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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经鉴定无伤残等级,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如何处置?

2016-04-12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2期
关键词:余某工伤保险工伤



职工工伤经鉴定无伤残等级,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余某,2014年5月7日在上班中遭遇火灾烧伤,7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9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零级。同年12月,余某劳动合同期满离开公司,因用人单位不愿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其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余某工伤保险待遇应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规定,裁决对余某提出的相关待遇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相关待遇主要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因救治而停工的停工留薪待遇、经鉴定具有残疾等级的伤残待遇、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伤残补助待遇、工伤死亡的抚恤待遇等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从余某主张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看出,余某对《工伤保险条例》理解不够准确。余某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按条例规定可以享受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因救治而停工的停工留薪待遇和今后旧伤复发的治疗待遇,但不能享受伤残等级待遇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两项补助待遇。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裁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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