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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情况简介

2016-04-12宁化县人民法院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1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婚姻家庭审理

宁化县人民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情况简介

宁化县人民法院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要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并非一件易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伦理关系,如果婚姻家庭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夫妻感情与家庭和谐,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了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我院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注重情感修复与心理疏导,积极推行柔性审判程序,通过引入县妇联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前调解,分阶段审理夫妻身份关系之诉和财产关系之诉,增设婚姻冷静期等举措,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我院在推行家事案件柔性化审理中的主要做法和体会如下:

一、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化解

为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家事纠纷的化解,我院与县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推行柔性审判程序的意见》,成立了“婚姻诊疗中心”,聘请了5名国家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委托这些专业人员参与法院离婚案件的庭前调解。县妇联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通过组织离婚当事人观看电教片、进行心理辅导与情感诊疗、宣讲身边典型案例等方式,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离婚给自身、子女、双方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促使他们慎重、冷静地对待离婚诉求。如在审理原告张某娟与被告任某钦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委托县妇联进行庭前调解。经过咨询师们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原告打消了离婚念头,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避免了激情离婚。

除了对婚姻案件当事人作心理辅导与情感诊疗外,心理咨询师还根据实际需要,对离婚诉讼中遭受心理创伤的未成年子女进行针对性的心理干预。如婚姻家庭咨询师对遭受家暴和父母离婚负面影响的未成年在校生张某进行心理疏导,缓解了张某的紧张、焦虑情绪。

此外,还为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妇女、儿童当事人,由县妇联联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二、分阶段审理夫妻身份关系之诉和财产关系之诉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包含两类:一类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关系之诉;另一类是财产关系之诉,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离婚后损害赔偿等。鉴于离婚诉讼中身份关系之诉是主诉,财产关系之诉是附带之诉的特点,我院对此两诉实行分阶段审理。分阶段审理并不是分成两次来审理,而是一次庭审中的两个阶段。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首先审理查明有关夫妻身份关系之诉的基本案件事实,重点查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等要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对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作出预判,初步区分危机婚姻与死亡婚姻。

2.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死亡婚姻,可在法庭调查阶段继续审理查明涉及夫妻财产关系之诉的事实,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后一并解决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离婚后损害赔偿等问题提供依据。

3.对于初步认定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危机婚姻,则暂停调查涉及夫妻财产关系之诉方面的事实,把工作重点转为对原、被告双方的情感修复与心理疏导。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观看有关婚姻家庭类电教片,让当事人理智、清醒地认识到离婚的后果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之后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调解、说服和劝导。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会出现三种不同的调解结果,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置:

(1)当离婚案件经法庭调解出现第一种情形,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之诉时,可以宣布终结离婚诉讼,无须审理涉及夫妻财产关系之诉。

(2)法庭调解出现第二种情形时,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法庭应即宣布恢复法庭调查,进入审理查明涉及夫妻财产关系之诉事实的阶段,并依程序引导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诉请进行法庭辩论和调解,调解不成,一并判决。

(3)法庭调解出现第三种情形时,即调解无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则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进行评议。对于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应判决不准离婚的,亦不必调查、处置夫妻的财产权益和抚养子女等问题,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可;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的,则宣布恢复法庭调查,进入审理查明涉及夫妻财产关系之诉等方面的案件事实,经法庭辩论后,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等诉请一并作出裁决。

分阶段审理夫妻身份关系之诉和财产关系之诉,有助于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离婚纠纷,进一步提高离婚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办案效率。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审判人员排除来自夫妻财产权益和当事人不正当诉讼心态等因素的干扰,及时把握机会开展情感修复和心理疏导工作,促成一些处于破裂边缘的危机婚姻得以巩固和改善,最大限度地挽救那些尚有生命力的婚姻、家庭。

(2)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能否对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作出准确判断,是正确处理离婚案件的关键环节。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仅要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而且要认真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评估夫妻感情的现状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决。要做到这一步,无疑需要审判人员正确把握住庭审重心,有效排除来自夫妻财产方面等因素的干扰,集中精力审理查明有关夫妻感情的案件事实。

(3)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提高离婚案件的审判效率。对于在法庭调解阶段能够和好、原告撤销离婚之诉或者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可即时终结离婚诉讼,无须审理夫妻财产关系之诉,从而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三、增设婚姻冷静期,为矛盾尖锐的婚姻当事人提供缓冲平台

对于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我们不急于下判,而是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期间的婚姻冷静期,为矛盾尖锐的事人提供缓冲平台,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如原告曾某珠诉被告张某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屡受家庭暴力,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甚至扬言要杀死原告及其家人,原告、被告双方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矛盾十分尖锐。如果法院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的实际状况,贸然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就有可能引发恶性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为防患于未然,我们对于这类案件并不急于下判,而是实行婚姻冷静期的做法,为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缓冲平台。为了不违反民事案件关于审理期限的现行规定,通过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申请庭外和解的理由延长审理期限,这样就能给予双方当事人3个月的婚姻冷静期。在此期间,委托县妇联婚姻家庭咨询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社会力量参与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使双方能够冷静地考虑对方的诉求,缩小彼此的诉求差距。经过3个月的冷静期后,原告要求离婚的意愿不再那么强烈,但不同意撤诉。后来我院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未上诉。至此,一起矛盾尖锐的婚姻家庭危机得以缓解,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

四、采取圆桌审判方式审理婚姻家庭案件

圆桌审判方式多用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在家事案件审理中也采取圆桌审判方式,主要考虑是婚姻家庭案件毕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殊,对簿公堂的当事人曾是亲密无间、朝夕相处的亲属,用普通的“抗辩式”民事庭审方式不利于化解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有时甚至会加剧他们之间的紧张和对抗情绪。而采取圆桌审判方式,有助于充分贯彻“理解、沟通、宽容、忍让”的家事审判理念,正确引导婚姻家庭案件的当事人以理性、平和的方式参与诉讼,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

通过创新柔性审判方式,有效提高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质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15年5月以来,我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通过柔性审判方式审理离婚案件89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含撤诉)57件,占案件总数的64.04%。其中调解和好(撤诉)32件,占案件总数的35.96%;判决不准离婚23件,判决准予离婚9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法院调解、判决离婚34件,占案件总数的38.2%,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促进了社会和谐。我院的这一做法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国家、省、市媒体也予以积极关注,光明网、福建长安网、福建法院网和《法制今报》等媒体进行了相关的报道。

尽管我院在婚姻家庭案件柔性化审理中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一些举措、制度显得粗糙和稚嫩,缺乏深度的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参与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社会专业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不足都有待今后不断加以改进,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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