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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
——以新疆地区为例

2016-04-11李丽萍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民培育

李丽萍(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
——以新疆地区为例

李丽萍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与内地相比,新疆现代化的广度和深度仍有较大差距。新疆目前还是一个法治渊源不长、法律观念陈旧和落后,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还比较深、宗教文化影响比较广的多民族地区。近些年来,一些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事件,也表明现代民主法治的观念还不够深入人心,公民法律意识还比较淡漠。要实现新疆从法律精神到法律制度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整体变迁,需要从经济生活中培养民众的现代法律意识,建设现代法律文化,进一步强化公民的法律观念及拓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路径。

【关键词】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育

用现代文化引领法治进程的历史课题,缘起于新疆现代化建设所带来的深刻社会转型和发展需求,任务是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促使各族群众享有公民身份自觉并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由此,给新疆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程提供法治环境和人格保障,使法治新疆建设卓有成效。

一、公民法律意识问题的缘起

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便同全国一道进入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时期。这个现代化进程对原本十分落后的新疆来说,无疑是极其深刻的社会转型和进步历程。改革开放及其西部大开发,赋予新疆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党中央十分关心新疆各族人民,高度重视新疆发展,明确提出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总体要求。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则进一步加快了这个追求赶超跨越的步伐。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继续提出要围绕稳定谋发展,通过发展促稳定,实行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一进程对新疆来说,意味着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从自然经济时代走向工业化时代、从贫困落后走向繁荣富裕。尽管从历史纵向观察,新疆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事业、人民生活水平等诸多方面都已取得巨大成就,带来整个新疆面貌的深刻变化。但与内地相比,与发挥新疆战略优势、体现新疆战略地位和各族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新疆的发展还存在很大差距。新疆现代化的广度和深度仍有较大差距,现代化主要发生在城镇,在广大乡村,现代化气息相对较弱,而这一差距又广泛深刻地反映在文化现代化的深层结构中。新疆目前还是一个法治渊源不长、法律观念陈旧和落后,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还比较深、宗教文化影响比较广的多民族地区。近些年来,一些涉及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事件,也表明现代民主法治的观念还不够深入人心,公民法律意识还比较淡漠。对于当前时期的新疆而言,调节文化冲突、建构现代文化并用以塑造观念和人格,显得无比重要和紧迫。这也说明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实现法制的现代化,增强国家认同,已刻不容缓。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民主法治是现代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在制度上的体现。要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必须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培育公民现代法律意识。要实现新疆从法律精神到法律制度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整体变迁,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实现这一变迁,需要从经济生活中培养民众的现代法律意识,建设现代法律文化,进一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内涵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态度、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人们重视法律、自觉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法律意识的功能在于,它首先表现为认知功能,即认识、掌握法律知识,认知各类社会现象;其次是判断功能,即通过所认识掌握的法律知识,能够正确地对自身及他人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的简单判断;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它具有预判功能,即在认知的基础上,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行为后果及处罚进行预测。现代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现代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它包含公民意识、法律信仰意识和权利意识等内容。

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之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无法外特权,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公民要有主体意识,参与社会管理要有公共精神,自觉关心国家的命运和前途,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法律信仰意识是法制社会的基础。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1]公民应当认同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至高无上的权威,对法治的信任感内化于心。笃信法律的人格意识,即是法律信仰意识。而现实生活中,公民还缺乏对法律至高无上权威的信仰意识。

权利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核心。一切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的利益均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公民需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二者之间的关系,权利是终极目标和目的,义务是途径和手段,履行义务的最终目的是依法享受权利。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时,要善于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与此同时,公民依法行使合法权利必须以尊重和维护他人合法利益为前提,要注意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用法治精神引领公民法律意识

“走向法治,从改变观念开始。”[2]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依然存在立法发展较快、法律文化的构建相对滞后的问题,新疆也不例外。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无论焕发经济活力还是保持社会和谐,均需法律法规作出规范,但是,使法治精神伸展到社会生活进程的所有环节和各个角落,却离不开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制的自觉遵从和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新疆以现代文化引领发展稳定,终究需要落实到人格之上,其中的现代法治精神向公民法律意识的转化,进而法律意识向公民行为的沉淀,都必须在经济生活中培养民众的现代法律意识,需要在营造和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完成。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阿历克斯·英格尔斯在对“现代化”及其进程进行精心研究后指出,“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细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情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3]4“那些先进的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使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能真正得以实现。”[3]4

新疆法治建设无疑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或是法制的现代化。确保实现这一现代化,从主体条件的角度讲,需要以人的现代化即各民族群众特别是各少数民族群众的现代化为前提。从文化的角度说,则以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和推广为基础。法律文化具有观念启蒙的作用,能够为法治实践提供前进动力,能为法治建设提供精神支持和观念氛围。新疆是多民族多宗教地区,要想实现法制现代化,实现民主法治,必须高度重视传播现代法治观念,为培养、树立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创造条件。

1.从经济生活中培养民众的现代法律意识。民主法治是现代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在法治文明上的具体体现,法治是实现民主的保障,而“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市场经济成熟之日,也就是法治成功之时。”[4]新疆己初步出现工业化社会特征,但也主要是在城镇,在广大农村仍是明显的半自然经济,许多地区还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市场经济对构建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构成了我们走向法治的基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也是个人学习、选择和利用规则的过程,各种法律必然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人们认知、取舍的对象。而随着个人经历日渐增多,见识日益丰富,他们会懂得法律规范的重要性,认识到知法、守法和用法带给自己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利益收获,还有行动上的自由。这样,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慢慢地在经济生活中得到培养和加强。此外,新疆市场经济的发展,还能够吸引或卷入更多的人参与到商品交换中,使更多的人能够明白尊重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的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能够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经济向现代农业过渡,带动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到经济生活中,他们会逐渐感受到法律对他们的价值和作用,这对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大有益处。从文化变迁上看,从经济生活中催生出来的民众的法治意识,比从上到下由政府强制要求或促成的法律文化变迁更可靠、更稳定。

2.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法治,即法制的现代化,从法制到法治的社会变迁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表现为“从乡村地方性因素主导的传统习俗化的法律秩序类型向城市普遍性因素主导的理性化法律秩序类型的转变。从类似父权制的集权制度向大众参与的民主制的转变。在社会结构方面,它伴随着以角色先赋的、初级社会群体占主导的乡村结构向着功能刻度分化的、复杂社会群体为主导的都市结构转变的过程,法律从身份取向向平等人格和业绩取向转变”[5]28-29。这一变迁过程的实现,从文化的角度去看,是建设现代法律文化。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新疆进行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输入和启迪,并未使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现代法律文化也没有完全取而代之并扎下根基。相反,由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传统的自然半自然经济解体不充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还普遍较差,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广泛地对民族生活产生影响。虽然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过时的东西开始退去,先进的法律观念逐渐渗入进来,但在偏远的农村和牧区,它仍一定程度地存留并发挥作用,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观念在总体上没有发生质的根本性变化。

由此看来,法律文化建设十分重要,这是因为一定的法律文化构成了法律制度产生和运行的生态环境,我国的民主法治不可能在别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现代法律文化才是同它相适宜的法律文化形式。而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存在,它将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现实性制约因素。为此,必须按照现代法治的新理念、新要求,对传统法律文化做出大胆的改革,将其中存在的弊端和缺陷毫不留情地予以“格式化”,淘汰掉,同时移入现代法治的新内容。惟有如此,才能形成现代法律文化,才能实现法制的现代化。

3.强化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要实现民主法治,还依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提高。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人的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现代文化的引领与教育。由于科学文化水平的局限,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对政治生活、法律生活的参与意识和能力都不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已有了很大提高,民族心理素质逐步趋向健康和开放,总体上形成了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但仍有一些旧的思想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同现代法治的理念也相矛盾。一些民族,尤其是那些生活在封闭、偏僻、恶劣环境中的少数民族群体,他们习惯于按旧的伦常道德秩序生活,容易迷信权力和盲从权威,容易受到宗教极端主义的迷惑。要实现民主法治,不但需要各民族具备自信、自尊、自强的健康心理和开放、竞争、务实的正常心态,还要具有民主、自由、平等、权利、正义、效率、秩序等时代精神观念,更要具有对待宗教信仰、民族意识的理性精神。对于现阶段我国部分公民中仍然存在的那些消极、落后的心理素质与价值观念,仍然存在的对宗教信仰和民族理解认识的偏差,都应加以正确的引导,进行改革和调适,使他们尽快完成向民主法治的时代转换。而要形成现代法律文化,增强各民族的公民法律意识,唯有通过现代文化深入细致地潜移默化的影响才能够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狭隘的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遮盖了公民意识和国家意识,缺乏对国家认同所应具有的公共精神和主体意识。为此,须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坚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与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统一,坚持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统一,坚持享有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统一,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引导各族人民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自觉抵制、反对各种狭隘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歧视,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宗教极端主义,关心国家的命运和前途,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实现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从传统向现代转变,促使各民族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

4.拓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路径。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在于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因此,需要营造全社会崇尚、信仰法律的浓厚氛围,通过拓宽普法宣传教育路径、创新宣传教育工作模式,逐步使法律信仰深入人心。

一是通过法律知识传授来营造法律文化氛围。转变以往普法教育简单教条的宣传方式,转变枯燥的学习方式,用灵活多样的手段,以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文化,让普法教育生动活泼起来,让法律文化尤其是法治观念既能入耳,又能入脑入心。由此,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律崇高神圣的氛围,在全体公民中形成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实现公民法制观念的提升。

二是把普法宣传重点内容锁定到公民意识上。既要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也要宣传公民的维权意识,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通过有效的法制宣传,培育公民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使公民养成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由此培育公民法律意识。

三是统筹法制宣传服务实践的综合教育功能。法律文化的构建不仅仅是传播法律知识,而是要通过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在法治实践中逐渐培育发展起来。公民只有在法治实践中享受到法律服务、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够自觉形成对法律和法治的尊重,才能自觉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国家行政人员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导公民依法参与公共管理,让公民得到基本的人权保障,真正拥有法律赋予的公民主体意识。唯此,法律文化才能确立起来。

【参考文献】

[1]国家信访局调研组.构建新时期城区信访工作大格局的有益探索[J].人民信访,2005(11).

[2]徐显明.试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J].法学研究,1996(3).

[3]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4]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J].中国社会科学,1989(2).

[5]蒋立山.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王爱玲)

On the Cultivation of Citizens'Modern Legal Consciousness In the Case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ale

LI Liping
(Department of National and Religious Theory,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Urumqi 830002,China)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Xinjiang has undergone tremendous changes in the social landscape.But compared with the mainland,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Xinjiang's modernization is still a big gap.Xinjiang is a multi-national region with a short history of rule,old and outdated legal concept,deep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the ethnic minorities and the influence of religious culture is still relatively wide.In recent years,some of the events related to ethnic minorities and ethnic areas show that the concept of modern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is not enough deeply rooted in the hearts of people and the legal awareness of citizens is still relatively indifferent.To realize the entire shift of the spirit of the law to the legal system from the traditional to modern change,we need to cultivate the modern legal consciousness of people from the economic life,construction of modern law culture,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legal awareness of citizens and broaden the path and mode of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work.

Key words:citizen;modern legal consciousness;cultivate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326(2016)02-0060-04

DOI: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6.02.016

【收稿日期】2016-03-01

【作者简介】李丽萍(1983-),女,新疆新源人,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民族关系与民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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