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家庭妇女权益问题与对策
——以H女士为个案分析
2016-04-12张彩玲张志坤
张彩玲,张志坤
(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政治广角
弱势家庭妇女权益问题与对策
——以H女士为个案分析
张彩玲,张志坤
(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的权益和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家庭暴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当前弱势家庭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仍然存在维权意识淡漠、维权途径单一、公民社会责任感缺失等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封建传统思想愚昧落后、公民人权教育不够普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社会维权组织单一薄弱。在“新常态”的改革背景下,只有积极探索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应对之策,才能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维护弱势家庭女性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弱势家庭;妇女权益;保障
国家主席习近平明确指出:“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1]这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待人权问题的态度并阐释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方向。在当前“新常态”的改革背景下,为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推进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平正义,应加快落实宪法以保障人权。弱势群体家庭妇女合法权益维护水平的高与低,是测量和反映人权实际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和参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根本性改善和提高。然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加之不同地区、不同家庭以及不同个体的具体情况有所差异,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思维观念的限制,不同程度地损害弱势家庭妇女权益的现象仍在发生,个别弱势家庭的暴力现象还十分突出。H女士便是家庭暴力现象中的一个典型个案。本文以H女士为个案,分析当今中国在应对家庭暴力现象、保障弱势家庭妇女人身安全权与自由生存权和健康发展权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有效维护弱势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才能有力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中的H女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之一。如今,H女士离婚已逾五年,与女儿一同生活,在H女士过去19年的婚姻生活中,夫妻二人感情并不和睦,前夫有酗酒和赌博的恶习,常常在酒后以各种方式对H女士进行伤害,并索要钱财喝酒或者赌博,其中包括威胁、辱骂甚至殴打,H女士一直生活在提心吊胆与小心翼翼之中。迫使H女士最终选择离婚,是前夫一次极为恶劣的施暴,当时其前夫手拿砖头,当街追打H女士,此次H女士受伤十分严重,最终由H女士起诉离婚。这一典型个案以及其他不胜枚举的相关案例,激发了我们对发展中国家弱势家庭妇女权益问题与对策的社会良知与理性思考。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第三条分别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现代民主社会要求每个人应当享有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度。但是,弱势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却常常受到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家庭暴力威胁甚至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弱势家庭妇女的人身安全与自由。因此,找出家庭暴力问题的症结所在,努力寻求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家庭妇女权益的问题表现
(一)维权意识淡漠
1.封建思想浓厚
在与H女士的访谈中发现,传统封建思想在H女士心中占有支配性地位,左右着H女士对待前夫以及婚姻的态度。H女士的思想观念中仍然认为,“家庭中的妇女天生受男人支配”“家丑不可外扬”,因此从没有想过要对家中发生的惨剧进行法律和社会求救。H女士的前夫也认为,“这是自己家里的事,别人无权插手,自己的妻子自己可以为所欲为”。H女士长达19年的时间里忍受着前夫的折磨,最终也只是采用离婚这一方法摆脱苦境,从没有主动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哪怕在受到极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时,也只是采取消极的忍耐的方式默默承受前夫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此以往,已然形成对待家庭暴力的“习得性无助”。
2.权利意识薄弱
与公民中“沉默的大多数”无法自觉到自身所具有的权利一样,H女士并未意识到自身应当享有人身安全权与自由生存和健康发展权,对国家的法律也并不了解,并未意识到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也并未意识到前夫的行为早已触犯了国家法律,自己完全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悲剧的不断上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H女士维权意识的淡薄致使悲剧一次又一次上演。
(二)维权途径单一
1.救助机构单一,不够作为
在H女士受到遭受家庭暴力的近20年中,所在街道居委会和街道妇女委员会、街道治安会等机构并非对其遭遇一无所知,但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这些居民自治组织本可以根据自身优势采取非正式手段进行劝阻、调解,拯救H女士于苦海之中,或是采取正式手段,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正式介入其中,保护H女士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却都采用了不作为的方式,正是这样“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看客心理,纵容了其前夫的暴虐行为。另外,由于H女士所在社区与中国大多数社区一样,并没有家庭暴力庇护机构等社会组织,也缺少与妇联等群众组织联系的沟通渠道,这些救助机构的缺失和消极作为都使得H女士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是一种必然。
2.法规政策不够健全
立法方面,中国尚未出台一部真正的反家庭暴力法,各个地方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也是不尽相同,但都很少把家庭暴力列为社会治安的管理范畴,所以当H女士面临家庭暴力以及试图摆脱家庭暴力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条文能够有效帮助其维护合法妇女权益。
行政方面,受普遍存在的“不告不理”执法态度的影响,当H女士经营的小店受到前夫骚扰无法正常营业时,H女士也曾报警,但民警只是将前夫带离小店,当民警走后,其前夫继续回到小店进行破坏,这样的执法方式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前夫对H女士的权益侵害,反而让前夫更加为所欲为。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执法行为自觉性和严肃性亟待提高。
司法方面的弊病表现在,当对家庭暴力给H女士造成的伤害进行认定时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另外,由于H女士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在进行起诉离婚时,并未留下受伤时的医院诊断,根据法律规定,缺少此类证据将无法要求前夫对其进行赔偿,此种情况下的司法程序并没有切实保护到H女士的合法权益,反而加重了H女士离婚后的经济负担。
(三)公民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1.传统心态导致冷漠
H女士的邻居以及众多亲戚朋友对于H女士的遭遇基本采取不问不理的态度,他们装作不知情,以此种方式避免见到H女士时的尴尬。对大部分百姓来说,夫妻之间都是“自己家的事”,“床头打架床尾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使他们严格划分出“他人事”与“份内事”两个领域,对于别人家的事是不应该插手的。加之大部分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对于受害人以及社会的伤害,所以当发现有家庭暴力发生时,他们基本会选择视而不见,任由事态发展,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肆意妄为,更加重了受害人的被动与不利地位。
2.社会责任有待塑造
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能够使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规范自身行为,与不良社会现象作斗争。在中国,统一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仍然处在塑造的过程中,这使得许多公民对于自身的社会责任并不明了,甚至在市场经济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中有所弱化。当需要他们表现社会正义感、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他们无法做出相应行动予以支持。H女士身边的群众之所以迟迟没有对她伸出援手,这与公民的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上述问题的存在和不足,使得H女士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即使在主观上想维权,其维权之路也十分艰难曲折。H女士的个案有力说明加大维护弱势家庭妇女合法权益的现实重要性。
二、弱势家庭妇女权益的问题根源
(一)封建传统思想愚昧落后
在中国,民主、人权、法律观念在公民心中尚未普遍建立,虽然男女平等的思想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但男尊女卑、逆来顺受等传统思想仍然在广大不发达地区以及一些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中存在着。对于他们来说,男子是一个家庭的核心,妻子若有不合心意的地方,对其进行“教育”是十分正常的事情,而生活在这种家庭中的女人,对丈夫的施暴行为也视之平常,有的甚至认为“忍忍就过去了”,此种心理十分普遍。因此,当家庭暴力发生时,施暴方并未意识到自身行为已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与自由的权利,受虐方也并没意识到其人权已经遭到践踏,也就不会积极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传统思想文化极不利于自由、平等、人权等现代政治文明理念在中国的树立,因此,迫切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并且贯彻人权文化、人权价值观念,避免弱势家庭妇女仍受到传统思想的禁锢,无法积极保障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二)公民人权教育不够普及
弱势家庭妇女在面临威胁与伤害时没有积极维权,除与传统封建观念有关外,与中国的人权教育工作的缺失有很大关系。《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将人权教育定义为:努力开展培训、传播和信息,目的是通过传授知识及技能和塑造态度,建立普遍的人权文化。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人权教育理论以及人权教育体系,非政府机构及研究组织也发挥了重大影响,但这种教育工作距离普及全民仍有一段距离。在一些地区,人权教育的开展与实施依然受到很大限制,很多弱势家庭妇女没有接受过相关教育工作,她们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也就无法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们民族的人权文化中所缺乏的先进人权文化元素是我们最需要吸收的,代表人类人权文化前进方向的人权文化元素也是我们应该侧重发展的。我们的现实公民不缺乏人权文化的感性,但是缺乏人权制度文化的理性引领和支撑。”[2]弱势家庭妇女对自身人权的理性理解与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正是人权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法律法规滞后不够完善
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相关规定来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但仍然缺失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因此,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处理不力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咎于无法可依,在刑事、民事、程序法、组织法等方面,对家庭暴力这一事件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如只是笼统规定“情节恶劣”“情节严重”,而且以自诉为主,那么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必将被排除在刑事干预之外;再例如确定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要求证据,很多证据无法保存,那么很多伤害的事实便难以认定,等等。国际女权运动一直强调将家庭暴力问题提升到国家责任层面,即国家不仅为侵害妇女人权的国家行为承担责任,还必须为没有以适当的注意防止、调查及惩处对妇女施加的家庭暴力等私人暴力行为承担责任[3]。这也就意味着,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国家必须首先在法律层面承担起反家暴的责任,缺少了明确的、立法层面的反家庭暴力的规定,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自然缺乏方向性与合法性,维护弱势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更加举步维艰。
(四)社会维权组织单一薄弱
在中国,维护弱势家庭妇女合法权益的组织还比较单一薄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各种非政府组织等维权机构有了很大发展,但各个非政府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的作用仍十分有限,并且各个组织之间、地区之间缺乏有效合作,使弱势家庭妇女受害人的求助变得异常艰辛。此外,维护广大妇女权益的半官方组织,如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妇联在应对家庭暴力事件时所发挥的力量十分有限。一方面由于家庭暴力事件的隐蔽性和个体性,加之受害人很少主动请求帮助,妇联对受害人的遭遇很可能并不知情,也就无从提供帮助;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例如公安部门的及时出警、社区提供的庇护场所、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有效协调等,妇联即使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也可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而无法彻底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三、弱势家庭妇女权益的维护对策
(一)全社会开展人权教育宣传工作,培养妇女权利自觉意识
公民权利意识高低直接会影响和支配公民权力行使的行为,因而,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增长也会推动权力的发展及实现[4]。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使人权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普及深入到弱势家庭妇女的思想中,让广大弱势家庭妇女意识到家庭暴力行为对自己人身权利与婚姻家庭权利的伤害,让人权理念逐步取代她们心中原有的传统思想观念,让弱势家庭妇女变自身消极忍耐为积极维权,采取行动反抗家庭暴力等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不仅在发达地区,在广大不发达地区尤其要加强人权教育,让弱势家庭妇女明确自身权益,敢于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与自由发展的权利及拥有正常的婚姻家庭的权利,而不再像H女士一样,对侵犯行为一再忍让。
(二)有效制定和实施反家庭暴力法
在依法治国的政策指导下,反家庭暴力工作离不开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目前,中国虽没有全国性的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但青海、湖南、辽宁、重庆等省市分别颁布了省级的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九十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在这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呈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态势[5]。2011年3月,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成,这部草案明确规定对受害人的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伤害都属于家庭暴力,而且明确规定了精神暴力的范畴,这种暴力比身体上的伤害还要严重,更加注重妇女的婚姻质量,同时指出,社区建设应该包含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社区应该提供一定的收容场所,以此庇护受虐妇女,避免她们在离家出走时发生危险和意外。
(三)形成并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机制
家庭暴力对弱势家庭妇女的伤害以及对全社会所产生的恶劣影响需要多部门合作才能得以有效抑制,在这方面,我们应突破家庭暴力只是家庭内部事件以及当事人的私生活的看法,公安机关、法院、住房部门、律师事务所、社会服务部门、医疗单位、检察机关、妇女援助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这些机构应当形成合力,当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而不是需要受害人逐一寻求帮助。具体来讲,社区应当建立家庭暴力的庇护机构,使受害人可以寻求社区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帮助;同时重视社会调节的力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群众组织应该及时制止、调解;如果受害人有需要,法律援助机构也应提供一定法律援助。总之,要以受害人的需要为主,有针对性地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从预防到制止,需要不同部门的通力合作,弱势家庭妇女的权益才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要在多机构配合反家庭暴力实践的基础上,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受害人救助模式[6]。
(四)形成并完善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是预防方面,应加大教育和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弱势家庭妇女的权利自觉意识,深入普及男女平等思想,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并在广大妇女群众中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类媒体要积极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舆论氛围,并对实施家庭暴力者施以舆论压力,以此提高全社会的遵法守法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二是制止方面,需要公安机关、社会服务部门、妇女援助组织等的积极合作、通力配合,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及时阻止对受害人的伤害,杜绝相关家庭暴力救助组织无作为的现象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应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很多像H女士一样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家庭妇女,她们的问题症结就在于当家庭暴力发生时,没有专门的机构可以帮助她们摆脱困境,“求助无门”是她们迟迟不能走出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大对家庭暴力救助机构的投资建设,在社区提供家庭暴力的庇护机构,使她们离开家庭后仍有一个安全的容身之所,并可以对其重新开始生活提供一系列新的帮助。
(五)强化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设力度
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现实与审理离婚案件极少对家庭暴力做出裁判的现状形成巨大反差,这说明在司法领域,法院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审理裁决还存在很多不足。其中,受害人面对家庭暴力时的无作为、举证困难以及对暴力行为事实认定的困难是司法审判时的主要障碍。因此,应强化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设力度。
一是改变司法应对家庭暴力的被动局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依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受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夫为妻纲”等影响,多数弱势家庭妇女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时,总是选择“默默忍受”,这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极为消极的。因此,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争取受害人的配合,对家庭暴力事件采取一定的强制性干预措施。例如,美国颁布的“强制性逮捕”“强制性起诉”“强制性报告”以及禁止接触令等。司法应向人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即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公共问题,而非私人领域的问题,施虐者的行为不受法律所允许,司法必将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予以制裁,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在家庭暴力发生并对受害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或伤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司法措施,帮助受害人积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二是立法与司法的紧密配合。法庭应当有专门的审判依据,由于家庭暴力事件的隐蔽性,对于受害人所受伤害事实的认定、对受害人起诉施虐者所需证据的认定等应当有特别的规定,并应注重对受害人隐私的保护,适当遵循受害人本人意愿进行审判。改变立法中现有的“情节严重”等笼统词汇,为家庭暴力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法官根据伤害程度对施暴人进行判决,加强立法与司法的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司法对弱势家庭妇女权益的保护。
三是加大对司法不力的追究力度。在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弱势家庭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仍存在无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如司法机关中存在的权钱交易、执法人员的玩忽职守等。必须加大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追究力度,让每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自身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的特殊责任和使命,真正给予弱势家庭妇女合法权益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国是最早签署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对世界做出了捍卫妇女权益的庄严承诺,并以实际行动切实在保障妇女人身安全与自由、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男女平等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当前,在“新常态”的改革背景下,更应加快落实保障人权,提升全社会尤其是妇女的权利意识,加快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汇集全社会力量,多部门通力合作,构建与和谐社会相呼应的反家庭暴力机制与体系,以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使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包括弱势家庭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
[1]习近平.在华盛顿出席美国副总统拜登、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共同举行的欢迎午宴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02-16(2).
[2]鲜开林.科学发展观与人权[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9:63.
[3]罗青.反家庭暴力中的国家责任——以适当的注意标准为限[J].政治与法律,2013(11):152-154.
[4]张震.1982年宪法与人权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78.
[5]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J].比较法学,2006(3):128-130.
[6]李洪涛.“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城市社区干预”项目介绍[J].妇女研究论丛,2002(3):65-67.
An Analysis on the Problem 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Women’s Rights in Disadvantaged Families——A Case Study of Ms H
Zhang Cailing,Zhang Zhikun
(College of Marxism,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 Liaoning116023)
In order to promote family harmony and social harmony,i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in disadvantaged families’.Sin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founded,the rights and status of women have been greatly improved and enhanced,but the problem of domestic violence is not solved,such as the indifference to women’s rights and the lack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reasons for these phenomena include the ignorance of feudal tradition,inadequate civic education,im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weaknes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form of the“new normal”,this research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which are expected to protect women’s legitimate rights properly and effectively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disadvantaged families;women’s rights;safeguard
D923
A
1674-5450(2016)01-0047-05
【责任编辑 李菁】
2015-11-16
2015年辽宁省委统战部课题(20150023);2015年沈阳市社科联课题(SYK2015-16-26)
张彩玲,女,山东青岛人,东北财经大学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与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