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时期“和买”与买办制度建立的关联性探析
2016-04-12王磊
王 磊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81)
●历史学研究
明初时期“和买”与买办制度建立的关联性探析
王 磊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81)
明代初期承袭宋元而来的“和买”政策,即政府与民间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它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与监督下健康运行。此后,随着政府对于物料需求的增多,则在“和买”基础之上逐渐建立起了买办制度,在当时的社会环境看来,这无疑是一项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它能够实现政府与铺户之间的两平交易,保证一定的公平性,因此具有进步意义。
明初; 铺户; 和买; 买办制度
一、明初时期的“和买”
明代的“和买”政策国初已有之,且承袭宋元而来。宋人杨万里曾言:“民之鬻帛于官者,谓之和买,旧之所谓和买者,官给其值,或以钱,或以盐。”[1]268元代也有相关记载:“官民相输谓之和买。”[2]卷二五238时至明初,《大诰》中有简略记述了“庆节和买”:“毋得指以庆节为由,和买民物。”[3]300
由以上文献记载可以看出,“和买”是政府与民间的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和买卖关系,是遵循市场原则的两平交换,它强调买卖时双方的公平与自愿,“夫买而谓之和,必两无亏损,上下同欲,而无抑配之谓也。”[4]卷二五241
《明史》记载:“先是上贡之物,任土作贡,曰岁办。不给,则官出钱以市,曰采办。其后本折兼收,采办愈繁,于是召商置买,物价多亏,商贾匿迹。”[5]卷八二1991此处的“岁办”、“采办”的意义大致同“和买”相同,都是政府与民间的公私交易,政府将明钞等货币投入市场以换取商贾货物,做到供应自给。“大抵两京官各有职掌,与百姓原不干涉,所用货物,皆是令家人和买。”[6]卷一二592此外,为保证“和买”的公平性,保护民间商贾的利益,太祖朱元璋曾施以严刑厉法。洪武二年(1369),“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如或减驳价直及不即给价者,从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犯人以不应治罪。”[7]卷三七664又如,“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论,坐赃论。”[8]卷十82
同时,为了依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平的“和买”,政府还制定了定期的“时估”制度,即根据市场物品的价格估定的官方价格,“仰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覆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上司收买一应物料,仰本府州县照依按月时估,两平收买,随即给价,毋致亏损于民及纵令吏胥、里甲、铺户人等,因而克落作弊。”[7]卷三七664-665“时估”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和买”价格的公平与合理性,使市场及价格的管理在政府的可控范围之内。
明初行实物贡赋,即地方以粮食或土产等实物上缴,完成田赋直接输纳的实物税收,所要建立的是一种实物财政体制。由于地方供应的物料相对较充足,中央无需大量采购民间,只有在少数物品或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才会市易民间,因此,“和买”得以在明初顺利施行,且保证买卖的公平性。而朱元璋等较为暴力的整治方式也使得市场秩序以及“和买”政策健康发展。
明初的“和买”政策是在实物贡赋体制下一种对内的市场政策,它是政府与民间的直接交易,而跳过了中间商的环节,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环节过多带来的诸多问题,政府易于管理,商民也乐于趋附。而官府按照市场价格向铺户购买生产的商品,并按物即时给价,完全属于带有公平性质的两平交易,既规范了市场机制的运行,又保证了政府的财务运作。
二、明初买办制度的建立
经过明初时期的短暂恢复发展,国家的经济状态有所好转,而对于外界商品和物料的需求也渐趋增多,这就促使政府将货币更多的投入市场以购买朝廷所需的物品。但政府采购物资的数量繁多且费时费力,多有不便,因而急需在政府买办与市场供应之间寻找中间人,这时便出现了具有代买性质的铺商,他们的采买任务就称之为“买办”,即为官府采买置办所需物品。他们根据政府制定的时估价格代以采购,最后由政府按价给值,完成采买任务。此时,买办制度开始出现并逐渐盛行。
(一)建立时间
明代关于“买办”的最早记载,洪武时期就已有之,“朝廷凡有诸色造作文书,明下有司,止许官钞买办,毋得指名要物,实不与价。”[3]300永乐六年(1408),在历经“靖难之役”后的北京城百废待兴,太宗下诏;“自今北京诸郡不急之务,及诸买办,悉行停止。”[9]卷八零1065这说明买办制度在明初时就已经存在,可能并未完全制度化。买办制度的真正建立要追溯至永乐十三年(1415),“那军家每既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么不肯买办,恁户部行文书,去着应天府知道,若有买办,但是开张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等,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10]卷三130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于买办的需求,不论是何行业,但有铺面,即需承担买办,因此政府的强制性特征较为突出,起到了催化买办制度建立的作用。此时太宗针对的是南京的铺户必须承担买办任务,为官府提供铺中物料,但此时北京虽未迁都,但以升为京师,因此,俱当同南京一体。
(二)买办范围
首先是区域范围。买办建立之初,凡注商籍于京师的铺户均可被强制性承值买办任务,他们成为重要的圈点对象。以北京为例,明代实行坊、厢、铺的城市管理体制,将所有军民都囊括在内,但需承担买办额务的并非全体市民,起初仅限于城市工商业者和服务业者,后来随着买办物料的增多而扩及到其他人户,无论做何营生,均需承担买办之役。
其次是资产范围,政府买办的目的在于用商户的钱去抵垫政府买办物料的费用,因此无论是何行业商户,只要有一定资产,均可能被佥报为商,所以资产的丰裕是佥商的重要依据。“然其后皆径佥富人为之,不俟应募,主计者多大抑商直,且不以时给,京师富人,往往坐此破产矣。”[9]卷六六1521
(三)买办方式
第一种是政府直接向商户购买,如光禄寺所用厨料、牲畜、果品等货物多在京城内外直接向当地铺商购买,“永乐间,凡买办,差内臣一员,同本寺署官、厨役领钞,于在京、附近州县,依时价收买。”[7]卷二一七577第二种是坐派地方政府代之买办。中央将买办物料的名称、数量任务下达到各布政司及地方,地方则按额务置办物料,最后起运中央。第三种也是最为通行的一种方式即铺商轮值买办。《宛署杂记》中记载:“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11]卷十三103政府按照相应的里甲、坊厢制对城市铺户进行的编佥,许多工商业者及服务业者多被编入为“行”的役籍,政府根据他们的所业所货,编甲造册,称为“行册”,迨有买办任务之时,则据此为依据,按顺序派役。编审实际上是对商贾占籍情况的清查核对,一则可以查出逃役漏籍商户,更重要的是核定铺户的资产消长情况,按其现有资本的多寡,定以等则,遇有买办事项,则按资产等级佥派应役。
明初的买办制度是在政府强制力主导之下建立起来的商役制度,在此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显露无疑,即买办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满足政府所需。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较为公平的,一方面,政府大力监督,保证买办的规范化进行;另一方面则两平交易,按物给价,并且在买办过程中往往从优给价,“今后但系光禄寺买一应供用物件,比于民间交易,价钱每多拾文,随物贵贱,每加派卖物之人,照依时估,多取拾文利息。”[12]卷三一537在委托铺商买办时也鲜有拖欠价款、延迟支付的情况出现,所以说,明初买办制度的建立时顺应时代发展的进步制度。
三、买办制度建立的进步性
往前学者对于铺户买办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徭役性质的论证,认为买办是封建制度下徭役,是对商业资本的摧残和压制,给城市铺户带来深重的灾难,而成为挥之不去的梦魇。这种论断过于笼统,有失偏颇,会出现否定买办制度进步性的问题。明初时期建立起来的买办制度是对实物贡赋体制的一种补充,可能仍处于一种辅助性的地位,但买办制度的建立确有进步意义,一方面,买办的出现顺应了明初经济复兴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促进了市场商品的流通和贸易,另一方面,买办制度的建立过程也是政府加强对市场商业管控的过程,通过编审和时估等管理措施,保证铺户轮值商役,以确保政府的物料供应。
据万历时统计显示,宛平、大兴二县约有铺户一百三十二行,铺户近四万之多,[11]卷十三118这些铺户多经营铺面以维持生业,虽多以小商业为主,但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店铺门面,并已形成规模,是城市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城市手工业和商业都为之改观。加之各地客商往来不绝,北京商业呈现繁荣景象。与此同时,商业所带动城市横向、纵向的发展相互交织,在一定程度呈现出上协同发展的趋势。
自永乐迁都北京,京师作为北方的经济中心与庞大的消费市场吸引着全国各地的货物在此集散,南北经济在此接触。在政府买办的催使之下,地域商人将市场上紧缺的日常生活品以及大宗货物,其中或有专供北京贵族官僚使用的奢侈消费品带到北京,而使北京成为一个以消费、服务性为主的都市。此时的北京已成为一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日下旧闻考》述其“(北京)闾阎栉比,阛阓云簇。鳞鳞其瓦,盘盘其屋。马驰联辔,车行毂击。纷纭并驱,杂遝相逐。商贾巨富,道路相属。百货填委,邱积山蓄。”[13]94
古代中国崇尚“以农为本”,统治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基础从一开始就反对商业财富的积累和工商业的高度发展,对于工商业则采取一定的限制和打压政策,并加强对商业和商人的管控。但统治阶层仍然注意对商业的管理和在此基础之上的城市商役买办。随着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必然对外界物料有大量需求,而这种需求的满足则依赖于铺户买办,也反映出对于整个买办制度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对铺户买办问题是一种矛盾的态度。
在永乐时期建立起的基层坊厢管理体制之下,城市里的里甲编制以及城市治安得到进一步强化,城市各坊及商业的秩序也较为井然,政府在这种城市坊厢体制之上建立起来的买办制度,一方面是满足政府对于物料的需求和供应,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加强对城市基层商民的管控。政府清审是为了有效管理铺商,以掌握铺户的资产情况和保证买办的供给,是一种制度化的规范与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买办无序、无商应役的弊端,而编甲造册也是作为佥商的基本依据,清审是买办制度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铺商占籍的补充与完善,它成为政府征发铺户买办额务的人员依据,更是对商贾人身控制的强化。
四、“和买”与买办制度的关联性
明初的“和买”与买办制度都是明朝政府在商业上的政策,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社会环境和政策变迁,所以就其性质也不能一概而论。“和买”是政府与民间的商品交易,它遵从了市场交易的平等、自愿原则,政府按物给价,并且出台政策保护铺户的商品利益,因此它是一项两平的市场化行为;而买办制度在建立初期,也是同“和买”相承接,只是在政府强制性的压力下,负担才有所显现,并且到后期发展,成为一项变相的徭役政策。买办制度虽然是政府按照商业上的里甲黄册对城市铺户进行的编排,但就前期而言仍延续了“和买”的公平性,所以就其性质也要分时段而言。
不容否认,买办制度是在城市商业居民所在的“役籍”之上建立起来的城市商役。但放之于市场与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因为销售对象是政府就视这些服务为“徭役”。我们看到,无论是“和买”还是“买办”,在社会经济和货币财政的背景下,政府的物料需求多依赖于市场和商人,交易若是公平、自愿、按物给价,这就如同政府采购,并无他异。明代初期城市经济的恢复与宝钞的广泛推行,使得政府有能力购买市场中的物料或出资招募商人采购,此处则完全是一种市场下的交易行为,无关徭役之说。
明初行实物贡赋,政府的物料需求大多来自于地方上供物料,可以说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供应状态,而对于民间的商业活动则参与较少。此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加之成祖时大肆兴建北京城,则加剧了对于外界物料和商品的需求,在这种供应不足状态下催化出的买办制度应运而生,买办制度则取代“和买”成为一种主要的物料供应方式,并且在范围、方式、时间上都延续了“和买”时期的政策。所以说,明初的“和买”为买办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是买办制度的铺垫,起到了一种承上启下的作用。
单就明代前期的买办制度而言,它是对实物贡赋的一种补充,并未完全制度化,也并未形成一种经常性、大规模的政府活动,所以还处于一种起步阶段。买办制度是与贡赋制度是相并行的存在,它合理的依存于市场之中,但并没有和市场融为一体,因缺乏任何保障性的措施来规范其运行,而政府的政治强制力又显得较为突出,所以才显现出有单方掠夺的性质,“朝廷无法以法令的形式制定负担的分配方法,只要把要上交物品的名称、数量,通过户部、礼部、工部等作为任务下达到外省的布政使司和南北直隶各府,而对各地如何处理本来不属于租税负担的追加性的上供物料,则采取了放任不管的态度。”[14]269
买办制度本质上是政府控制的城市劳动力和财务的征发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强制性的特点,即它的出现是为满足政府的需要而不择手段的获取。买办制度的出现既反映出政府对于物料的严重需求,它更在统治层面折射出了对于铺户供应甚至是整个买办制度的依赖性。“除了田赋之外,明朝对劳役和基本物品的征派也有很大的依赖。”[15]61制度的变相发展在于政府一直将其视为一种为政府无偿提供物资或服务的徭役制度,买办问题的症结不在于“徭役性”,而在于“给值”,政府大肆令铺商代为买办,而没有做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交易,也没有按价给值,或鲜有偿付,更多的是瑕玷丛生,祸及铺商,最终成为一种“商累”而遭遇制度上的瓦解。
我们也应看到,买办制度就其本身来说是一种进步性的制度,伴随政府需求的增加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买办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为政府供应所需物料的方式,并且占据着主导地位。尤其到明代中后期,它顺应了赋役改革和纳银代役的新趋势,人身依附关系削弱,负担大为减轻。而买办制度也伴随明代历经了当行、召商、佥商三个阶段,贯穿于整个明代社会发展之中,名称的变化既反映了不同时期的买办特点,更折射出买办制度的时代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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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 trade” and Comprador System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WANG Lei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Tourism,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Dalian 116081, China)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inherited the song to “Fair trade” policy, it is the behavior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folk, In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healthy operation. Since then, as the government has increased the demand for materials, In “Fair trade” based on the gradual establishment of a comprador system, At the time o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this is undoubtedly a policy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t can achieve two level transac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hu, to ensure a certain fairness, So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early Ming Dynasty; Puhu; Fair trade; comprador system
2016-09-27
王磊(1990— ),男,河北唐山人,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明清史研究。
K248.1
A
2095-7408(2016)06-009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