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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现状及改进——以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为例

2016-04-12邱济洲范文婷

财经理论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基准利率内蒙古

邱济洲,范文婷

(内蒙古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呼和浩特 010021)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现状及改进
——以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为例

邱济洲,范文婷

(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呼和浩特010021)

[摘要]贷款作为银行经营的主要产品,其利率定价是核心。在人民银行没有完全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之前,农村信用社是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和允许上浮的最大幅度,简单地确定贷款利率。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公告发布,决定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根据资金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本文分析了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现有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现状及各种影响因素,吸收国内外学者关于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研究成果,形成了改进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即“贷款利率=资金成本率+经营成本率+目标利润率+风险浮动率+客户优惠率”。并且以内蒙古某农村信用社为例对该模式进行了验证,结果显示改进后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基准利率;农村信用社;内蒙古

一、引言

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公告发布,决定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根据资金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产品,其利率定价是核心。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对银行的贷款利率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管制。贷款利率由政府统一制定,各银行遵照执行,不允许有任何浮动。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1982年,政府授予人民银行20%的浮动权,并第一次提出“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存贷款利率”。1987年人民银行又给予农村信用社20%-30%的贷款利率浮动权,到20世纪90年代初,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不断扩大到100%。后来由于通货膨胀严重,浮动幅度又被压缩至40%。1996年6月人民银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利率改革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总体思路推进。2004年初,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放宽到基准利率的0.9-2.31倍。2013年7月,全面放开了贷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进程取得关键性进展。这也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的改进提供了可能及要求。

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国外学者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彼得·S·罗斯的成本加成法和价格领导法是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基础方法。前者是指贷款价格由资金成本、经营费用、风险溢价和目标利润组成;后者是指贷款利率应该根据贷款的风险大小、在基准利率上加点决定[1]。

唐纳德·J·史密斯构建了信用合作机构的贷款定价模式。他综合考虑会计项目指标平衡,分析贷款流入和存款流出以及营运费用对于贷款利率水平的正负影响[2]。1988年,又提出了资本金储备、贷款经营管理费用、信用风险、收益率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信用机构贷款价格。另外,税收方面政策因素也会影响信用社贷款价格[3]。

安东尼·博顿利研究了发展中国家贷款定价问题,发现取得贷款资金来源的成本和手续费、预期利润水平等因素普遍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定价模式确定时应该充分考虑上述因素[4]。

在我国,对贷款利率定价模式方面的研究比较晚。但随着近年来利率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研究开始逐渐增多。

毕明强(2004)在客户盈利分析方法的基础上,针对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进行了基于客户贡献度的贷款定价模式的设计[5]。

黄良谋、黄革、向志荣(2005)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对比研究了基准利率加点浮动和客户盈利导向定价两种模式。指出前者更注重符合外部环境规律,具有更强的参与行业竞争的优势,但是需要更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尤其是对资金、管理费用的管理;后者更具有定价方面的优势,更能满足客户对于贷款优惠以及更充分的彰显服务理念[6]。

孟建华(2006)对扬州市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的执行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有一定的区别,不能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应该贯彻支持“三农”的思想,注重服务和成本管理,增加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有效信贷支持[7]。

刘建华、刘雅琴等(2009)以包头市兴胜信用社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建立了“Shibor(或国家基准)+保本利差+保利利差+期限利差+信用利差-综合调整利差”的定价模式[8]。

张明恒、沈宏斌(2009)认为银行应该对影响贷款业务的各项风险因素和外部影响制定波动范围的指标,详细确定浮动点数,最后综合各项因素,得出利率数值[9]。

刘钟钦(2011)设计出更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基准利率加成定价模式。即通过针对农户、较好的客户资源以及普通的企业客户等不同群体分别确定加点浮动的基础,再分别设计贷款利率浮动的规定,用评级打分的方式,完成整个定价过程[10]。

张超、王彦林(2013)指出利率市场化倒逼农村信用社提高定价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合理制定贷款利率,逐步改变粗放式贷款定价模式[11]。

国内外关于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研究,为农村信用社现有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改进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现状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是内蒙古地区最大的银行,共有93家旗县级法人机构,网点2357个,城乡金融服务覆盖面100%。截至2015年10月末,资产达到3986亿元,实现存款3011亿元、发放贷款2373亿元,这三项指标均居内蒙古区域内金融机构的第一位,已成为内蒙古地区资产规模最大、人员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是名副其实的内蒙古金融体系主力军。

目前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以各旗县(区)级农村信用社为一级法人。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由一级法人统一制定,统一管理。具体模式就是由一级法人农村信用社成立利率管理部门,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根据农村信用社自身的财务数据、信贷规模、结构、贷款主体、期限、贷款种类、担保方式等制定浮动空间,最终形成贷款利率。这一利率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给各基层信用社执行。

但是在信用社的实际操作中,很少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确定利率。更普遍的做法是旗县(区)农村信用社根据自治区联社的要求,结合历史贷款利率水平和经验判断来确定最终贷款利率。可以说是“拍脑门”的做法。出于简单易行的考虑,各地区的贷款利率定价基本上都是以公式(1)的模式确定出来的。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1)

其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有以下两种:

(一)“一浮到顶”定价模式

在人民银行没有完全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之前,农村信用社是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和允许上浮的最大幅度,简单的确定贷款利率。如公式(2)所示。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人民银行允许最大浮动幅度)

(2)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在节省定价成本的同时又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贷款收益。另外,由于最初放开的利率浮动幅度并不是很大,最高利率上限也在资金需求者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这种模式除了让农村信用社享受到效益增加的好处之外,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但是,随着利率浮动幅度的加大,尤其是未来利率完全市场化的情形下,这种“一浮到顶”的贷款定价模式的主要弊端,就是一方面加重了农户贷款的利息负担,增加了农业成本(如图1所示);另一方面也难以形成竞争、实现不了差异化的利率结构。

图1 2008-2012年贷款利率水平比较

图1显示内蒙古地区农村信用社所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不仅高于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其上浮幅度也高于其他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二)适度浮动定价模式

这种定价模式也是在公式(1)的基础上加以优化得出的。不同的是,在这种模式下,各项因子的计算方式和选取方法都有了进一步的改进。农信社选取基准利率不仅仅局限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也可以选择最优惠利率(给予优质客户的最低利率)和基本目标利率(由成本、费用、税负和目标利润计算得出)。在浮动幅度上,由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部门确定基本波动幅度。

这种定价模式可以体现差异性。成本、风险等因素在贷款利率定价中可以体现出来。这样有利于应对利率市场化和竞争充分化带来的挑战。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人民银行在积极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态势下,内蒙古各级农村信用社所实施的传统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薄弱

根据我们对内蒙古1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调查获悉,虽然有些信用社制定了书面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但是在实际贷款中很少有严格执行规定的。即便执行管理办法,由于不完善、不科学合理,或者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其效果很差。可以说这是由于过去长期的利率管制,农村信用社从管理层到执行层都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和利率管理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贷款定价工作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获利、参与竞争、科学发展的重要性。

(二)贷款利率定价方法落后

目前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依然比较落后,多采用简单的基准利率加点浮动的定价办法。不能摆脱对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依赖,更没有全面考虑各个农信社所面临的情况和经济环境,有的甚至还残留着“拍脑门”的决策陋习。在浮动幅度的确定方面,由于金融基础理论知识匮乏、经验及能力不足,对贷款客户分类非常简单,甚至仅区分农户和非农户。信用等级划分也不够合理,无形中加大了信用社贷款的信用风险。另外,很多农信社全年使用同一固定贷款利率,不能根据不同期限、不同贷款人、贷款方式的风险差异区别对待,未体现贷款成本、风险以及资金市场供求关系。

(三)贷款利率定价成本核算不精细

科学的贷款定价模式要求覆盖资金来源的成本和经营成本。而现行模式下,由于卖方市场优势和多年来人民银行的利率管制,多数信用社在定价过程中不用考虑对成本的覆盖。但是在利率市场化以后,尤其是存款利率放开后,利润空间将被压缩,对于资金成本考量、经营成本控制,是农信社的一大软肋。大多数农村信用社没有细化资金成本核算,不能对所用资金来源、期限、结构、利息率进行全面掌握和系统分析,对可贷资金使用计划的确定基本依靠政策规定,很难做到全面精细核算经营成本。在未来竞争中,过高资金成本率和经营成本率将不利于获取有利竞争地位。

(四)贷款利率定价风险覆盖面窄

理论界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有多种方法,但长期以来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滞后,一直没有重视客户数据的积累,基本没有建立包含客户、业务、成本的详细信息数据库。因此,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缺乏基本数据,也难以在贷款定价中对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覆盖。而信用风险对于贷款来讲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不能精确计量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不仅不利于信用社本身对风险的控制,而且也无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更会成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和业务创新的瓶颈。

四、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改进

(一)贷款利率定价模式改进的内容

综合考虑影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各种因素以及管理现状,借鉴国内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形成如公式(3)所示的改进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

贷款利率=资金成本率+经营成本率+目标利润率+风险浮动率+客户优惠率

(3)

(二)贷款利率定价模式改进中各项指标计算方法

贷款利率定价模式改进中各项指标计算方法见表1。

表1 各项指标计算方法

表1中的资金成本率、经营成本率、目标利润率指标可按照给出的公式计算。

风险浮动率和客户优惠率则需要根据人民银行贷款政策和农村信用社实际贷款业务发生的情况来设计。本贷款利率定价模式设计的风险浮动率和客户优惠率分别见表2和表3。

表2 贷款风险浮动率表

表3 贷款客户优惠率表

五、农村信用社改进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验证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改进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现利用内蒙古地区X旗县信用社的业务数据,进行示范性测算分析。

(一)X旗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计算过程

现假设在2014年初,某客户向X旗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根据上述贷款利率定价模式,采取以下计算步骤:首先,根据X旗农村信用社2013年度财务基本数据(见表4)计算出资金成本率、经营成本率、目标利润率;其次,依据假定的客户基本情况对客户违约风险、期限风险和客户贡献度进行测算调整浮动,最终实现对贷款业务的定价。

表4 内蒙古X旗农村信用社业务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内蒙古农村信用联合社.

由表4数据以及表1计算方法可得参考利率构成(见表5)。

表5 内蒙古X旗农村信用社参考利率构成项目计算表 单位:%

注:目标利润率为实际利润率的平均值.

根据公式(3)、表2、表3和表5以及贷款客户基本情况就可以计算出参考执行利率(见表6)。

表6 客户贷款基本情况及参考执行利率计算表

(二)贷款利率定价计算结果分析

1.与基准利率比较。通过上述计算过程,可得出X旗农村信用社针对客户制定的贷款利率为11.8%。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农村信用社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31倍,即农村信用社一年期贷款利率区间为5.4%-13.86%。所测算利率在允许浮动的区间内,属于有效利率。

2.与实际执行利率比较。X旗农村信用社在2014年初实际执行贷款平均利率为11.74%,与通过改进的贷款定价模式计算出来的利率水平基本一致,说明该定价模式利率水平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可以被当地市场接受。

六、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改进的配套措施

(一)科学筹划资金成本

制定贷款定价模式的基础是要覆盖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成本,在改进的模型中体现为资金成本率的计算,在科学的贷款利率构成中,资金成本率应该占有较高的比例。为了使资金成本能够得到科学的核算和系统的管理,农村信用社需要建立贷款专用资金管理部门,对所用资金的来源、期限、结构、利息率进行全面的掌握和系统的分析,尤其是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成为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对于存款利率的管理成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控制的关键。

(二)精细核算经营成本

从农村信用社当前的现状来看,贷款的经营成本率构成了贷款利率最主要的部分,能否对该比率进行详细的核算和严格的管理,关系着农村信用社未来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力。作业成本法是目前最为科学的经营成本的核算方法,可以针对单笔贷款业务确定经营成本率,要使用该方法,需要财务成本核算精细到每一个客户、每一笔业务、每一张单据。因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身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体系进行优化完善,以保证定价模型所需要的数据能够被提供,模型的实施更加有效和科学。

(三)全面覆盖风险项目

在改进模式中,加入了风险调整项目的计算。因为对相关风险的覆盖既是贷款定价应该考虑的基本原则,也是农村信用社降低预期损失,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用内部信用评级技术来度量信用风险是理论和实际应用中广泛采用的方法。但是由于在实际情况中,农村信用社的客户信息系统、信用状况记录、贷款损失等历史数据库基本没有建立,在实际操作中计量方法难以运用。因此,为了能够使风险调整项目的度量更加科学合理,农村信用社应该尽快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利用大量的历史数据构造出比较精确的违约概率模型以及违约损失率。

(四)精确实现综合调整

在改进后的模式中,客户贡献程度、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政策扶持项目等因素均在综合调整浮动项目中有所体现。为了使该项调整能够涵盖各种复杂因素,在实际定价中起到应有的效果,要求信用社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科学的设计综合浮动幅度,体现出农村信用社立足“三农”、服务社区的市场定位特色,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越扶持,贷款利率水平越低,客户贡献越大,利率越优惠等定价原则。综合调整项目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贷款利率的决策过程科学、规范,农村信用社要成立专门的贷款定价管理委员会,制定严格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监督贷款利率的决策流程,结合市场需求及低昂的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定期调整综合浮动幅度。

(五)完善定价管理办法

一套完善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对指导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工作的有效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治区信用联社应该成立专门的利率管理部门,针对辖区内各信用社的普遍特点,制定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由各旗县(区)级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给各基层信用社遵照执行,确定贷款利率。同时,提高利率管理意识,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对客户群体进行细分,差异化区别确定利率水平,充分认识到贷款定价工作对于农村信用社经营获利、参与竞争、科学发展的重要性,摒弃“一浮到顶”、简单浮动等旧模式,主动根据各项成本、风险和市场竞争情况调整利率水平。

(六)健全定价支持体系

贷款定价模式的科学建立和有效实施,需要掌握较高利率管理技能和利率执行能力的业务人员。而目前农村信用社多数法人机构还没有建立起专业人员组成的利率管理部门,从事贷款业务办理的工作人员也缺乏对贷款定价模型的理解力和执行力。因此,农村信用社应该从人才培养方面加大力度,除了引进学历高、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外,也要加强对现有职工的业务知识培训。另一方面,技术支撑也是改进贷款定价体系所必须健全的配套措施,农村信用社应尽快建立完整、科学的信息数据系统,记录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贡献程度、历史来往等信息。

[参考文献]

[1]Peter S.Rose.Bank Management & Financial Services[M].New York: Hudgins McGraw Hill Higher Education,2012.

[2]Smith D J.A Theoretic Framework for the Analysis of Credit Union Decision Making[J].Journal of Finance,1984,(4).

[3]Smith D J.Credit Union Rate and Earnings Retention Decisions Under Uncertainty and Taxtion[J].Journal of Money,Credit and Banking,1988,(2).

[4]Anthony Bottomley.Interest Rate Determination in Undeveloped Rural Area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e Economics,1975,(5).

[5]毕明强.基于贡献度分析和客户关系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研究[J].金融论坛,2004,(7).

[6]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对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机制的探讨[J].海南金融,2005,(12).

[7]孟建华.金融企业性质、法人治理与贷款定价[J].金融研究,2006,(4).

[8]刘建华,刘雅琴.以Shibor为基准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型设计[J].农村金融,2009,(3).

[9]张明恒,沈宏斌.小型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的多因素模型实证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9,(4).

[10]刘钟钦.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设计[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011,(6).

[11]张超,王彦林.贷款利率市场化倒逼农信社转型[J].农村·农业·农民,2013,(8).

[责任编辑:张晓娟]

Status and Improvement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Lending Rate Pricing Model——Take Inner Mongolia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for Example

QIU Ji-zhou,FAN Wen-ti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Hohhot 010021,China)

Abstract:As the main product of bank operation, the core of loan is interest rate pricing. Before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not fully liberalized the RMB lending rate,Inner Mongolia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determine the loan interest rates simply according to the PBOC's benchmark interest rates.In July 2013,″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decided to further promote market-oriented interest rate reform″published, the announcement decided to deregulate the loan interest rate, and the loan interest rate can decided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is paper analysis the status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lending rate pricing model of Inner Mongolia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and improved it, that is, lending rate=cost of capital+operating costs+target profit rate risk-adjusted rate+integrated float-adjusted rate.Then taking Inner Mongolia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as an example, verified the new model,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mproved lending rate pricing model has better maneuverability.

Key words: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lending rates; pricing model; benchmark interest rate; Inner Mongolia

[中图分类号]F830.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863(2016)01-0027-07

[作者简介]邱济洲(1958-),男,黑龙江牡丹江人,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从事国际经济、宏观经济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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