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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仲裁制度述评

2016-04-12陈玉云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1期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仲裁庭

陈玉云



印度尼西亚仲裁制度述评

陈玉云*

印度尼西亚文化以和谐、宽容、协商为主导,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深深植根于其文化土壤之中。1999年施行的《仲裁和非讼纠纷解决程序法》为印度尼西亚非讼纠纷解决程序的制度化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规定了仲裁规则、仲裁协议、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等内容,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印度尼西亚仲裁制度取得了可喜的发展,但《仲裁法和非讼纠纷解决程序》的弊端在实务中亦日益凸显。为满足国内经济发展和跨国商事贸易的需求,印度尼西亚应当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建立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印尼;仲裁;纠纷解决;商事纠纷

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在经历了荷兰350年的殖民统治之后,于1945年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新生的共和国实行自由民主制,确立总统制为政体,现行宪法为“1945年宪法”,国家以潘查希拉为指导思想(即民族主义、人道主义、民主和社会公正以及信仰神道)。独立后的印尼全面引进以西方法律为基础的现代法律制度和内容,制定了宪法、商法、刑法、教育法等法律,建立了世俗法庭。作为世界最大的群岛国家,印尼有“千岛之国”之称,人口总数位居世界第四,其中穆斯林占国家人口的88%①范若兰:《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法律制度改革试析》,载《南洋问题研究》2007年第4期。,系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国家。印尼设有伊斯兰教法庭,制定了专门的《宗教审判法》。世俗法庭、伊斯兰教法庭、军事法庭以及行政法庭共同构成印尼的法院体系。浓厚的宗教色彩影响着印尼的纠纷解决机制及社会治理方式。

一、印尼仲裁制度的发展概况

(一)印尼仲裁制度的社会背景

印尼是多元种族和多元文化的社会,居住着300多个部族,使用50多种语言,各部族有各自的文化特点。其中,爪哇文化、马来文化和巴厘文化最为发达。印尼的文化传统以爪哇文化为主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印尼的政治文化。爪哇文化主张和谐、异中求同、相依共生、融合和宽容的文化氛围,强调部落居民求同存异、互相宽容、彼此协商,最终达到融合。①范若兰:《从印尼社会特点看伊斯兰教与政治的关系》,载《当代亚太》2005年第5期。印尼一些部落纠纷解决主要依靠宗教首领或部落长老主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反而招致部落居民的反感,甚至遭受部落的制裁。印尼人民十分重视血缘亲情和长期合作关系,伊斯兰教义亦教导其信徒珍视血缘亲情。因此,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早已深深植根于印尼社会土壤之中,成为印尼社会成员之间处理私人纠纷和公共事务的土著方式。尽管如此,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于印尼人民而言,只是一种生活方式或风俗习惯,“调解”“仲裁”等专业术语并不为人所知。直至20年90年代,一些法律院校开始介绍“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国家开始颁布非讼纠纷解决程序的相关法律,印尼社会才逐渐掌握非讼纠纷解决机制。

全球化的文化交流和教育传播已经深深影响了印尼人民的思维方式和纠纷解决方式。印尼正处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东方价值观转向西方价值观的转型期。为适应转型期的需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尼已着手在其司法体制内确立非讼纠纷解决程序。1999年8月12日,印尼颁行了第30号法令《仲裁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Arbitration an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以下简称《仲裁法》)。该法为非讼纠纷解决程序的制度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一直施行至今。

(二)印尼仲裁制度的基本框架

印尼的仲裁实务主要由印尼工商会(the Indonesi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推动,早在1977年印尼工商会便设立了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the Indonesian National Board of Arbitration)。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印尼的仲裁规则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中,系荷兰殖民政府于1848年颁布的旧法体系中的一部分。随着商业社会的高速发展,旧仲裁规则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渐为社会所抛弃,诸如禁止女性成为仲裁员的规定、缺少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规定等。《仲裁法》取代了旧仲裁规则,成为印尼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该法共有82条,分为11章,包括总则、仲裁规则、仲裁协议、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等内容,其中仅第6条规定了非讼纠纷解决程序(主要为调解①See Mas Achmad Santosa,Development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in Indonesia,http://www.aseanlawassociation.org,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根据《仲裁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争议双方以协商的方式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谈判、调解、和解或专家评审。《仲裁法》规定,仲裁程序适用于商业领域的纠纷处理。商业领域包括商事、银行、金融、资本投资、工业和知识产权等领域。

《仲裁法》的颁行推动了印尼仲裁机构的发展。印尼设有三个主要的仲裁机构:(1)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②For information on the Rules Of Arbitral Procedure Of the Indonesia National Board of Arbitration(BANI),see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BANI,http://www.baniarbitration.org,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由印尼工商会支持,系印尼历史最悠久、活动最活跃的仲裁机构;(2)印尼伊斯兰宗教仲裁委员会③主要适用伊斯兰教义处理穆斯林之间的商事纠纷。,由印尼乌里玛委员会④“乌里玛”一词在阿拉伯语中,通常泛指所有得到承认的、有权威性的穆斯林教法学家和神学家,于印尼语中特指穆斯林神职人员。(the Indonesian Council of Ulamas)设立,主要处理穆斯林之间的商事纠纷和伊斯兰的商业交易;(3)印尼资本市场仲裁委员会,致力于处理资本市场领域的商事纠纷。⑤Arbitration Procedures and Practice in Indonesia:Overview,http://us.practicallaw. com,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印尼工商会倡导在国内及跨国的贸易、工业及金融领域内实施公正、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此举得到印尼司法和人权部部长、经济事务部部长、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以及国家总统的批准和支持。

二、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协议

印尼《仲裁法》规定,任何公法或私法上的法律主体均可作为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且应当对争议标的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仲裁当事人之间必须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印尼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对仲裁第三人作出规定的国家之一。《仲裁法》第30条规定:争议处理涉及仲裁协议外第三人利益的,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同意下,第三人可以参加或加入仲裁程序。可见,印尼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较为严格。仲裁第三人在仲裁程序中极为关键,影响甚至决定争议双方的成败。⑥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Indonesia,http://www.lawteacher.net,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基于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其不仅是双方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的根据,亦是仲裁庭受理特定争议的依据。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的定义不尽相同。印尼《仲裁法》将仲裁协议定义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于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包含仲裁条款的书面文件。仲裁协议包括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须具备特定要件才能生效。印尼《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应具备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才符合书面要求。未经当事人双方签署的书面仲裁协议,应当进行公证。①陈卫旗、孟雁:《中国与东盟国家仲裁协议及其效力认定之比较》,载《广西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仲裁协议须载明下列内容:(1)争议事项的详细信息;(2)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3)仲裁员的姓名和住所;(4)仲裁地;(5)仲裁庭书记员的姓名;(6)仲裁期限;(7)仲裁员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8)争议双方同意仲裁及承担仲裁费用的意思表示。未包括上述内容的书面仲裁协议无效。可见,印尼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求极为严格。

此外,印尼《仲裁法》列举了协议无效的情形:(1)一方当事人死亡;(2)一方当事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3)当事人达成新的仲裁协议;(4)遗产纠纷;(5)主合同终止的条件成就;(6)仲裁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仲裁协议交由协议外第三人履行;(7)主合同到期或无效。一旦当事人订立了书面仲裁协议,便丧失了将相关争议诉诸法院解决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与介入。

三、仲裁员和仲裁庭②本章节内容除特别注明外,主要参考Hadiputranto,Hadinoto&Partners,Arbitration in Indonesia:Law No.30 of 1999 Arbitration an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Dispute Resolution,http://www.hhp.co.id,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仲裁员是仲裁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主体,其素质水平决定了仲裁工作的质量。仲裁庭的组成是仲裁程序中彰显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键环节。③刘俊、吕群蓉:《论仲裁庭组成与仲裁之价值》,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办:《仲裁研究》(第10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印尼《仲裁法》第12条至第26条规定了仲裁员的选任及仲裁庭的组成,内容极为详尽。

(一)仲裁员的资格

仲裁员的资格制度是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保障,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④马永双、赵金龙:《仲裁员制度的现状与改进》,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印尼《仲裁法》第12条规定了仲裁员的资格:(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已满35周岁;(3)与当事人不属于二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4)与仲裁裁决无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5)从事仲裁工作满15年,且为该领域的专家。法官、检察官、法院职员或其他司法部门的官员不得成为仲裁员。

(二)仲裁员的选任与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印尼《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依法指定。当事人选定的两名仲裁员有权选任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协议未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30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另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可直接组成独任仲裁庭,该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员可拒绝当事人的聘任。仲裁员拒绝或接受聘任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收到聘任通知书后14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员一旦作出接受聘任的意思表示,即与当事人成立民事合同关系,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撤回。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接受聘任后14日内未能选任第三名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仲裁员,当事人无权请求更换。

当事人采取独任仲裁庭处理仲裁事项的,须达成独任仲裁员的聘任协议。申请人可通过挂号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等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议意向的独任仲裁员名单。被申请人在收到提议后14日内,未能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独任仲裁员。法院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从当事人提交的名单中选出或从仲裁机构中指定独任仲裁员。

(三)仲裁员职务的解除

仲裁员接受聘任后,意图解除聘任关系的,须向当事人提交申请,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员方可解除职务。当事人拒绝解聘的,仲裁员职务的解除与否由法院决定。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员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除职务或其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按照该仲裁员的确定方式产生替补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和合议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发生更换的,仲裁事项重新审理。合议仲裁庭的其他成员发生更换的,该仲裁员参与审理的部分重新进行。

(四)仲裁员的职责①See Michael Carl&Dewi Savitri Reni,Guide to Arbitration in Indonesia,http:// www.ssek.com,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仲裁员应当秉持诚实、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作出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审判或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显失公平的情形。仲裁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作出有效裁决的,应当赔偿当事人因延误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非出于恶意,仲裁庭对其在仲裁程序中开展的活动不全部承担法律责任。

(五)仲裁员的回避

印尼《仲裁法》第22条至第25条确立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和裁决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证明仲裁员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存在亲属、经济或雇佣关系。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仲裁员提请回避的,应当向该法院提出。对独任仲裁员提请回避的,应当向该独任仲裁庭提出。对合议仲裁庭的仲裁员提请回避的,应当向该合议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仲裁员接受聘任或指定之日起14日内提出,若当事人未能及时得知回避事由,则应当自其知道之日起算。回避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回避的事由。若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则该仲裁员的职务解除,并依法律程序产生替补仲裁员。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且该仲裁员不愿解除职务,则回避申请应当向法院提出。法院认定确有回避事由的,应当按照该仲裁员的产生方式重新确定替补仲裁员。法院驳回申请的,该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四、仲裁程序①本部分内容除特别注明外,主要参考Karen Mills&Ilman F.Rakhmt,Arbitration Guide:Indonesia,http://www.ibanet.org,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仲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合理的仲裁程序安排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保障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②肖建华:《仲裁程序的公正观与主体性价值》,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1.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的开始。根据印尼《仲裁法》,申请人在纠纷发生后,拟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的,须通过挂号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等方式将仲裁事项通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作为规范的法律文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3)案情和争议要点;(4)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5)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6)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员人数,若无约定,申请人可就仲裁员的奇数人数提出申请。

2.仲裁申请的受理

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4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仲裁庭有权传唤其到庭参加仲裁。仲裁庭收到答辩书后,应立即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并应当在答辩书副本发出后14日内通知当事人开庭。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在提交答辩书或最迟在首次开庭时提出,申请人将有一次答辩机会。仲裁庭应将反请求与本请求一同审查并作出裁决。

(二)仲裁的审理

1.审理方式

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以约定案件的审理方式、开庭地点和仲裁程序期限,但不得与《仲裁法》相冲突,否则仲裁庭将依法决定案件的程序安排。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仲裁庭应依据《仲裁法》进行仲裁。任何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与辩论的同等权利和机会,仲裁庭应公平公正行事。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但必须特别授权。仲裁程序中使用印尼语,除非仲裁庭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决定使用其他语言。

2.当事人缺席

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仲裁庭视为完成职责。被申请人经首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应当再传唤一次。被申请人在收到第二次传唤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庭将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但毫无根据或无法律依据的除外。

3.证人和专家证人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以传唤证人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传唤证人产生的费用及专家证人的差旅费由请求方(仲裁庭或当事人)承担。证人或专家证人作证前,应当庭宣誓。仲裁庭可以要求证人或专家证人就其作证内容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应当配合专家证人的要求提供全部信息。仲裁庭应当将专家证人的书面意见书副本提供给当事人,方便其制作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认为专家意见模糊不清的,可以要求专家证人进一步解释。

4.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被申请人尚未提交答辩状之前撤回仲裁请求。未能在此之前撤回的,须经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才能撤回仲裁请求、修改或补充仲裁申请书。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仅限于案件事实,不包括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

5.仲裁与调解的结合

当事人按时出庭的,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经仲裁庭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调解书的有关条款履行责任。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6.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由仲裁员决定,主要包括:(1)仲裁员的佣金;(2)仲裁员因参加仲裁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必要支出;(3)证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4)行政管理费用。

此外,印尼《仲裁法》还确立了仲裁临时措施,该法第32条规定: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作出临时措施或中间裁决的决定,包括临时安全禁令、命令将货物送交第三人存放或出售易于腐烂的货物。

(三)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独立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约定案件实体适用法。仲裁裁决应当在庭审结束后30日内作出。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中载明如下内容:(1)标题应写明“以正义之名,基于对全能真主的信仰”(DEMI KEADILAN BERDASARKAN KETUHANAN YANG MAHA ESA);(2)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3)争议事实的简要陈述;(4)当事人的论点;(5)仲裁员的姓名和住所;(6)仲裁庭的审查意见和结论;(7)仲裁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每位仲裁员的意见;(8)裁决结果;(9)裁决的日期和地点;(10)仲裁庭成员的签字。因仲裁员重病或死亡致其无法签字的,不影响裁决的效力,但应当在裁决中说明仲裁员无法签字的理由。仲裁裁决应当写明履行期限。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后14日内,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的行政性错误事项(如书写、打印、计算等)、遗漏事项或多余事项做更正、补充或删除。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印尼《仲裁法》主要规定了三种仲裁裁决无效的情形:(1)仲裁裁决依据的文件或证据系伪造;(2)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案件裁决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文件;(3)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仲裁庭作出裁决。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无效的,应当在裁决登记后30日内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审查裁决的有效性,并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裁决效力的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请求的审查与裁定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1.国内仲裁裁决

仲裁员或仲裁庭书记员应当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裁决书原件或权威的副本提交至当地法院登记备案。法院交接人员和仲裁庭送达人员应当在裁决书的尾部标记并签字,完成裁决书的登记。仲裁员或仲裁庭书记员应当将裁决书和仲裁员委任书的原件或权威的副本一并送达至法院。仲裁裁决登记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裁决的登记法院申请执行。未经过法院登记的裁决不能申请执行。法院应审查裁决的有效性,对裁决中的庭审意见和法律依据不予审查,确保裁决不与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相冲突。裁决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驳回执行申请。法院同意执行的,应当在受理执行申请后30日内直接在裁决书的原件或权威的副本上签发执行令状。

2.国际仲裁裁决

印尼是1958年《纽约公约》①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f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是有关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1958年6月10日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1959年6月7日起生效。印尼于1982年加入,我国于1987年加入。的成员国之一。雅加达中央法院是处理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事务的有权机关。国际仲裁裁决在印尼领土内获得承认和执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作出裁决的国家应当与印尼就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2)裁决事项应当属于印尼法律认定为商事法律关系的范畴;(3)裁决仅限于印尼领土内执行,且不与公共秩序相冲突;(4)国际仲裁裁决在印尼执行必须获得雅加达中央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5)印尼共和国作为国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的,应由印尼最高法院签发执行令状,并由雅加达中央法院予以执行。

向雅加达中央法院申请国际仲裁裁决执行的,应当提交:(1)国际仲裁裁决与仲裁协议的原件或权威的副本,附上外国文件的认证规定,并提供以上文件的印尼语译本;(2)印尼驻该国(作出裁决的国家)的外交代表签署的声明文件,说明该国与印尼就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签订了双边或多边条约。除非雅加达中央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否则当事人不得向最高法院请求撤销或上诉。最高法院应当对上诉申请予以审查,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无权申请复议。雅加达中央法院签发执行令状后,可以指令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执行。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货物采取保全措施。

结 语

《仲裁法》是印尼应对经济交易国际化与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产物,其为印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发展契机。近年来,印尼仲裁程序的适用呈上升趋势,逐渐走进民众的视野。为吸引外国投资,印尼与许多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多边投资条约,明确约定仲裁为条约中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国际仲裁裁决在印尼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亦有增加的趋势,2007年仅有1份国际仲裁裁决申请承认,至2013年已达15份。此外,2012年共有9份国际仲裁裁决在印尼申请撤销。近年来,印尼仲裁制度取得了可喜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仲裁法》的弊端在实务中亦日益凸显。印尼仲裁制度是一种对抗性的程序设置,且过分强调国家对仲裁的监督和控制,弱化了仲裁的民间性、独立性和自主性,造成了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混同。仲裁程序甚至比诉讼程序更加复杂、耗时和昂贵。仲裁裁决的执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宣告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印尼许多公司在商事合同中不愿将仲裁约定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程序的适用虽逐年上升,但总数偏低。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作为该国最活跃的仲裁机构,2007—2012年也仅共受理了250份仲裁申请。①Jared Heath,Dispute Resolution in Indonesia:Arbitration VS Litigation,http:// www.corrs.com.au,下载日期:2015年12月22日。

随着非机构调解和临时仲裁的增加,印尼独立的调解和仲裁亦逐渐发展壮大。为提升调解员和仲裁员的执业技能和专业化水平,印尼已设立了多个调解员、仲裁员培训机构,如印尼调解员协会(the Indonesian Arbitrators Institute)和印尼独立调解员和仲裁员学院(the Indonesian Academy of Independent Mediators and Arbitrators)。②Tony Budijaja,the Asia-Pacific Arbitration Review 2016,http://globalarbitrationreview. com,下载日期:2016年1月8日。商品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要求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程序,印尼正以积极的态度不断完善仲裁制度,以适应经济迅猛发展的需求。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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