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的历史经验与当代走向

2016-04-12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

隋 悦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妇女干部学校,吉林长春 130012)

·妇女史研究·

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的历史经验与当代走向

隋悦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妇女干部学校,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妇女工作是党的群团工作的重要领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创举,也是一大优势,总结梳理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开展妇女工作的宝贵经验和主要成就,可为在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地开展妇女工作,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保证党与妇女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性别;历史经验;当代走向

妇女工作从来都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92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即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妇女工作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至此,中国共产党把妇女的解放和发展作为自身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为指导,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妇女工作,发挥妇联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动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当今,全面深化改革向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需要我们对党的妇女工作重新思考。2015年7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由党中央召开了群团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意见》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党的群团工作是党治国理政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法宝。”因此,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妇女工作,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保证党与妇女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和历史使命。

一、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的历史经验和主要成就

妇女工作是党的群团工作的重要领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创举,也是一大优势,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通过党领导下妇女工作的开展,发挥了广大妇女“半边天”的作用。因此,总结梳理90多年党的妇女工作经验和主要成就,为新形势下创新开展妇女工作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意义尤为重要。

(一)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为指导开展妇女工作

在浩如烟海的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并无专门论述妇女问题的理论著述,但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其从经济和阶级的视角分析了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历史根源,探讨了妇女获得解放的根本途径,指导了世界社会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阵营的妇女运动实践。后来,德国工人运动领袖倍倍尔、国际社会主义妇女运动杰出领导者克拉拉·蔡特金、列宁等都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本国妇女运动实践相结合,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

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历史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父权文化,男尊女卑的性别格局是宗法等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妇女饱受苦难和欺凌。先秦《礼记·仪礼》中记载的“妇人以顺为务,贞懿为首”[1],即规范了妇女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汉代“三纲五常”及其派生的“三从四德”面世,影响了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至清朝前期,妇女地位跌落至历史低点。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一个民族危难的年代,各种西方妇女理论和妇女思想传入中国,中国妇女千百年来的生存状态和生存理念被冲击。特别是新文化运动以后,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传入中国,李大钊等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敏锐地意识到,仅仅是“戒缠足”“兴女学”不能彻底改变妇女的命运,指出“在现在的经济制度下,知识、技能、职业,并不是经济独立的要素”,“女子在经济上失了独立是因为私有制度的发生和存在”,所以,“要得到经济独立,非打破这社会私有的经济制度不可”①。1925年,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确定了党的指导妇女工作的方针:“妇女运动应以工农妇女为骨干,在妇女运动中切实代表工农妇女的利益,并在宣传上抬高工农妇女的地位,使工农妇女渐渐成为妇女运动中的主要成分。”[2](P203)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提出了束缚中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四大绳索”理论,即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劳动妇女的解放与整个阶级的胜利是分不开的”。[3]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都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为指导,深刻剖析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将妇女解放纳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轨道以开展妇女工作,推动中国妇女事业发展。

(二)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妇女工作

妇女工作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是围绕着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的。在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策略、目标等处于一个分析定位的阶段,当时的妇女工作主要是通过进步刊物、社团和开办平民女校等向广大妇女宣传,争取妇女权利必须与民族解放相结合,对她们进行无产阶级意识的启蒙教育。到了大革命时期,为了配合国共合作的政治路线,中共三大《妇女运动决议案》提出:对女权运动、参政运动、废娼运动,不要轻视小姐、太太的参与,阶级、主义色彩不要太浓[2](P204)。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转入农村,妇女成为决定革命胜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当时党在农村开展的妇女工作主要是通过出台文件和法律法规,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2](P357)等等,保护妇女的特殊利益,使她们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自由权、土地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提高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激发了她们参加革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都是一如既往地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调整妇女工作的方向和内容。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的使命完成,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党的中心任务,1953年中国妇女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将“发动和组织妇女积极参加工农业生产和文化学习,积极参加祖国建设的各项工作,从而积极地有步骤地解决妇女特殊的切身利益问题”[4]确立为妇女工作的总任务和方针,经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为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妇女工作明确了方向。

(三)培养、教育、选拔女干部

毛泽东曾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5](P526)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是其实现政治目标的重要保证,干部的培养教育一直是党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工作。对女干部的培养和教育也是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非常重视的干部教育事业。早期的中国共产党女党员和女干部多是受父兄影响参加革命的,1921年建党时有两名女党员,1925年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代表大会时女党员发展到994人[6]。如王会晤、向警予、杨之华、邓颖超等等,既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分子,也是中国妇女运动的杰出领袖。由于在旧中国开展妇女工作困难重重,一方面是一些农村妇女受封建文化影响深重,限于家庭,不参与社会;另一方面是党内一些人受父权文化影响严重,有歧视妇女的思想,因此,女干部培养尤其重要。1939年6月,毛泽东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再次强调:“我们历来最缺少的干部是妇女干部,妇女运动经验亦没有总结,这个缺点必须补救。没有一批能干而专职的妇女干部,要开展妇女运动是不可能的。”[5](P351)同年7月,中华女子大学在延安成立,培养了大批女干部,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邓小平在中共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专门就培养女干部问题指出:“党必须用很大的决心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帮助和鼓励她们不断前进,因为她们是党的干部的最大来源之一。”[7]《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也具体提出应在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等目标和措施。我国《宪法》第48条第二项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四)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党的妇女工作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历来非常重视发动广大妇女的力量,充分肯定她们在革命和建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肯定妇女对人类自身生产的特殊贡献。毛泽东指出:“中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8]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党的妇女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也随之变化。1928年,中共六大总结了过去妇女工作缺乏对广大劳动妇女群众吸纳,偏重于小资产阶级的教训,决定从解决妇女切身利益入手,最大限度地发动妇女群众参加革命。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妇女的经济权利有了法律保障;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颁布帮助苏区妇女摆脱了封建婚姻的迫害;苏维埃政府采取创办夜校等一系列措施,使广大妇女接受教育。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我党继续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妇女权益。解放后,对城市女职工劳动权益以及对女性的特殊权益保护增强,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提出“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9];政府下发了有关男女同工同酬、保护女职工生育权等特殊利益、发展妇幼保健事业等各种文件、法规;1951年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55年4月颁布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88年7月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等,使新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婚姻家庭各个领域的权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

二、新形势下,创新妇女工作是情势所需

“当年党带领人民闹革命、打天下,群团组织不可或缺;现在,党带领人民搞改革、求发展,群团组织依然不可或缺。新形势下,党的群团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②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入论述了做好党的群团工作的重大意义。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各种问题浮出水面,盘根错节,市场经济新定位要求党执政理念、理论和执政方式的转变,这就需要我们从更高、更深的角度去认识党的建设以及党的包括妇女工作在内的各方面工作,妇女工作历来都是党的工作和事业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国家治理”的概念,标志着我国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将改变以往强调由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逐步构建一个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实现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治理完全不同于管理,治理是一个系统。通过妇女联合会组织开展妇女工作一直有着基层性、广泛性、公益性的特点,有着很高的社会认可度,对协调各方面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家治理中的宝贵财富资源。十八届四中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但是,我们的法治建设还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女大学生就业难、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农村妇女土地权受侵害、留守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有的是立法领域缺乏性别视角,有的是执法者缺乏依法行政的观念。妇女人权的法治保障程度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指标,因此,新形势下创新妇女工作是情势所需。

三、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的当代走向

(一)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2014年12月29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历史和实践表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推动下的妇女解放事业,从来都是与党的事业,与国家和民族的解放发展密切相联系的。“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使广大妇女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使党的主张真正成为广大妇女的自觉行动,我国妇女运动才能肩负起自身历史使命,为国家、为人民、为民族不断作出彪炳史册的贡献。”③广大妇女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在宪法和法律上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党领导下的妇女工作绝不同于西方的女权运动,西方女权更多关注于父权制文化之下男女两性平等及妇女权利的实现,特别是早期的女权运动都是基于性别斗争开展的。中国没有这样的土壤和根基,在民国成立初年,中国曾掀起过以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女权运动,她们向国民政府主张参政权,唐群英等人大闹参议院,但是在1912年8月下旬,同盟会改组国民党时,原纲领中的“男女平权”条款被删去,第一次妇女参政运动沉寂。因此,必须认清中国历史和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认清目前妇女问题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认清中国妇女自身解放和发展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认清中国共产党是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广大妇女只有全面参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妇女主体作用,才能实现其解放和发展的目标。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这就要求我们在新一轮改革中,必须冲破陈旧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之藩篱,增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社会发展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入到“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加注重公平”的新阶段,体现了我们党以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为新的执政理念,使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人民,也体现了深化改革的最终的价值追求。

男女平等是妇女解放与发展的核心目标,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基本没有明显对女性性别歧视的条款,但是,文本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平等,法律的应然和现实的实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政策表面上看是中立的,但是由于男女两性的现实处境、传统性别文化、社会习俗以及现存制度等因素,都会使她们和他们最后承受的结果大不相同。例如,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土地价格飙升,农村妇女失地状况日益严重,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比2000年增加11.8%,无地妇女高于男性9.1%④。原因是土地是固定的,而“从夫居”的婚俗会导致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离开原来生活的地方。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并非以“人”为单位。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在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就强调“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加之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对女性“测婚测嫁”,使农村妇女土地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社会性别主流化被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形成的《行动纲领》的核心内容,它强调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来分析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的问题,不是社会发展的女权化,而是性别平等化。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基本表述是: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各个层面的立法、政策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把妇女和男性的关注、经历作为在社会各个领域设计、执行、评估政策和项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便使男女两性平等受益。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因此,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性别应成为制定决策不可或缺的视角。

(三)以法治的权威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表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是以法治为基础建构的。以法治保障社会公平,就是要使制度安排首先对社会中处于最为不利地位的人最为有利,坚守弱势群体保护的底线,对其给予平等的关怀和尊重,任何发展都不应以牺牲弱者为代价。“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傅里叶),因此,妇女权利的实现程度应成为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指标之一。

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依“法”而治,还在于依“良法”而治。“良法”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建立对法律、政策进行性别平等评估的机制,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为立法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立法评估过程,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即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全过程中都要体现性别平等,考量法律政策的实施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保障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真正落实。早在1992年我国就出台了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性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出台了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2015年《刑法》修改中,将“嫖宿幼女罪”删除;《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等。这些法律事件表明:现在是历史上对妇女权益立法保障最好的时期。但是横向比较而言,对妇女特殊权益保护、对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落实、对国际社会妇女人权法的执行仍然存在立法短缺的问题,更为严峻的是现有法律原则性强和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较为突出,从文本上的法律转变为现实中的法律,就是我们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的过程,必须全面推进法律的实施,发挥法律的实效,这意味着不仅包括科学立法,还包括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些动态的过程。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深化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使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得到落实。

(四)培育先进性别文化,全党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先进性别文化的引领和重要内容。江泽民总书记1990年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8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题目是《全党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这是对全党全社会的号召,他指出:“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妇女的社会作用、妇女的社会权利和妇女争取解放的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的科学分析和概括。”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妇女被压迫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现象;第二,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第三,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第四,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第五,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作用。

执政党应该有性别视角的文化自觉,引导全社会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抵制落后腐朽的性别文化。先进性别文化是主张男女两性受到平等对待,保障妇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有利于妇女发展的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是个历史的积淀,与民族成长的过程难以割舍。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东方国家,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文化精神和特质。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礼”,“礼”的思想根植于宗法制度,核心是维护宗族内部的长幼尊卑关系和国家结构中的等级关系,“礼”既是政治体系,也是主流价值观和民风民俗,从先秦到晚清并无本质改变。宗法制维护的是以父权和族权为核心的制度,极力排斥妇女在宗族中的权利,两性的不平等关系是宗法等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贤妻良母”是对妇女教育的最终培养目标;“贞节烈女”成为衡量妇女价值的标准和榜样;“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是历代妇女必须恪守的不变的行为规范;“男主外、女主内”“男不言内、女不言外”是两性的社会分工。很多性别文化中的糟粕影响着今天的社会,阻碍着妇女的发展与进步,甚至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头脑中的陈腐性别观念还相当严重,因此,执政党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引导,将性别平等的意识、观念、知识贯彻到党的方针政策中去,推动性别平等的实质性进步。

2015年9月27日,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的开幕式上发表了题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重要讲话,提出“性别视角已纳入新发展议程各个领域”,我们将加速行动“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积极保障妇女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以及“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国际环境”,这些必将成为今后我党妇女工作的发展方向。

注释:

①参见1921年8月17日上海《民国日报》副刊《妇女评论》。

②参见习近平讲话,央视网消息《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7月6日至7日在北京召开》。

③参见新华网北京2010年3月7日电,《胡锦涛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④参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全国主要数据报告》,2011年10月,北京。

参考文献:

[1]熊贤君.中国女子教育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6.7.

[2]顾秀莲.20世纪妇女运动史[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毛泽东主席论妇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4.

[4]中国妇女干部管理学院.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Z].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145.

[5]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王建英.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汇编[C].北京:中国红旗出版社,1983.30.

[7]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51.

[8]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45.

[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N].人民日报,1949-09-30.

(责任编辑鲁玉玲)

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Present Focus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Work on Women

SUI Yue

(Women’s Cadre Institute of CPC Jilin Provincial Commission Party School,Chang Chun 130012,China)

Abstract:Work on wome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mass work, which amounts to an incredible creation and a great advantage of CPC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precious gains and achievements of CPC in political revolu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ver a long historical period. This study will surely benefit CPC’s present work on women, its class base and mass foundation, and ensure its life of an integral whole with women.

Key words:CPC; work on women; gender; historical experience; present focus

收稿日期:2016-04-2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妇女教育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4BDJ03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妇女参政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1BKS078)

作者简介:隋悦(1968—),女,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妇女干部学校副校长,教授,主要从事妇女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38(2016)04-0060-06

猜你喜欢

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
《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颂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中国共产党何以拥有强大的群众组织力?
中国共产党100岁啦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
近代以来中国办学成功历史经验之浅谈
俄罗斯现代化的历史经验
水务纠纷的化解之道
延安时期党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