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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监管队伍创新性改革路径探究

2016-04-12张茂付吴夏华吴冰冰

南方农业·上旬 2016年9期

摘 要 针对近年来国家对木材运输监管政策进行调整之后,木材检查站的监管职能已逐步的具体问题,分析当前木材运输监管工作的情况,介绍了如何构建林业综合执法创新体系,并从激活木材运输监管队伍内生动力,建立创新执法方式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完善执法体系等方面提出了森林资源监管创新路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木材运输监管;林业综合执法;队伍;创新性改革;浙江省庆元县

中图分类号:D922.63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25.024

知网出版网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50.1186.s.20161010.0952.019.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6-10-10 9:52:00

2013年国家对木材运输监管政策进行调整,需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大幅减少,随之木材检查站的工作量大幅度降低。面临执法能力弱化、执法机构边缘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木材运输监管队伍如何才能更好地继续发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浙江省庆元县林业部门紧密结合林区林业工作实际,在浙江率先开展基于木材运输监管队伍设立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先行先试工作,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正视问题和困难,不断完善制度,在森林资源监管工作创新进行探索实践、不断前行。

1林业综合执法概述

林业综合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森林资源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对森林资源监管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

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林业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面对林业参与主体的的多元化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的深入发展[1],必须把推进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总目标,创新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国家木材运输监管政策调整后,木材运输监管队伍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此提出相应改革的对策,是更好地服务保护林区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森林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期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键。

2木材运输监管队伍现状

2.1战略思想的提出

浙江省“两山”发展之路,为中国走动力内生、源头治理生态文明建设之路进行了先行先试的有效探索。深化林业改革,守牢“绿水青山”开拓“金山银山”,才能彰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美好前景,森林资源保护新常态要有新思维,就是进一步完善绿色生态发展与保护同步的理念,加快转型发展。

如何坚持依法治林构建综合执法新体制,坚守依法治林这条林业工作生命线,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

2.2监管职能的弱化

木材运输监管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一直以来,各级木材检查站为监督木材限额采伐制度的实施,强化木材流通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林业改革的推进,道路交通网络的发展,国家木材运输监管政策调整后,基层木材检查站的木材运输监管职能已逐步弱化,机构编制部门正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核减职责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基层木材检查站是被动接受队伍“瘦身”还是主动转变思路改革去“健身”, 对于林业部门来说,如何科学优化整合执法能力弱化的执法资源力量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通过内部执法资源的科学优化整合,才能有效提升基层林业执法部门资源监管水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2.3国家政策的调整

2013年8月,随着《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木材检查站的监管职能已在不知不觉中逐步弱化,以主要林区县浙江省庆元县、龙泉市等主要交通线路木材检查站为例,日常工作依法检查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等工作量平均都减少60%左右,个别偏远检查站甚至出现全年零记录的情况。

2.4执法资源的浪费

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在岗执法人员经培训基本上已实现了持木材运输检查证(木材运输巡查证)、行政执法证、林业植物检疫员证等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木检人员经过长期的林业执法和实践,已经成为林业执法的中坚力量,实现林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不进一步整合优化、科学利用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林业行政执法软硬件资源优势,无疑是对有限的林业行政执法力量造成极大的浪费。

3木材运输监管向林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丰富多样的森林生态环境和野生陆生动植物资源急需一支强有力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木材运输监管队伍由于长期直接面对的是广大林农,直接触及的是森林资源经营者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也是树立林业部门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方面。林业综合执法改革需要激活木材运输监管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内生动力,科学设置机构,优化整合职能,创新运行机制,切实保护林业改革发展成果,才能发挥好林业主体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和继续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来维护当地经济建设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3.1是森林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

坚持先行先试,加快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紧抓“全国深化林业综合改革示范区”这一契机,创新林业体制机制,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林业现代化,提升绿色惠农能力[2]。

但目前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仍不容乐观,虽然已经严格森林资源限额管理,严格“三总量”控制和积极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和林区治理工作。由于全国林地面积大、林区分布广,区域内社会、经济差异大,个别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只顾眼前利益等原因,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乱垦乱占林地、少批多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涉林违法活动仍然存在,森林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林区维稳任务繁重而艰巨。

3.2是行政执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关键。特别是2015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之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积极行动,狠抓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

在推进林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合理调整行政执法体制,降低行政执法成本,面对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交叉重叠,木材检查站、林政科、森检站、种苗站、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多头管理,执法种类70多种,出现了执法权相对分散、效能较低等问题。同时,分头执法存在应对违法行为反应迟钝的现象,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衔接普遍存在重复调查,费事费力的情况[3]。

4 木材运输监管向林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路径探究

4.1木检队伍升级的优化组合

2015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进一步严格了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和执法主体要合适恰当等司法审查标准,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林业综合执法工作中普遍遇到跨部门、跨行业执法过程中执法权责不明,执法分散并且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效能较低等问题。

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如何转型,观念转变需先行。例如:近年来,庆元县主动寻求改革,成立了以木检总站人员为基础成立的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并将其设立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把分散的执法职能集中到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赋予了木检总站新的职能,实现了其职能转变,保障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推进[4]。按照构筑保护有力、利用有序的生态发展新格局思路,庆元县在木材运输监管队伍升级林业综合执法的科学创新中,把提升广大林区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和行政执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深化林业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先行先试,创出浙江特色。

4.2综合执法运行的科学创新

目前,庆元县林业综合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运行机制基本理顺,改革成效初步显现,为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探索出一条“转型升级木检队伍,深化林业执法改革”的创新路径[5]。

林业综合执法改革深化了木材运输监管队伍改革,创新林区森林资源监管模式、实施林区无缝监管改革、创新林区应急联动模式、构建林区防控新体系、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了木材运输监管队伍的进步稳定和工作推进,不仅仅简单地将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起来,而是优化重组整合,以木材运输监管队伍为主充分运用执法职能、执法队伍和法律法规,形成合力,弥补了林业行政行政执法依据不足、力量不足、设备和手段不足等缺陷,有效增强了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的力度,同时提高了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升了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凸显了综合执法的效果。

4.3综合执法实践的合理配置

庆元县林业综合执法工作改革后,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影响林区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维护林区稳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林区涉林行政、信访案件发案率明显减少,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安全,实现了林区资源监管总体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林业综合顺应群众新期待新要求,大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2015年2月6日,浙江省林业局长会议在杭州召开。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林云举出席会议并在作重要讲话时指出,目前,庆元等县针对公路快速发展、“两金”停收、木检业务下降等实际,及时组建以木检人员为主体的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在综合执法上走在全省前列。

2015年12月30日,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在杭州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十二五”工作,研究部署“十三五”任务。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省长李强专门作出重要批示。省委副书记王辉忠、副省长黄旭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按照会议安排,中共庆元县委、县政府在会上作《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典型主题书面交流。

近以来,庆元县林业综合执法工作在人民日报浙江频道、中国森防、浙江林业等10余家国家级、省级新闻媒体上亮点频闪。庆元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成立后,先后有湖州市、龙泉市、永康市、武义县、安吉县、浦江县、开化县和福建南平市等20余个兄弟县市到庆元考察交流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

5综合执法改革的交流讨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不断完善了以《森林法》为核心的众多行政法规、规章构成的林业法律体系。林业部门作为这些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有权更有责,不重视执法,不抓好执法,就是不作为和失职[6]。整合现有以木材运输监管为基础的林业综合执法队伍,实现由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变,但作为一个新生的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它面临组织地位、权力安排、运行机制、执法依据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困境,这些困境还从不同的层面都对执法效果产生着一定影响。

6结语

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以省、市、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完整体系的长效机制,才能确保林业综合执法队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构筑坚实的生态安全体系、切实担当起生态文明建设赋予的历史使命,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林业现代化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月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践探索与对策研究[J].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4):3-6.

[2]林云举.谱写浙江林业现代化新华章[J].浙江林业,2016(1):1.

[3]蒋铁,易利龙.林业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绿色科技,2015 (11):156-157.

[4]赵倩,翁迪凯.本网记者体验360行之【162】林业卫士[EB/OL].人民网浙江频道,[2016-05-05]http://zj.people.com.cn/n2/2016/0505/c228592-28279079.html.

[5]吴夏华.人民日报记者深入庆元县采访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EB/OL].浙江林业网,[2016-04-26]http://www.zjly.gov.cn/dfzbLs/106868.jhtml.

[6]崔国军,徐安民.关于河北省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调研报告[J].森林公安,2013(6):4-6.

(责任编辑:丁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