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家事审判制度的新发展
2016-04-12齐玎
齐 玎
美国纽约州家事审判制度的新发展
齐 玎*
家事纠纷因其兼涉财产和人身关系,兼具私益性和公益性的特性而有别于一般民事纠纷。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权益诉求并达到家事纠纷解决的主要目的,美国纽约州家事法院在其演进的过程中发展了一系列适用于家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以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和诉讼程序的独立化。该州通过创设统一的家事法院系统,并针对家事纠纷的特点对司法人员安排、诉讼规则、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多元化协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使家事纠纷解决获得了较为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家事纠纷;家事法院;家事审判模式;域外经验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家庭结构的变迁,离婚率大幅上升、新型家事纠纷案件涌现、纠纷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等问题对各国法院处理家事纠纷构成了巨大的挑战。纵观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逐步成立以家事法院、家事法庭为主要形式的专业化审判机构,并针对家事纠纷兼涉财产和人身关系,兼具私益性和公益性的特性采取更为灵活的诉讼程序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例如英国于19世纪已经开始尝试通过设立专门的离婚和婚姻诉讼法庭的做法来缓解教会法院受理家事纠纷案件的压力;②蒋月:《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澳大利亚自1975年《家事法》颁行后便设立专门处理家庭纠纷且地位等同于联邦法院的家事法院;③林芳雅:《澳大利亚家事法律调解制度初探》,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3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德国于2009年通过《家事事件及非诉事件程序法》,对已有的调整家事关系的程序规定进行整合和统一,以构建一套完整、清晰的家事程序规范。①邓学仁:《从德日法制论我国家事事件法治程序监理人》,载台湾《法学丛刊》2012年总第57期。
相比较而言,美国的家事审判制度在演化和发展中表现出更加鲜明的专业化特征。1910年,美国俄亥俄州出现了首个实质意义上专门处理家庭纠纷的家庭关系法院(Court of Domestic Relations)。其后,设立独立的家事法院或隶属于普通法院系统的家事法庭的做法在美国逐步得到推广,并被多数州所采纳。②截至2015年,美国已有包括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在内的20个州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院;有包括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密歇根州等在内的16个州设立了隶属于普通法院系统的家事法庭;尚有14个州未设立专门或独立处理家事纠纷的法院(庭)。近20年来,美国家事审判模式经历了理念与制度层面的重大转变,不仅对传统的对抗制诉讼体制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和反思,还对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以及法院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角色定位有了重新认识。美国纽约州通过创设统一的家事法院,配备专业的家事法官,适用专门的家事诉讼规则,在不断地演进和完善过程中发展了一套适用于家事纠纷特点的专业化审判制度。
一、纽约州家事法院体系
(一)家事法院的设置
纽约州的家事法院最早成立于1962年,是州法院系统中处理家事纠纷的初审法院,与该州少年法院(Children's Court)、纽约市家事关系法院(New York City Domestic Court)享有共同管辖权。③纽约州《宪法》《家事法院法》《社会服务法》《家庭关系法》对家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作了规定。纽约州62个县均设有相对独立的家事法院。纽约市根据行政区域划分设有纽约县(曼哈顿区)、布朗克斯县(布朗克斯区)、国王县(布鲁克林区)、皇后县(皇后区)及里士满县(斯塔腾岛区)。一般而言,纽约市的5个县被视为一个整体,所在地区的家事法院也被统称为纽约市家事法院。④See Merril Sobie&Gary Solomon(eds.),New York Family Court Practice,Second Edition,West's New York Practice Series,2012,p.4.根据纽约州《家事法院法》(The Family Court Act)第115条的规定,家事法院对收养案件、子女抚养与配偶赡养、子女监护与探视、监护案件、寄养许可与审查、父权认定案件、儿童虐待与疏忽照管、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监管的未成年人等十类家事纠纷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享有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排他的初审管辖权,即只有州最高法院有权作出离婚、婚姻撤销或婚姻无效的判决,家事法院仅对解除婚姻关系后新产生的家事纠纷与家庭关系变动,以及所有非婚家事纠纷享有管辖权。
(二)家事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
家事法院的法官由各县任命或选举产生。以纽约市为例,纽约市家事法院的法官由市长进行任命,任期为10年。法官在任期届满后可以多次续任,直至70岁法定退休年龄。此外,《家事法院法》还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法官候选人必须在本州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家事法官除了必须掌握处理家事纠纷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还要接受包括未成年人需要、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影响、家庭暴力和保护未成年人等内容的专项培训。目前,纽约市共有家事法官47名,并可随时根据审判需要从地方刑事法院及民事法院抽调法官协助审理家事纠纷案件。
家事纠纷案件通常采取法官独任制审判,家事法官在分割共同财产、分配父母抚养责任和赡养义务、平衡父母和子女的利益需求等方面均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属性,法官除了遵循诉讼规则之外,往往还会根据自身专业素养和社会生活经验对家事纠纷加以理解并对案件做出最恰当的裁判。对家事法官而言,灵活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其在裁判具体家事案件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家事关系变动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及对当事人之外的群体的利益造成的影响,并谨慎地作出公正裁决。
除了专业法官之外,家事法院通常配有一个或多个辅助裁判官,辅佐法官审理及裁判部分家事纠纷案件。一般而言,辅助裁判官由法院的首席行政官任命,初始任期为3年,续任期为5年。根据《家事法院法》第439条第5款的规定,辅助裁判官必须具备3年以上在纽约州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了解并能熟练运用与家事纠纷有关的联邦和州法律及各项辅助性或替代性方案。与专业法官相比,辅助裁判官的审判权范围相对有限,负责独立审理子女抚养和配偶赡养案件及有争议的父权认定案件,并有权作出除了实施处罚之外的一系列可被执行的临时辅助令,包括适时公开、财务信息披露、血型和基因测试等。如果当事人对辅助裁判官作出的判决或临时辅助令有异议,可在判决作出后30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由专业法官对案件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向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有统计数据表明,纽约市家事法院现有38名辅助裁判官,年均受案量占家事法院总受案量的50%以上。①The 2010 Annual Report of New York City Family Court,https://www. nycourts.gov,下载日期:2015年12月10日。由于辅助裁判官的工作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法官处理各类家事纠纷的案件压力,因此他们同法官一样是家事法院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此外,部分家事法院还配备专职调解员和司法听证官,这两类司法辅助人员在取得案件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独立审理部分家事纠纷案件并作出相应裁判。若无法取得案件当事人同意,专职调解员和司法听证官仍可以协助审理案件,但必须将审理情况报告给专门法官并由法官作出最终判决。专职调解员和司法听证官通常从本州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和退休法官中选任,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家事审判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协助法官尽快确认和解决案件,及时高效地化解纠纷。
二、纽约州家事诉讼制度
(一)家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家事法院法》针对十类家事纠纷中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对于《家事法院法》未能涵盖的程序性事项,则适用纽约州《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通过对《家事法院法》的考察不难发现,运用在家事纠纷领域的诉讼程序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程序设计的前瞻性。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更侧重于分配责任和划分当事双方的权力义务,因而可视为是一种“回溯性”的制度设计(back-looking process)。但从纽约州对家事纠纷诉讼程序的规定来看,程序设计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认定当事双方的过错和责任,法官的任务也不仅仅局限于在法律层面上定分止争,而且还广泛涉及冲突管理、家庭关系修复和提供协作式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内容。有鉴于此,有学者提出家事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更应该是一种“前瞻性”的制度设计(forward-looking process)。①Andrew Schepard,The Evolving Judicial Role in Child Custody Disputes:From Fault Finder to Confilict Manager to Differential Case Management,University of Arkansas at Little Rock Law Review,2000,Vol.22.
(2)救济手段的综合性。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家事纠纷领域的诉讼程序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鼓励法官在司法救济之外采取适当的综合性干预手段便利诉讼,并使得家事纠纷案件在审结后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家事法院法》第255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法官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任何州、县、市级别的行政机构及教育部门的相关人员提供特定服务,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改善服务、披露特定信息、协同与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等等。举例而言,家事法院的法官可以指令社会服务部简化寄养手续,②In re Sharon A.,79 Misc.2d 214,359 N.Y.S.2d 747(Fam.Ct.1974).指令社会服务部的员工代表养父母提起终止父母权利的诉讼,③Matter of Dale P.,189 A.D.2d 325,595 N.Y.S.2d 970(2d Dep’t 1993).或在儿童虐待与疏忽照管案件中指令相关机构向当事人提供预防性和康复性服务。①FCA§1015-a,1089.实践证明,在家事纠纷领域采取协同的、跨学科的综合性救济手段,与采用单一的司法救济手段相比更能达到修复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目的。
(3)庭审和判决的保密性。尽管家事法院的日常审理活动对公众开放,但法官或辅助裁判官有权基于对个案的考量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监管的未成年人、收养等特定类型的家事案件,所有的审理过程则需要严格保密。判决结果作出后,只有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有权查看或获取案件判决书及相关司法文件的副本,公众对家事法院的判决并无查阅权。
(4)法律术语的特殊性。在过去20年间,考虑到家事纠纷特殊的社会属性及其修复性目的,家事法院探索发明了一套专门适用于家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术语。例如,将家事诉讼程序中的“原告”(plaintiff))改称为“诉请者”(petitioner),而“被告”(defendant)改称为“应答者”(respondent);审理过程中并不存在“开庭审判”(trials)而是“查明事实听证会”(fact-finding hearings);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应答者可以“承认指控”(admit the allegation)但不存在“认罪”(plead guilty)。不难看出,法律术语的变化体现了家事诉讼程序内在的灵活性,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对家事诉讼的接受程度和影响力等因素,也敦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更注重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平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利益。
(二)“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 d)第3条规定,对于影响儿童的一切决定或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为首要原则。所有成年人都应当将儿童权益最大化作为其行动准则,并在作出决定时充分考虑儿童的意愿和感受,以及该决定将会对儿童产生的影响。②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UNCRC,http://www.unicef.org.uk,下载日期:2016年1月11日。自“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设立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将其作为家事法律的重要立法依据,纽约州也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确立了家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具体而言,法院在认定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时应当考虑:(1)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理解力;(2)未成年子女的知情权和自身意愿;(3)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其他人员的关系;(4)家庭关系改变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影响;(5)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情况;(6)父母及其他抚养人的实际能力能否满足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感情的需要。此外,《家事法院法》在父母共同抚养责任、子女抚养计划制定、反家庭暴力等诸多问题上都体现了对“未成年权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根据立法旨意,法官在处理纠纷时应尽可能平衡父母与子女的利益,并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以子女的幸福和权力为先。
(三)法院附设调解的运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中,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直接的对抗性辩论,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实现公平正义。①常怡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但实践表明,对这一价值的盲目追求可能以牺牲成本效率、公共利益、当事人的情感承受能力等其他要素为代价。②杨冰:《从理念转变到多元协作:略论美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2期。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对抗性诉讼制度对解决家事纠纷案件,特别是对涉案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长期性影响,指出离婚并非单次性的法律事件,而是持续地、发酵地对各方当事人社会角色和心理层面进行调整的过程。③Andrew Schepard,The Evolving Judicial Role in Child Custody Disputes:From Fault Finder to Conflict Manager to Differential Case Management,University of Arkansas at Little Rock Law Review,2000,Vol.22.夫妻双方在诉讼中的对立程度越高,家庭解体对子女造成的消极影响将越大。④Robert Emery,Renegotiating Famil y Relationship:Divorce,Child Custod y,and Mediation,Second Edition,Guilford Press,2012,p.205;Richard Boldt&Jana Singer,Juristocracy in the Trenches:Problem-solving Judges and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in Drug Treatment Court and Unified Family Courts,Maryland Law Review,2006,Vol.65.有鉴于此,家事法院对处理家事纠纷案件所采取的对抗制诉讼模式进行了重大的转型,引入了包括法院附设调解、诉讼和解、早期诉讼评估、诉讼外调解等在内的一系列非对抗性(nonadversary)纠纷解决机制,以尽量避免将裁判作为司法救济的焦点和唯一形式。
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主要方式,以其独特的非争议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在家事纠纷解决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除了采取非对抗性的方式切实减小家庭矛盾对案件当事各方造成的伤害,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的优势还体现在:
(1)灵活性。在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self-determination by the parties)原则的基础上,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法官有权命令或同意当事人在诉前查明事实阶段或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的任意阶段中止审理程序,将案件转介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
(2)时间性。不同于诉讼程序,调解程序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专职调解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信息交换,共同发现并探索解决纠纷中的争议焦点。
(3)专业性。家事法院的专职调解员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特别对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及家庭情感抚慰上有其独到优势,在调解过程中更加注重协助各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并鼓励各方关注个体以及个体之外的共同利益。
(4)相对独立性。在家事纠纷案件中,调解作为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活动相分离。调解员对其在主持调解中获知的信息、资料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披露,也不得用于随后的诉讼活动中。调解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预协议,只有在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形下才能被审理案件的法官所采纳,否则法官将仅仅获知该案属于“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以确保其可以公正和毫无偏见地对案件作出判决。
在纽约州,调解并非家事纠纷裁判的前置程序,但从近年来家事法院的实践来看,调解已经成为迅速高效解决家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当前,纽约州家事法院主要针对子女监护与探视案件、儿童保护及终止父母抚养权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院附设调解。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附设调解并不等同于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调解,而是由法官委派符合资质要求的调解员启动调解程序,协助当事人探索解决家事纠纷的替代性方案。多数案件的调解员是由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律师全职担任,需定期接受法院的专项培训;在少数情况下,法院也会聘请社会学、心理学、婚姻家庭关系等领域的专家担任兼职调解员。纽约市家事法院2010年年度报告指出,在2009年受理的800余件儿童保护及终止父母抚养权案件中,有75%的案件运用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其中约有54%的案件最终达成了正式的调解协议。①The 2010 Annual Report of New York City Family Court,https://www. nycourts.gov,下载日期:2015年12月10日。即便对那些没能达成正式调解协议的案件而言,调解的运用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矛盾的激化,并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协助法院将案件争议由对抗转向协同解决。②Richard Boldt&Jana Singer,Juristocracy in the Trenches:Problem-solving Judges and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in Drug Treatment Court and Unified Family Courts,Mary land Law Review,2006,Vol.65.
三、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多元协作
纽约州家事法院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减损家事纠纷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除了致力于对诉讼程序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不断完善之外,家事法院也积极探索推行一套针对家事纠纷的预防性和修复性法律服务(preventive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促成家事争议的解决,体现出了鲜明的多元协作特征。
(一)预防性法律服务
预防性法律服务主要针对父母双方展开,旨在培养和提高父母应对、解决自身纠纷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引发家事纠纷的法律风险。自2005年以来,纽约州开始为有离婚或分居需求的当事人提供父母教育和宣传课程(Parent Education&Awareness Program)。课程由获得家事法院认可的非政府机构提供,包括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宗教组织设立的家庭服务中心等。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申请参加,或在法官的要求下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参加。课程内容主要包括:(1)如何建立和维护良性亲子关系;(2)如何提供稳定的、有利于子未成年女成长的家庭环境;(3)如何保障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和家庭功能的发挥;(4)如何在持续的家庭冲突中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需求;(5)与家事纠纷有关的诉讼程序概述。这些课程设计旨在引导有离婚或分居需求的当事人更好地应对家庭变动所带来的压力,积极面对家庭关系的变化,正确处理家庭冲突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便能帮助子女调整和适应家庭关系的变化。
(二)修复性法律服务
修复性法律服务分别针对父母、子女以及家庭整体展开,目的在于在家庭关系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动后为当事各方提供必要的心理和法律咨询、辅导和监管,并协助其处理新产生的争议事项。例如,针对冲突程度较高的子女监护和探视案件,法官有权判令当事人在诉讼活动终结后的一段时期内寻求监护协调服务机构的帮助。在监护协调人(多为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的协助下,当事人更容易对日常监护事务和探视中的分歧达成一致,以便能更好地完成对子女的共同监护。又如,作为纽约州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监管和治疗服务计划(Supervision and Treatment Services for Juveniles Program)旨在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少年犯及需要监管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被监管人提供包括基础教育、社会实践、心理咨询等在内的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修复性服务,使他们能在限制措施最小化的环境中获得身心修复和重新发展的机会。
实践表明,在纽约州家事法院的积极推动下,预防性和修复性法律服务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学者指出,这种运用社会监督和社会影响力来调整私法秩序的做法赋予了家事法院新的职能定位,使其在传统的纠纷解决者之外发挥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拓展了个体家庭与司法系统互相影响和作用的时间。①Jana Singer,Dispute Resolution and the Post-Divorce Family:Implications of a Paradigm Shift,Family Court Review,2009,Vol.47.
四、结语
从美国纽约州家事审判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路径可以看出,家事法院作为司法救济的主体在家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家事纠纷激增的背景下,为了满足家事纠纷当事人特殊的人身和财产诉求,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和家事诉讼程序的独立化改革有其制度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基于对家事纠纷属性和纠纷解决目的深刻认识,纽约州的家事审判制度以修复家庭情感、稳定家庭关系、强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为主要目标,并对司法人员安排、诉讼规则、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多元化协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通过制度化、法律化、协同化的手段保障家事纠纷的解决,在实践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齐玎,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2015年秋季学期访问学者。本项研究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