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给金融管理与服务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以比特币为例
2016-04-11钟辉
钟 辉
(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广西贵港537100)
一、数字货币的定义
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货币属性,仅为虚拟商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CEA)将数字货币归类为大宗商品,开展数字货币相关业务的公司必须按照CEA的规定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欧洲央行发布的数字货币报告中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不由货币当局发行,在某种情况下可被当作货币的替代品。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则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易并发挥交易媒介、记账单位及价值存储的功能,但它并不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蔡制宏,2015)。由此可见,数字货币的定义还未统一,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仍处于观望。
二、数字货币采用的相关技术
(一)生产(挖矿)及运行技术
数字货币的生产技术原理,以比特币为例,其生产即为挖矿,它不依靠特定货币发行机构,而是基于P2P网络、数字签名、密码学证据来发起和验证交易。比特币的产生需要经过大量的运算,作为服务回报,比特币网络运行矿工对经过它们确认过的交易收取相应的报酬,这些报酬即为比特币。挖矿是将待确认的交易数据包含到块链中,从而完成对这些交易进行确认的分布式共识系统。通过挖矿,可强制性保证块链中的数据按时间顺序存储,保持比特币网络的中立性,且允许比特币网络上不同的计算机对系统状态达成一致。
比特币的交易是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的,其交易记录也被记录在各节点中,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流通的安全性、匿名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还可以防止通过大量制造数字货币来控制币值。
(二)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是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主要参与系统中的任意多个节点,通过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block),每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定时间内的系统全部信息交流数据,并生成数据指纹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和链接(chain)下一个数据库块,类似于NoSQL(非关系型数据库)的技术解决方案统称,并非某种特定技术,能够通过很多编程语言和架构来实现区块链技术。共识机制、分布式网络、非对称加密的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的核心,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集体维护、可靠数据库、开源、匿名性等特征。
三、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及监管措施
各国央行普遍认可数字货币在金融创新领域的积极意义,但就央行自身发行数字货币的态度却存在偏差。
英国央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可通过数据交易并发挥交易媒介、记账单位及价值储存功能,且不受任何国家和地区法律的管辖。2014年3月,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HMRC)发文确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且对数字货币兑换英镑、欧元给予免税。英国政府积极认为数字货币与移动技术结合,可能重塑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使资金交易在参与者之间直接完成。根据美国数字货币委员会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英国对数字货币的认知和接受度达到71%,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基于英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积极意义的认识,英国央行已开始研究如何高效利用数字货币技术,讨论由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美联储对数字货币持开放态度,对数字货币发行主体不做过多限制,尚未考虑由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欧央行否认数字货币的经济学和法律上的货币意义,认为数字货币仅在特定的场合替代货币的支付作用,并没有对央行构建的支付系统构成实质性威胁,短期内不对数字货币活动立法。德国央行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可概括为“让市场做出选择,由市场经济主体决定哪一种支付方式更便捷”。德国央行始终保持中立态度,让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不直接干预市场,不对某一种支付方式做出推广或支持,德国央行否定了当前自身具有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权力。
在数字货币的监管方面,预采取的监管措施因认识不同而有所差别。英国政府将数字货币的定义明确和合法化,表明数字货币得到英国政府的认可,并接受英国财政部、英国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英国央行认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系统性监管、审慎性监管和行为性监管。首先,要明确是科技部门还是金融部门控制数字货币技术系统的运行规则;其次,在审慎性监管上,由于发行数字货币的各类公司自有账户不持有客户资金,因此对其审慎性管理可能不同于对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最后在行为监管方面,发行数字货币的机构必须遵守有关“了解你的客户”等反洗钱相关规定。但目前英国政府仍未对数字货币进行正面严厉的监管,而是通过评估风险、监督指引以及教育警示等侧面进行监督和引导。
美联储内部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存在分歧,主要领导人认为没有权力监督或以任何方式调控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但美国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数字货币进行了立法,如2014年3月,美国国税局(IRS)发表正式声明,认定比特币属于财产,与其它有价商品类同;2014年6月,加州参议院银行与金融机构委员会通过了AB-129法案,承认数字货币、积分等其他美元替代品的合法货币地位;2014年7月,纽约金融服务部门发布 《纽约数字货币许可证(BitLicenses)草案》,对数字货币企业作出了专门的反洗钱规定,同时也从企业资质、交易安全性等方面对数字货币的消费者进行了较为严格的保护。至今,美国有两个虚拟货币监管系统AML/CFT:联邦和州系统。所有50个州都有各自独立的反洗钱系统,并且其中47个州对货币流通有许可证要求。在联邦一级,货币服务企业、虚拟货币交易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爱国者法案、银行保密法和美国反洗钱监管。
四、数字货币给金融管理与服务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数字货币具有生产成本低、传输速度快及传输成本低、匿名性、无法伪造、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管理与服务的便利性,也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一)数字货币给金融管理与服务造成的风险
1.对货币政策及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首先,货币政策一是控制货币量,二是调整货币价格(利率),这两个手段最终都需要通过支付体系传导到实体经济,但数字货币的供应量不由中央银行控制,流动方向也不受信贷政策调整影响,其价格的波动性不被调控。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取决于其对银行存款准备金需求的变化,以及法币使用者与数字货币使用者之间交易的关联度,如数字货币对法币的替代性高、关联度差,则货币政策的效果将被削弱(米晓文,2016)。此外,数字货币支付系统对法定货币支付体系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增加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
其次,数字货币相关业务是在现有监管体系外的新兴金融服务,从数字货币自身的稳定性考虑,其价格取决于数字货币的供给和需求,它不依赖法定货币,仅参考自身价值单位计价,其价格的稳定性取决于用户的信心。一旦数字货币扩大使用,数量增加,将影响用户对其币值的信心,数字货币暗藏较大的贬值风险。从支付的稳定性看,当前的支付系统中诸多风险是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而在数字货币支付系统下,终端用户作为货币转移支付的直接参与者,将直接面临这些风险,包括操作风险、盗窃风险等。
2.数字货币的匿名性、价格不确定性导致洗钱、恐怖融资的风险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2015年《新兴的恐怖主义融资风险》报告中指出:“短期内比特币在恐怖组织中的使用频率可能会增加,但其威胁程度还无法评估”。包括“山寨币”在内的数字货币所具有交易隐秘、不可追踪的支付属性极大提升了洗钱和恐怖融资交易的风险。一是使用加强版的山寨币钱包,如采用“币连结”技术的暗钱包,当某一用户使用暗钱包进行支付时,程序自动将其与不同时刻另一暗钱包支付用户的交易进行结合,而设定的多方交易通讯是加密的,难以追踪支付双方的信息。二是通过自动合并,额外增加一个私密层,如达世币补充“暗反射(DarkSend)”功能,对“币连结”多方支付协商网络的服务器进行分布式采集,从而使交易信息获得更高隐匿性。三是通过混淆交易使追踪加密货币支付很困难,如“零币”采用密码学的“零知识证明”,使得零币交易以区块链的方式记录在案。四是使用三层加密用户的网络流量,通过在世界各地的服务器之间跳跃来掩盖资金来源。
3.技术安全风险
数字货币是存储在“钱包”内的有价物,就如我们的法定货币存放在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一样,但目前法律上没有对数字货币钱包服务公司做出准入、运营、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数字货币存放在钱包公司存在技术上的安全性,可能面临不被当前的金融管理与服务机构所掌握的卷款跑路、盗窃等风险。
(二)数字货币给金融管理与服务带来的机遇
1.提升经济交易真实性,减少洗钱、逃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数字货币虽然增加了洗钱、支恐风险,但如果结合可信可控云计算、大数据监测分析等高科技手段,金融管理部门可通过监控数字货币的流向,并利用大数据等科技分析经济交易性质、经济交易主体的交易频率、额度等,识别洗钱、逃漏税等行为,提升金融管理水平。
2.提升央行金融服务质量
当前央行的金融服务仍需要不断改进和提高,如银行柜台跨行转账问题,在非工作日时间,转账超过5万元时,无法及时到账,而且存在转账手续费。数字货币分布式总账技术的应用,使用户可以不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点对点(Peer to Peer)的交易,可以实现实时到账,而且转账成本极低。因此,分布式总账技术一旦运用于传统的金融服务,资金点对点的转账交易将传统的金融服务有非常大的改进作用,有助于央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3.加快实现普惠金融步伐
数字货币可与移动金融商业模式相结合,使金融服务多元化,高效化,可在农村地区低成本推广金融服务,加快实现普惠金融目标。
五、数字货币的发展趋势及面临的制约因素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发展应用由市场推动,其最大特点是“去中心化”,没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它的价值在于人们对它的信心,一旦出现大型公司拒绝接受数字货币支付等影响持有者对数字货币信心的事件,将对数字货币的币值造成重大影响,甚至整个数字货币系统面临“崩盘”的威胁,数字货币未来会朝着国家信用货币的方向发展。
(一)数字货币的发展趋势
1.由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以提供国家信用保障
数字货币要成为一国居民普遍接受的货币,需要具备货币的四大特征,即价值尺度、流通手段、价值贮藏、支付手段。这些特征要求数字货币的币值必须长期保持稳定,一方面在数量上要与商品数量保持同步增长,因此数字货币的数量必须是可调控的。数字货币得到了部分国家的认可,并有计划使数字货币成为法定货币,但发行权归央行,一方面是因为发行权涉及铸币税,能为一国财政提供重要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将数字货币由“草根货币”上升为法定货币,为数字货币提供国家信用,稳定数字货币币值。
2.数字货币将“实名性”,打击各类货币犯罪
现有的法定货币形态包括纸币、电子货币。纸币实际上是匿名的,这使得制造假币、洗钱、恐怖活动融资、地下钱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并为打击这些犯罪花费巨大资源。为遏制利用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未来数字货币可能是实名制的,即每一单位数字货币具有唯一的编码,某一编码数字货币的持有人信息会备份在网络账户中,金融监管部门发现涉及资金违法犯罪活动时,可根据编码进行跟踪,及时冻结甚至销毁数字货币,降低打击犯罪成本。
此外,数字货币一旦被市场高度接受,储蓄、投资、消费等导致的资金供给和需求将快速反映给金融管理部门,市场利率水平是实时的,金融管理部门可根据实时的数据做出正确的货币政策,使货币供应更具弹性以维持一般物价、利率水平的稳定。
3.在多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一种超主权的世界货币
在全球大宗商品持续下跌,黄金作为“硬通货”的保值功能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各国正急于寻找一种超主权的世界货币以替代美元,避免美国获得世界货币的铸币税,数字货币可成为潜在的币种之一。此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融合发展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品种更广,数量更多,同类商品之间有了比较,这就使超主权世界货币的产生成为可能。当多国推动数字货币成为法定数字货币后,各国的物价水平可以及时反映出来,可产生超主权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
(二)数字货币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1.技术困境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当前央行已经部署重要力量研究探讨区块链应用技术,但区块链技术在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方面占用的资源太大,无法应对货币体系当前的交易量。此外,数字货币的普及,一方面要求货币发行和支付系统更加安全、隐秘、稳定,要求必须是对价的、可靠的;另一方面,对数字货币的载体,包括硬载体、软载体的安全性、隐私性的要求很高,要求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普及及其安全性;最后,为最大程度保护公民隐私,必须提供高精度的电子身份认证系统,以确保使用数字货币者身份的真实性。
2.监管安排
数字货币的发行及其设计理念就是规避现有货币体系所受的监管,从发行、流通、支付结算等都不需要当前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支撑,即无政府主义理念,这意味着监管层难以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数字货币的普及,涉及一国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在监管者尚未完全将其研究透彻前,适当的监管是必要的,而且监管的缺失可能削弱公众对数字货币的信心,反而阻碍其发展。
3.法律保障的缺失
针对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设立制度、运营规则、技术安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质、生产设备交易等,监管部门都为出台相应的标准和监管规则,造成国内质量参差不齐的交易平台数量的迅猛,为争夺客户,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不断推出新型数字货币及其他服务(樊云慧等,2014),如提供杠杆、做空等服务,欺诈、洗钱等行为聚集,交易平台倒闭时有发生,基于比特币的变种数字货币在发行后不断被发行者所抛弃,而法律对这些数字货币持有者的救济不力,使得用户对数字货币发展前景信心不足,数字货币的真正价值未能体现,影响其长远的发展。
六、政策建议
(一)借鉴英国经验探索建立“风险评估-制定政策-依法监管”预防性监管思路
建议参照英国数字货币风险评估工作做法,在广泛吸收财政、税务、工信及其他监管部门、数字货币从业者、行业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对数字货币开展全面风险评估,总结归纳数字货币交易特点,寻找数字货币的风险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步骤、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确保监管的节奏和力度与数字货币的风险相匹配,充分体现风险为本要求,为依法监管奠定基础。
(二)尽快出台相关措施规范现有数字货币的发展
目前国内数字货币发行机构涉及境内外的非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种类繁多,价格不一且波动大,发行数量由发行公司确定,大量夺取铸币税,而对所发行的数字货币的币值、支付领域等并不提供保障,导致数字货币的发展不健康,需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数字货币发展的原则,从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发行权力范围、发行数量、信用保障、技术标准等方面规范数字货币市场,避免发生较大的市场风险,影响数字货币持有者的信心,从而阻碍央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
(三)加快建立数字货币发展框架
数字货币的发展对国内甚至国际货币体系都会产生影响,其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替代性不可小觑,必须提高对数字货币发展的重视。应尽快建立数字货币的发展框架,探讨其与现有金融体系的融合,合理规划数字货币的发展道路,明确发展步骤,降低其对现有货币体系的冲击,使数字货币的替代性作用缓慢发挥,确保货币体系的平稳转变。同时,也应注意数字货币对当前美元霸主地位的冲击,要与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相配合,谋划如何通过数字货币的应用,削弱美元的地位,提升人民币在国际支付清算市场的地位。
(四)运用计算机等科技手段提高数字货币的应用水平
数字货币是“舶来品”,对于数字货币安全性、稳定性需要进一步了解,需要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生产、存储、传输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以了解数字货币的技术优缺点,并加大技术研发,对数字货币进行改善。建议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防范手段应用到数字货币的流通、交易等监测工作上,通过整合各参与主体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对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特点,统筹考虑人物、事件、时间、地点、原因、内容等多维度深层次信息,精确地排除风险,提高金融服务的保障水平,避免存在漏洞或“后门”而被利用,扰乱金融市场。
[1]蔡制宏.数字货币发展状况、可能影响及监管进展[J].金融发展评论,2015,(3):13-138.
[2]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学论坛,2014,(7):48-52.
[3]米晓文.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与对策[J].南方金融,2016,(3):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