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情况简介
2016-04-12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情况简介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在价值多元化、私权意识增强的大背景下,家事纠纷逐年增多,新型案件涌现,化解难度很大。将家事纠纷归入民事纠纷中一并处置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妥善解决家事纠纷的现实需求。为此,2014年年底,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鲤城法院)探索成立了家事审判庭,开启了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之路。该机制运行一年多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家事纠纷处置的实践样本
(一)“大家事”诉调中心的理念与运作
我院设立了“大家事”诉调中心,让家事审判开启独立建制、专门流程、专门人员的专业化运行,让更为个性、多元的司法成为可能。
1.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
2014年年底,鲤城法院在民一庭的基础上加挂家事审判庭的牌子。经过自荐、考核,选任5名家事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审判工作人员组成家事审判庭,但家事审判庭法官仍需兼办其他民事案件。2015年9月,鲤城法院将原来加挂在民一庭的家事审判庭转为具有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现有审判人员6名,实现彻底独立化运作。同时,选任少年审判经验丰富、成效显著的审判员,成立了“少年审判女子合议庭”。
2.“亲、和、睦、诚”的审判理念和场景设置
在家事审判中融入“亲、和、睦、诚”的审判理念,在工作中注重运用柔性工作法,以理劝导、以亲感化、以情疏解。特别开辟了东亚文化之都泉州特色的家事审判功能区,配置了家事法庭、家事调解室、少年法庭,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工作室和亲子活动区。家事审判功能区以老鲤城孝感巷、连理巷、礼让巷和聚宝街四个主题典故为轴线,将“亲、和、睦、诚”的审判理念场景化,直观展示闽南“家文化”氛围。
3.“大家事”案件归口管理
调整各业务庭室收案范围,将涉及家庭内部纠纷的传统家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家暴刑事案件、涉家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审理,凸显“大家事”的审判概念。由于这些类型案件与家庭内部的夫妻、亲子关系息息相关,由专门的庭室、人员、流程进行审理,能够更好地实现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实质正义和综合效益。
4.相对独立的流程管理
自立案起即启动家事纠纷相对独立的流程。在立案时辨别为家事纠纷案件后,有针对性地发放家事诉讼服务指引、家事调解建议书、心理疏导工作联系函、社会帮抚建议函,将调解、心理疏导的社会力量引入家事纠纷前期的调解、疏导工作,通过先期调解形成“冷静期”,然后进入诉讼程序。
(二)构建诉调对接平台的微观实践
鲤城法院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家事纠纷中的应用,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减轻司法负担。
1.诉调对接运作
2015年年初,鲤城法院聘请了16名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囊括司法局、关工委、学校、妇联、社区等各行业领域,充实家事纠纷调处力量。在家事审判功能区配置家事调解室、调解员办公室,上墙公布调解员照片、名录、联系电话。与妇联、关工委、街道及鲤城区5858康黎英工作室开展合作,在院本部、江南片区、老城区、五堡社区设立四个定点家事调解员工作室。
2.前置预约式调解
在立案时,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就可以收到一份温馨的《家事调解建议书》,建议当事人先行调解。在调解建议书内,列明了家事调解员的名录和联系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预约家事调解员进行调解,或直接到四个定点家事调解室要求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后即时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或制作调解书,实现诉调无缝对接。
3.引入家事调查制度
鲤城法院聘任的家事调解员兼任调查员一职,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身心状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居住环境、个人经历、教育程度及其他事项走访调查,并向法官口头或书面报告调查成果。
4.引入心理疏导帮扶
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心理疏导工作联系函”,建议当事人可以就家庭关系进行心理咨询、修复,并引导他们前往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处开展心理咨询。聘任2名心理咨询师担任家事陪审员,介入纠纷调处过程中的心理干预和疏导,至今已为58名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婚姻辅导。
5.广泛宣传家风家教
开辟习总书记讲家风专栏,设立家事普法教育基地,配套普法书籍及,编发《法官说案》《为青春护航》系列手册,将家事审判工作制成PPT在辖区的19块LED屏上作展播,向群众发放家事典型案例2期1000多份,推介当事人扫描法院微信二维码,促进社会注重家风家教。牵手区妇联、关工委、司法局等多部门举办“关爱半边天”“反家暴咨询会”等丰富多样的普法活动。
6.延伸司法服务
组建“妇女维权回访小组”,协同家事调解员进行电话跟踪随访和三月一次的实地回访,保证调审成效,至今已回访56人次。借助家事调查员熟悉街坊情况优势,关注家事纠纷当事人生活困境,为经济困难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1.38万元,发放1.5万元司法救助金。
(三)做好少年审判的感化挽救工作
2015年审结未成年犯罪案件14件1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1人,未成年人犯罪趋势整体下降比较明显。
1.更加注重以庭审为中心的感化教育。
实行“两见面、两调查”。“两见面”即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和家长见面、和所在学校或基层组织见面了解其生活环境和教育情况;“两调查”即阅卷调查分析犯罪原因,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主观恶性。与关工委、街道办事处合作,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案件的审理、社区矫正等司法过程,代为履行权益维护、司法监督、情感沟通、感化教育等职能。
2.延伸庭审帮教,防止重新犯罪
定期回访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判后思想动态、改造情况,切实掌握未成年人的改造情况;就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改造;对复工复学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的帮助,使他们有工可做、有学可上。
3.多部门联动,开展青少年犯罪活动
成立校园法制教育基地,积极开展法治教育。2015年,鲤城法院少年审判法官先后举办法制辅导课,指导模拟法庭活动15场次,听课学生逾千人。开展“法院开放日”“宪法宣传日”等活动,邀请泉州市第十五中学学生观摩庭审活动4场次,用周边发生的案例教育青少年。2014年,蔡海燕同志被评为“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个人”。
二、家事纠纷处置的实践成效
(一)有效提升家事纠纷处置的专业化程度
在归口办案后,家事纠纷处置突出“亲、和、睦、诚”的理念,将追求办案质效目标转向追求案件效果目标,最大限度地缓和家事纠纷各方的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5年,鲤城法院审结家事纠纷251件,调撤率60.2%;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件14人,未发现重新犯罪。
(二)优化整合家事纠纷处置资源
当下,妇联、派出所、社区等基层组织存在与法院的合作关系不紧密、形不成合力的情形,一旦接收到家庭关系纠纷,多数是鼓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然而,法院的核心职能是通过审判化解纠纷,涉及保护妇女、未成年人权益、帮扶贫困家庭等工作,还需要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化解。鲤城法院着力推动多部门参与的诉调对接平台,依托家事审判庭形成了法院为主、各职能部门联动的纠纷综合解决机制。运行以来,家事调解员以预约和邀请的形式,参与调解家事纠纷65件次。
(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在试运行至今一年多的实践内,鲤城法院的家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视察家事审判功能区后,将走廊命名为“法德相融之巷”。家事审判庭信息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简报》、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采用,家事纠纷调处工作受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人民法院报》《中国妇女报》《法制今报》《泉州晚报》等各级媒体报道。2015年5月,福建法院在鲤城法院召开“传家风、促家睦、反家暴”新闻发布会。
三、家事纠纷处置的反思与展望
(一)家事纠纷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在家事审判庭运行一年多以来的过程中,在立法缺失、制度空白的地带,遇到了不少现实的操作难题。
1.“调解”前置与审限的冲突
在实行前置的预约式调解后,家事纠纷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产生了调解前置与审限的冲突问题。一旦案件无法调解进入开庭阶段后,承办法官就面临着审限紧迫的问题。因此,在家事审判中,有必要设立弹性的审限制度。
2.家事纠纷举证难
“举证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在家事纠纷中往往难以认定某些事实。为此,鲤城法院设立了家事调查员制度。然而在运行中也面临着操作的现实难题:家事调解员如何保障自身的中立,其向法庭提供的调查结论效力如何,如果当事人不认可怎么办……这都是困扰着法院运用该制度的难题。
3.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保护缺失
刑事审判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相对完善,但在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仍有空白地带。例如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父母与子女有各自独立的利益,二者并不完全一致,未成年人也需要为自己的利益发声。但未成年人应以何种形式参与诉讼、由谁代表其利益、是否有相关的监督保障机制,立法上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社会支撑体系缺失
家事纠纷带有深刻社会背景,一个家事纠纷可能同时需要贫困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等多方面力量的化解。以精神病人离婚纠纷案件为例,由于缺乏社会救治,一旦离婚精神病人将无人照料,导致法院在判决时难以平衡利益。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司法,乃至司法延伸是无法解决的,需要社会建立相关的支撑体系。
(二)建议与对策
1.理念修正:从大包大揽到各司其职
目前,我国司法系统的家事裁判理念多数强调依靠司法延伸服务化解纠纷。但在案多人少的前提下,司法延伸多数流于形式,且司法延伸无法从根本上替代社会机构的职能。法院不能成为包揽一切事务的“衙门”,应去除一部分与司法性质相去甚远的延伸服务,回归“裁判”的核心职能。在适当的司法延伸中,着重强化规则指引,突出法庭教化功能。
2.制度修正:完善家事纠纷调处机制
(1)完善家事调解制度
一是扩大家事纠纷调解前置范围,将与离婚有关的亲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纳入调解前置的范围。二是将牵连的争议纳入调解范围,确立与家事事件关联的数宗争议可一并调解。三是构建调解与诉讼转化机制,允许司法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移送调解机构调解解决。
(2)设立家事调查员制度
可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调查官运作模式,尝试引入受社会认可的独立机构,或赋予妇联、基层组织等进行调查的权力和义务。家事调查员通过实地走访,对与当事人有关的“社会事实”“心理事实”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以解决家事纠纷中举证难的问题。
(3)强化社会性纠纷调处机构作用
由于家事纠纷调解无须深厚的法学知识,却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我们建议,可参照日本立法例,在现有体制框架下,依托社区、司法所、妇联等其他调解力量,成立家事调解所、家事调解委员会等,协助法官做好案件的调解和调查工作。同时,在家事法庭中引入心理治疗、社会观护、社工关怀等机构,由社会力量协助纠纷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