱情原则”上的一种倒退。
三、普及性育知识 主张“节制生育”
(一)性教育是社会的一种责任
在张竞生看来,性教育是关乎人生的问题,对于个人来说,比任何科学和艺术都要重要。而张竞生的性教育也不仅针对未成年人,还有大学生甚至是普通的社会大众。
1926年冬天,张竞生在上海为一场集体文明婚礼证婚时,发表了题为《如何得到新娘美妙的鉴赏与其欢心》的演讲。他告诉新娘们要在性生活中掌握主动地位,不能过于谦让,要力求达到出现“第三种水”的状态。另外,他又告诫新郎们不要过分在意处女膜,也不要在意新娘们过去的情爱经历。“至于交媾的快乐,不在处女而在女子的‘老练’也。”张竞生认为“把与人们关系密切的性知识、性问题划入禁区,视为淫秽之举,不敢言之于口,笔之于书,长此下去,于国家民族,危害至深。”如今,性教育是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但无论在学校内还是在社会上,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恐怕也是“不敢言之于口,笔之于书”所造成的。
(二)优生优育是国家大事
在20世纪初,中国人口出现了迅速膨胀和积重难返的现实国情,对国计民生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张竞生早在1920年时,便向当时的广东省长兼督军陈炯明上书,倡议首先在广东施行节制生育的政策,并以广东的经验向全国推广。张竞生在《美的社会组织法》中提出设立“避孕局”,宣传避孕知识,免费发放药品器皿,并严格管理“打胎”。1922年4月,美国节制生育专家山格夫人接受胡适、张竞生的邀请访华,在北京大学发表了题为《为什么要节育》的演讲。山格夫人提出:“智识、科学和经济的进步是不能像人口增加的速度那样快,结果人口的增加便超过了人类文化所能教养的能力,而且因此发生了大祸”[6]134。张竞生向来主张节制生育,山格夫人的观点又与其不谋而合,因此他不遗余力地促成了山格夫人此行。
张竞生的节育思想是基于优生优育的哲学观点而提出的,其核心是优种强国。他从国家建设的高度来看待人口问题,将个人的生育与国家民族的发展提升到相同的地位。事实证明,张竞生的节育思想是十分成熟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更不可思议的是,他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提出每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和“多者受罚”的主张,并且认为应当通过提倡避孕来实现节育,生儿育女应当由夫妻双方自由选择,不受他人强制。如果当时的中国能够按照张竞生的构想实施节制生育,那么也许今天也就不会有“失独”“养老”“生育权”等社会法律问题的争论了。
四、结语
历史经验证明,凡是先进的思想必定是具有前瞻性的,必定会受到保守势力的阻挠,也必定能经受住时间的检验,显示出人类思维的美丽光环。性法学关于人类性行为和性关系的研究应当汲取张竞生性学思想的开拓精神,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个性解放和人类对幸福的追求。同时,作为学术研究者应当从思想上首先自我解放,进而影响周围的读者、群众进行个体解放,最终实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解放与发展。
[1] 方强.论性法学[J].性学,1997(6).
[2] 张竞生.浮生漫谈:张竞生随笔选[M].北京:三联书店,2008.
[3] 潘绥铭.中国性革命纵论[M].高雄:万有出版社,2006.
[4] 范围.张竞生和《新文化》之性学[J].中国性科学,2007(10).
[5] 江水孝.张竞生文集:上[M].广州:广州出版社,1988.
[6] 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2册[M].上海:新文化书社,1923.
[责任编辑乐知]
Ideology of Zhang Jingsheng on Sexual Legal Science
DONG Youheng
(NingxiaUniversity,Yinchuan750021,China)
Zhang Jingsheng was a philosopher, sexual psychologist and sociologist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 And His ideology made a major contribution to social progress. Ideas of Zhang Jingsheng on sexology were ignored, which were vulnerable to malicious attacks by the feudal conservative force. When the government puts through some radical social reforms, many scholars put more emphasis on his ideology. It is a blank in this field to research his ideology on sexual legal science. And it can benefit social reform in China.
Zhang Jingsheng; sexual legal science; ideological study
2015-06-17
董有恒(1988- ),男,河北唐山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D922.291.91
A
1671-8127(2016)01-00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